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PART 2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
⏺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小腿有瘀傷,頭皮後方亦有血腫,前額及肘部均有擦傷,以及頭皮後方有裂傷。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
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
📹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
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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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PART 2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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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小腿有瘀傷,頭皮後方亦有血腫,前額及肘部均有擦傷,以及頭皮後方有裂傷。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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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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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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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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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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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2 (盤問PW2)
PART 1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二 (PW2) — 警員5854 李煒杰,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是特別職務A小隊。
同意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知道警員A身份。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5854同意在影片有聽到「離開警察封鎖線」,同意當時在案發地點也拉了封鎖線。約16:35見到被告慢條斯理地由行人路行上馬路,他便和警員A叫被告上返行人路,並示意他行人路方向。5854同意他右手持警棍,同意行人路在自己右方,草叢在左方。不同意沒有伸出左手,不同意用左手指示被告。
同意被告純粹逗留在馬路,沒有攻擊性和危險性動作。衣着是沒有穿任何護具,沒有攻擊性或挑釁性行為,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雖在路中間但沒有導致交通阻塞,同意本身有封鎖線使車輛無法行走。否認沒有迫切性和立即要上返行人路,同意職務是驅趕人上返行人路。
同意被告沒有理會指示及用雙手推開A的心口。現場見到穿黃背心的男士走近自己方向,從右邊走過來,因此上前拉開黃背心人士。不同意目擊到被告揮拳打A,看不到有打,只從A的口中得知有打過。
同意在被告推開A之後,因黃背心男子介入,自己要離開先處理黃背心男子,因此目擊不到揮動拳頭襲擊A。不同意要拉開男子,而看不到事發經過。
5854指現場沒有警員噴過胡椒噴劑。看完圖片後,便稱有舉高過、有施放過,亦同意向被告人方向施放噴劑,但當時看不到。處理完黃背心男士,見到被告已經被警員A和其他隊員㯲在地,看到被告手腳郁動,有掙扎。同意激烈掙扎,拒絕合作。
5854當時見到有血跡在地,當時看不到有血跡在頭聽不到被告或警員說頭流血。不同意被告受傷而不想瞓低被制服。之後被告受控,扶起被告後帶上行人路。不同意是因為有催淚煙而帶被告離開。因為近遮打平台,有示威者聚集,對警員和被告不安全,加上想遠離催淚煙才處理拘捕。
見到有警員為被告止血,但沒留意詳細內容。知道有水「兜頭淋落去」被告身上,是因被告要求警員用水幫忙清洗血跡,但沒有留意包紮。
不同意自己、警員A和隊員,唯一職責是清場及要求被告上返行人路。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挑釁性行為。不同意被告沒有用雙手推警員A,同意沒有目擊揮拳。不同意因為要處理黃背心而目擊不到揮拳,不同意被告沒有掙扎及因傷不能瞓在地。
同意16:40在行人路才作拘捕。同意整個過程在馬路中間混亂,認同除了自己、警員A,還有其他隊員圍住被告。同意期間有警員施放胡椒噴劑,同意自己和警員A持有警棍,同意自己有揮動警棍,不同意因場面混亂而不能肯定被告沒有推A。
============================
⏺控方覆問
在自己用左手指示被告上返行人路時,不認同被告沒有反應,因被告用右手撥自己左手。不認同因為混亂,所以不能確定被告沒有推A。推是一個明顯的動作。認同沒有目擊揮拳攻擊警員A。當時在場,而過程只看到警員A和被告在糾纏,因距離太近,難以看清楚。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警員證供成立。被告不選擇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供的多張圖片及截圖,正式由臨時證物四更改至證物四。
辯方將準備書面陳詞,因圖片文件眾多。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14: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續,作結案陳詞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2 (盤問PW2)
PART 1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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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二 (PW2) — 警員5854 李煒杰,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是特別職務A小隊。
同意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知道警員A身份。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5854同意在影片有聽到「離開警察封鎖線」,同意當時在案發地點也拉了封鎖線。約16:35見到被告慢條斯理地由行人路行上馬路,他便和警員A叫被告上返行人路,並示意他行人路方向。5854同意他右手持警棍,同意行人路在自己右方,草叢在左方。不同意沒有伸出左手,不同意用左手指示被告。
