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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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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9/27]

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徐(27)、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被告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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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法官繼續作導引詞 (包括上午內容)
📍補充昨天PW3(S03監視及觀察)證供,盤問時證人自己更正0931通訊機內容應該說三人是上了K52巴士而不是在等巴士,之後辯方代表律師問通訊器話三名男子在龍門路巴士站,其實有冇雪過是蝴蝶站,PW3答冇,辯方代表質疑會否是兩班唔同人在不同車站。

法官提出先交看TG重點,指內容可配合了解及判斷下位證人錄影會面或警誡下被告對話內容
📍3人「圍爐打飛機」TG群組
11月14日至12月10日只有被告及徐通電,何在12月1日才有記錄和被告通電話,3人在12月8日才開始在TG討論。法官提醒除被告招認內容,其他對話未有證據證實只能憑內容配合小冷水行為協助推論三人討論內容時思想、意圖及行動。控方曾引述討論內容有爆炸,磅重量,250g 及公斤、電線,計電器、炸木屋,水炮車等等。另一方面辯方則提出內容沒提過遙控器,要造成嚴重人命或財物損失「死人冧樓」。
法官重温部份訊息(非連續)
「試咗初版先下次再加計段器」
「250 g 炸木屋,1 kg爆xxx」
AP3答「水炮車」
「用咩爆?」
「冇黑火用二戰氣體或液體」
被告「我真係冇搵錯人」、「咁仲大鑊確定唔到有冇人傷亡」
而特別留意12月13日
「幾時試?」「朝早」
被告之後發送圖片附「美樂等」文字
「香港唔係蝴蝶輕鐵站?行過對面坐K52,9點等」
📍PW7 證供(向被告作錄影會面)

此證人證供涉及警誡下被告說話及錄影會面回答。法官指可以作三步考慮
1)被告有冇作出陳述?
2)陳述事情是否受壓迫而講?或對答自願性
3)陳述說話是否屬實?

陪審團要自行考慮招認內容是否真確,開脫部份有冇比重。法官舉例自願性可以留意對答時神態是否自虐有冇嘢唔想答、其實有冇被阻撓見律師或不清楚自己權利。
法官提及可考慮被告12月14日晚上8時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後在晚上11:30有兩名律師前來青山警署見面,翌日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時清楚表示唔需要律師,錄影會面回答問題時懂得答我冇嘢講,第四次錄影會面前也容許打電話俾律師,陪審團可考慮以上種種。至於警誡下被告說過「我淨係想去試煙霧彈咋,同埋想睇吓點燃煙火效果,係Kenneth同happy叔叫我點」、「諗住上去影造型相」「想搵錢,有金主話資助5萬」均是開脫說話,陪審團要仔細配合TG內容及小冷水調查所知考慮所說內容是否真確。
📍PW7至9 為現埸接管警員
簡單提及搜出物品,包括AP3徐身上找到遙控器、電路版、三條電線、剪鉗、一盒迷你螺絲批、六隻手套,一樽10 mL液體。
📍PW12 總證物警員及負責被告證物警員
因辯方挑戰證物鏈及其在場觀察法官花不少時間重溫其拉返證供。尤其辯方曾在盤問時指情報科證人PW3只見一次白煙為何PW12在現場見到兩個burn mark? 官指出PW3不是一直跟蹤三人,因要尋找電塔底觀察點而有45分鐘見不到三人,有冇可能三人在此45分鐘內已經完成一次燃點留意。
另外辯方律師也挑戰李桂華警司在小冷水現場新聞發佈會講過爆炸品已被銷毁,現場應該沒有爆炸化學品可以檢取。法官邀請請陪審團注意控方之後播出另一片段,李警司有其他說話提及找到化學品。
📍 PW10、11 、13至15
此5證人沒有太多證供內容爭議
▪️5名專家證人
法官指這些證人比較特別可以在其專業領域說出意見。但陪審團仍然可以不接納證供。
📍指模專家:
-解釋在物品上找不到有鑒證價值指模之可能性
📍遙控裝置及電子專家:
-本案證物遙控裝置功能正常,可遙控斷電器啟動電子裝置
📍毒理學專家:
-元素汞及硝酸汞對人體有害
📍化學品專家:
-交到實驗室化驗粉末有元素汞及硝酸汞
-硝酸汞並非煙霧餅或煙霧彈原材料
📍爆炸品專家:
-證物P106及107(遙控器及接收電路板)是可以遙控引爆炸彈的裝置
-解釋雷酸汞是什麼
-小冷水現場沒有爆炸痕跡
-現場找到粉末狀態及重量,驗不到是危險品

