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PART 2 here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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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小腿有瘀傷,頭皮後方亦有血腫,前額及肘部均有擦傷,以及頭皮後方有裂傷。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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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Lima,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主問
當日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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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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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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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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