同意被告純粹逗留在馬路,沒有攻擊性和危險性動作。衣着是沒有穿任何護具,沒有攻擊性或挑釁性行為,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雖在路中間但沒有導致交通阻塞,同意本身有封鎖線使車輛無法行走。否認沒有迫切性和立即要上返行人路,同意職務是驅趕人上返行人路。
同意被告沒有理會指示及用雙手推開A的心口。現場見到穿黃背心的男士走近自己方向,從右邊走過來,因此上前拉開黃背心人士。不同意目擊到被告揮拳打A,看不到有打,只從A的口中得知有打過。
同意在被告推開A之後,因黃背心男子介入,自己要離開先處理黃背心男子,因此目擊不到揮動拳頭襲擊A。不同意要拉開男子,而看不到事發經過。
5854指現場沒有警員噴過胡椒噴劑。看完圖片後,便稱有舉高過、有施放過,亦同意向被告人方向施放噴劑,但當時看不到。處理完黃背心男士,見到被告已經被警員A和其他隊員㯲在地,看到被告手腳郁動,有掙扎。同意激烈掙扎,拒絕合作。
5854當時見到有血跡在地,當時看不到有血跡在頭聽不到被告或警員說頭流血。不同意被告受傷而不想瞓低被制服。之後被告受控,扶起被告後帶上行人路。不同意是因為有催淚煙而帶被告離開。因為近遮打平台,有示威者聚集,對警員和被告不安全,加上想遠離催淚煙才處理拘捕。
見到有警員為被告止血,但沒留意詳細內容。知道有水「兜頭淋落去」被告身上,是因被告要求警員用水幫忙清洗血跡,但沒有留意包紮。
不同意自己、警員A和隊員,唯一職責是清場及要求被告上返行人路。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挑釁性行為。不同意被告沒有用雙手推警員A,同意沒有目擊揮拳。不同意因為要處理黃背心而目擊不到揮拳,不同意被告沒有掙扎及因傷不能瞓在地。
同意16:40在行人路才作拘捕。同意整個過程在馬路中間混亂,認同除了自己、警員A,還有其他隊員圍住被告。同意期間有警員施放胡椒噴劑,同意自己和警員A持有警棍,同意自己有揮動警棍,不同意因場面混亂而不能肯定被告沒有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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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在自己用左手指示被告上返行人路時,不認同被告沒有反應,因被告用右手撥自己左手。不認同因為混亂,所以不能確定被告沒有推A。推是一個明顯的動作。認同沒有目擊揮拳攻擊警員A。當時在場,而過程只看到警員A和被告在糾纏,因距離太近,難以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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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警員證供成立。被告不選擇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供的多張圖片及截圖,正式由臨時證物四更改至證物四。
辯方將準備書面陳詞,因圖片文件眾多。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14: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續,作結案陳詞
《深夜補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7月29日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查劉,在劉身上搜出證物P1、P2及P3
(2)在014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
(3) P1為背包、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P3為30粒波子
(4) (抄唔切)
辯方指抗辯方向為物品非用作攻擊性武器,亦對控方專家證人身份有爭議
反對口供呈堂: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作為證物D1,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反對口供呈堂
控方指在0126時的口頭證供及0310至0318時的補錄口供皆沒有口頭招認,亦因劉在羈留時受不公平對待及在沒有法律代表下簽署補錄口供,因而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1) 首先在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出證物PP2及PP3時,劉稱「把𠝹刀之前留喺袋冇拎返出嚟」,在𠝹刀在本案並不涉及,而供詞亦只有提及「自衛」,從未指出用作攻擊的方法或組成改裝武器的方法等,因此口供價值低;
(2) 被捕當天劉因在生理期而有腹痛及疲乏等症狀,較早前服用的藥效已過,加上被捕時為深夜,羈留45分鐘的房間亦極為冰冷,被告要求毛氈及調高冷氣温度不獲理會,要求服用在隨身物品的止痛藥亦不獲理會,WPC 13529要求劉先簽署補錄口供,稱「快啲簽先會處理太凍問題」,使劉在身體不適情況下錄取及簽署補錄口供,在冰冷房間一個半小時簽署補錄口供才有毛氈及熱水,因此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3) WPC 13529在0216要求劉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時,沒有仔細讀出並解釋內容,以致劉不清楚自己權利,不知道自己可就在羈留時待遇作出投訴,而通知書在簽署後被警方收走,亦沒有給予劉副本,令劉未有機會閱讀。後來亦有另一名女警來到阻止被告會見律師,但未能認出該女警。
反對錄影片段呈堂:
在片段中負責測試證物P2及P3的WPC 14039 非專家身份,片段的價值低
法庭指可在盤問WPC 14039時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7月29日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查劉,在劉身上搜出證物P1、P2及P3
(2)在014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
(3) P1為背包、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P3為30粒波子
(4) (抄唔切)
辯方指抗辯方向為物品非用作攻擊性武器,亦對控方專家證人身份有爭議
反對口供呈堂: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作為證物D1,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反對口供呈堂
控方指在0126時的口頭證供及0310至0318時的補錄口供皆沒有口頭招認,亦因劉在羈留時受不公平對待及在沒有法律代表下簽署補錄口供,因而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1) 首先在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出證物PP2及PP3時,劉稱「把𠝹刀之前留喺袋冇拎返出嚟」,在𠝹刀在本案並不涉及,而供詞亦只有提及「自衛」,從未指出用作攻擊的方法或組成改裝武器的方法等,因此口供價值低;
