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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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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四名控方證人,此部分為PW3作供的部分。

PW1作供按此👈🏿
PW2作供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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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偵緝警員13345劉致豪(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3於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1日是為旺角警區重案組第2隊的成員,後被委派為負責處理相關的證物。能認出被告陶為當日的AP7 。

📌辨認證物
於2019年11月11日1320時,有警員將本案的證物交給他。

控方請PW3憶述檢取證物的大小、材質與特徵等,並讓PW3辨認證物P4-P6(此時為PP4-PP16)。
PW3同樣費力地憶述證物特徵,包括14件證物加2份文件(羈留通知書及會面記錄),PW3最後確認所有證物皆為當天檢取的,相信這些證物不曾被調包、干擾過。

值得一提的是,PW3在庭上曾指出證物中有一支「細細樽,樽身有啲黃色嘅」萬能膠,惟控辯雙方從沒透露過有這樣的一項證物,因而最後亦無法供給PW3辨認。


📌有關處理證物的過程
PW3指出,案發當日同時間有20名被捕人士的證物被交給他一併處理。

同日1700,PW3在旺角警署9樓中俗稱「大房」的房間內用重案組的相機為證物拍照。PW3先把屬於重案組的記憶卡插入相機,然後在一張A4白紙上寫上被捕人士的姓名,影這張紙後便為證物逐件拍照。PW3需將一把間尺放在證物旁以顯示證物長度,然後拍照。PW3期後把拍攝內容燒製成2隻全新的光碟,包括一隻主碟及一隻工作碟。PW3表示自己有檢查拍下的照片,期間所有器材包括記憶卡、相機、電腦均運作正常。

PW3強調沒有為被告本人拍照,法庭把PW3為證物拍下的14張照片列為證物P17。

PW3補充,處理證物的程序包括把每一件證物獨立放到證物袋、填寫證物標籤及在標籤上簽名、以釘書機把證物標籤釘在證物袋及釘封證物袋等步驟。

於2019年11月23日1133時,PW3將證物交到旺角警署的證物室;同月27日1855時,PW3將2份文件證物交到旺角警署的證物室。

✏️辯方盤問

展示辯方證物D8,是為寫有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姓名及編號的紙張(因匿名令而要PW3寫在紙上,但從昨日審訊已知該警員編號為14079)

📌PW3有否為被告拍照
辯方指出PW3的書面證供中曾提及其有為被告拍照,但在庭上卻說沒有。PW3澄清他在書面證供中是寫自己曾協助把被告的照片燒錄成光碟,並不是為被告拍照。

📌收取證物的方式
PW3澄清收取證物的過程為: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PW2)與PW3逐樣證物交收,PW3有一個大證物袋,他逐一接收後把證物放入證物袋,在紙條上寫上被捕人士姓名,把紙條放入證身袋中,用釘書機釘封證物袋(臨時直播員按:即係PW2有一大證物袋,逐件證物抽出交比PW3,PW3把證物放到另一大證物袋,PW2自己個大嘅證物袋無交比PW3)。期間有20名警員把20名被告(包括被告)的證物交給PW3,PW3以此方法逐一接受最後20袋證物。由於PW3相信一名警員處理一名被告的證物,因此PW3相信該支萬能膠是屬於被告的。

📌處理證物的方式
PW3同意他沒有在書面證供及記事冊內詳細描述他處理證物的步驟,包括:

1.自2019年11月11日1700時起為證物拍照的過程
2.翌日0600收工時,把20袋證物鎖入旺角警署重案組辦公室的兩個鐵櫃內並上鎖的過程
3.同日1100-1200再次上班時,從鐵櫃取出證物作處理,並於同月23日將20袋證物分批交到旺角警署證物室的過程

PW3同意上述過程歷時頗長,但由於保管證物是他的工作,該鐵櫃在處理證物期間亦是歸他管理,因此他不需把從鐵櫃存取證物的過程仔細記錄,除非之後需要把證物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否則都不需要做出相關記錄。

