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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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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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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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0/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鑒於陪審團曾要求有更多知專設計學院(下稱HKDI)內閉路電視片段及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以了解到9月19日彥霖放下自己物品及除鞋啲過程;警方應法庭指令向HKDI索取總時數約20小時之片段。研訊主任指出一個研訊中三次傳召同一證人並唔係正常做法,但亦唔應該由研訊主任描述證據證供,故:

重召第二十證人 警員李豪傑

警員表示因應法庭指令向HKDI再作進一步調查,睇返9樓落2樓路程及喺2樓平台彥霖放下物品嘅位置。HKDI提供最少20隻外置硬碟
嘅閉路電視片段,同埋有記錄鏡頭分佈嘅文件。警員9月1日收到法庭通知,大概昨日(9月3日)中午先收到HKDI嘅資料。

鏡頭分佈嘅文件共4頁紙,左下角有科技公司嘅logo;連同20隻硬碟都係由HKDI提供。4張紙分別係2樓、9樓、10樓、11樓嘅CCTV floor plan(閉路電視分佈平面圖),該份文件將呈堂為C33。

警員向研訊主任確認以上資料是他本人直接同HKDI交收。

平面圖中的綠色長方形代表著CCTV鏡頭。警員表示片段主要為彥霖喺李惠利樓從9樓至2樓。睇完、一路睇(CCTV片段)嘅時候會截圖,製成23頁的截圖冊。片段全部都係新嘅CCTV片段,一見到彥霖就會截圖。

截圖冊呈堂為C34a,片段為C34。

研訊主任問有冇節錄畀法庭?警員表示下載咗經剪輯嘅片段放入USB。

從C19相簿見到彥霖於9月19月17:55喺李惠利樓9樓出現,稍後從B座2樓發現佢落樓梯。

C34a右上角寫有冧巴(編號),係截圖相片編號。研訊主任同警員就C34a由第1張截圖逐一檢視並描述。一開始見到約17:57彥霖喺8樓落緊樓梯時手持傳單單張、頸上繫有一條黑色繩掛住一個好似牌嘅嘢,仲有拎住電話同埋著緊鞋嘅。

圖3顯示約17:58~59時彥霖行到落6M/F層。當時左手有張嘢,應該都係同一張傳單;右手有條帶,條頸好似冇再掛住。

下一張截圖時段彥霖落到6樓樓梯,然後行行下放低咗條繩,落兩級又向右擰轉頭好似係執返條繩。一路落樓下幾層至4樓都仲拎住傳單同繩。但落到2樓嘅時候雙手嘅物品已經唔見咗。

圖14/5至17大概18:34~36時彥霖開初看似仍然有著鞋,經過樓梯嘅清潔手推車時有推一推。然後行去10樓電梯大堂撳𨋢,𨋢到咗彥霖冇入到但佢旁邊一個淺色上衣嘅男仔入咗,當時畫面中彥霖已經赤腳。

稍後約18:36時赤腳嘅彥霖上到11樓梯間,想開天台門,但門係上鎖。

陪審員問最後有冇搵得返對鞋?
警員表示搵唔返。有可能因為當時開始調查時已經隔咗幾日。見到CCTV係9樓上10樓嘅時候冇咗對鞋,警方有做過sweeping(仔細地毯式搜索)但唔見。問過得知清潔工同同學提供嘅資訊都冇見過或執過鞋。

星期一將會傳召政府化驗師講述毒理報告,例如test過咩毒品毒藥。暫時未知彥霖母親當日會否作結案陳詞,預料星期五可以引導陪審團。

研訊押後至9月7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1,500增至$100,000
不得離開香港

D2
保釋金:$5,000增至$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至$20,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關(27) #1214屯門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 (立場新聞 24.DEC.2019)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本案將於2020年11月2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0930 開庭
1016 散庭

第一證人何姵誼女士未有出席今日聆訊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博士
現任職政府化驗所 法證事務部 藥物、毒理及文件科 法證毒理B組,是香港大學化學系理學士,後成哲學博士(PhD)。

康博士就曾化驗毒品及常用藥物,於20年9月3日應較早前死因庭要求再撰寫一份兩頁毒理報告,著手補充毒理測試牽涉到的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該報告將呈堂為C35。

