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葉(30) #提堂#1112大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被指管有1支14吋木棍及一包六角匙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不爭議管有物品,所以只需盤問兩名控方證人。

辯方保留傳召1名辯方證人。

審期定於10/8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保釋條件依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馬鞍山 #提堂

呂(17)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去年11月12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多區爆發大型衝突,其中17歲學生涉在馬鞍山管有尖鐵枝、削尖行山杖及敲玻璃槌等物品,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
(摘自《明報》2020.5.11)

答辯意向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1. 呈交學校推薦書
2. 2封求情信(校長,高中3年班主任)
3. 沒有實則破壞動作
4. 物品非屬於其本人
5. 過去社會事件對青少年是一大挑戰
6. 所犯控罪與其本人性格不相似

希望法庭能以最寬宏的方式來懲罰被告人

押後至2020年7月2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等候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D1: *
D2: 魯
D3: *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案情: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須時查證CCTV及手機,控方需於7月7日1200前將證人口供送到各被告律師行

裁判官拒絕准予D1保釋
D2及3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D1 袁(20)
D2 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A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觀塘鯉魚門道與翠屏道交界與兩名不知名男子,將建築物料建立成路障,佔據了鯉魚門道兩條行車線,對車輛造成阻礙。

D1自簽守行為,法庭撤回控罪
。2000
。12個月內不可再干犯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罪行
。堂費1,000

D2待申請其他方式處理,更改報到時間獲准,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汽油彈,其餘兩個玻璃已碎裂)

⭕️⭕️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0600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天報到

押後至2020年9月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直播員按:被告眼角有受傷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5名被告(17-27)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
(1)暴動
D1—D15 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根據法庭審訊案件表⋯具體指控誰人不明)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根據法庭審訊案件表⋯具體指控誰人不明)

控方申請押後等候法律意見

更改保釋條件等申請

1胡(20)
2翁(18) 更改宵禁至12-6
3葉(24)
4翁(27)
5尹(23)更改宵禁至12-7
6溫(24)
7溫(23)更改宵禁至12-6 ,向法庭索取扣押
8黃(18)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9鄔(17)
10許(26)
11葉(21)
12張(20)
13周(26) 向法庭索取扣押旅遊證件的彩色影印
14鄧(24) 更改宵禁至11-6:30
15姚(21)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下午兩點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拘捕令

D2 陳(自辯)

控罪: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不按法庭指示歸押
(被告對此沒有意見)

上次法庭直播

被告為其缺席聆訊作出解釋,法庭接受,故不充公其保釋金

答辯意向:認罪

控方反對保釋,被告希望能繼續保釋外出

⭕️⭕️保釋獲批⭕️⭕️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但要增大保釋金額至$3000

押後至2020年8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希望控方考慮不增加控罪,因法庭已接受被告解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2樂富 #答辯

賈(19)

1. 公眾妨擾罪 (普通法罪行) — 認罪
2. 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3. 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案情:於19年9月2日,網上呼召阻塞主要交通工具的行動,被告於0745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約16人)行動,被告用雨傘制止列車關門,被告上了往調景嶺的列車,被告用手持的兩把雨傘阻礙列車關門。當時有大量市民等車,為數不少的乘客因止受到阻礙
被告承認在連登看到呼籲,因此在當日6點出門,與其他示威者於尖沙咀聚集
有立場新聞片段拍到被告阻礙列車情況,NowTV拍到被告被制服的情況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3案情:分別襲擊警務人員A和B

至少5位控方證人,35分鐘CCTV片段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10月6日及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煽動他人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被告因腳部受傷留醫,期間由警方看管

案件押後至7月6日1430時或更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9西環 #提堂

雷(36)

控罪: 刑事毀壞

案情: 於2019年10月19日在西環石山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道牆(以噴漆塗鴉牆壁)。

🎉撤回控罪🎉

-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
-期間不能再損害他人財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2銅鑼灣 #提堂

黃 (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留下垃圾桶、膠圍欄及不同雜物。

🎉撤回控罪🎉
-需付1000元
-簽守行為12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10] part3
#0728上環 #暴動