完成對所有證人證供導引詞,明天早上預計花10分鐘交代遺留補充,討論注意事項,有效裁決定義,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1729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被告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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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法官對2證據作補充:
1)李桂華於發佈會稱找到化學品會拎去化驗,政府化驗報告指粉末有硝酸汞及元素汞,瓶內驗到甘油。
2)3名證人對盾牌證物 描述。

📍陪審團注意地方、裁決程序及何謂有效裁決(7比0、6比1或5比2)

0957陪審團退席商議裁決

0957 散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歡迎補充早段資料)
2020年2月3日上庭,無申請保釋,之後有意轉做金手指,2月4日見警方表達意向,無特別構思點講,由最初講起, 同意辯方指不單止講被捕人士,會篤其他有關嘅人。

同意在做NPS時,唔知某啲人真名,唔知當中提到的人物有無被拘捕。

彭不同意為咗博取做證人,會篤多啲人,加重人哋罪責,減輕自己罪責,沒有與警方達成協議。

當與DoJ達成協議後,有同意承認案情撮要,不同意當中有錯,不同意對D5的指控係虛構。

————
D6 #陳偉彥大律師
彭同意在2019年12月1日都未知道吳xx的計劃,直至12月7日晚,吳講述人物角色,各人任務,包括有:吳、彭、D5、張xx、屠龍、蜘蛛、閃燈和本民前。

▶️吳許的友情
彭同意辯方指出201年的鐵馬組算係咩組織,吳和D6只係十幾歲年青人,兩人係中學同學,華仁仔,老朋友,孖公仔。

2014年時D6都好少出嚟,彭做VRI / NPS 時都唔知D6全名,唔知道2013年12月吳企圖為情自殺,D6當時在外國讀書,專登飛返嚟陪吳。

▶️台灣之行
辯方指出彭做咗4次VRI,全部無提過新組織,無提過Red Mr 卡拉OK聚會,彭表示唔記得。辯方指在第二次VRI 中,講到吳係打電話給彭講台灣軍訓(同意)。

台灣之行,彭去過一次夜市,無去參觀廟宇,唔清楚其他人有去酒吧飲酒,唔知道其中一日係D6生日,無印象有人搞生日會,唔知道吳叫D6去台灣,係因為佢生日。

同樣在4次VRI 中,全部無提過汽油彈、㪍造炸彈、學搶槍、迫政府行為(同意)。

辯方指出D6無參與製造/掟汽油彈(唔同意);彭同意D6曾經加入台灣群組,唔知幾時退出咗。

▶️掟鏹水彈
彭同意在4次VRI 中,無提過10月4日掟鏹水彈,唔同意係在日頭去旅館,唔同意D6係最後到,唔同意佢無掂過溶液,同意在落咗街期間,見唔到佢哋有上過天台,唔知道D6向吳表示唔想咁做,所以取消。

▶️行山事件
D6見到吳拎晒啲槍出嚟,D6向吳講唔想掂呢啲嘢,落出後,許再向吳講唔想參與犯法嘅事,彭唔確定有無講,同意在NPS中,11月16日之後,無提過D6,12月7日計劃之中亦無D6在內。

JB8 12月9日01:54 彭與某人對話,對方問:群組入邊有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消息?彭回答:許。

最後辯方向彭指出,台灣係無開真槍,只係汽槍,彭唔同意。

D7 律師無盤問

盤問完畢。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被告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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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553 再開庭,4女3男陪審團列席

首席陪審員回答書記問題:
1)已有裁決
2)裁決不一致,是6比1
3)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宣佈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讀出認證口供。

由於本案D2及D3 已經認罪,3人將安排同一日作求情,法庭之前去信二人代表明白最早會在八月中至尾左右,目前未有確定日子。法官指示郭大狀將可以出席日子以書面通知法庭。

1602 散庭

案件將押後擇日求情,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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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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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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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6日作供)

D2 #姚本成大律師 申請盤問,控方不反對

🔸辯方盤問
問在西貢試槍當日各人的衣著,彭只答到自己著黑衫黑褲,唔記得係著長袖或短袖,其他人的衣著全部唔記得;辯方播出試槍片段,見到有人右手開槍,係黑白間條長袖,彭唔知係邊個,辯方指是彭,他有份開槍,彭唔同意。

