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Case 1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控罪: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 D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4, D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D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6)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D1-7)
蒙面 (D1-6)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獲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Case 2
*(1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蒙面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被拒,以原有條件擔保。

Case 3
18名手足 (陳,鄧,陳,何,李,陳,吳,許,伍,關,吳,*(14),*(15),*(15),鄧,梁,陸,王)
控罪:
非法集結(D1-18)
蒙面(D1-4, D7-14, D18)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控方想將以上三案合拼以轉介區院審訊,辯方反對。控方理據為是次非法集結牽涉人數多,案情嚴重。D2代表律師質疑新案件和舊案件合拼才做成涉案人數多的假象,硬要進行合拼再轉介區院是濫權。裁判官指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在何級法院審訊,他無權干涉。
裁判官最後決定8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先處理合拼case 2 case 3。9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case 1至區域法院,留待區域法院決定是否再將case 1和case 2+3合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