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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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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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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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答辯

詳細版(多謝耐心等候 如有缺漏請見諒!)
按此有 hea版

👤鍾(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的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及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背景:鍾在 2019年11月2日 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控方撤回起訴控罪1‼️

‼️被告承認控罪2‼️

控方陳述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中環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當晚大約有400-500人於蘭桂坊一帶聚集,群眾站出行車道並阻塞交通,防暴警員到場戒備及後進行清場行動。
被告站於群眾前排的中間位置,距離警方防線大概30米。身穿深藍色上衣、深色褲、黑鞋、黑色鴨舌帽、背上黑色背包,並以頭巾(面巾)蓋着耳朵及口部。
被告拋出麻包袋,之後退回群眾中。
於22:55,警方推進並進行清場行動,群眾向後跑(即結志街方向),被告被多名防暴警員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和非法集結中蒙面而拘捕。
其後在被告背囊中搜出證物一(木棍),便指其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對案情及附件沒有爭議

📺控方呈上影片 (於附件二)
1. 蘋果日報直播 (3hr29min-3hr34min)
⁃ 拍攝到示威者蒙面,又舉起標語叫口號,及被吿拋出麻包袋 (直播員按: 袋拋出後, 無即時衝狗)
2. 警方直播 (22:44:36-22:52:xx)
⁃ 拍攝到警及推進(衝狗盃) 及拘捕一刻

辯方陳詞(1)
⁃ 當晚的集結及示威行動,位於較窄街道,但相對比其他集結冷靜,群眾相對較克制。
⁃ 集結本質和平,群眾只是舉起手勢,高舉標語,而其標語沒有侮辱性的文字,其中的標語包括有呼籲人到11月2日的遊行,遊行亦屬和平性質。(何官主動話見到標語係去遊行)
⁃ 示威者高呼口號的內容都只是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沒有挑釁性或辱罵警員的口號。
⁃ 從影片可見當晚的示威者大多兩手空空,沒有任何工具或武器在手,可見性質溫和。
⁃ 當晚示威活動沒有任何警員受傷,或群眾衝向/推進警員的情況,可見幾乎沒有暴力性質。
辯方亦指,本次集結非同其他集結一樣,要考慮到性質、地方、日子、時間的不同。希望裁判官單獨審判。
⁃ 被告站於前排,拋出麻布袋後便返回群眾,可見不是預謀性的行動,亦沒有更多的計劃。
⁃ 辯方指出被告只是揈(fing)麻布袋出去,也不算是拋的動作,不含攻擊的計劃。
⁃ 被告被警員制服後跪在地上,並沒有任何掙扎或反抗。比較影片中另一位被捕人士的猛烈掙扎,顯得冷靜。
(何官話佢睇到手足小型掙扎都冇 坐定定 佢好專心認真睇片!)

辯方引述 過往非暴力的集結活動
1. 黃之鋒於集結中輕微推撞警員
⁃ 極少暴力性質,沒有財產損失/ 傷人
⁃ 希望考慮個人因素及動機,並非阻嚇性刑罰
2. 黃毓民於立法會輕微推撞警員
⁃ 只是罰款

辯方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為合適,用非暴力的集結判刑更切合被告。
(呢度直播員都唔係好識聽 請見諒!)

辯方陳詞(2)
⁃ 被告坦白承認,從第一次新增控罪(2)時(12/4的提堂)已有認罪意向,本次答辯亦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有穩定工作,亦喜愛工作。
⁃ 最近亦參加大學課程,增進自已,課程為期一年,有commitment的。
⁃ 盼望將來有良好事業發展。
⁃ 與家人同住,家人亦有到場支持。
⁃ 被告只是初犯,亦有真心悔意。