🔹控方覆問
🖇️去台灣目的
辯方問過去台灣軍訓與之後的行動有無關,彭回答無關,亦答過有關,解釋無關係當去健身,有關係有開槍訓練。

🖇️D6與台灣群組
彭同意辯方指D6退出咗台灣群組,控方指出在12月8日D6又在群組發出訊息,彭稱唔知D6幾時又入返群組。

🖇️記憶 vs VRI
辯方質疑彭在幾年後靠記憶在法庭講,吳xx在西灣亭攞晒啲槍出嚟,控方提出在第一次VRI 已經有講。

🖇️@engred
彭曾經回答@engred 這名稱在法律文件見到,收文件與落口供好大距離,“好大距離”係指時間,彭在2020/4/8做NPS,在2021/11/22收文件。

🖇️去信DoJ
彭指英文手寫信的內容,部份格式係抄文件,主體內容係由囚友起稿,他照抄,寄出前唔理解申請撤回控罪和留在法庭存檔的分別,直至今日主控解釋;寄出後,律師亦通知他,唔應該由他寫信俾DoJ,之後律師再出信。

💩彭軍壕 作供完畢

————
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倫(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早上接受訓示,去上水古洞拘捕D4,去到由D4媽媽應門,PW4出示搜查令,但她唔識中文,由指揮官張督察用英文解釋。

屋宇有兩層,加埋約5000尺,上到上層一間房搵到D4,當時佢瞌埋眼坐在電腦枱前的凳上瞓緊覺,PW4叫醒D4,表露身份,講出目的,叫D4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提供香港身份證,確認身份之後,作出快速搜身,宣佈拘捕,當時房間內還有三人:警署警長47780、警員5820、和警員13344。

PW4作出警誡,表示自己係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A2隊,拘捕罪名係串謀意圖傷人,懷疑D4在2019年12月8日用槍和炸彈傷害警員。警誡之下,D4有回應。
D4:淨係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支槍俾返鴻仔,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

PW4:去西貢試槍係咩意思?
D4:嗰日鴻仔俾支槍我,叫我試,我就照佢意思,向空地開咗一槍。

PW4:鴻仔係邊個?
D4:鴻仔係在西貢試槍先識,佢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

PW4:點解要試槍?
D4:鴻仔想試吓支槍可唔可以射到子彈?思源之後知道係真槍。

PW4解釋,以上的對話係D4講一句,他就在記事冊寫一句,每句畀D4睇、確認和簽名作實。警方有指引,警誡之後嘅說話係要記錄,紙張要保留,唔會有草稿,相對其他證人口供,可以有草稿,無要求保留草稿紙。控方展示PW4的警員記事冊相關內容。當日@10:20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D4要求睇搜查令,因為不在PW4手上,通知隊員,隨後有人攞嚟,D4睇完表示明白。

主管指示PW4搜房間,由5820看守D4,唔知其他兩人做乜,他們無和D4講嘢,在電腦枱上搵到六部手機,一部iPad,一部電腦,全部檢取做證物,就住證物,再向D4作出警誡,問有無用TG,問電話/iPad/電腦的密碼,均有回答,有紀錄和簽名作實。@12:15 D4 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和簽名。記事冊還紀錄咗在6月12日12:55,PW4再次返去D4家中,檢取一個綠色斜孭袋做證物。

[10:34~11:00] 小休

之後在房內等重點搜查隊到場,因為主管覺得地方大,要重點搜查隊到場協助,搜完D4房間之後,PW4帶住D4,跟住重點搜查隊去搜室內和室外,見證搜查過程。

約18:20,帶D4去落馬洲警署,過程中無作出打嚇氹,去到見值日官,之後PW4發出第二份Pol 153,因為已經相隔幾個鐘,要確保佢知道權利,影印記事冊副本給D4;再去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VRI,去到交畀值日官看守,PW4去準備做VRI。

@21:22 PW4發出第三份Pol 153,因為之後要做VRI。

[11:28] 小休
[12:22] 因為播片的技術問題而延遲

🎥播出VRI,全長約兩小時,播咗約一半。
內容大概:
唔使律師陪同做VRI,警誡之下,講過「淨係去西貢試槍…」,試完槍之後,拎咗一支槍走,之後幾日都係袋喺身,有一日鴻仔在TG揾D4,要攞返支槍,約咗在在新蒲崗俾返佢,槍係屬於鴻仔,只係healer 叫D4拎。