PW3同意不能確定於其休班時有沒有其他人干擾證物,亦不知道存放證物的鐵櫃是否只有一條鎖匙。

PW3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在討論後決定不傳召PW4上庭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啊~(燦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PW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據悉控方沒有相關陳詞,此部分為辯方的結案陳詞。

PW1作供按此👈🏿
PW2作供按此👈🏿
PW3作供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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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就著拒捕的控罪
辯方指法庭在考慮PW1拘捕被告的情節時應加倍小心考證,辯方認為PW1並不可靠。
理由是PW1多次在庭上說出在書面證供及記事本均沒提及的新口供,包括警方到達現場時有人說「走啊!有狗!」(書面證供僅為「走啊!」)辯方質疑PW1是為了合理化自己思疑現場有非法集結的說法才添加「有狗」的整個環節。

PW1在證物D3播放後被問及花槽會否遮擋其視線時,才第一次提及被告有跳上花槽,亦不能證明視線為何沒被阻隔。

對於被告的特徵及傷勢,PW1不知被告有否戴手套、眼鏡等,對被告傷勢亦沒有留意。惟PW2已證明被告的傷勢明顯,PW1理應不需仔細留意便可發現。

✏️裁判官的回應
就著「PW1思疑現場有非法集結是否合理」的議題上,裁判官指出警隊條例第54(1)條,賦權警方對任何可疑人士進行截查及合理時間的拘留調查,表示法庭不明白被告拒絕合作一舉如何證明他沒有意圖拒捕。辯方則引用案例FACC19/2004(見文末),說明終審法院裁定警員在判斷有沒有基礎以非法集結展開拘捕時,除了有合理懷疑外亦需看被截查者當時有否合理辯解。
最後,辯方同意警員有權截停被告,惟被告在聽到「警察!咪郁!」後,有可能未及反應警員是在叫喚自己時已被扑跌,並非有意圖拒捕。

📌就著PW之間證供的矛盾
辯方指出PW1與PW2證供亦有多處矛盾,包括搜查被告的位置、PW2到場時被告還有否掙扎的情節描述,均不一致。

而PW2證供亦有不合理之處,包括藍色斜揹袋有否離開過被告,被告在雙手反鎖下如何能把斜揹袋橫掛在頸上之口供均證物D7所顯示的不符。PW2又突然提及關鍵證物,即從被告袋中搜出的八達通和學生證,但又沒有將其列作證物。而PW3說證物有萬能膠,PW2又不曾提及。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不接納PW2為可靠證人。

📌就著其餘兩項控罪
辯方引用案例HCMA293/2000(見文末),指出非法用途需局限在梁有勝案的三個範疇:包括束縛他人,侵害他人身體及侵入處所。現場環境證供薄弱,控方不能證明被告有破壞行為或意圖作出破壞行為,案發地點亦沒有可見的損毀、塗鴉,證明被告如何非法使用相關物件。警員僅依靠傳聞證供(電台資訊)判斷案發情節,舉證薄弱,懇請法庭判其餘兩罪不成立。

延伸閱讀:

1. FACC19/2004的判案書按此。見第59段
2. HCMA293/200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2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承認事實
(1) 警員18104從D2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黑色口罩、2件黑色T恤、1部iPhone、2張八達通、1張SIM卡、1條長褲、1把紫色遮。
(2) 警員18104從D3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白色口罩、2個藍色口罩、1對黑色手套、1部iPhone6、1個黑色背囊、1把黑色縮骨遮。
(3) 警員為D2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15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1-4)及P3(1-14)(16)。又為D3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7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5-8)及P3(17-23)。
(4) 2020年1月29日1200至1300時,女偵緝警員12034於互聯網網頁「hkbusueb」上發現一段影片,網址為「 https://www.instagram.com/p/B4SLJ7blZdC/?igshid=5iztgzghwila 」。
警員將片段下載,完整燒錄至光碟內。
(5) D2及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1-8) 相簿
P2 浸大編委影片
P3(1-23) 相簿 *辯方反對第15張相片呈堂,故以紙覆蓋
P4 承認事實

