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周(17) #1111筲箕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索帶、膠帶等物品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周(17) #1111筲箕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索帶、膠帶等物品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 黎 (22)
👤D2: 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堵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D1)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 黎 (22)
👤D2: 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堵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D1)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天水圍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保釋條件如下:
$2000現金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天水圍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保釋條件如下:
$2000現金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1元朗
陳(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21日於元朗形點I 一樓1110-1111號舖外保管25釐米長的扳手及45cm長的磨刀器,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1元朗
陳(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21日於元朗形點I 一樓1110-1111號舖外保管25釐米長的扳手及45cm長的磨刀器,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保釋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D1陸(20),D2梁(21)
#合併案件👤D3蕭(20)
修訂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新增控罪: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並與同日案件合併。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轉介至區域法院。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D1陸(20),D2梁(21)
#合併案件👤D3蕭(20)
修訂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新增控罪: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並與同日案件合併。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轉介至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提堂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申請呈上證物、及傳召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提堂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申請呈上證物、及傳召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林(20)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企圖襲警
背景(獨媒)
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由於控方突然有新增影片作証,辯方需時檢閱,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林(20)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企圖襲警
背景(獨媒)
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由於控方突然有新增影片作証,辯方需時檢閱,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眾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答辯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5)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眾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廖 (41)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於銅鑼灣怡和街英光大廈地下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10824。
❗️被吿承認控罪❗️
法庭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0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廖 (41)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於銅鑼灣怡和街英光大廈地下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10824。
❗️被吿承認控罪❗️
法庭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0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提堂
翁(19)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24個月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損壞財產有關罪行,另外需繳付堂費,金額不明。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提堂
翁(19)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控罪撤回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24個月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損壞財產有關罪行,另外需繳付堂費,金額不明。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2油塘
D1 曾
D2 許
D3 麥
D4 李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D1-4)
(9月1-2日損壞油塘黨鐵站內設施)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4)
(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支鐵鎚)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支鐳射筆)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10位證人、1位專家證人、D2的錄影會面記錄 (57分鐘)及各被告電話內的telegram message片段共54分鐘。綜合被告各代表律師所述,要求進行審前覆核。D1-3將有兩位專家證人 (眼科醫生、物理學專家)就他們管有的鐳射筆撰寫報告。爭議事項包括錄影會面、telegram message和各式證物的可呈堂性。D4沒有管有鐳射筆,將傳召另一位證人作抗辯。因專家證人寫報告需時,案件事項眾多,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兩個月,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8月19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2油塘
D1 曾
D2 許
D3 麥
D4 李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D1-4)
(9月1-2日損壞油塘黨鐵站內設施)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4)
(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支鐵鎚)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支鐳射筆)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10位證人、1位專家證人、D2的錄影會面記錄 (57分鐘)及各被告電話內的telegram message片段共54分鐘。綜合被告各代表律師所述,要求進行審前覆核。D1-3將有兩位專家證人 (眼科醫生、物理學專家)就他們管有的鐳射筆撰寫報告。爭議事項包括錄影會面、telegram message和各式證物的可呈堂性。D4沒有管有鐳射筆,將傳召另一位證人作抗辯。因專家證人寫報告需時,案件事項眾多,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兩個月,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8月19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審訊
程(17)
控罪: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午嘅審訊👈
裁判官判詞:
當時PW1和一位警長在場,但控方只選擇傳召PW1,表示這個是一對一的呈堂,法庭需要特別小心考慮證供。
裁判官指留意到PW1的記事冊和供詞裡面形容當時制服了被告,這個講法與其在庭上所說的截停/做出的動作不吻合。
被問到當時如何截停被告時,PW1示範了一個手握著東西的動作;其後再做了一個截然不同的動作。
PW1形容該位與其同行截停被告的警長當時的動作是雙手張開;其後卻改口說看不到他的動作,表示自己當時只集中在被告身上。
綜上所述,裁判官對PW1有否完整交代男廁裡面發生的事情有疑問,表示未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根據控方的案情,即使涉案物品屬於被告人,但考慮到PW1形容堵路的人是黑衣黑褲;控方其後沒有對這個說法進行跟進,被告人被找到時的衣著亦是截然不同。
兩位警員找到被告人的時候,該時間、地點距離堵路的地點/時間有一定的距離/偏差。表示對控方指證被告人管有的物品是用於堵路一說有疑問。
表示控方亦同意辯方指出「控罪中非法用途的定義不是這麼廣泛(非法用途意指傷害人身、入侵住宅等等)」如果像控方所說堵路包括在內的話,其又如何構成非法一說?