如何組成屠龍小隊,隊員有咩人,唔知真名,形容各人外貌,healer 在10月尾11月初在群組問有無人去試槍,D4與小熊維尼話去,當日搭小巴入西貢,後轉的士,見到鴻仔和另外兩三個唔識嘅人,確認鴻仔係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同一個人,由鴻仔帶領行山,行咗一兩個鐘,去到一處附近有士多的地方,鴻仔攞支手槍出嚟,對住空地射咗一槍,輪流一人試一支,試完鴻仔話有兩把有問題,一把OK,試完槍,執返三粒彈殼,掉咗落海,行返出去,在途中鴻仔攞咗炸彈出嚟試,係一堆粉末,插條引線點火就爆,佢事前無講試炸彈,時序係試槍、試炸彈、掉彈殻。

[13:25] 押後至明日(12/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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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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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播放錄影會面VRI,大概內容:
鴻仔交一支槍給D4,佢話healer話要,但又無叫轉交畀healer,鴻仔有數過有14~15粒子彈,用白色膠袋袋住支槍,D4保管咗個多兩個星期,鴻仔話要返,約在新蒲崗雙喜街附近嘅公園交收,佢話想攞返支槍防身,去將軍澳做嘢,保管期間無用過支槍,無講畀其他人知,一直放在綠色斜孭袋,同healer 講畀返支槍鴻仔,佢話唔好,唔知點解。

接近天光上咗的士,D4、小熊維尼和另一人同車,另一人在坪石邨落車,唔記得小熊維尼在邊度落車,最後D4在新蒲崗落車,去咗富達工業大廈,嗰度係做拍攝嘅工作室,D4有份夾錢租。

食飯時healer 講,在12月8日會攪破壞、堵路,吸引警察到場,有人開槍射警察,相信係鴻仔啲人,D4無回應,無反對,當日無出現,無照計劃行事,因為危險。

11月尾,12月8日前,在TG group keep 住提起,7號講叫聽日準備好,叫去灣仔集合,租咗位瞓覺,healer 有個別通知地點,D4無去,當晚去咗太子飲酒,8號下午先瞓醒,睇新聞知道拉晒,之後無再與屠龍聯絡,佢哋換晒TG ID。

屠龍在荃灣柴灣角街某工廠大廈活動,阿塵涉及嘅柴灣角街就係同一地點,D4過去過兩次,放低遊行嘅衫褲鞋襪,嗰度有伸縮棍和避彈衣,唔知其他人有無上過。

向D4 展示證物:
1. 一部白色華為電話,係拍攝用嘅道具;
2. 一部黑色LG電話,係爸爸嘅,一年前過身,用嚟打機;
3. 一部粉紅色套電話,係媽媽嘅;
4. 一部黑色HTC手機,三四年前用嘅,已經壞咗;
5. 一部白色小米,都係拍攝用嘅道具;
6. 一部銀色iPhone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7. 一部銀色iPad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有警員提供補充問題:
在西貢有另一人試槍,唔知佢個名,身形高瘦,約1.7~1.8米,男子,姆姆哋,戴口罩,30歲以下,講廣東話。

富德工業大廈係D4工作地點,拍攝廣告和宴會,D4係做揸機拍攝,同兩個同學和其他人合夥,對上一次係2020年2月返去,當時營運中,後來有爭執,已經無返去。

放槍嘅斜孭袋在家中,錄色方形,大小約一呎。

TG 用過多個賬號,有:檸檬、John Lemon、黃又藍,其他唔記得,用檸檬同屠龍聯絡,唔記得用邊個同鴻仔聯絡,銀色iPhone 個TG 名係黃又藍,唔係用用緊嘅號碼登記,因為用儲值咭,iPad 係用John Lemon,檸檬係以前用,當時已經無用。

錄影會面在23:27完。

[09:51~10:16] 小休

🔹控方主問 PW4 警員6314 楊立門(音)
做完VRI後,畀藍色DVD給D4和簽收,之後交D4給值日官看管;在2020年6月12日押解D4返去家中檢取綠色斜孭袋,和影相,同日去3C工作室,由其他警員拘捕D5,PW4負責影相,重點留意後樓梯欄杆的一條柱,與指稱D5手機內的一張相作比對。

