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旺角

A1: 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7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A1-5:暴動
(2)A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3,5同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A2被指使用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A3被指使用掛耳式口罩,A5被指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
(3)-(4)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A1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D3沒有保釋申請
批准D4 押後宵禁令由原有時間改至2300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3還押候審,其他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