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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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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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判決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與不知名人士於立法會一帶參與暴動。

#案情
整件事情被閉路電視鏡頭影下,因此整場暴動明顯地有發生。被告於當日站於最前線,作出十分暴力的行為。
當日是立法會就修定逃犯條例的恢復二讀辯論,立法會亦未有開放予公眾。民陣於當日亦有向警方就一場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間為早上十時至午夜十二時,亦獲得警方批准。
當日早上,警方已於添美道外設置一條防線,以維持公眾秩序,包括連接不同的路障。
於同一時間,一批示威者及公眾發起罷工,反對政府修例。不同道路已經被他們佔領,當日稍後,立法會主席宣佈當日不會舉行會議。

當日中午,接近八千至一萬名示威者佔領添美道及龍和道,大多數都是和平的示威者。
約三時三十分,立法會外約四十至五十人開始使用暴力行為,他們打開雨傘及移開磚塊,有的手持盾牌,有的手持水瓶。警方以黃旗及紅旗示眾。
由閉路電視所見,過了一會兒,一大羣人走到立法會入口,而警察則退後其防線後,示威者馬上上前,他們行事混亂,並進行一連串非常惡劣,不禮貌,十分暴力的行為。他們將這一場原來的合法集會演變成一場暴動,無可否認他們當中有責任。
於閉路電視中,其他人的行為也有使用暴力,後來當被告被捕時,他亦有承認自己的暴力行為。
暴動期間,警察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然而被告等人仍然不斷向警方防線扔雜物。
警方有使用催淚彈以取得控制權。

被告當日帶白口罩,穿着黑衣及黑褲,背包中被搜出黑索帶。不同的閉路電視證物亦有顯示被告的暴力行為。

證物
第一證物是閉路電視片段,無聲:能夠從一個很高及廣寬的角度紀錄當時發生的事情。這些片段未有分享給傳媒。
這些片段證明了被告有使用暴力,亦證明了集會轉為暴動的整個過程。
(詳情參考判決書)
第二證物為一堆截圖,被告被指向警方防線拋擲一件着火的物品,然而法官未能完全證實。法官只能確定被告所擲的是硬物。
第三證物為一段由Now新聞所拍攝的直播片段,作用跟第一證物相似。
(詳情參考判決書)

背景
被告現年22歲,沒有案底,中六教育程度,單身,跟家人同住。
被告是當場被補的,他已經當場承認自己的罪行,求情指,被告受到周圍環境影響,變得情緒化。由來自不同老師校長家人朋友的求情信中,亦指出被告是一位十分乖巧的孩子。僱主亦指出被告出獄後會繼續聘請他。
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亦指出他感到十分抱歉,他破壞了香港人的心(break a part of Hong Kong)。若有機會,他不會再作此等行為。

#判刑
跟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基本法給予香港人集會自由,以表逹自己的聲音。然而這不是絕對的,若示威者越過了界線,使用暴力,則需要受到刑罰。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而若公眾秩序未有被維持,那麼集會自由亦有機會不能被實現。

參與一場暴動,若未有損害公眾利益,則並非最嚴重。另一方面若這行為對公眾有巨大的影響,刑罰必須對其他人起一個警誡的作用,於 梁天琦 案中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並有意超越警察的能力。於 黃之鋒 案中,參與人數非常之大。由此可見,鼓勵他人參與及一大羣人是一個共通點。
就判刑,需要考慮是否有預謀,甚麼程度的暴力等十二個因素。

本案中的事件明顯比一六年旺角騷亂嚴重。判刑時不能只考慮個人的行為,而是整體發生的事情。辯方認為不需要考慮立法會範圍外所發生的事,法官不同意,整件事需要拉寬來看,即整個畫面來看,而非個人行動。

總括而言,於示威者三次的衝突,警方也已經設立防線,並作出多次警告,唯被告未有聆聽,此行為不但不尊重香港法治,亦攻擊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前線示威者使用的盾牌及磚頭,是由後方遞上的,可見這並非沒有預謀的。
這行為損害香港社會,亦損害警察及香港人民的關係。被告雖然對他所作的行為十分後悔,然而為了對公眾起警誡作用,必須有嚴厲懲罰。現將量刑起點放於 六 年,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扣減三分一刑期,即一共四年。
希望被告您明白我的判刑。