辯方呈上求情信
1. 自己撰寫
⁃ 感激家人,因造成親友壓力大而過意不去
2. 年少時家境不好
⁃ 半工讀,有心有志向

辯方陳詞(3)
被告願意表達自己,坦白承認,而且參與集結示威行動亦不是出於私心、貪婪。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加上背景良好,應該鼓勵,因此偏向不使用即時監禁的刑罰。集結未必涉及暴力,從片段中所見集結是溫和、和平的。行為(拋出麻布袋)也不能夠定性為暴力/ 意圖傷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索取感化官報告
⁃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 至 2020年6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私人檢控申請 #檢控警暴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

申請人:許智峯議員

法庭現安排入內的公眾人士可以旁聽其他刑事案件,唯許議員的申請之聆訊將不予公眾人士及傳媒在場,屆時將會清場。關注此案人士可以稍後留意許議員晤記者之新聞報導。

同一法院今日六樓一庭、九樓十庭均有手足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1018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辯方證人DW1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10]
#0728上環 #暴動

1135 廣播 1138開庭
再傳召證人PW9先宣誓,
然後出去等等...

1139 討論並確認案中案大概內容方向
D3律師昨天提出過反對理由,指有警員持警棍敲打鐵絲網並用粗口鬧被告,又講過「你咁細個,你自己行出嚟唔會告你」;PW9指有問過D3「到西區做咩」而聲稱得到答覆為「同一男一女嚟示威遊行」。辯方假設如該作供屬實,亦質疑當事人回答的自願性。法官補充指當時有冇告知D3有權行使緘默權等special issue?法官在引導此討論期間表示「咁咪好似我要落場咁,我唔想做又唔應該做」建議控方主問補充,辯方盤問再跟進。辯方表示唔會問好耐不想多浪費法庭時間,大概一條問題五分鐘就可以。法官指問題值得探討,應該「打爛沙盆璺到㞘」。需要問PW9連人帶袋交俾偵緝警員時候有否有交代案情、提問前有冇先作出警誡。控方翻查過文件表示截查拘捕階段沒有作出過警誡。辯方指兩份書面口供內容被告都冇講嘢,都以「我冇嘢講」回應。被告被捕時16歲,父親到警署後先開始落口供,兩份口供均由律師陪同下錄取。

簡單會有兩點:
1. 威嚇及誘使下招認作供
2. Delayed警誡

法官表示「見大家都冇出聲,我忍唔住了」,故此今天審訊優先處理案中案事宜。

控方就昨日PW9作供時講述到他自己作出過綜合調查後補錄口供,需要再與團隊商討及索取指示。

1150 小休至1200待控方索取指示

1205開庭,傳召證人進庭
控方表示已有個決定可告知法庭,但須PW9避席。法官請PW9企住係門外先,唔好行咁遠。
控方指PW9引述的並非被告原本一字一句地講過,所謂綜合調查,不排除有可能加插了證人自己意見。確保公平審訊起見,控方將不會依賴這個PW9提問D3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作證據;至於另一句「呢度冇地方走」會佔多少比重,則待法官的智慧去決定。
法官稱讚此決定恰當且公道,而且可以節省數小時法庭時間及省卻許多後期工作。

1316 午休至1445

1448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10敘述在28/7 當晚,1910到達西源里現場,主要協助PW8女警看守D2,見到D2身上是帶著腰包,但唔記得腰包內是否有其他物品,在D2見證下搜查背囊,庭上D2示範帶上證物腰包,PW10還未能確定是否該腰包。

在PW8離開後,PW10帶D2返西區警署,進行一連串程序,見值日官,發出警戒,檢取證物,交還腰包、現金和個人物品給D2;PW10指出並不是她對D2作出拘捕,D2係全程合作。

辯方讀出PW10口供:「當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上大概有300人集結,而行車路兩旁的行人路上已有大約100人聚集觀看」,PW10同意辯方所指個100人之中,有示威者也有普通市民。