==============

審訊[1/3]

傳召控方證人PW1 督察21982譚俊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5(1-7) 影片截圖
P6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7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8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背景
PW1現任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案發時為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著防暴裝當值中更,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緊急情況。晚上8時48分,PW1的小隊巡邏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指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有50多人聚集設路障。小隊遂於52分連車隊出發,沿彌敦道北行。

PW1當時坐指揮車車頭乘客位,臨到登打士街時,望見馬路上、中線近行人路位置有30人聚集,正投擲雜物出馬路。PW1立刻透過通訊機,命令隊員上前追截。聚集人士分兩批沿彌敦道跑走,一批往北,另一批有約10個,往南。這批人中,有一男一女拖手而行,見警車到,便加速跑上行人路方向,一路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PW1落車展開追截,起初落在左後方,與兩名人士相隔15米,期間不停叫「警察,咪走」。PW1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追上他們,用手捉實男子背囊,一秒間遭他轉身、出拳,打中膊頭及頭部。PW1後退數步,用警棍打向男子右半身,並用手捉住他,男子不斷嘗試掙脫。

糾纏期間,二人到達咸美頓街(PW1於庭上兩次誤稱為威靈頓街)路牌下,同行女子忽用身體擋在二人中間,近距離、雙手高舉過肩並施力,大叫:「走呀!走呀!」男子得以向後跑開,但隨即回頭,將女子拉出PW1控制,因而再被捉住。

20到30秒後,警長54256聞聲而來、協助控制,他和PW1均有使用警棍。警員14528及警員88150亦到場。追截過程中,PW1曾命令這對男女「唔好再郁,如果唔郁嘅話就唔會再使用武力」,也有警員命令他們趴在地上、否則繼續使用武力。到此階段,兩名人士合作,慢慢坐下。PW1著他們靠牆接受搜查,搜查由警員18104及女警17517處理。此後PW1曾短暫離開現場,以作指揮工作。晚上8時54分左右,警員將這對男女(連同另外一名被捕人士)帶上警車。

📌認人
PW1憶述,當日男子穿黑口罩、藍T恤、黑長褲、背紅背囊;女子戴黑鴨舌帽、口罩、穿灰長袖T恤、黑下裝。

兩位被告於庭上被認出。

💁🏻‍♂️主控於PW1前播放影片,多次停下畫面著他認人。裁判官不滿,認為法庭熒幕模糊,導致畫面不清晰,疑惑控方為何不做截圖或安排更好的器材。)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1盤問問題稿

PW1肯定自己的記憶清楚無誤。他憶述,當晚有50人聚集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他們把橙色垃圾桶等雜物丟出馬路,在小隊到後逃跑。其中,本案兩位被告「拖住手喺馬路跑上行人路,唔係跑一小段路,而係全速向前奔跑」,人群更「好似摩西分紅海噉行開晒」,令他印象深刻,亦令這對組合易於辨認。

在追截過程中,他捉住D2兩次,但兩次對方都鬆脫。辯方確認,他除了「警察咪走」和「合作,如果唔係就打你」外,沒有給予被告任何口頭警告,在現場亦從未正式對被告警誡及告訴他們「懷疑」干犯何罪。

辯方遂用警察通例29章中的武力使用指引,挑戰PW1使用的武力不符合合理水平,因而其不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但辯方提供的文件模糊,被迫先處理另一部分問題。

辯方轉而詢問,PW1是否知道兩位被告曾多次要求看醫生,PW1不知。被問及為何甫下車便拿著警棍,PW1解釋,在「當時嘅社會環境,拎住一支警棍、等有機會隨時使用,係合理嘅」。他又闡述自己判斷需要用警棍的理由:D2剛襲警,又擺動身體,動作連續,有機會繼續反抗。

