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牛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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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國地勢險峻 民風彪悍 黑警極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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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訊 [1/1]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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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撤銷控罪,無罪釋放🌟

💛感謝旁聽師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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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0941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先花費約10分鐘分別重覆一次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會小心觀察每名作供人時的神情。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她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辯方並不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在一些小事上提出疑問。法庭認為所有三名控方證人作供時合情合理,沒有關鍵矛盾。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
第一,被告承認當時被捕後有大喊。眾所周知,示威人士被捕時會大叫自己的名稱,而本案發生於大三罷。她當時只解釋是事發突然,但這反應是不合情理的。
第二,被告聲稱在搬磚到行人路的時候沒有受黑衣人阻止,但當時黑衣人已有與普通市民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反而不受阻止,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被告指自己害怕警察和示威者的衝突,但當警方到達現場,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此時候卻走入小巷,這行為是不合理的。
此外,裁判官亦指出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方向與被告的作供有矛盾。故此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因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結論
裁判官指出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並引出相關案例。裁判官裁定,當日案發地點的堵路有多於3個人,並有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並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該集結是非法集結。
被告案發的行為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並非旁觀者。若然她是無辜的途人,便不會跟隨其他示威者從大馬路跑進小巷。
被告表示想報讀紀律部隊,辯方便借此引申出被告當時不大機會犯案。然而裁判官利用案例反駁這說法。
故此,被告案發時不可能是無辜的市民,她必然在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不重覆被告人的背景。今天被告家人有出席。
辯方指,大三罷即使有預謀,當日的情況並非惡劣,當時只有50多人,並非大規模集結,並只是用普通雜物堵路。而集結地點亦非主要幹道,只是一個巴士站,比較下只屬小規模。
案發時間只有10分鐘,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後有持續集結。
當日沒有實質財物損失,沒有人受傷。即使有暴力行為有爭吵,但只是短時間。
被告當日並非組織者,只是一般參與者角色。被告本來是無條件釋放,距離案發日子已過了兩年,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柙。

1024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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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回應上次裁判官的查詢,解釋為何事隔這麼久才提出檢控。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被捕,警方在2019年12月7日釋放了被告,因為那時這類案件的數量,這件案件被列作低優先度。 到2020年12月,警方因應大環境情況,覆核這件案件, 2021年1月中將相關文件提交予律政署,2021年11月8日收到律政司指示,2021年11月18日再次拘捕被告。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同意及接納,被告得到很多家人支持,今日父母,哥哥,阿姨及親友都有到庭支持。 被告一直以來都循規蹈矩,案發後亦有進修,現時仍是全職學生,此案完結後會繼續學業。 被告有一定悔意,當時不是很有組織去堵路,因大環境煽動才參與這件事,辯方希望能判處較低刑期。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為初犯,有穩定工作,與家人關係正常,家人對其今次犯案感意外,被告亦有提交一些求情信。 本案集結的人數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的角色,集結亦不是長時間持續。 被告手拿磚頭堵路, 是集結的組成者, 用深色口罩掩飾身份,顯示是有預謀。 當日是大三罷,堵塞的是元朗大馬路,對市民造成不便,亦引起與不同意見人士的衝突。

法庭以5個月監禁為起點,由於案件的延誤,酌情扣減2星期,總刑期4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