🔸辯方盤問
D1, D2, D3 無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4 隸屬OCTB A2-2隊,主管係張堃亭督察,其下屬有警署警長47780馮保羅,沙展58438,警員5820,13344,16117 和 PW4,PW4 認識另外兩位偵緝警員16991 和 8561。

PW4稱在2020年6月時唔知道馮保羅有去見彭軍壕,係在2020年尾,A2-2隊開會傾本案案情時,有人提及才知道,唔知詳情。無參與拘捕彭軍壕或黃振強。

辯方向PW4展示P2004,係黃振強在2019年12月9日影的傷勢相片,認識拘捕警員5828,都係A2-2隊,但PW4加入時,他已離開;未見過這些相片,無聽過有人講唔好打到咁,唔好留痕跡。

當日出發前,由張督察畀訓示,指派PW4去拘捕D4,和做證物員,無提過彭軍壕,無講彭已經交代事件,知道有搜查令,可以檢查數碼裝置,有帶備:搜查令,Pol 153,聲明樣本,和警員記事冊。一行7人出發:張督察、馮保羅、58438、5820、13344、16117 和 PW4。

上二樓有PW4、馮保羅、5820、和13344,見到D4瞌埋眼坐在紅色凳上在電腦枱前,PW4叫醒D4,無問過佢嘅精神狀態,從初步對答覺得佢清醒。

根據PW4的記事冊,當日時序:
10:00 作出警誡,有回應
10:20 發出第一份Pol 153
10:25 D4 簽收Pol 153
10:30 做補錄
11:00 補錄完
11:00~11:15 D4 要睇搜查令
11:15~12:05 搜查D4房間
12:05 就檢取的證物作警誡
12:15 做補錄
12:30 檢取證物簽名
15:15 重點搜查隊到場
18:20 離開,去落馬洲警署

律師質疑拘捕和警誡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不在警誡後即時發出Pol 153;無解讀Pol 153 內容;不是每次問答後簽名,而係在最後一次過簽;D4不是在第一時間知道可以修改或增補答案;無在記事冊紀錄每一項程序。指出係唔想D4知道有權利,PW4全部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大概如下:
當日有5名警員入D4房:PW4、馮保羅、5820、帶勞力士錶的警員、和攣頭髮警員;無人對D4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警員入房後,5820即將D4雙手反鎖在後,扣上手銬,強迫坐在藍色電腦椅,被推入廁所,馮保羅掌摑D4面部,講仲扮嘢,你係檸檬,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5820拳打D4 氣門、打肚,PW4用長靴踢D4腰部,打咗約30~45分鐘,警員離開咗,只有勞力士警員看守D4。

一段時間後,馮保羅問肯講未?黃振強已經篤到應一應,勞力士警員用毛巾遮住D4眼和口鼻,拉低頭髮使面部向上,開花灑噴濕毛巾,多次施行水刑,令D4機乎窒息,D4要求食煙;馮保羅恐嚇D4,稱D4為恐怖分子,可以打死D4,吊佢在出面樹上;PW4 拉D4 頭髮起身,問係唔係想玩“滾水淥啫啫”,勞力士警員取出子彈,在D4手上印上指模,馮保羅取出自己的手槍,放在被告手上印上指模,恐嚇話佢搶槍,殺咗佢都得,話同樣事情可以發生在D4媽媽身上。

稱黃振強已經篤咗D4出嚟,唔夠數,只係想搵返支槍出嚟,D4話支槍已經畀返鴻仔,警員用手機給D4睇黃振強、吳智鴻、D5的相,叫D4認住佢哋,講佢哋代號。
幾名警員教D4手槍部件的名稱,要D4記住,畀飯盒佢食,解開手扣,PW4一度同意“解開手扣”。張官問PW4幾時有講過上手扣?PW4改口稱講錯。

去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要被告記住一份稿,黃振強係屠龍隊長,D4係隊員,吳xx畀槍,行山見過D5,去到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時,跟住大綱講,如果唔記得內容可以自己創作,如果在錄影會面中表現良好,可以保釋外出。

指出D4所有招認/簽名都係非自願。PW4 當然全部不同意。

當日由09:50入屋,18:20離開,D4無見過媽媽,D4曾經出房,當時唔知媽媽喺邊,唔同意係唔想D4向媽媽投訴,唔知邊個看守媽媽,唔知佢年紀,唔知現時D4媽媽已經過身。

D4 盤問大致完畢。

[13:30] 押後至明日(1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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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庭上消息,證人之中有臥底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