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王(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白電油、噴漆等)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波斯富街67至69號高華樓地下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罐Purlite Lighter Fluid白電油、1支Pylox噴漆及1把黑色雨傘,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2)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附近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3個玻璃樽、打火機及噴漆
辯方只收到部分控方文件,控方將在下次提訊前將文件交予辯方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02灣仔 #提堂
王(16)
控罪:
修訂控罪(1)及新增控罪(2)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附近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3個玻璃樽、打火機及噴漆
辯方只收到部分控方文件,控方將在下次提訊前將文件交予辯方
案件轉介至5月5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提堂(#1111黃大仙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11月11早上7:32,沙田坳道鳳德街交界被告與多名黑衣口罩者用雜物膠設路障數車被堵。警方證人發現被吿并尾隨。在黃大仙消防處員佐級已婚人員宿舍外,被告轉身發現,除帽并放下手中一樽油。警要求除囗罩放下背囊,搜查發現背包內有一槌丶有兩樽洗潔精、一個鎚、一紮線丶2個藍色口罩丶一呼吸器丶4樽sodium chloride 丶一個護頸物丶一對黑色䄂在褲袋。無合理解釋,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接納被告自簽2000元並向法庭承諾守行為2年,同時繳付是日堂費300元。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提堂(#1111黃大仙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11月11早上7:32,沙田坳道鳳德街交界被告與多名黑衣口罩者用雜物膠設路障數車被堵。警方證人發現被吿并尾隨。在黃大仙消防處員佐級已婚人員宿舍外,被告轉身發現,除帽并放下手中一樽油。警要求除囗罩放下背囊,搜查發現背包內有一槌丶有兩樽洗潔精、一個鎚、一紮線丶2個藍色口罩丶一呼吸器丶4樽sodium chloride 丶一個護頸物丶一對黑色䄂在褲袋。無合理解釋,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接納被告自簽2000元並向法庭承諾守行為2年,同時繳付是日堂費300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蔡(20) #提堂(#0825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原有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在去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今修訂: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2)暴動
控指他8月25日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3)非法集結
控指他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官認為合併2)3)同時處理不合理
要求深水埗案10名被告一同聽取荃灣案並不合理,令審訊複雜。
控罪2獨立一案處理。
深水埗案合併押後至6月5日下午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姓男學生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四月,蔡再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蔡(20) #提堂(#0825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原有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在去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今修訂: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2)暴動
控指他8月25日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3)非法集結
控指他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官認為合併2)3)同時處理不合理
要求深水埗案10名被告一同聽取荃灣案並不合理,令審訊複雜。
控罪2獨立一案處理。
深水埗案合併押後至6月5日下午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姓男學生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四月,蔡再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D1:葉(17)
D2:林(36)
D3:林(28)
D4:林(25)
D5:韓(23)
D6:吳(20)
D7:黃(21)
D8:龔(23)
D9:唐(23)
D10:盧(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於深水埗警署福華街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1-D10與上案蔡某某,於深水埗警署附近長沙灣道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與上案蔡XX深水埗一案合併
投訴:
D1: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
D3: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骨折
D4:拘捕現埸被打至流血,需要縫三針,晚11時要求送醫,直至凌晨4,5時見律師後先獲准
期間各被告按控辯商定條件保釋
案情控罪及保釋條件下次再宣讀
押後至6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D1:葉(17)
D2:林(36)
D3:林(28)
D4:林(25)
D5:韓(23)
D6:吳(20)
D7:黃(21)
D8:龔(23)
D9:唐(23)
D10:盧(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於深水埗警署福華街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1-D10與上案蔡某某,於深水埗警署附近長沙灣道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與上案蔡XX深水埗一案合併
投訴:
D1: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
D3:被拘捕時、警車上、警署內被打,骨折
D4:拘捕現埸被打至流血,需要縫三針,晚11時要求送醫,直至凌晨4,5時見律師後先獲准
期間各被告按控辯商定條件保釋
案情控罪及保釋條件下次再宣讀
