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10]
#0728上環 #暴動

1135 廣播 1138開庭
再傳召證人PW9先宣誓,
然後出去等等...

1139 討論並確認案中案大概內容方向
D3律師昨天提出過反對理由,指有警員持警棍敲打鐵絲網並用粗口鬧被告,又講過「你咁細個,你自己行出嚟唔會告你」;PW9指有問過D3「到西區做咩」而聲稱得到答覆為「同一男一女嚟示威遊行」。辯方假設如該作供屬實,亦質疑當事人回答的自願性。法官補充指當時有冇告知D3有權行使緘默權等special issue?法官在引導此討論期間表示「咁咪好似我要落場咁,我唔想做又唔應該做」建議控方主問補充,辯方盤問再跟進。辯方表示唔會問好耐不想多浪費法庭時間,大概一條問題五分鐘就可以。法官指問題值得探討,應該「打爛沙盆璺到㞘」。需要問PW9連人帶袋交俾偵緝警員時候有否有交代案情、提問前有冇先作出警誡。控方翻查過文件表示截查拘捕階段沒有作出過警誡。辯方指兩份書面口供內容被告都冇講嘢,都以「我冇嘢講」回應。被告被捕時16歲,父親到警署後先開始落口供,兩份口供均由律師陪同下錄取。

簡單會有兩點:
1. 威嚇及誘使下招認作供
2. Delayed警誡

法官表示「見大家都冇出聲,我忍唔住了」,故此今天審訊優先處理案中案事宜。

控方就昨日PW9作供時講述到他自己作出過綜合調查後補錄口供,需要再與團隊商討及索取指示。

1150 小休至1200待控方索取指示

1205開庭,傳召證人進庭
控方表示已有個決定可告知法庭,但須PW9避席。法官請PW9企住係門外先,唔好行咁遠。
控方指PW9引述的並非被告原本一字一句地講過,所謂綜合調查,不排除有可能加插了證人自己意見。確保公平審訊起見,控方將不會依賴這個PW9提問D3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作證據;至於另一句「呢度冇地方走」會佔多少比重,則待法官的智慧去決定。
法官稱讚此決定恰當且公道,而且可以節省數小時法庭時間及省卻許多後期工作。

1316 午休至1445

1448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10敘述在28/7 當晚,1910到達西源里現場,主要協助PW8女警看守D2,見到D2身上是帶著腰包,但唔記得腰包內是否有其他物品,在D2見證下搜查背囊,庭上D2示範帶上證物腰包,PW10還未能確定是否該腰包。

在PW8離開後,PW10帶D2返西區警署,進行一連串程序,見值日官,發出警戒,檢取證物,交還腰包、現金和個人物品給D2;PW10指出並不是她對D2作出拘捕,D2係全程合作。

辯方讀出PW10口供:「當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上大概有300人集結,而行車路兩旁的行人路上已有大約100人聚集觀看」,PW10同意辯方所指個100人之中,有示威者也有普通市民。

控方複問,叫PW10指出三種急救物資被檢取為證物。

可以算係最誠實嘅證人PW10作證完畢。

PW11男警員宣誓作證,PW11是應辯方要求上庭作證,因此控方無主問。

辯方盤問
當日PW11是負責拍攝工作,在1908時跟隨其他隊員去到西源里,見到D3被拘捕,在場警員告知D3冇帶身分證,留在同行朋友處,D3被帶到西區警署後,在PW11見證下打電話給朋友,叫把身分證帶到警署,晚上11時許D2父親到達警署,作第一次會面紀錄。

PW11避席,法官指示辯方,唔希望辯方提出查問懷疑警方在當時對D3發出誘導性指示。

辯方播出控方的錄影片段(是證物但未有被控方採用),片段中聽到PW11講開機,拍攝警方入西源里的過程,但卻在見到三名被告前關機;辯方質疑為何PW11在此刻關機,在西源里內有多名警員在場,應該繼續拍攝被捕過程,不作錄影係唔係唔想法庭知道以後嘅情況?PW11當然説不同意啦。

辯方在播出義務工作發展館門前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有兩名市民用手掩鼻和聽到有咳嗽聲,PW11不同意只憑片段而決定該市民是否受催淚煙影響。

1644 休庭,6月8號星期一續審,主控提出還有6名證人作證,估計要多一日至一日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