辯方: D1 D2大律師
辯方二: D3大律師


1622 辯方一最後回應。為何從來沒有案例是非常簡單,因為從來沒有人可以像控方一樣咁理解法律。(直播員: 全場興奮) 辯一重提四個elements,再提供梁國華案例,至少需要so assembled。像控方的理解,一定是後巷二樓亦參與暴動。辯一依賴辯二tag4六頁cook case,"acting in numbers....have had intentto assist to each other, display violence to suppress others...merely presence will be enough to prove."。辯一重提需要共同目的及行為。辯一指控195亦有指共同目的之意,D1D2D3需表情行為等在現場達成協議,共同犯罪及按照該計劃行事。辯一 D123在後巷不在現場,什麼計劃,什麼目的。assemble together控方是指D123,但未能證明過D1D2曾在現場,辯一形容控方強詞奪理,將D123的行為撈亂及夾埋用,辯一仍稱如何能達致唯一合理疑點。辯一指控方stretch definition,另外只要有一疑點,原則下應該判D1D2無罪。

辯一再指RSM測試對講機是需要專家證人。辯一與控方爭辯字眼,控方問當時為何辯一不質疑。辯一指自己不應問,因為該證人只要事實證人,專家證人身份被質疑,舉證在於控方,故此不應問亦不需問

1638
法官指判決將於7月24日早上十時
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9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 (24)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於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陳詞
警方於涉案後8-9小時後,接報匿名電話指施襲者會購買當日凌晨機票離開香港, 前往英國倫敦。警方接報後前往香港國際機場,並繼而向航空公司查詢紀錄,透過購票時間(即案發後下午四時)及傳媒所拍攝到的現場照片,(亞洲籍男子、身穿深色上衣、配帶黑口罩、後頸的特徵),初步斷定施襲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男子,而鎖定被告。
警方曾於機場作出廣播但被告未有理會, 後來於機上被告原坐位前排發現被告,警員將他帶出機艙拘捕。
警方後查閱被告的信用卡記錄,可見他購買了單程機票,而被告當時身上有錢、電話、護照、出生證明,單程機票,並沒有隨身行李。

辯方陳詞
被告在案發後八至九小時被捕。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配合警方辦事,拘捕一刻身上沒有違禁品,可見沒有暴力傾向,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計劃離港因港版國安法實施, 亦因曾參與罷工而被公司裁員,在香港的工作不能學以致用,因而萌生離港念頭。
辯方否認控方想離開香港,與女友的電郵紀錄顯示 被告有意購買機票於7月21日返港再到台北。
而被告未有理會警方廣播,原因是因疲累而未有理會, 而坐錯位是因被告將座位編號與入閘編號混淆。
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相片證據薄弱, 相片未有露出面容,無法配對兩者容貌,更未能鑒定施襲者的年齡範圍。法庭則表示被告與施襲者右頸均有兩粒墨。

法庭向控方提問廣播的時間,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法庭質疑控方沒有提及回程機票,對被告不公。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鮑(24)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0日在旺角港鐵站2號月台,抗拒休班警長 52064

🙅‍♂️不認罪,無警誡供詞,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由陳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有相片證物

雙方承認事實:
1) 9月10日 07:45 警長52064 (PW1) 在旺角B出口入閘機附近
2) 被告已準備使用扶手電梯下月台
3) 被告被PW1拘捕
4) 警員的左手有傷,被送往廣華醫院治理
5) 方醫生為警員52064撰寫的醫療報告
6) 被告的八達通於當日沒有交易紀錄
7) 有關照片
8) 被告身份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
10:17
傳召警長52064 楊希勤宣誓作供,當時逮屬刑事記錄科,於2020年6月17日轉到投訴警察科,控方主問……

當日07:45,打算乘坐港鐵到金鐘返工,係B出口附近入閘區入站。留意到有中間嘅入閘機爛咗,有橙色膠帶封住,所以我係右邊入閘

之後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T恤,啡色牛仔褲,黑背囊的男子,跳過呢d封咗嘅入閘位,無拍卡就入咗閘。尾隨呢位男子,沿扶手電梯落2號月台(往中環方向)

雙手撑住入閘機頂部跳過去(觀察距離約4公尺),當時月台人一般多(佢係咁講),與被告中間隔咗7至8人,我靠右企係扶手電梯,因為係高處望落去,所以視線無離開過。見到電梯底有港鐵職員,於是急步行落去同職員講,話佢知身後的黑衣人跳閘,要求佢check飛,但職員有d猶豫,毫無反應,感覺佢地唔想做。

