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參與非法集結

縮短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11月11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一帶管有2枝黑色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透露需要化驗專家提供物品情況的進一步意見。控方是日申請押後至4/8。

辯方指控方早前已預備一份化驗報告,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裁判官指希望本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D1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時間提前至 0500完結 ⭕️
D2 更改保釋條件:
1. 宵禁時間:提前至0500完結 ⭕️
2. 申請離港,自行撤回

(裁判官曾指出或有隔離令影響)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1 辛
D2 王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控罪指出,兩人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0.9.17)

答辯意向:皆不認罪(早前已答辯,不會改變決定)

估計審期:4天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大律師審期未能配合,故會轉換大律師,將押後審前覆核,讓新的大律師可以了解案情。

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工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00
👤陳(35) #轉介文件#0914淘大 普通襲擊)
修訂控罪1 非法集結 (淘大商場1樓113號舖外)
新增控罪2 非法禁錮 (113號舖外禁錮 Y,並違反意願下將其非法禁錮)
新增控罪3 襲擊導致造成實際傷害 (襲擊Z)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新增控罪2、3。修訂主要為被告英文姓名/中文又名修改。

控方轉介文件,文件已於17/6 交付辯方。

案件押後至 9/7 1430 區域法院,擔保條件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7月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現金:1,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押後至8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1屯門

李(39)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屯門青山公路青山灣段與富發里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押後五星期至7月2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15
👤龔(18) #判刑#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

辯方特別指出報告第3段指感化官指被告犯案是由於由於自身不成熟,尤其為處理突然以來危機的能力,重犯機會十分低。感化官建議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宣判時指報告正面,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行為亦沒有令警員有任何傷害。感化官報告提供途徑予裁判官考慮被告家庭背景,亦考慮第一時間認罪而有悔意,裁判官決定接納感化報告。

判處 ‼️12個月感化令‼️,需遵從額外條件:
1. 工作、學習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活動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已還押逾7個月/234天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拒絕D1/3/4保釋申請
D2/5沒有作出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0701金鐘 #答辯


袁 (3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2.襲警

案情: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1‼️‼️‼️

控方撤回控罪2

‼️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執行‼️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警車,罔顧警員X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3旺角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被控於同日於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方修訂控罪書上案發現場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而被告之法援申請正在處理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旺角

A1: 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7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A1-5:暴動
(2)A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3,5同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A2被指使用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A3被指使用掛耳式口罩,A5被指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
(3)-(4)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A1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D3沒有保釋申請
批准D4 押後宵禁令由原有時間改至2300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3還押候審,其他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答辯 #判刑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① 非法集結
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② 襲警
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一‼️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一
控方撤回控罪二


--------------------------
🙇‍♂️辯方求情:

被告即時認罪,明白控罪的嚴重性並有深刻反省,明白集會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被告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盜竊相關的紀錄。被告當時因為工傷所以失業,一時衝動下犯案;這是被告第一次干犯與公共秩序有關的罪行。

📌辯方呈上幾封求情信
信件由被告本人、親屬以及上司撰寫,信中提及被告是一位好爸爸以及好員工,以往一向有捐款予慈善機構,形容被告本性善良。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相符,重犯機會不高,涉案時間短。案件牽扯輕微暴力、事件中也沒有人受到嚴重傷害,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相識、甚至有預謀犯案。

明白即時監禁的刑罰在所難免,但考慮到被告的家庭狀況、其已有深切反省以及其在案中角色輕微等,希望裁判官從輕發落。


👨‍⚖️林希維裁判官判刑前表示:
此案必定會判以即時監禁,表示被告的兒子在這裡,明白他看到父親離開會有衝擊,但法庭不可以因為兒子在場就偏離職責,表示不希望兒子因為這件事情而影響到其成長,寄語被告在案件徹底完結後要好好禰補離開了家庭期間造成的情況。

判詞:
參考上訴庭的指引 CAAR 4/2019後,認為此案之案情有其輕微及嚴重的成分。輕微的是涉及的暴力程度低;案中雖沒人受到嚴重傷害,但涉案人數多。

--------------------------
考慮求情及各項因素後,以9星期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即時認罪可扣減1/3刑期

‼️判處六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