(2) 被捕當天劉因在生理期而有腹痛及疲乏等症狀,較早前服用的藥效已過,加上被捕時為深夜,羈留45分鐘的房間亦極為冰冷,被告要求毛氈及調高冷氣温度不獲理會,要求服用在隨身物品的止痛藥亦不獲理會,WPC 13529要求劉先簽署補錄口供,稱「快啲簽先會處理太凍問題」,使劉在身體不適情況下錄取及簽署補錄口供,在冰冷房間一個半小時簽署補錄口供才有毛氈及熱水,因此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3) WPC 13529在0216要求劉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時,沒有仔細讀出並解釋內容,以致劉不清楚自己權利,不知道自己可就在羈留時待遇作出投訴,而通知書在簽署後被警方收走,亦沒有給予劉副本,令劉未有機會閱讀。後來亦有另一名女警來到阻止被告會見律師,但未能認出該女警。
反對錄影片段呈堂:
在片段中負責測試證物P2及P3的WPC 14039 非專家身份,片段的價值低
法庭指可在盤問WPC 14039時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1 PC12289莊予俊(音)
現駐守警犬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00至0745當更,乘EU99巡邏
7月29日0100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因而前去;0112到達後見F出口並沒有人聚集,因此在附近兜截;0119坐EU99經過見到H出口地下樓梯時,見2男1女身穿黑色衣服及背有黑色背包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追上去在梯間截停3人搜查。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有街燈照明,而西鐵已非服務時間,樓梯為公眾可到達地方,但H出口已落閘。
因3人中有女士,因此召喚EU85及EU82到場協助,其中EU82上有一名女警。0124 EU82到場,由女警處理劉。
辯方盤問:
案發前一週為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PW1確認,但指無聽聞會再發生白衣人打人事件。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1 PC12289莊予俊(音)
現駐守警犬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00至0745當更,乘EU99巡邏
7月29日0100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因而前去;0112到達後見F出口並沒有人聚集,因此在附近兜截;0119坐EU99經過見到H出口地下樓梯時,見2男1女身穿黑色衣服及背有黑色背包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追上去在梯間截停3人搜查。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有街燈照明,而西鐵已非服務時間,樓梯為公眾可到達地方,但H出口已落閘。
因3人中有女士,因此召喚EU85及EU82到場協助,其中EU82上有一名女警。0124 EU82到場,由女警處理劉。
辯方盤問:
案發前一週為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PW1確認,但指無聽聞會再發生白衣人打人事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45至0830當更,乘EU82巡邏
7月29日0057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或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前去;0119收到通知在H出口有2男1女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0124到達H出口,當時EU85及EU99已經在場,有2男1女被截停,PW2和女子到梯間較下平台位置對女子搜身,而2名男子在梯間較上平台位置被搜身,其後女子被捕,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在劉身上有一個腰包及一個背囊,腰包內有卡片、電話、充電器等,背囊兩則掛有行山杖、水及止汗劑,背囊內有衫、毛巾、生理鹽水、急救用品、用以裝風褸的布袋、黃色頭盔,頭盔內載有護目鏡、一包波子、「彈弓杯」及一把紫色𠝹刀。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P2及P3確認,控方亦試圖向PW2展示紫色𠝹刀,但𠝹刀並非涉及在控罪內,辯方反對向PW2展示,控方撤回。
PW2將背囊內物品展示地上,警誡劉
問1:「袋內物品係邊個㗎?」
答1:「係我嘅」
問2:「咁你呢堆嘢有咩用途?」
答1:「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其他嘢用嚟自衛用」
PW2向PW12611及PW2040報告後,在0140在H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警誡下劉稱「啲波子我用嚟自衛用,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另外2男亦有被捕。
0145劉連同證物上警車到元朗警署;0158到達元朗警署,到報案室報到及滙報案情,PW2稱劉沒有向值日官作出要求。
0205至0216間在報案室一間接見室內,向劉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房內只有PW2及被告,沒有其他人。PW2聲稱將通知書讀一次作解釋及讓劉閱讀並簽署,稱「叫佢慢慢睇,睇完明白先好簽」,期間劉沒有作出任何要求。PW2指通知書左下方為PW2本人所寫,右下方簽名為劉及PW2本人簽名。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為臨時證物PP5
PW2在同一接見室向劉補錄口供並寫在記事冊上,並寫上拘捕時問答及警誡下的問答,當時房內沒有其他人,PW2向劉讀出補錄內容,並讓劉閱讀記事冊上內容,稱當時劉精神狀態良好沒有不適表現。
控方讓PW2閱讀筆記簿,並呈上筆記簿第14頁寫上時間0220至第19頁影印本予裁判官,PW2確認此為補錄內容,是PW2本人所寫。第14頁上其中一個字寫錯要修改,因而要劉簽名確認。
第19頁第9行劉所寫的「宣言」由PW2提供的聲明讓劉抄寫。PW2稱劉沒有要求修改或更補。
PW2指補錄時專注補錄沒有留意房間有沒有其他人出入。PW2稱自己在整個過程沒有離開接見室,劉亦從未離開其視線範圍,也沒有其他人和劉交談。
PW2指劉沒有藥物要求、沒有律師要求、沒有任何要求,房間温度適中,劉身穿長袖上衣及長褲,亦沒有任何恐嚇或引誘劉招認或簽署通知書或補錄口供。
記事冊影印本為臨時證物PP6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為臨時證物PP7,辯方對此有爭議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簽名為PW2及劉,認收書指附件有4頁,包括3頁口供副本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盤問:
到達H出口時沒有警誡劉就開始搜查背囊?唔係
有印象物品中有必理痛經痛配方?沒有印象