上訴庭在詮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時,指出條例原意是只規限適合用來束縛/侵害人身,入侵圍封住宅,而不是任何非法用途的物品。
就本案控罪而言,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外,須提供證據顯示涉案的4樣物件可用必須束縛/侵害人身,入侵住宅。而使用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屬於該條例不容許的詮釋範圍。
這個是學術性的考量,但由於不能夠接納PW1的證供,所以不能證明物品屬於被告人。
🎉🎉🎉裁判官表示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的訟費申請被拒❌
#何俊堯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審訊
程(17)
控罪: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午嘅審訊👈
裁判官判詞:
當時PW1和一位警長在場,但控方只選擇傳召PW1,表示這個是一對一的呈堂,法庭需要特別小心考慮證供。
裁判官指留意到PW1的記事冊和供詞裡面形容當時制服了被告,這個講法與其在庭上所說的截停/做出的動作不吻合。
被問到當時如何截停被告時,PW1示範了一個手握著東西的動作;其後再做了一個截然不同的動作。
PW1形容該位與其同行截停被告的警長當時的動作是雙手張開;其後卻改口說看不到他的動作,表示自己當時只集中在被告身上。
綜上所述,裁判官對PW1有否完整交代男廁裡面發生的事情有疑問,表示未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根據控方的案情,即使涉案物品屬於被告人,但考慮到PW1形容堵路的人是黑衣黑褲;控方其後沒有對這個說法進行跟進,被告人被找到時的衣著亦是截然不同。
兩位警員找到被告人的時候,該時間、地點距離堵路的地點/時間有一定的距離/偏差。表示對控方指證被告人管有的物品是用於堵路一說有疑問。
表示控方亦同意辯方指出「控罪中非法用途的定義不是這麼廣泛(非法用途意指傷害人身、入侵住宅等等)」如果像控方所說堵路包括在內的話,其又如何構成非法一說?
上訴庭在詮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時,指出條例原意是只規限適合用來束縛/侵害人身,入侵圍封住宅,而不是任何非法用途的物品。
就本案控罪而言,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外,須提供證據顯示涉案的4樣物件可用必須束縛/侵害人身,入侵住宅。而使用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屬於該條例不容許的詮釋範圍。
這個是學術性的考量,但由於不能夠接納PW1的證供,所以不能證明物品屬於被告人。
🎉🎉🎉裁判官表示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的訟費申請被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理大
曾 (22)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理工大學近陳麗玲樓襲擊警署警長A
🎉撤控🎉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由於金額超過3萬元,須交付訟費評定處理。
辯方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據被告朋友找到網上片段可見,被告當時面向前用手機拍攝影片,被聲稱遇襲的便衣警由後肘撞到。該人其後失平衡跌到在地,用警棍指向被告。由此看來,似是某人自己失平衡仆親,完全非控方所指被告撞便衣警,之後又踢至他跌傷手肘膝頭。
注:手足開心到喊呀!好彩有條片還佢清白。無拉拉比人撞仲要老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理大
曾 (22)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理工大學近陳麗玲樓襲擊警署警長A
🎉撤控🎉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由於金額超過3萬元,須交付訟費評定處理。
辯方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據被告朋友找到網上片段可見,被告當時面向前用手機拍攝影片,被聲稱遇襲的便衣警由後肘撞到。該人其後失平衡跌到在地,用警棍指向被告。由此看來,似是某人自己失平衡仆親,完全非控方所指被告撞便衣警,之後又踢至他跌傷手肘膝頭。
注:手足開心到喊呀!好彩有條片還佢清白。無拉拉比人撞仲要老屈!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趙(18) #提堂 (#1111沙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警車AM8904 於田心警署出發處理其他案件,駛至車公廟道近秦石邨發現一群示威者設立路障阻路,面積約1x2 平方米。警員落車追截至於河邊單車徑截獲被告,搜出背囊、腰包、護目鏡、面罩等
1544 重新開庭
控方確認認同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被告認同案情及可承諾簽保守行為。
被告需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其他相類控罪,即不能干犯有關破壞社會安寧或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另外需繳付堂費1000元,於擔保金中扣除。
控方撤回控罪,證物1-9 充公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趙(18) #提堂 (#1111沙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警車AM8904 於田心警署出發處理其他案件,駛至車公廟道近秦石邨發現一群示威者設立路障阻路,面積約1x2 平方米。警員落車追截至於河邊單車徑截獲被告,搜出背囊、腰包、護目鏡、面罩等
