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3 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0200330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09:3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殷(24)🛑已還押逾130天(#1111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棒、鎅刀)
►--- 02:30 pm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30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黃國輝裁判官
👤趙(30)🛑已還押逾140天(#1101大坑 無牌經營槍械、無牌管有槍械、2項管有違禁武器:電槍、伸縮棍)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8)🛑已還押逾140天(#1014元朗 / 1102元朗 刑事損壞、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向酒樓擲催淚彈;貨倉內管有汽油及玻璃樽)
👤蔡(17)(#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鐵錘)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有咬甩議員耳仔藍絲💩陳眞(48) (#1103太古 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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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330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09:3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殷(24)🛑已還押逾130天(#1111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棒、鎅刀)
►--- 02:30 pm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30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黃國輝裁判官
👤趙(30)🛑已還押逾140天(#1101大坑 無牌經營槍械、無牌管有槍械、2項管有違禁武器:電槍、伸縮棍)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8)🛑已還押逾140天(#1014元朗 / 1102元朗 刑事損壞、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向酒樓擲催淚彈;貨倉內管有汽油及玻璃樽)
👤蔡(17)(#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鐵錘)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有咬甩議員耳仔藍絲💩陳眞(48) (#1103太古 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20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40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
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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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20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40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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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