而首份毒理報告於19年10月21日撰寫,較早前呈堂為C26,可供陪審團作比對。

C35第二段列出曾以彥霖的胸腔液(3846-3848)、膀胱沖洗液(3837)、肝臟(3838),作毒理測試而化驗結果呈陰性。從彥霖身上檢測哥羅芳則以胸腔樣本作對照。一般檢驗哥羅芳殘餘,可驗血液、肺部 或腦部樣本。以本案最接近血液而適合作檢測的體液是胸腔液,若膀胱使用過沖洗液比較難驗到。康博士強調實驗室檢測無發現哥羅芳,並不代表哥羅芳未在彥霖身上使用過。因為哥羅芳屬於氣體藥物比較容易流失,或在屍體腐化階段流失也不出奇。

康博士提到除了哥羅芳,亦有檢驗其他常見氣體藥物,如俗稱「十字架」的氟硝西泮 及俗稱「K仔」的氯胺酮。而吸入多少氣體藥物致暈,是視乎個人體質。而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包括安非他命、冰毒、揈頭丸(搖頭丸)、K 仔(氯胺酮)、芬太尼(一種含嗎啡的強力鎮痛藥物)、海洛英、可卡因;經檢測化驗後並無發現彥霖體內有上述的殘餘物質。

譬如大麻,主要成份為精神活性物質:四氫大麻酚,而四氫大麻酚酸(THCA)經身體新陳代謝吸收後,平均半衰期為3天,就會排出體外,所以如果死前5日服食或能檢測到。

又譬如苯二氮䓬類藥物,如氯拉西泮可殘留體內1-2天,若死前服食應能驗到,唯化驗結果並無發現。(苯二氮䓬類藥物:可作鎮靜神經或緩解失眠的處方藥物)

其他常見藥劑用藥如治療傷風感冒、精神科藥、抗抑鬱藥、抗癲癇藥類等,康博士指世界上的藥物毒品種類非常多,不能逐一羅列出來。亦表示不只上述藥物;像心臟科藥物,如麻醉藥,也有驗到。

所有證人作供及舉證完畢。

由於留意到第一證人何女士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上星期已邀請其到庭仍沒出席,故假定她不必作結案陳詞。法庭於星期五會就過往庭上的供詞作出總結並給予法律上的指引,如裁決時須考慮的方向、協助指出證供上的關係、及陪審團考慮時間沒有限制等。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D1:葉(20)
D2:陳(22)
D3:陳(20)

控罪:
(1)D1-3參與⾮法集結
(2)D1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D2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4)D3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3)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審訊明早09:30繼續,將傳召PW1 拘捕警員(高級警員52778)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正門約有15名記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突發提堂🔴

🔴今 午🔴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詳情未知)
🕝14:30
👤賴(3C維修工作室老闆) #新案件

註**今午東區法院案件眾多,請先讓親友內進

詳情請看[是日聲援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PW1PW2作供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成。

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摘自白粉)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一位控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預計用一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930一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林,賴,吳,何,雷(17-33) #提堂 (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5項蒙面)

是日控方要求毋須答辯,辯方共同申請押後五星期至 15/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控方就針對D2的控罪5已索取律政司意見,指毋須更改詳情,律政司認為控方毋須要指出被告佢損壞目標亦可滿足控罪元素。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所有被告申請 報到時間由每星期報到一次 更改為 每兩星期報到一次 被拒
D2 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 15/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答辯,期間擔保條件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4)

控罪:危險駕駛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危駕一輛私家車。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

保釋事宜: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轉介文件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

張申請更改居住地址及報到時間獲批

👤鍾(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鄭國泉受嚴重傷害,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辯解而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以原條件擔保

以上兩宗案件合併後,在 9月22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14:30 審訊
辯方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但需於今日或審訊前10天提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8個月
彭(33)🛑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3-D5 被撤銷擔保,保釋金被充公。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新案件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擔保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即9月15日1430於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作供盤問完畢,結案陳詞完成。

明天1430同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答辯

👤温(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今年1月19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近夏慤花園保管一樽黑色噴漆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期間不與得干犯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有關罪行,另外需繳付堂費$500 ,於保釋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