(本文譯文,只撮要部分重點,整份英文判決書已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直播員第一次打判決書,有錯漏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控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案情: 於2019 年10月13日,被告在將軍澳唐明街管有2個汽油彈及火機,並意圖燃點汽油彈,對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造成傷害。

案發當日,示威者聚集於將軍澳唐明街附近,築起路障並向路障點火與警方對峙。被告被捕時,手持汽油彈及火機,警戒下保持緘默。在及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並意圖向路障縱火。

求情理由:
1. 被告沒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汽油彈的目的是為了燃燒路障,並不是為了對路人、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辯方指,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防線內,與防線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控方並沒有爭議這一點。辯方解釋,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並沒有實質意圖造成傷害。

辯方續指,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視線充足,而案發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辯方呈上一區域法院案例(Wong Chun Chi - 唔肯定有冇聽錯case名),說明今次的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

2. 被告家庭背景

3. 主動認罪

辯方呈上由僱主、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被告的前教練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感的人,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在還押的時間裏面,深切反省自己做過的事,明白到暴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案件押後至 6月24日 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手足請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判刑

👤梁(38) 🛑已還押約12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認罪,三項罪名成立‼️

🌟法官覆述主要案情🌟
警車沿東區走廊往銅鑼灣興發街方向行駛,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靠近並「爬頭」,該警車就急剎以防止相撞。警員以大聲公要求被告停車,但被告沒有理會,後伸出一把疑似氣槍(後發現為玩具槍)。追捕時被告曾落車、衝紅燈及亮槍指向後方警車。及後檢獲2個BB彈匣及2把手術刀。

🌟背景🌟
被告一名送貨司機,患有心理疾病,定期需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由於案發當日收到違泊告票,感到憤怒從而挑釁警車。他認為警員在8.31濫權,揚言為示威者報仇。及指警察濫捕及不合理使用武力,故打算到警署,並用用手術刀殺死休班警員。被告亦表示武士刀是用作殺警員及福建人,又在通訊及社交平台上揚言要殺死警員以及支持者送中條例的人,卻沒有確實意圖去殺人。

判刑:

控罪一:2年4個月監禁
控罪二:2年監禁
控罪三:1年8個月監禁,停牌十八個月

控罪一、二同期執行,控罪三的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一共3年監禁。

速報,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金發大廈 G07室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金發大廈 G07室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
控方呈上兩條各長約一分鐘的葵涌警署CCTV錄影片段,及相關錄影片段之截圖,供法庭就判刑作參考之用。

控方亦呈上相關照片,以顯示投擲氣油彈後對路面造成的影響。

求情 :
- 被告在可行情況下立即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應給予完整的1/3減刑折扣
- 被告是在一種不在狀態的情況下(Out of character)犯案
- 求情信 (中學校長、玩音樂的朋友 ...)
- 被告自小學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 法庭明言,就此類案情而言,年紀輕、無案底並不是法庭就判刑而言會加以考慮的因素,此等案情需判以阻嚇性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am 於區域法院第廿四庭進行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再強調,本案的案情,尤其是看過由控方呈上的CCTV錄影片段、以及考慮於單位搜出的物品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仍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獲取更完整的案情作判刑之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龔 (51) 已還押20天
李 (17)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罪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判刑理由:
(詳情後補)

速報:
梁 合共判處4年監禁
龔 合共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又4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判刑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

判刑:3年10個月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判刑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部份求情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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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作進一步求情:
(*)部份內容是被告私隱,因此會將其隱藏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小學教師、校長、樂器教師均稱讚他努力學習

-被告在還押期間多次寫信予他珍惜的人,希望他們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被告的家庭背景不佳

-朋友均稱讚被告為人友善,當中有人對他勇於承擔過錯感到驕傲

-被告在執行原訂計劃時內心十分害怕

-原有中學沒有給予被告足夠有關精神上的協助

-被告願意接受完整的精神科治療,醫生亦有給予他在學業上的建議,但是因被捕而未能貫徹實行

-受精神病的影響,被告會容易受朋輩影響,並且渴望得到他們的認同,間接帶動他做出本案的行為
———————————————
詳細案情:

被告於2020年1月29日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身穿全身黑色裝束的他與2名男子向葵涌警署移動並嘗試向建築內投擲共4顆汽油彈,被告亦有投擲2罐氣油罐,但是因為他們站在馬路欄杆後,與警署相隔太遠,因此目標失敗,過程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是險些令1位途人受傷。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