控方複問,叫PW10指出三種急救物資被檢取為證物。

可以算係最誠實嘅證人PW10作證完畢。

PW11男警員宣誓作證,PW11是應辯方要求上庭作證,因此控方無主問。

辯方盤問
當日PW11是負責拍攝工作,在1908時跟隨其他隊員去到西源里,見到D3被拘捕,在場警員告知D3冇帶身分證,留在同行朋友處,D3被帶到西區警署後,在PW11見證下打電話給朋友,叫把身分證帶到警署,晚上11時許D2父親到達警署,作第一次會面紀錄。

PW11避席,法官指示辯方,唔希望辯方提出查問懷疑警方在當時對D3發出誘導性指示。

辯方播出控方的錄影片段(是證物但未有被控方採用),片段中聽到PW11講開機,拍攝警方入西源里的過程,但卻在見到三名被告前關機;辯方質疑為何PW11在此刻關機,在西源里內有多名警員在場,應該繼續拍攝被捕過程,不作錄影係唔係唔想法庭知道以後嘅情況?PW11當然説不同意啦。

辯方在播出義務工作發展館門前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有兩名市民用手掩鼻和聽到有咳嗽聲,PW11不同意只憑片段而決定該市民是否受催淚煙影響。

1644 休庭,6月8號星期一續審,主控提出還有6名證人作證,估計要多一日至一日半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2月7日於銅鑼灣地鐵站內將警員1579摔到地上


(押後原因容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7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姚(23) #更改保釋條件#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由於被告保釋條件包括宵禁令每日在家21個小時及每天警署報到。
兩日需要去喪禮申請毋須留家

法官批准

6月9號守夜2PM-11PM,豁免警署報到
6月10號上山儀式6AM-5PM,豁免警署報到
未有機會會見律師商討案情,批准今日豁免警署報到,11:40AM-6PM離家

————————————
被控: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 於19年9月14日於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尹廣培,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2) 於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兩支汽油彈。

此前還押逾7個月直至5月20日方獲批保釋

保釋條件:
-10萬人事擔保(父親)
-10萬現金
-居住報稱地址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可到醫院逗留一小時探病
-除到醫院探母以及到警署報到外,其餘時間須留在家中


獲批保釋期至案件於2020年6月15日0930於區域法院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案件押後至7月23下午14:30 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1200 暫時休庭 20分鐘
1223 重新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李天洛 督察 (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蘋果日報2020.02.23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判即時入獄8星期。

🚹不是聲援🚹

——
另分享勵志文章一則
李天洛:接受挫折,再接再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DW1作供完畢
1235 休庭 5分鐘,清潔證人台
1241 重新開庭,DW2: 公司老闆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翟(16) #答辯#1013大埔 管有
非法用途工具:4袋膠索帶)

案情:被告於10月13日大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申請撤銷檢控決定,要求被告守行為一年及自簽$1000。

🎉🎉 撤銷檢控決定🎉🎉

(admin按 : 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6旺角 #新案件

D1葉
D2*

控罪:
1. 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企圖縱火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D1&2)
2至3.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戴口罩 (D1&2)
4.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的路面上扔汽油彈,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D2)
5.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管有一個扳手,意圖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D2)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D1 2,000
D2 2,500

擔保人現金
D2: 2,500 (媽媽)

宵禁:22至06
報到:每週1次
禁足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移交文件及文件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1300 放飯,休庭至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據悉被告撤回保釋覆核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保釋覆核
許(28)🛑已還押5天

1423 公眾人士及家屬進庭 (內庭接近9成滿)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孫(17) #提堂#0925沙田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背景:
當日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控方指不會隱藏警員個人資料,不需申請匿名令,並傳召最多3位控方證人

審期預一天半,以中文審訊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22:00-06:00改為23:00-06:00
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轉介文件


蔡(20)

控罪:1.暴動(後期加控)
2.參與非法集結(後期加控)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同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同日再於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四月,蔡被加控一項暴動(荃灣)以及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深水埗)。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保釋覆核

許(28)🛑已還押5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 於2019年11月2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於2019年11月1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保釋覆核被拒 放棄8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粉嶺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