有任何藥物在劉身上?沒有印象
有搜查劉的銀包?是
銀包內有學生會卡,卡上有律師電話?沒有印象
有歸還律師電話卡片予劉?沒有印象
銀包在H出口或警署內搜查?在現場主要搜查攻擊性武器有關物品,在警署搜查銀包
有八達通?是
有身分證?是
有信用卡?沒有印象
劉電話為粉紅色及白色?玫瑰金
有一把藍色短遮?沒有印象
有一條藍色毛巾?沒有印象
有一盒24支裝水彩?沒有印象
有白色即棄膠手套?沒有印象
有醫療膠紙?沒有印象
有藥水膠布?沒有印象
有消毒紗布?沒有印象
有普通紗布?沒有印象
有急救三角巾?沒有印象
有10包消毒藥水?沒有印象
有黑色鴨嘴帽?沒有印象
有裝風褸布袋?沒有印象
有藍色手袖?沒有印象
當時身穿黑色長袖布料上衣或短袖上衣加上冰袖?黑色長袖布料上衣
物件有放在地上展示予被告?是
用多大空間展示物品?只用證人檯面面積可展示,只有展示P1、P2及P3,其他未有取出展示,一個急救包亦放在地上展示,但沒有打開,搜查後覺得有關的物品才展示地上,如頭盔等
有關警誡前查問及警誡後的區別,WPC 13529 盧卓凝花費相當時間理解,在此不贅。
前後共2次警誡。
無問及彈弓杯?不是,彈弓杯包含在「嗰堆嘢」
警誡前有講明問彈弓杯用途?有指着該物品問劉「有咩用」劉回應「用嚟射波子」
沒有在筆記簿及口供內寫對彈弓杯的紀錄?不同意
警誡後,答2「用嚟射波子」是指波子或彈弓杯?指地上展示物品,沒有指明
第6段問1答1前寫「我向AP1展示該物品在地,並向AP1警誡及查問,當時我向AP1指出上述物品並查問」
第8段「0140我向AP1作出拘捕並警誡」
2次警誡後均未有查問彈弓杯用途,亦從未紀錄查問彈弓杯。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45至0830當更,乘EU82巡邏
7月29日0057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或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前去;0119收到通知在H出口有2男1女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0124到達H出口,當時EU85及EU99已經在場,有2男1女被截停,PW2和女子到梯間較下平台位置對女子搜身,而2名男子在梯間較上平台位置被搜身,其後女子被捕,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在劉身上有一個腰包及一個背囊,腰包內有卡片、電話、充電器等,背囊兩則掛有行山杖、水及止汗劑,背囊內有衫、毛巾、生理鹽水、急救用品、用以裝風褸的布袋、黃色頭盔,頭盔內載有護目鏡、一包波子、「彈弓杯」及一把紫色𠝹刀。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P2及P3確認,控方亦試圖向PW2展示紫色𠝹刀,但𠝹刀並非涉及在控罪內,辯方反對向PW2展示,控方撤回。
PW2將背囊內物品展示地上,警誡劉
問1:「袋內物品係邊個㗎?」
答1:「係我嘅」
問2:「咁你呢堆嘢有咩用途?」
答1:「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其他嘢用嚟自衛用」
PW2向PW12611及PW2040報告後,在0140在H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警誡下劉稱「啲波子我用嚟自衛用,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另外2男亦有被捕。
0145劉連同證物上警車到元朗警署;0158到達元朗警署,到報案室報到及滙報案情,PW2稱劉沒有向值日官作出要求。
0205至0216間在報案室一間接見室內,向劉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房內只有PW2及被告,沒有其他人。PW2聲稱將通知書讀一次作解釋及讓劉閱讀並簽署,稱「叫佢慢慢睇,睇完明白先好簽」,期間劉沒有作出任何要求。PW2指通知書左下方為PW2本人所寫,右下方簽名為劉及PW2本人簽名。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為臨時證物PP5
PW2在同一接見室向劉補錄口供並寫在記事冊上,並寫上拘捕時問答及警誡下的問答,當時房內沒有其他人,PW2向劉讀出補錄內容,並讓劉閱讀記事冊上內容,稱當時劉精神狀態良好沒有不適表現。
控方讓PW2閱讀筆記簿,並呈上筆記簿第14頁寫上時間0220至第19頁影印本予裁判官,PW2確認此為補錄內容,是PW2本人所寫。第14頁上其中一個字寫錯要修改,因而要劉簽名確認。
第19頁第9行劉所寫的「宣言」由PW2提供的聲明讓劉抄寫。PW2稱劉沒有要求修改或更補。
PW2指補錄時專注補錄沒有留意房間有沒有其他人出入。PW2稱自己在整個過程沒有離開接見室,劉亦從未離開其視線範圍,也沒有其他人和劉交談。
PW2指劉沒有藥物要求、沒有律師要求、沒有任何要求,房間温度適中,劉身穿長袖上衣及長褲,亦沒有任何恐嚇或引誘劉招認或簽署通知書或補錄口供。
記事冊影印本為臨時證物PP6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為臨時證物PP7,辯方對此有爭議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簽名為PW2及劉,認收書指附件有4頁,包括3頁口供副本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盤問:
到達H出口時沒有警誡劉就開始搜查背囊?唔係
有印象物品中有必理痛經痛配方?沒有印象
有任何藥物在劉身上?沒有印象
有搜查劉的銀包?是
銀包內有學生會卡,卡上有律師電話?沒有印象
有歸還律師電話卡片予劉?沒有印象
銀包在H出口或警署內搜查?在現場主要搜查攻擊性武器有關物品,在警署搜查銀包
有八達通?是
有身分證?是
有信用卡?沒有印象
劉電話為粉紅色及白色?玫瑰金
有一把藍色短遮?沒有印象
有一條藍色毛巾?沒有印象
有一盒24支裝水彩?沒有印象
有白色即棄膠手套?沒有印象
有醫療膠紙?沒有印象
有藥水膠布?沒有印象
有消毒紗布?沒有印象
有普通紗布?沒有印象
有急救三角巾?沒有印象
有10包消毒藥水?沒有印象
有黑色鴨嘴帽?沒有印象
有裝風褸布袋?沒有印象
有藍色手袖?沒有印象
當時身穿黑色長袖布料上衣或短袖上衣加上冰袖?黑色長袖布料上衣
物件有放在地上展示予被告?是
用多大空間展示物品?只用證人檯面面積可展示,只有展示P1、P2及P3,其他未有取出展示,一個急救包亦放在地上展示,但沒有打開,搜查後覺得有關的物品才展示地上,如頭盔等
有關警誡前查問及警誡後的區別,WPC 13529 盧卓凝花費相當時間理解,在此不贅。
前後共2次警誡。
無問及彈弓杯?不是,彈弓杯包含在「嗰堆嘢」
警誡前有講明問彈弓杯用途?有指着該物品問劉「有咩用」劉回應「用嚟射波子」
沒有在筆記簿及口供內寫對彈弓杯的紀錄?不同意
警誡後,答2「用嚟射波子」是指波子或彈弓杯?指地上展示物品,沒有指明
第6段問1答1前寫「我向AP1展示該物品在地,並向AP1警誡及查問,當時我向AP1指出上述物品並查問」
第8段「0140我向AP1作出拘捕並警誡」
2次警誡後均未有查問彈弓杯用途,亦從未紀錄查問彈弓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休庭時偷睇記事簿温書被辯方發現🛑
2011年加入警隊,未曾作供,今次為第一次。
知道作供未完成時不可翻閱文件及與其他人談及案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知道但忘記
今天中午12時15分辯方見到PW2閱讀筆記簿副本第12頁至第14頁頂,此非證物,辯方亦沒有有關內容。
第12頁寫有0140至0220時的紀錄,與本案有關,但沒有呈堂。
休庭時閱讀口供紙本身不覺得有問題?
