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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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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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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鮑(24)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提堂

D1:黃
D2:陶
D3:梁
D4:*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管有2把螺絲批、剪鉗及萬用刀各一
D2: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一把摺刀
D3:管有6條索帶
D4:灰色背囊中內管有73條索帶

(2)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3)抗拒警務人員
D2 督察A
-----------------------------
D4: 由於被告只有15歲 法庭頒布命令不得披露其姓名及身分以保護未成年。
-----------------------------
D3, D4:
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
控罪(5)(6):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D4撤回控罪🎉‼️‼️
-----------------------------
D1, D2:
D1 擔保條件不變
D2擔保獲豁免於7月14日,7月28日,8月17日,這三天的宵禁時間由2100-0700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被告人坐輪椅,左手包紮,精神充足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新案件

D1: 馬 (44) D2: 陳 (25) D3: 林 (27)
D4: 陳 (24) D5: 劉 (33) D6: 謝 (32)

控罪:
(1) 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及分域街交界,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3, D5,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面巾、頸巾等物品蒙面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至區域法院審理。屆時合併 #1102灣仔 另一案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1000
- 報到:1星期一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不可離港

案件將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天后 #提堂

D1: 李(23)
D2: 許(22)
D3: 陳(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2)
-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2)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和裝備控(交替控罪) (D1,D2)
- 被控在同日同站內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處所任何部份使用的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3-5)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罪名 (D1-D3)
- 三人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港鐵附例》,指他們在天后站分別打爛售票機、在增值機入錢位置擠膠水及在附近走動,其後經已損壞的閘機入閘,未有付費,乘車到九龍塘後被截獲

(6)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3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2)
-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1) : D1 D2認罪
控罪(2) : 控方撤銷起訴
控罪(3) (4) (5) : 3名被告認罪
控罪(6) (7) : D1及D2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D1 D2: 先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及勞教報告,還押至7月20判刑‼️
另需各自賠償港鐵維修費用2萬多元。

D3: 罰款500元,另需支付1000元堂費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祝(21) #0825荃灣
之前審訊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劉官唔俾公眾紀錄,純記憶,一定有漏)
--------------------------
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案情)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辯方不爭議被告與警員有接觸,爭議點在於被告有無動作令警員23902跌倒。辯方指被告係因為被警長PW2拉入封鎖線,失平衡而撞跌警員23902。因未有片段拍到當時被告的左手有無動作,控方依賴各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用手推跌23902

若PW1警員23902所言屬實,被告用手推開佢,咁佢同被告之間的距離應該會增加。可是,本席從呈堂片段中,並無見到上述情況出現。另外,在呈堂的承認事實錄音謄本中,多次聽到23902講:你撠(kɪk1)我,證人亦承認講過。因此,難以證明被告有推的動作,或有意令警員23902跌倒。情況與證人描述有出入,辯方亦有向PW1確認警員對撠(kɪk1)的理解,與一般人無異。相信若警員23902被推倒,當時應該唔會話被告撠佢。

相反,呈堂影片與辯方的說法較吻合。片段經放大及慢鏡重播後,見到被告右手握住手機,被人捉住右手手腕拉入警方防線之後向前傾,再與警員23902接觸。盤問下在場的控方證人亦確認,當時曾經有警員拉被告入防線

受襲警員PW1盤問後,承認無留意被告左手的動作,只是感覺到盾牌被推。而本案其他證人,都在盤問下承認無完整目睹整個警員跌倒過程,pw2當時更在搜查另一市民,pw3當時則與被告相隔10米。因此本席認為他們的作供,未能協助法庭作出裁決。

本席認為,辯方的講法可信性甚高。當排除PW2,3的供詞後,本席對控方依賴的PW1證供質素有疑問,難以全盤採納。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並滿足所有控罪元素,亦無法排除辯方說法的可能性。

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梁(16)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915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擔保金$1000
- 每週報到一次
- 居住在報稱住址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 (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1馬鞍山

關(22)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水坑站行人隧道近A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申請押後,期間保釋候查。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EB2756燈柱,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申請押後,期間保釋候查。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陳(19)
A3:李(25)
A4:馮(21)
A5:郭(22)
A6:曾(18)
A7:邱(26)

