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新案件
*, 方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行為不檢﹑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
案情://有網民早前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號召市民上周三(6日)在置富嘉湖商場聚集唱歌。當晚約8時半,現場有過百人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但至10時許仍有大批人在商場對出空地聚集。適時,一名途經69歲婦人發現情況混亂,遂以手機拍照。// - 摘自東方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0200506天水圍 #新案件
*, 方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行為不檢﹑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
案情://有網民早前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號召市民上周三(6日)在置富嘉湖商場聚集唱歌。當晚約8時半,現場有過百人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但至10時許仍有大批人在商場對出空地聚集。適時,一名途經69歲婦人發現情況混亂,遂以手機拍照。// - 摘自東方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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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D1楊
D2吳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案情: 於19年9月21日在新界屯門杯渡路,在沒有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另被控在同日同地,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求情:
D1
— 被告家庭關係良好,家庭有足夠支援予被告過守法生活
— 被告在一所教育中心擔任文員,有一份正當工作
— 被告犯事後相當後悔,沒有再參與社會活動,日後只會參與聖約翰救傷隊的義務急救工作
—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意,毋須接受感化令
— 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本案只牽涉可攜式對講機,並非座台式也並非操作無線電,對現場無線電干擾非常低
— 被告管有的意圖並非進行非法活動,而是義務急救,被告也並非對講機的擁有人,只是案發時有其他人交予他作通訊
D2
— 被告畢後後再修畢不同課程,及嘗試過不同工種,現在運輸工人乃自17年至今的穩定工作
— 被告餘時參與義工,義務教飛鏢
— 今次犯案為對法律無知
— 被告原意為在合法遊行中擔任義務急救員
— 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毋須遵守感化令
引用HKSAR v SO Shing Tai [2011],漁民被發現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杜麗冰法官接受此類控罪一般以罰款處理,由監禁2個月改判罰款12,000
量刑理由:
— 感化報告正面
— 案情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 無證據顯示被告用作非法用途
— 信納干擾程度非常低
— 感化官認為被告毋須接受感化令
判刑:
控罪1:罰款6,000
控罪2:罰款6,000
控罪3:罰款500
總罰款:
D1—6,500
D2—6,000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D1楊
D2吳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案情: 於19年9月21日在新界屯門杯渡路,在沒有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另被控在同日同地,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求情:
D1
— 被告家庭關係良好,家庭有足夠支援予被告過守法生活
— 被告在一所教育中心擔任文員,有一份正當工作
— 被告犯事後相當後悔,沒有再參與社會活動,日後只會參與聖約翰救傷隊的義務急救工作
—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意,毋須接受感化令
— 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本案只牽涉可攜式對講機,並非座台式也並非操作無線電,對現場無線電干擾非常低
— 被告管有的意圖並非進行非法活動,而是義務急救,被告也並非對講機的擁有人,只是案發時有其他人交予他作通訊
D2
— 被告畢後後再修畢不同課程,及嘗試過不同工種,現在運輸工人乃自17年至今的穩定工作
— 被告餘時參與義工,義務教飛鏢
— 今次犯案為對法律無知
— 被告原意為在合法遊行中擔任義務急救員
— 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毋須遵守感化令
引用HKSAR v SO Shing Tai [2011],漁民被發現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杜麗冰法官接受此類控罪一般以罰款處理,由監禁2個月改判罰款12,000
量刑理由:
— 感化報告正面
— 案情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 無證據顯示被告用作非法用途
— 信納干擾程度非常低
— 感化官認為被告毋須接受感化令
判刑:
控罪1:罰款6,000
控罪2:罰款6,000
控罪3:罰款500
總罰款:
D1—6,500
D2—6,0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關
D2林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認罪🙋♂🙋♂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於19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朗景臺附近,D1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 [控罪1];有一把刀和一個屬於3B類別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D2則涉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及1支65cm長登山杖[控罪3],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4]。
求情:
D1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自小患有不同學習障礙,自小樂於助人,由於大哥長期在大陸居住而二哥有自己的家庭,媽媽由被告人全力照顧
親友均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並無害人之心,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願意承擔錯誤
D2
本案對被告影響大,對被告願在日本進修亦有重大影響,雖身陷囹圄仍非常擔心媽媽情況,是一個非常顧家的年輕人
期間為D1索取背景報告,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月日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關
D2林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認罪🙋♂🙋♂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於19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朗景臺附近,D1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 [控罪1];有一把刀和一個屬於3B類別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D2則涉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及1支65cm長登山杖[控罪3],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4]。
求情:
D1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自小患有不同學習障礙,自小樂於助人,由於大哥長期在大陸居住而二哥有自己的家庭,媽媽由被告人全力照顧
親友均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並無害人之心,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願意承擔錯誤
D2
本案對被告影響大,對被告願在日本進修亦有重大影響,雖身陷囹圄仍非常擔心媽媽情況,是一個非常顧家的年輕人
期間為D1索取背景報告,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月日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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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005元朗
黃(22)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1號至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1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005元朗
黃(22)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1號至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1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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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元朗
#新案件 #提堂
李(17)
控罪:阻撓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於元朗又新街及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4004李文軒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元朗
#新案件 #提堂
李(17)
控罪:阻撓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於元朗又新街及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4004李文軒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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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