在2020年2月4日約18:00,被告在某工廠大廈外想坐單車離開時被捕,並承認上述的行為。在搜身過程中搜出涉案工廠單位的鎖匙,以及購買部份物品後的收據。

在搜查工廠單位時,警方搜出一個黑色背囊,內有汽油彈,被告承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完成;此外亦搜出黑衫、黑褲、面罩、通渠水、打火機、帽、外套等物品。

在錄影紀錄中,被告承認他與其他2名男子是因為社會運動而認識,但是拒絕透露他們的身份及聯絡方法。此外,他承認他在1月29日所做的行為是希望焚燒警車及貪玩,在事發後,一行三人分開逃走,當中被告則回到原有的工廠單位,換衫後再乘單車離開。

被告亦承認被搜出的汽油彈是由他自己透過觀看網上片段後自己製造出來,(將打火機燃料等材料倒落玻璃樽),而面罩則是在未來示威活動中使用,不過帽和外套並不屬於他。最後他表示對此事十分後悔,行事太過魯莽,無助推動社會運動。

政府化驗師在本案發生後有對涉案物品有檢驗,結果指出氣體罐內含有高度壓縮及易燃氣體;汽油彈則含有有機混合物,屬易燃性,高腐蝕性物品,會造成皮膚燒傷及永久損傷;通渠水亦有高硫酸含量;打火機亦含有有機熔劑。
———————————————
判刑理由:

法官引用案例(抱歉聽不到是甚麼),指出本案性質屬最嚴重。她指出企圖縱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是沒有量刑指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是10年。她再引用法院判詞(抱歉又聽唔到...)指出企圖縱火罪不適製訂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有不同獨特性,及因素,法官可以就案件嚴重性作出合適判刑。

法官指出此案件史無前例,亦沒有人把汽油彈丟向警署的案例參考。她指出在2020年1月香港期間經歷多次示威衝突,期間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損毀不同物件,認為被告延續此類暴力行為,指出被告的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的秩序

法官指出被告雖然年輕,有良好的品格,但是在量刑所佔的比重不高。她引用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決(案例:*(15) #0930天水圍 ),縱火案案情屬嚴重,判刑時阻嚇性及保護公眾比更生重要。法官表示會在上述情況、案件嚴重性、被告求情中為量刑作足夠平衡。她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是希望有更多的資訊協助判刑。


法官指出精神科報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與精神病有關;教導所報告中指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判處她進入教導所,法官表示即使可行,因為此案控罪嚴重,因此不會選取此選項。

法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是有計劃及有預謀(例如:租了一間工廠房間;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觀看網上片段學習如何製造汽油彈;案發時全身黑色裝束,是為了避免令人認出,降低被捕的風險;事後有換衫等)

法官指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在於被吿借對警署造成破壞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燃燒普通的報紙或雜物。她指出汽油彈是相當可能嚴重的武器,除了可以加速火勢蔓延外,亦十分不穩定,因此是危險且具破壞性的物品。

法官指出有閉路電視拍攝到當被吿3人燃燒其中一個汽油彈時,突然有火焰衝出,法官認為是他們未能預料的情況,可見汽油彈的不穩定。而且當時有途人路過警署停車場入口,法官表示幸運地沒有汽油彈對途人造成傷害,因為當時3人可能沒有看到途人,甚至看到也不在意。

法官表示當時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若當時有人/車接近它,後果將難以想像。她亦表示被告也應對沒有傷及途人及被控更嚴重的控罪感到幸運。

在控罪2方面,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汽油彈,打火機燃料等),本身是用以干犯縱火罪,當中的物品亦可以對人們的皮膚造成燒傷及損害視力。

法官表示在考慮到案情、案情元素、被告的求情、個人背景及兒時經歷後,上述並不能支持她對被告給予刑期扣減,最有力支持刑期扣減的已經是即時認罪。

判刑如下:

控罪1:5年監禁
(1/3刑期扣減後改為3年4個月)
控罪2:3年6個月監禁
(1/3刑期扣減後改為2年4個月)

2項控罪除控罪2有6個月分期執行外(法官表示要展示案件嚴重性),其他會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310個月監禁
———————————————
(按:手足精神不佳,神情傍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