1544 重新開庭
控方確認認同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被告認同案情及可承諾簽保守行為。
被告需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其他相類控罪,即不能干犯有關破壞社會安寧或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另外需繳付堂費1000元,於擔保金中扣除。
控方撤回控罪,證物1-9 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 柯
D2 陳
D3 梅
控罪:
非法集結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D3)
❌全部不認罪❌
裁判官訓示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控罪詳情統一寫法,以免讓裁判官猜想各案件的控罪元素有別。
控方有11位證人及6段影片(四段公開片段及兩段警方片段) 共201分鐘。綜合被告各代表律師所述,要求進行審前覆核。D3正尋找專家證人,有可能是同堂案件那兩位,就D3管有的鐳射筆撰寫報告,申請將案件押後兩個月,控方不反對。D3代表律師指因只有D3被控第二控罪,如屆時專家報告未能完成,希望將案件分拆。裁判官反駁已合拼的案件不會再分拆,合拼原因是各被告案發背景和證人相似,當初控方要求合拼時辯方亦無反對。
押後至8月2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 柯
D2 陳
D3 梅
控罪:
非法集結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D3)
❌全部不認罪❌
裁判官訓示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控罪詳情統一寫法,以免讓裁判官猜想各案件的控罪元素有別。
控方有11位證人及6段影片(四段公開片段及兩段警方片段) 共201分鐘。綜合被告各代表律師所述,要求進行審前覆核。D3正尋找專家證人,有可能是同堂案件那兩位,就D3管有的鐳射筆撰寫報告,申請將案件押後兩個月,控方不反對。D3代表律師指因只有D3被控第二控罪,如屆時專家報告未能完成,希望將案件分拆。裁判官反駁已合拼的案件不會再分拆,合拼原因是各被告案發背景和證人相似,當初控方要求合拼時辯方亦無反對。
押後至8月2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荃灣 #提堂
梁(3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青山公路 144 - 172 號荃豐中心的行人天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9674賴信安
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對控方兩名證人(警員)的匿名令
以往案件以X一開始,與今次有出入,今次一開始就有警員編號,由於編號已流傳,匿名令沒有實質效用 。
法官指出三月到而家法庭並不是要彌補一開始警察嘅疏忽遺漏,就算是損害經已造成,案件一開始已披露編號出嚟,如果覺得編號重要,為何一開始要寫編號落去。
控方不會傳召證人或證據解釋為何申請匿名令,決定審訊時再處理匿名令,指出有任何有關匿名令的附加資料一個星期前交給辯方。
預計審訊日程為2天(9月2日、9月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荃灣 #提堂
梁(3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青山公路 144 - 172 號荃豐中心的行人天橋,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9674賴信安
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對控方兩名證人(警員)的匿名令
以往案件以X一開始,與今次有出入,今次一開始就有警員編號,由於編號已流傳,匿名令沒有實質效用 。
法官指出三月到而家法庭並不是要彌補一開始警察嘅疏忽遺漏,就算是損害經已造成,案件一開始已披露編號出嚟,如果覺得編號重要,為何一開始要寫編號落去。
控方不會傳召證人或證據解釋為何申請匿名令,決定審訊時再處理匿名令,指出有任何有關匿名令的附加資料一個星期前交給辯方。
預計審訊日程為2天(9月2日、9月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蔡(2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棄置屋內,管有彈藥(10發子彈、249粒9x19毫米彈頭、511粒混合款式彈殼),沒有持搶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案情:警方接報於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保釋申請被拒
‼️繼續還押‼️
*本案件與 #20200326小西灣 另外兩位被告同期審理。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蔡(2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棄置屋內,管有彈藥(10發子彈、249粒9x19毫米彈頭、511粒混合款式彈殼),沒有持搶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案情:警方接報於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保釋申請被拒
‼️繼續還押‼️
*本案件與 #20200326小西灣 另外兩位被告同期審理。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