另外,當日另一名李姓被捕人士的行蹤、有無小隊曾在案發地點附近施放催淚彈,PW1一概不知。

==============

審訊[2/3]

本日完成PW1作供,並傳召PW2警員18104,為D2拘捕證人。

📌辯方指出己方案情:
彌敦道馬路於案發時無50人聚集;
兩位被告在被捕後屢屢要求看醫生,但直至翌日凌晨才獲送至廣華醫院;
📌並從控方交予的未使用物料中抽出一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片段顯示了案發當天,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北行車線的狀況。
審訊[3/3]

傳召控方證人PW3 女警17517史穎珊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3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案發時於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著防暴裝當值。案發時,她與隊員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掃蕩,聽見咸美頓街有人呼叫支援。她轉入該處,望見譚督察與抱著D3的D2,偕警員18104上前支援。

📌拘捕過程
調查時,PW3負責同性的D3。譚督察敘述案情,其中提到他目睹有人聚集、D2用手打自己、D3用身體障礙拘捕。PW3就此事向D3發問,對方無回應。晚上8時54分,PW3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阻差辦公,向D3宣佈拘捕並作口頭警誡。

在現場,D3背囊中被搜出雨傘、面具、口罩和手套。在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後,PW3再作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D3遭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後被帶往拍照、打指模,凌晨40分被交給值日官。

PW3指,D3全程沒提出要求(如需看醫生)。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3-4盤問問題稿
(*直播員註:女警17517史穎珊作供真實性成疑,早有前科。詳見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9302 。)

PW3供稱,自己下車時見50人聚集於登打士街路口,但同時有人在Neway外,自己便先走到該處,叫人離開。辯方質疑:「點解喺馬路啲人你唔掃蕩,你去掃蕩行人路嘅人嘅?」她以自己較近Neway解釋。

PW3的口供中記錄,譚督察(即PW1)曾指路口有30人聚集;辯方詢問,譚督察有否說過,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的人數為「100」?PW3先說不記得,後說沒有,並重申自己觀察到約50人。

辯方亮出閉路電視片段,著PW3留意人群。畫面顯示,在登打士街口聚集的人似無50個;有人過馬路後,更是遠低於十名。第一架警車到達時,馬路上只有兩、三人。PW3坐的警車到時,整條行車線上簡直已無人。辯方指出,當日根本沒發生「PW3落車後,有50人由彌敦道登打士街跑向南面」之事,PW3世紀沉默20多秒,答曰沒印象。

她又認為,被捕人士有否要求看醫生是「重要的」,但「沒需要記錄」;稱當天被告沒有要求看醫生。辯方最後提出一條關於油麻地警署的問題,裁判官協助釐清,發現辯方案情中提及兩位被告稍後被帶到油麻地警署。辯方隨後強調己方案情,即:被告在現場同警署最少三次要求看醫生,並提議PW3沒有指出真相、警員在現場無作拘捕、在作會面記錄時才說出拘捕罪名。


控方覆問

PW3澄清自己沒帶過兩位被告到油麻地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長54256韓國基(音) 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為第二名到現場、曾用警棍打D2的警員。辯方詢問其使用武力的基礎,PW4表示,見到D2伸出雙手打譚督察,而「同事俾人襲擊,用武力,啱」。因認為同事已在受襲,他從未考慮口頭勸止D2。

PW4的口供中稱,自己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時,望到「上址有100人聚集」。辯方以閉路電視片段,反駁這一說法;但PW4反覆質疑片段來源、真實性,終被裁判官制止:「唔使講咁多,你有記憶㗎嘛,你都唔使靠條片啦。」辯方進而指出,PW4不承認片段,是因要找藉口,使當天警員拘捕被告、使用警棍的行為變得適當。