押後至6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合併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張,胡,陳,蘇,李(17-25)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白電油、打火機等)
👤沈(24)(#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2020年2月13日控方已遞交合併申請,全體辯方不反對
法庭批准DCCC908/2019 將與 DCCC918/2019合併處理
控罪:串謀縱火
案情:10月1日反送中示威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第一被告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答辯意向
A1 張
A2 胡
A3 陳
A4 蘇
A5 李
A6 沈
全體被告不認罪
案件進程
2020年10月5日0930審前覆核
2020年11月30日0930開審連續18個工作天至12月23日進行正式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郭偉健法官
#提訊
👥張,胡,陳,蘇,李(17-25)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白電油、打火機等)
👤沈(24)(#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2020年2月13日控方已遞交合併申請,全體辯方不反對
法庭批准DCCC908/2019 將與 DCCC918/2019合併處理
控罪:串謀縱火
案情:10月1日反送中示威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第一被告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答辯意向
A1 張
A2 胡
A3 陳
A4 蘇
A5 李
A6 沈
全體被告不認罪
案件進程
2020年10月5日0930審前覆核
2020年11月30日0930開審連續18個工作天至12月23日進行正式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20人案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內庭只有卅四十個位,當被告及其(一名)家屬都入去其實已經將近坐哂啲位。保安叔叔話就話唔介意向大家再次解釋座位安排,但見到佢好似人肉錄音機咁向不同旁聽師重複又重複地講「因為疫情關係/公共衛生問題,法庭座位cut咗一半。今日有20位被告再加每位帶一個家屬,入面冇位㗎啦...」
明白大家一早嚟到聲援都入唔到去可能覺得「好蝕」「好唔抵」,但聲援不限於入內庭觀摩㗎嘛~
💛一陣我地一齊整個靚遮陣護送手足同親友離開好冇?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20人案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內庭只有卅四十個位,當被告及其(一名)家屬都入去其實已經將近坐哂啲位。保安叔叔話就話唔介意向大家再次解釋座位安排,但見到佢好似人肉錄音機咁向不同旁聽師重複又重複地講「因為疫情關係/公共衛生問題,法庭座位cut咗一半。今日有20位被告再加每位帶一個家屬,入面冇位㗎啦...」
明白大家一早嚟到聲援都入唔到去可能覺得「好蝕」「好唔抵」,但聲援不限於入內庭觀摩㗎嘛~
💛一陣我地一齊整個靚遮陣護送手足同親友離開好冇?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4旺角 #申請保釋
陳(23)‼️已還押逾60天
控罪:
(1)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月5日,在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2月4日晚上11時許,2名警察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期間扔擲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首被告,第二至五被告則從另一方向逃去。及後,首被告向警方交出位於油麻地的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2/7/2020獨立媒體)
保釋申請背景:在2月7日首次提堂時保釋申請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同案D3在2月14日保釋覆核獲 #黃國輝裁判官 批准;同案D4及D5在4月2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獲批;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電話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4旺角 #申請保釋
陳(23)‼️已還押逾60天
控罪:
(1)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月5日,在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2月4日晚上11時許,2名警察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期間扔擲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首被告,第二至五被告則從另一方向逃去。及後,首被告向警方交出位於油麻地的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2/7/2020獨立媒體)
保釋申請背景:在2月7日首次提堂時保釋申請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同案D3在2月14日保釋覆核獲 #黃國輝裁判官 批准;同案D4及D5在4月2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獲批;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電話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2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莊(64)
2項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推開警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踼警員面)
* 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
引述3位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違反在場指揮官驅散命令,且多次責罵警員。若被告遵從指示離開現場,警員則不須進行拘捕。被告曾踏前一步推撞警員,且在拘捕和警員看守下用腳踢警員面部,顯示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員
辯方:
警員當日拘捕被告不合法,警員拘捕時使用過份武力,並手執被告衣領。被告在擔心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而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把被告按在地上,當時被告顴骨撞地紅腫,使他在痛楚下踢向警員
PW3 鐘警員不可信,作供加鹽加醋,庭上作供時將有關警員編號,案發時間寫在掌心,供詞細節亦與其他警員供詞有出入
------------------------
張官接納3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為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內容大致吻合。而辯方對證人供詞質疑部份不影響整體案情或可信性,雖然pw3做法不恰當,但理解其行為確保審訊流暢,接納pw3聲稱作為旁觀者,專注度不及案中受襲警員,以致口供有出入的解釋