眼見被告就快上車離開,我上前截停被告,並出示委任證表露警員身份。同被告講我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用左手大力撘住佢右邊膊頭,被告即時想轉身走,並用雙拳打我左前臂

之後我同被告講依家拉你襲警,有3至4名港鐵職員過嚟幫手,帶被告到站長室,之後軍裝同事7234到,我交俾佢處理。因為左手紅腫,我去廣華醫院睇醫生,放咗1日病假

*承認當時有衣著相似的人
--------------------------
10:49 辯方盤問中…

無向港鐵職員展示委任證,只有向被告表露身份,知道港鐵附例由港鐵職員執行,但承認職員並無要求楊警長協助。我右手出示委任證,左手撘被告膊頭
出示委任證1至2秒,被告已經想轉身離開,我要控制佢,所以要收返委任證,騰空隻右手。強調本來不打算拘捕被告,只想截停被告後,將佢交俾港鐵職員處理。

辯方律師問:你由表面身份到撘住佢膊頭,過程只有1至2秒,咁你有無俾時間被告反應?
(答:當時我地距離1尺,清楚講出:「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隨即有反應,反應就係轉身逃走)

辯方律師追問:你點知被告本身係唔係想向右轉身上車?佢未離開原先位置,只係你覺得佢想走

林官問:你係見到被告轉身先撘膊頭,定係你撘膊頭佢先轉身?

答:並不是見到被告反抗先撘佢膊頭,而是因為地方好空曠,唔撘住佢怕佢會走。被告不是原地轉身,而是行咗5,6步,期間被告有拉扯掙扎,嘗試fing開我隻手

***
於9月11日11:30撰寫的證人供詞指出:
展示委任證>向被告講:警察,唔好走>被告想轉身離開>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

盤問時聲稱:
展示委任證>同時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向被告講: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想向右轉身離開

***
證人不同意被告不知證人身份係警員,拉扯係自然反應,表露身份被告有停手,合作回到休息室

職員要求楊警長放手先,而楊警長當時出示委任證,要求職員幫手捉住被告先就放手

不同意
1. 右手捉住被告前臂,表示從來無用過右手
2. 被告左手揸住咖啡,所以無機會用左手襲擊
3. 表露身份後被告無再掙扎

不肯定在月台有否向港鐵職員顯示委任證(之前話肯定無)
無留意被告右前臂有無傷

12:22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
--------------------------
12:38
傳召PW2, 警員7234李英X,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控方主問……

確認當時被告右上臂有6cm左右擦傷
到場後幫手控制>出示委任證>宣佈拘捕
--------------------------
12:49
辯方盤問PW3港鐵職員歐家X,當時一名中年男子,要求我截停前面嗰個黑衣人,但我唔知佢講邊個,因為唔只一人著黑衫。(距離一個身位)聽到一名中年男子同一名黑衣人講你頭先跳閘,並無表露警員身份或出示委任證,拉扯時口頭講自己係警察。

雙方停止咗拉扯,我要求該中年男子放手,佢出示委任證,無職員上前幫助制服被告,之後帶被告返站長室,期間被告無打算走或掙扎
--------------------------
休庭至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3]
#0714沙田

蔡 (29)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15 PW1作供完畢,休庭15分鐘

——
審訊完畢先補充說明🙏🏻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黎(25)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告自簽$1000 守行為1年,控方撤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替換衣服、一罐噴漆及一張上有「不割席、不篤灰」的標語

早前辯方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同意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正式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同類控罪,並需繳付500元堂費,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3-5歸還被告,6-9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 (17) #提堂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噴漆)
👤孫 (17) #提堂 #傳票案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一人‼️

案情: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有10名示威者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D4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一罐噴漆、一頂帽、一個膠袋、眼罩、3M口罩及一把遮。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希望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控方是日提出要求,指如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可無條件撤回傳票控罪。

被告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一控罪 ‼️認罪‼️

證物3-6歸還被告,7-11充公。

求情時,辯方先呈上由被告家人、4名老師及教會牧師的信件,指大致顯示被告紀錄良好,亦用心讀書、照顧患病家人。
辯方指被告因社會運動而一時衝動,只想表達訴求,涉案噴漆未有使用,甚至沒有開封,即使用之作毀壞程度亦為輕微,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撤回傳票控罪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