今天中午11時57分裁判官強調不可閱讀有關資料,12時15分被發現閱讀口供紙,相隔只有17分鐘。PW2稱已忘記法庭提示,亦忘記學堂教導,辯方指PW2是有意干犯,明知辯方正在問及筆記簿內容,因此在休庭時「温書」。若如PW2稱連17分鐘記憶都沒有,根本無可能記得劉被捕當天的對話。
而筆記簿由第13頁至第19頁都與劉被捕當時情況有關,但「0220」前筆記簿紀錄,即第13頁至第14頁頂,並未有給予辯方。口供認收書內4頁為不盡不實,與被告有關的筆記簿紀錄沒有給予辯方,而偷看筆記簿前亦無問准案件主管或控辯雙方,可見PW2覺得犯規無所謂。
呈上筆記簿第13頁至第14頁頂作臨時證物PP6A
🛑辯方正式投訴PW2偷看筆記簿🛑
辯方繼續盤問
劉從未講過「彈弓杯」3個字?不同意
PW2確認PP5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在0205發出,而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在0340發出,中間共1小時35分鐘在接見室內,而補錄口供在0220至0300間錄取。
先寫初稿再抄寫到PP6記事冊?不同意
羈留首45分鐘離開接見室去抄寫,劉不在PW2視線範圍?不同意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全部讀出給劉?除外國公民部分,有講對劉不適用
有否提及某些權利是有條件才對劉適用?有,連同備註亦有讀出,只為有關裁判官決定事項,沒有其他
辯方請PW2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注意事項(1)及(3)有否讀出?雖不適用但覺得劉會明白所以都有讀出
辯方指PW2只有讀出標題,並未有讀出細項,當時已為深夜0205,知道劉肚痛、冷、疲累。
PW2指不認為劉需要休息或求醫,因劉沒有表示,對於羈留房間冷氣是否長開表示不記得。
午休前PW2承認查問時細節雖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但有用一張紙寫低時間及問答。
午休後辯方繼續盤問
有另一本筆記?沒有
該紙張現在在哪?已丟棄,因為覺得無需要,內容已抄在記事冊內
該紙張是證物?⋯
為何覺得可自行處理?⋯
警察通例有指定警誡前問答需要紀錄?不是
即是警誡前問答無需紀錄,但PW2有紀錄?不是,沒有寫警誡前問答
所以該紙張所寫的為警誡下供詞,更不應自行丟棄?⋯
45分鐘離開會面室去抄寫紙張內容,由另一女警看守劉?不同意
劉有向該女警要求見律師,但沒有被理會?不同意
PW2沒有向該女警了解劉的要求?不同意
有向PW2及該女警表示冷氣過大?不同意
完成PP6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及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後有向劉提供毛氈及熱水?沒有提供亦沒有要求
補錄口供及簽署文件時劉沒有律師陪同?同意
知道劉希望會見律師?不同意
為何要在深夜至0340做補錄口供而不在另一天早上做?覺得劉精神狀態ok
是因為知道劉身體虛弱所以做?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要為再次確認警誡時序,不贅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休庭時偷睇記事簿温書被辯方發現🛑
2011年加入警隊,未曾作供,今次為第一次。
知道作供未完成時不可翻閱文件及與其他人談及案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知道但忘記
今天中午12時15分辯方見到PW2閱讀筆記簿副本第12頁至第14頁頂,此非證物,辯方亦沒有有關內容。
第12頁寫有0140至0220時的紀錄,與本案有關,但沒有呈堂。
休庭時閱讀口供紙本身不覺得有問題?
今天中午11時57分裁判官強調不可閱讀有關資料,12時15分被發現閱讀口供紙,相隔只有17分鐘。PW2稱已忘記法庭提示,亦忘記學堂教導,辯方指PW2是有意干犯,明知辯方正在問及筆記簿內容,因此在休庭時「温書」。若如PW2稱連17分鐘記憶都沒有,根本無可能記得劉被捕當天的對話。
而筆記簿由第13頁至第19頁都與劉被捕當時情況有關,但「0220」前筆記簿紀錄,即第13頁至第14頁頂,並未有給予辯方。口供認收書內4頁為不盡不實,與被告有關的筆記簿紀錄沒有給予辯方,而偷看筆記簿前亦無問准案件主管或控辯雙方,可見PW2覺得犯規無所謂。
呈上筆記簿第13頁至第14頁頂作臨時證物PP6A
🛑辯方正式投訴PW2偷看筆記簿🛑
辯方繼續盤問
劉從未講過「彈弓杯」3個字?不同意
PW2確認PP5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在0205發出,而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在0340發出,中間共1小時35分鐘在接見室內,而補錄口供在0220至0300間錄取。
先寫初稿再抄寫到PP6記事冊?不同意
羈留首45分鐘離開接見室去抄寫,劉不在PW2視線範圍?不同意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全部讀出給劉?除外國公民部分,有講對劉不適用
有否提及某些權利是有條件才對劉適用?有,連同備註亦有讀出,只為有關裁判官決定事項,沒有其他
辯方請PW2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注意事項(1)及(3)有否讀出?雖不適用但覺得劉會明白所以都有讀出
辯方指PW2只有讀出標題,並未有讀出細項,當時已為深夜0205,知道劉肚痛、冷、疲累。
PW2指不認為劉需要休息或求醫,因劉沒有表示,對於羈留房間冷氣是否長開表示不記得。
午休前PW2承認查問時細節雖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但有用一張紙寫低時間及問答。
午休後辯方繼續盤問
有另一本筆記?沒有
該紙張現在在哪?已丟棄,因為覺得無需要,內容已抄在記事冊內
該紙張是證物?⋯
為何覺得可自行處理?⋯
警察通例有指定警誡前問答需要紀錄?不是
即是警誡前問答無需紀錄,但PW2有紀錄?不是,沒有寫警誡前問答
所以該紙張所寫的為警誡下供詞,更不應自行丟棄?⋯
45分鐘離開會面室去抄寫紙張內容,由另一女警看守劉?不同意
劉有向該女警要求見律師,但沒有被理會?不同意
PW2沒有向該女警了解劉的要求?不同意
有向PW2及該女警表示冷氣過大?不同意
完成PP6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及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後有向劉提供毛氈及熱水?沒有提供亦沒有要求
補錄口供及簽署文件時劉沒有律師陪同?同意
知道劉希望會見律師?不同意
為何要在深夜至0340做補錄口供而不在另一天早上做?覺得劉精神狀態ok
是因為知道劉身體虛弱所以做?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要為再次確認警誡時序,不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第3C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5日1249至1253在灣仔警察總部12樓彈場測試P2彈珠發射器及P3波子。
首先量度其中一粒波子,重5.5g,直徑16.43mm。
將波子經樽頸放入氣球內,在一米距離外瞄準木靶子,拿住氣球內波子向後拉,放手彈出波子,共試3次,發射方法相同。
結果木靶子沒有任何損毀,有一聲聲響。