張官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保護,警員若無頭盔,被告的行為會對牠造成更嚴重傷害。而年紀大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不代表可隨意犯法
🛑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1星期
控罪(2)判刑5星期
同期執行
辯方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等候上訴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莊(64)
2項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推開警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踼警員面)
* 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
引述3位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違反在場指揮官驅散命令,且多次責罵警員。若被告遵從指示離開現場,警員則不須進行拘捕。被告曾踏前一步推撞警員,且在拘捕和警員看守下用腳踢警員面部,顯示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員
辯方:
警員當日拘捕被告不合法,警員拘捕時使用過份武力,並手執被告衣領。被告在擔心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而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把被告按在地上,當時被告顴骨撞地紅腫,使他在痛楚下踢向警員
PW3 鐘警員不可信,作供加鹽加醋,庭上作供時將有關警員編號,案發時間寫在掌心,供詞細節亦與其他警員供詞有出入
------------------------
張官接納3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為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內容大致吻合。而辯方對證人供詞質疑部份不影響整體案情或可信性,雖然pw3做法不恰當,但理解其行為確保審訊流暢,接納pw3聲稱作為旁觀者,專注度不及案中受襲警員,以致口供有出入的解釋
張官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保護,警員若無頭盔,被告的行為會對牠造成更嚴重傷害。而年紀大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不代表可隨意犯法
🛑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1星期
控罪(2)判刑5星期
同期執行
辯方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等候上訴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尼泊爾裔手足(16)(#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修訂控罪(1)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本)修訂為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刑事毀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原條件保釋
(被告12月3日獲准保釋,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旺角港鐵站一帶)
押後至5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尼泊爾裔手足(16)(#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修訂控罪(1)
1)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刑事毀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原條件保釋
(被告12月3日獲准保釋,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旺角港鐵站一帶)
押後至5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7 李(23)
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訊時,同案25人中,有23人因仍然留院未能出庭應訊❗️被告獲保釋後向傳媒表示油麻地人踩人事件,確有發生,被拘捕時,警方向其施襲,直至有另一名警員指出「有記者喺度,唔好呀」,才停止施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在有律師代表或本人出庭應訊時,批准以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不離港、每周報到3次及禁足案發地點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令
蘇文隆批准撤銷宵禁令至5月29日,並豁免今天報到✅
案件將於2020年5月16日再提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7 李(23)
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訊時,同案25人中,有23人因仍然留院未能出庭應訊❗️被告獲保釋後向傳媒表示油麻地人踩人事件,確有發生,被拘捕時,警方向其施襲,直至有另一名警員指出「有記者喺度,唔好呀」,才停止施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在有律師代表或本人出庭應訊時,批准以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不離港、每周報到3次及禁足案發地點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令
蘇文隆批准撤銷宵禁令至5月29日,並豁免今天報到✅
案件將於2020年5月16日再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新案件
樊(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在粉嶺花都廣場地下84A至84B號舖,用膠水損壞屬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3個門鎖
在4月8日、12日及15日,交通銀行發現類似損壞,旁邊中国銀行亦有類似損壞,故報警埋伏,在16日早上拘捕被告,及後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似衣物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新案件
樊(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在粉嶺花都廣場地下84A至84B號舖,用膠水損壞屬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3個門鎖
在4月8日、12日及15日,交通銀行發現類似損壞,旁邊中国銀行亦有類似損壞,故報警埋伏,在16日早上拘捕被告,及後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似衣物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