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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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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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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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 梁 D2: 周 D3: 王 D4: 鄺 D5: 葉
D6: 張 D7: 王 D8: 卓 D9: 曾 D10: 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完結後翌日的凌晨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立法會示威區外,並發生衝突。

此案件將與同庭 #0609金鐘 的案件 D1, D2, D4 合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2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D2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批准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答辯 #審前覆核

👥D1:戴 D2:温 D3:吳 D4:陳 D5:丘

控罪:
(1)非法集結 ( D1, D3, D4, D5 )
(2)襲警 ( D5 )
(3)阻差辦公 ( D2 )

(1)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D4, D5 )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D5 )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D2 )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D1, D2, D4 不認罪
此案件將與同庭 #0609金鐘 的案件 D1-D10 合併。

‼️D3, D5 認罪‼️
D3, D5代表律師陳詞及作求情,D5代表律師呈上影片截圖。
‼️兩被告即時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D1, D2, D4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2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Case 1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控罪: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 D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4, D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D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6)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D1-7)
蒙面 (D1-6)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獲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Case 2
*(1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蒙面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被拒,以原有條件擔保。

Case 3
18名手足 (陳,鄧,陳,何,李,陳,吳,許,伍,關,吳,*(14),*(15),*(15),鄧,梁,陸,王)
控罪:
非法集結(D1-18)
蒙面(D1-4, D7-14, D18)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控方想將以上三案合拼以轉介區院審訊,辯方反對。控方理據為是次非法集結牽涉人數多,案情嚴重。D2代表律師質疑新案件和舊案件合拼才做成涉案人數多的假象,硬要進行合拼再轉介區院是濫權。裁判官指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在何級法院審訊,他無權干涉。
裁判官最後決定8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先處理合拼case 2 case 3。9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case 1至區域法院,留待區域法院決定是否再將case 1和case 2+3合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北角 #提堂

👤黃(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管有1個黃色鉗及1支黑色噴漆

🎉控方撤銷控罪🎉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 繳交$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港大 #提堂

👥D1: 謝(22) D2: 盧(20) 李: (21) 李: (20)

控罪:公眾造成阻礙罪

案情:涉嫌於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D2, D3 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作供,並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呈堂。並申請兩天的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6日 (27日預留審期) 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審訊程序。

D1, D4 同意案情
🎉控方撤銷檢控🎉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
D3 *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損壞2米乘2米的磚塊。

⭕️⭕️保釋獲批⭕️⭕️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原有現金擔保)
宵禁:2300-0600

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下堂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是日申請毋須答辯,希望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辯方透露近期曾轉換大律師,亦會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擔保依舊。
原本東區1庭嘅兩單手足案件,保安宣佈現轉去4樓8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7屯門 #續審

李(16)
Pw6 醫生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W1 被告母親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1西灣河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D1:周 (21)
D2:胡 (20)

控罪:
(1)D1-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1-2:企圖搶劫
(3)D1: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詳細: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D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3太子

冼(21)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1)被控於19年9月3日在太子港鐵站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及三部售票機。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和一枝金屬棍
(3)被控於同日太子港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和50粒金屬顆粒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1-07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荃灣沙咀道 171 至 199 號沙咀道遊樂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長型金屬鎖匙扣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將新加1名警察證人,警員編號已給予法庭及控方,法庭稍後會複印文件副本給控辯雙方作記錄。總共會有傳召3名警員,預計1天審訊期。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保釋覆核 (涉兩案)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石(17) 🛑已還押8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今天提訊

#1102旺角 案之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 案之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其案件分別押後至7月13日及8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王(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去年11月13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外攜有一支雷射筆及7樽易燃液體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更改報到之警署,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將於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1103沙田 阻差、襲警)

現場情況極度混亂,庭外保安指內庭全滿。
據了解,內庭正處理其他排期為 0930 的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提堂

莫(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襲擊警長X

被告認罪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7月14日11: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其間被告需要還押等候判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1太子

劉(74)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本年6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面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在太子站出口牆上寫上「沉冤待雪」)

案件押後至8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