控罪:
(1) A1-5暴動
(2) A1縱火
(3) A6-7暴動
(4) A6襲擊警務人員
(5) A6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3) A6-7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 A6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5) A6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全部被告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修訂控罪(1):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 D2)
‼️新增控罪(2):暴動 (D1, D2)
‼️新增控罪(3):非法禁錮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區域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控罪:
(1-2) 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外,損壞出入口的玻璃門及木圍板

(3)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板手(士巴拿)

(4) 抗拒公職人員 : 警員5484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484

(5) 阻礙公職人員 (D3)

控方申請匿名令( PW1-PW6 ),如進一步審理會申請屏風及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將作相關陳詞,並處理D3(撤控)訟費申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0旺角

陳 (18)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開庭,控方撤回警員保密令,因為考慮到証人不隸屬於敏感部門,和近期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嚴官追問控方點解,因為有其他案件有類似情況,官要一併考慮,控方話要索取指示,辯方提出申請額外訟費,官張案件押後處理。

跟住處理另一單案,嚴官話兩單案嘅資料極之相似,所以安排埋一齊,點解𠵱家一單撤回申請保密令,一單繼續,警方係跟據咩,官問控方4-6月有咩資料令控方改變申請,希望控方在索取指示後,能在今日回答,暫時休庭。

開庭,控方指出申請撤回的原因,是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大為改善,由去年6月至今年3月,平均每星期有55宗,今年4月後跌至每星期五宗,嚴官再問控方通知辯方的細節,控方於3/7 1600以電話通知辯方撒回匿名令,並不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於1616傳真文件給法庭,但卻於同日1923再傳真給法庭和辯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並沒有以電話通知;辯方不接納控方反對申請訟費的理據。

最後法庭安排在28/8處理訟費的申請,和開始案情答辯,此期間控方要向法庭解釋撤回匿名令的原因,和與兩名警員討論匿名令的紀錄。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提堂

D1謝(21)
D3胡(48)


控罪:
1.非法集結(D1,3)
2.襲警(D1)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D1)
5.阻差辦公(D3)
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D3)

🌟匿名令的申請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另外三名警員的匿名令,並申請其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在庭上使用屏封。
裁判官質疑控方為何臨時改變申請內容,表示控方突如其來的申請打亂法庭的安排及浪費時間。要求控方就會否給予辯方訟費索取指示。

-休庭-

開庭後,控方暫時撤回剛才新加的申請,表示會讓法庭先對早前申請的匿名令作出判決後再處理相關事項。

判詞:
法庭接納警員一旦被起底,事情是無法挽回的,會對警員及其親屬做成傷害,考慮過原訴人、答辯人和社會三方面的利害,認為匿名令不會妨礙彰顯法律的公義,決定批准匿名令。

案件安排在8/7再審,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提堂

陳(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14厘米長的黑色戰術筆、一把10厘米長的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月25日年初一有人發起在旺角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陳在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上述物品,相隔4個月在5月2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守宵禁令,亦須禁足西洋菜街、山東街、砵蘭街及亞皆老街一帶

辯方有兩項申請:
1. 申請押後四星期至8月5日,因為辯方未收到文件,將會向警方跟進。
2. 申請更改宵禁令,申請被拒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5日 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5旺角 #轉介文件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鐵閘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案件押後至今天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

——————————————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被告需於下次到區域法院應訊。

辯方申請更改擔保條件,取消交出旅遊證件一項擔保條件,申請獲批

除申請取消交出旅遊證件獲准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7月28日 2:30pm 於區域法院應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PW2作供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108 休庭10分鐘,辯方未確認被告是否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青衣 #答辯

陳、李(18-2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D1陳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6條六角匙
(2)、(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抗議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背景:
11月13日有人發起晨曦行動繼續「三罷」,二人在半年後5月12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 1000 元及 5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1次
——————
D1 陳 答辯:
控罪 (1) 不認罪
控罪 (2)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除被告本人外,辯方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安排一天中文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 9月2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
D2 李
獲批自簽$1,000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期間不與得干犯與暴力或刑事損壞有關罪行。
🎉D2撤回控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鄭(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一被告管有合共4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11月18日理大被圍困第二天,大批市民到油尖旺一帶嘗試 #營救理大 ,但最終過百人被捕。11月20日共242人首次提堂,鄭被控一項「暴動」罪;5月15日再次提堂被加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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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得悉控方不反對申請。

申請被拒,但裁判官提出可以為宵禁令加上額外豁免,豁免在向法庭提交的工作時間表內無須遵守宵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