播放測試錄影片段
呈上片段中木靶子為證物P8
錄影片段為臨時證物PP9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8日錄取口供?是
測試後發現氣球連接位撕裂,即「爛咗」?同意
第一次試射失敗?同意
警方有曾公佈此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有曾用相同方法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深夜補充》完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第3C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5日1249至1253在灣仔警察總部12樓彈場測試P2彈珠發射器及P3波子。
首先量度其中一粒波子,重5.5g,直徑16.43mm。
將波子經樽頸放入氣球內,在一米距離外瞄準木靶子,拿住氣球內波子向後拉,放手彈出波子,共試3次,發射方法相同。
結果木靶子沒有任何損毀,有一聲聲響。
播放測試錄影片段
呈上片段中木靶子為證物P8
錄影片段為臨時證物PP9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8日錄取口供?是
測試後發現氣球連接位撕裂,即「爛咗」?同意
第一次試射失敗?同意
警方有曾公佈此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有曾用相同方法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深夜補充》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 #提堂 (#1020中環 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 #提堂 (#1020中環 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 #提堂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梁國雄,吳文遠,李卓人,何秀蘭,楊森,何俊仁,單仲偕,蔡耀昌,黎智英 #提堂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連同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四人的傳票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黎智英, 李卓人, 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 李柱銘,區諾軒#提堂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 黎智英, 李卓人, 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 李柱銘,區諾軒#提堂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提堂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提堂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
直播員注:
手足案仲未做㗎...
另外,法庭唔係喧嘩聚舊吹水嘅地方。
敬請自重,面斥不雅。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
直播員注:
手足案仲未做㗎...
另外,法庭唔係喧嘩聚舊吹水嘅地方。
敬請自重,面斥不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
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
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
👤何(25) #1224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因本案曾還柙31天,而警員無受傷,拍打力度不大
🎈 #判刑:即時監禁3星期
--------------------------
案例參考:
HCMA257/2012,被告咬男警前臂判監1個月, 緩刑1年,刑期上訴後改判罰款$2,000
*判詞及詳情,裁判官指~
辯方提供案例每宗案件背景案情有差異與本案性質不同,比較作用不大,普通襲擊嚴格分為襲擊(Assault)和毆打(Battery)兩個不同罪行,襲擊需令人受驚,毆打則需要身體接觸,即使力度不大也構成犯罪
犯罪意圖都需要證明故意,或罔顧,具備惡意。並不需證明有敵對意圖,敵對意圖只適用與襲擊情況。本案控罪是,警隊條例63襲擊警務人員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毆打的是警察或在執行職務。假如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另考量。
本案的爭議點:
案中辯方不爭議被告有張貼海報且有身體接觸,屬於毆打,但爭議
1) PW1從未表露自己身分
2) 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
3)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證人一不是警員,且沒有執行職務?
本席耳聞目睹證人一二作供, 清楚直接合情合理,盤問下沒有動搖,與CCTV吻合,相信道出了事實和真相;而證人二作供時稱當時人群嗌:「食屎喇死黑警」,但片段顯示人群叫囂其他口號,並無叫黑警。本席認為純屬記憶記錯,微不足道,不影響整體可信性。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不可信, 充滿犯駁,不接納其證供:
A) 海報有特首丈夫林紹波的肖像,被告稱欣賞林在奏國歌前不鼓掌的勇氣。一方面稱忘記海報內容細字,一方面又說不知默默付出是否警隊。對自己不利的問題閃縮迴避,本席對作供的可信性有保留。
B) 被告說創新手法貼海報在五六人後面,且反應正面,本席拒絕接納其說法。不相信有人會甘願被張貼海報於背上,像被人惡作劇一樣,愚昧無比。問被告為何不貼自己,答不出。他人甘願被貼的說法荒謬可笑,毫無可信性
C) 被告認為證人一穿黑衣,戴黑口罩是「和你shop」參與者隊頭,但他身後的人並非黑衣人,被告解釋他可能無時間準備黑衣。明顯根據需要裁減證供,自圓其說
D) 幾名證人年長魁梧深色凝重,與其他示威者格格不入。站在店沒前有走動,早已被現場人士識破身分。群眾視線,以及一度讓開通道讓便衣警員通過,又叫便衣狗食屎,有力證明在場人士知道控方證人一警察身份。被告稱不知證人一是警察,屬於自欺欺人。本席裁定被告一早識別是警察。縱使張貼海報前證人,從沒有表露警務人員身分,本席不接納相信不是警務人員。張貼海報針對警察身分的作為。
E) 被告何時貼海報念頭,先說是認為證人一是隊頭,經過身邊時才想到貼,與片段不符。被告一早站在中庭拿著海報看著證人一慢慢走近,伸手張貼海報,最少8秒。
F) 被告說產生過問准才貼的念頭,但時間不允許,其實八秒足夠時間查問意願,但並未作出查詢。證人一被張貼後曾望向,被告沒有問只是揮手。
--------------------------
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的犯罪意圖(Mens Rea)?
