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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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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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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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前覆核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不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預留3日審訊,案件押後至10月28-30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周, 周(16)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損壞)

控方申請押後至24/8。

案件押後至 24/8 1430,兩被告已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PW4 PC26725
PW5 警長56359
以上作供完畢

案件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傳召DW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1110屯門

陳(17)
🛑自20200612認罪開始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2)較早前撤回,歸法庭存檔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共557mL)、3個內含甲基環己烷的膠樽(共1.88 L)、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包(409g)內含次氯酸鈣的白色粉狀顆、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

上回求情及法庭指示:
呈上母親、姊姊、中學班主任及副校長等求情信。被告是一名正面積極且善良的年輕人,有堅定志向,經常參與義工服務。當時是受社會氛圍影響而衝動犯事,現已明白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對事件感懊悔,願意為所做承擔後果。希望法庭輕判。
法官要求先還押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心理報告。

【是日1442更新:】
辯方表示被告明白並確認各份報告之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入勞教中心或更新中心。當時被告無知且缺乏深思熟慮,但現已深感懊悔。家人一直支持被告又為他擔心,使他心有愧意。被告承諾以後必奉公守法,又希望可以完成學業。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年紀輕,但未確定會否跟從報告建議。辯方律師引述心理報告建議被告參與社會民生時事或繼續進修有助個人發展,而勞教中心亦是合適被告的更新處所。有助於被告成為「奉公守法之良民」,亦有懲教人員跟進引導被告成為「具建設性的社會棟樑」。判入勞教中心尤如判監,但環境更有助被告健康成長。

法官表示先休庭半小時,至1505宣判。

【1515開庭宣判】
引述被告背景及多封求情信內容,採納被告就當時罔顧後果感真誠悔意,又採納由跟進被捕後的學校社工之求情指被告雖受情緒困擾但仍然勤奮讀書等。

被告最有力的求情就是(程序上)第一時間認罪。法官認為案件嚴重,故索取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心理報告是希望能確保以多方面多角度證據量刑。報告指被告精神上、心理上及生理上均適合判處任何懲教處所。心理報告有常人的認知去分辨對錯,也無任何心理問題;唯對法律制度不尊重故或有重犯機會。被告就是次製作汽油彈以抗議警方執法不公一事認錯。建議判處勞教中心為最適合。法官認為被告除不遵從法律,對警方有報復心。案情嚴重的案件不應該以犯案時年紀輕作為輕判理由。量刑的輕重鬆緊以及有否有效阻嚇,亦要考慮到對社會影響,若發表仇恨敵視或挑戰政權。使政權以至社會有否受保障,亦於法官考慮之列。衡量過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二者,法官不打算考慮以上懲處,反而認為有需要判處入獄。

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至2年零8個月。

雖然教導所看似適合,最高3年,但法官認為監獄服刑更有助被告減低重犯機會。同時亦要求被告服刑時接受心理輔導,以建立更負責任的思維模式。

【速報】手足判監2年8個月。
--------------------------
官方完整版判刑理由(英文)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審訊

馬(20)

控罪: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辯方提交書面陳詞

將於2020年6月3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3:吳 D5:丘

‼️‼️認罪‼️‼️
‼️‼️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 梁 D2: 周 D3: 王 D4: 鄺 D5: 葉
D6: 張 D7: 王 D8: 卓 D9: 曾 D10: 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完結後翌日的凌晨有大批示威者聚集於立法會示威區外,並發生衝突。

此案件將與同庭 #0609金鐘 的案件 D1, D2, D4 合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2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D2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批准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答辯 #審前覆核

👥D1:戴 D2:温 D3:吳 D4:陳 D5:丘

控罪:
(1)非法集結 ( D1, D3, D4, D5 )
(2)襲警 ( D5 )
(3)阻差辦公 ( D2 )

(1)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D4, D5 )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D5 )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D2 )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D1, D2, D4 不認罪
此案件將與同庭 #0609金鐘 的案件 D1-D10 合併。

‼️D3, D5 認罪‼️
D3, D5代表律師陳詞及作求情,D5代表律師呈上影片截圖。
‼️兩被告即時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D1, D2, D4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2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禁足令: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Case 1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控罪: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 D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4, D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D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6)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D1-7)
蒙面 (D1-6)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獲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Case 2
*(1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工具
新增控罪:
非法集結
蒙面

控方要求添加保釋條件被拒,以原有條件擔保。

Case 3
18名手足 (陳,鄧,陳,何,李,陳,吳,許,伍,關,吳,*(14),*(15),*(15),鄧,梁,陸,王)
控罪:
非法集結(D1-18)
蒙面(D1-4, D7-14, D18)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控方想將以上三案合拼以轉介區院審訊,辯方反對。控方理據為是次非法集結牽涉人數多,案情嚴重。D2代表律師質疑新案件和舊案件合拼才做成涉案人數多的假象,硬要進行合拼再轉介區院是濫權。裁判官指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在何級法院審訊,他無權干涉。
裁判官最後決定8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先處理合拼case 2 case 3。9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case 1至區域法院,留待區域法院決定是否再將case 1和case 2+3合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5北角 #提堂

👤黃(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管有1個黃色鉗及1支黑色噴漆

🎉控方撤銷控罪🎉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 繳交$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港大 #提堂

👥D1: 謝(22) D2: 盧(20) 李: (21) 李: (20)

控罪:公眾造成阻礙罪

案情:涉嫌於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D2, D3 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作供,並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呈堂。並申請兩天的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6日 (27日預留審期) 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審訊程序。

D1, D4 同意案情
🎉控方撤銷檢控🎉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
D3 *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損壞2米乘2米的磚塊。

⭕️⭕️保釋獲批⭕️⭕️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原有現金擔保)
宵禁:2300-0600

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下堂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是日申請毋須答辯,希望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辯方透露近期曾轉換大律師,亦會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擔保依舊。
原本東區1庭嘅兩單手足案件,保安宣佈現轉去4樓8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7屯門 #續審

李(16)
Pw6 醫生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W1 被告母親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1西灣河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D1:周 (21)
D2:胡 (20)

控罪:
(1)D1-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1-2:企圖搶劫
(3)D1: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詳細: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D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3太子

冼(21)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1)被控於19年9月3日在太子港鐵站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及三部售票機。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和一枝金屬棍
(3)被控於同日太子港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和50粒金屬顆粒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1-07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荃灣沙咀道 171 至 199 號沙咀道遊樂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長型金屬鎖匙扣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將新加1名警察證人,警員編號已給予法庭及控方,法庭稍後會複印文件副本給控辯雙方作記錄。總共會有傳召3名警員,預計1天審訊期。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