案發過程全程被錄影下來,成為本案證物P2。控方證人一指被告行為令他感到痛楚,拍打背部非法行為是暴力的,不符合一般人接受標準,裁定行為懷有敵對態度。而張貼海報行為必須瞄準,裁定為故意舉動,有意圖毆打證人一
即使不是有意圖也是罔顧,拍打會令人痛楚,足以構成犯罪的罔顧,事前兩人並不認識,貼海報前並未得到同意,知道其警務人員身分。事件時背景反修例示威,有人辱罵警員,此刻貼海報推論懷敵對態度。未經陌生人同意背傷貼紙不可能說是善意的舉動。
辯方說被告揮手的舉動是表達善意的表現,且張貼後亦留在原地沒有逃走,證明被告無惡意。本席裁定,上述行為證明被告肆意妄為,證人執行職務期間毆打其背部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待上訴
保釋金$10000,以原有條件批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 (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連修訂控罪):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一個掛耳式口罩及一條圍巾
(4)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路面,損壞了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5)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6旺角
D1:葉 (24)
D2:* (15)
控罪:
(1)D1-2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2企圖縱火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連修訂控罪):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一個掛耳式口罩及一條圍巾
(4)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路面,損壞了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5)D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15旺角
#裁決
林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2019 年 12 月 15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 3236;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射向警車,再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的雙眼,警長就堅稱認到被告:「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1. 鐳射筆證物鏈問題
控方指PW1檢取鐳射筆後,包了證物並交到證物房,,PW2提取證物後交予PW4(專家證人)檢驗,但控方沒有交代證物房內是如何處理證物,欠缺提取及接收紀錄,鐳射筆亦非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法庭認為鐳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內,不能安心信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呈交法庭的鐳射筆是涉案的鐳射筆,因此不能依賴PW4的證供
2. 在警車上發現的男子是否被捕人
PW1作供時指在車上留意到該名手持鐳射筆的男子(該名男子)身處50人的集會,相距約30米。PW1當時坐在前端的乘客位置,PW1轉身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追捕該名男子,PW1堅稱視線只是離開該名男子約1秒,法庭不信納整個動作只是用了1秒,認為辯方提出的3至5秒較為合理。
至於該名男子是否被捕人,PW1指該男子身穿灰衣、1.7米高及手持鐳射筆,法庭認為控方沒有提出當時燈光、視線有否受到隔阻的證據、被捕時衣著等的證據,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PW1亦沒有指出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
另外,PW1沒有提及現場是否安全、示威人士有沒有武器、有沒有人幫手等形勢評估的證據,PW1只能夠指出該名男子的身高、衣著及眼鏡等特徵,而控方呈交的相片只證明被捕人被捕後數小時的衣著,沒有證據顯示被捕時的衣著
3. 鐳射筆放在褲袋
PW1指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鐳射筆,PW在庭上作供指見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但當時追捕下,被告如何將鐳射筆放在左前褲袋而不是右前褲袋或右手拿著,如果只是在褲袋搜到並不能證明鐳射筆被使用過
總結:
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燈光等現場環境證據,PW1亦沒提及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情況下舉證辨認是正確
因此,控罪1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呈交法庭的鐳射筆(證物P3),正如上述證物鏈問題,法庭不能安心認為證物P3是涉事鐳射筆,法庭不肯定涉事鐳射筆的威力。至於警誡下,被告稱「阿Sir, 玩下姐」,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不可抗逆的推論被告有傷害他人意圖
因此,控罪2罪名不成立
#黃士翔裁判官
#1215旺角
#裁決
林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2019 年 12 月 15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 3236;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射向警車,再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的雙眼,警長就堅稱認到被告:「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1. 鐳射筆證物鏈問題
控方指PW1檢取鐳射筆後,包了證物並交到證物房,,PW2提取證物後交予PW4(專家證人)檢驗,但控方沒有交代證物房內是如何處理證物,欠缺提取及接收紀錄,鐳射筆亦非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法庭認為鐳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內,不能安心信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呈交法庭的鐳射筆是涉案的鐳射筆,因此不能依賴PW4的證供
2. 在警車上發現的男子是否被捕人
PW1作供時指在車上留意到該名手持鐳射筆的男子(該名男子)身處50人的集會,相距約30米。PW1當時坐在前端的乘客位置,PW1轉身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追捕該名男子,PW1堅稱視線只是離開該名男子約1秒,法庭不信納整個動作只是用了1秒,認為辯方提出的3至5秒較為合理。
至於該名男子是否被捕人,PW1指該男子身穿灰衣、1.7米高及手持鐳射筆,法庭認為控方沒有提出當時燈光、視線有否受到隔阻的證據、被捕時衣著等的證據,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PW1亦沒有指出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
另外,PW1沒有提及現場是否安全、示威人士有沒有武器、有沒有人幫手等形勢評估的證據,PW1只能夠指出該名男子的身高、衣著及眼鏡等特徵,而控方呈交的相片只證明被捕人被捕後數小時的衣著,沒有證據顯示被捕時的衣著
3. 鐳射筆放在褲袋
PW1指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鐳射筆,PW在庭上作供指見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但當時追捕下,被告如何將鐳射筆放在左前褲袋而不是右前褲袋或右手拿著,如果只是在褲袋搜到並不能證明鐳射筆被使用過
總結:
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燈光等現場環境證據,PW1亦沒提及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情況下舉證辨認是正確
因此,控罪1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呈交法庭的鐳射筆(證物P3),正如上述證物鏈問題,法庭不能安心認為證物P3是涉事鐳射筆,法庭不肯定涉事鐳射筆的威力。至於警誡下,被告稱「阿Sir, 玩下姐」,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不可抗逆的推論被告有傷害他人意圖
因此,控罪2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審訊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不認罪(1)❌
‼️認罪(2)‼️
控方因被告承認控罪二,而決定撤銷起訴控罪一。
控罪一 罪名不成立。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辯方求情
⁃ 被告年輕,是家中獨子,中學時就讀名校,公開考試成績出眾,大學主修醫科。沒有全職工作,兼職教琴和補習
⁃ 沒有犯罪記錄
⁃ 非今日才有認罪意向,而節省法庭時間
⁃ 有悔意及反省,知道示威活動非必然及絕對
⁃ 對政府情況沒有改變,而自己知錯亦不想一錯再錯
⁃ 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不是被告本來的性情及性格
⁃ 求情信(1):由被告親手撰寫,指所做的行為不能接受,在還押期間看電視也感矚目驚心,知道自己誤入歧途,有強烈悔意,明白過錯。又指大半年的還押不能陪伴照料家人,對家庭有悔意,希望能盡快完成刑期以報答家人。自有深切反省,會改過自新。
⁃ 求情信(2):由母親撰寫,指被告是熱心助人的學生和兒子,讀醫科做醫生是為救急扶危,但因有抑鬱症而沒有繼續讀醫,轉了學系。被告有同理心,願意服務社群。
⁃ 求情信數封:由朋友撰寫,指被告樂於助人,謙遜有禮。由中學大學老師撰寫,指被告是文靜有禮的人。
⁃ 本來原是大好青年,服刑後希望回饋社會
⁃ 已還押8個月,望與家人團聚,貢獻社會
法庭表示有區域法院汽油彈案件作參考,而量刑起點為4年。不希望給被告希望有刑期的扣減。
判刑起點不會變,但會跟據認罪起點有相應折扣。
辯方及後提出被告管有的是未合成的原料,又指倒原料要3-10分鐘,過程需時。裁判官質疑合成倒原料的時間及分量,指不會這樣複雜。(直播員按:鄭官態度好囂張☺️)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明天續審。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審訊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不認罪(1)❌
‼️認罪(2)‼️
控方因被告承認控罪二,而決定撤銷起訴控罪一。
控罪一 罪名不成立。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辯方求情
⁃ 被告年輕,是家中獨子,中學時就讀名校,公開考試成績出眾,大學主修醫科。沒有全職工作,兼職教琴和補習
⁃ 沒有犯罪記錄
⁃ 非今日才有認罪意向,而節省法庭時間
⁃ 有悔意及反省,知道示威活動非必然及絕對
⁃ 對政府情況沒有改變,而自己知錯亦不想一錯再錯
⁃ 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不是被告本來的性情及性格
⁃ 求情信(1):由被告親手撰寫,指所做的行為不能接受,在還押期間看電視也感矚目驚心,知道自己誤入歧途,有強烈悔意,明白過錯。又指大半年的還押不能陪伴照料家人,對家庭有悔意,希望能盡快完成刑期以報答家人。自有深切反省,會改過自新。
⁃ 求情信(2):由母親撰寫,指被告是熱心助人的學生和兒子,讀醫科做醫生是為救急扶危,但因有抑鬱症而沒有繼續讀醫,轉了學系。被告有同理心,願意服務社群。
⁃ 求情信數封:由朋友撰寫,指被告樂於助人,謙遜有禮。由中學大學老師撰寫,指被告是文靜有禮的人。
⁃ 本來原是大好青年,服刑後希望回饋社會
⁃ 已還押8個月,望與家人團聚,貢獻社會
法庭表示有區域法院汽油彈案件作參考,而量刑起點為4年。不希望給被告希望有刑期的扣減。
判刑起點不會變,但會跟據認罪起點有相應折扣。
辯方及後提出被告管有的是未合成的原料,又指倒原料要3-10分鐘,過程需時。裁判官質疑合成倒原料的時間及分量,指不會這樣複雜。(直播員按:鄭官態度好囂張☺️)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明天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裁決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請參閱資訊台新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3608
🎊罪名不成立🎊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裁決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請參閱資訊台新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3608
🎊罪名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是日預備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辯方透露現時專家工作有難度,但現時專家已著手研究雷射筆及撰寫報告。辯方同時指出專家現階段希望保密身份,法庭認同現時毋須得知身份。
辯方申請將現時每星期報到2次減為1次 獲批⭕️,另外宵禁令亦獲撤銷。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 9/9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1) #提堂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是日預備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辯方透露現時專家工作有難度,但現時專家已著手研究雷射筆及撰寫報告。辯方同時指出專家現階段希望保密身份,法庭認同現時毋須得知身份。
辯方申請將現時每星期報到2次減為1次 獲批⭕️,另外宵禁令亦獲撤銷。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 9/9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