辯方播放浸大編委影片,標出PW4以警棍打被告的每一記。PW4否認其中一下,聲稱是「平衡動作」。辯方又問及PW4與D3的身體接觸,最後指出正是因為PW4過分對待D3,才令D2與自己有肢體碰撞。
(*這部分的詳細內容請看問題稿。)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D3並非如PW4所說的,「用雙手推譚督察心口位置」,乃是用雙手圈向譚督察揮棍的手,阻止其揮棍打人。至於D3的「走呀」、「走開呀」之類句子,是在督察捉住她、她被PW4揮棍打中後,才叫出。「其實個情況就係,D3俾你同譚Sir打到、佢腳軟,坐咗落地下,然後D2就攬返住佢。」


控方覆問

PW4澄清,自己對事發過程的記憶,曾靠翌日回看短片加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襲警 #阻差辦公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3]及[2/3]
審訊[3/3]
📄PW1盤問問題稿
📄PW3-4盤問問題稿
==============

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直播員按:天冷,手足緊記添衣;歲寒知松柏,共勉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0745 現場逾10人排隊
0805 逾20人
0820 開始放人上8樓排隊
0859 開始派飛,
0900 公眾14張正庭飛派發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0938 開庭
高官提醒表格*內死亡時間可以填寫約數,及其他表格內細節可根據陪審團取決的證供填寫「不詳」
另提醒1245時會有午飯提供,陪審團可繼續商議至有共識為之

0942 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 - - -
*表格**,即香港法例附例第504C章《死因裁判官(表格)規則》表格12:《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法庭作出廣播:
陪審團現在開始放午飯
公眾人士及傳媒亦可先午膳,1430再返嚟等候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502 保安宣布大家可以預備進庭
1510 開庭,陪審團提出2項疑問

問① 有冇任何市民嘅證供提及過知道或唔知3樓矮牆外係中空?
問② 鄭博士提及到梓樂墮地位置與牆相隔1.3米,陪審團想再了解從邊度度到邊度得出1.3米?

答① 第30名證人崔先生(即白色cap帽市民)提及過佢住咗喺嗰頭好耐,所以佢知道
答② 鄭博士指佢透過證物C44及C45照片推算出梓樂墮地位置

跟進問① 咁係量度梓樂嘅頭?腰?定其他位置?
答:建議睇返C44 C45相,最接近石牆位置可能係頭、腳、或者膝頭

高偉雄得悉陪審團有意再睇片,約長30分鐘。並詢問陪審團今日內能否達成裁決?
陪審團透露「依家係專家證人證供同結論徘徊」

高官提醒陪審團三點:
① 陪審團只需要就表格的5個項目達成裁決
② 陪審團接納或唔接納啲咩證供*完全*唔需要話俾死因裁判官及任何人聽
③ 5個項目就算未能達致一致裁決,達成大多數裁決亦可。而只有第4項(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需要彙報裁決比數。

高官會於1600時再問陪審團有否結論。另外提到唔希望俾壓力陪審團,但根據法例禮拜日死因庭唔會辦公,會安排陪審團乘車到高院休息待禮拜一再續。

1523 陪審團退庭商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625 保安叫大家預備進庭
1629 更正:非公開聆訊
1639 非公開聆訊結束
1659 可以進庭
1701 開庭,高官補充剛才問①關於市民證人證供,梓樂爸爸曾作供指主要行2樓面向富康花園的行人路,甚至唔知2樓有高層低層之分。

陪審團現正商討裁決,法庭會於1800時再召大家返嚟彙報進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805 預備進庭
1807 開庭
陪審團表示討論已到尾聲,高官指示1930時會召大家彙報進度
1810 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939 預備進庭
1954 本死因研訊完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經陪審團商議,裁定梓樂死因為:
【存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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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2:《研訊的裁斷》
1.死者姓名(如已知):周梓樂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頭部受傷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時間:2019年11月4日約凌晨1時
地點: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A
情況:從高處墮下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陪審團裁決不一致,以4:1達成存疑裁決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2019年11月8日於伊利沙伯醫院
(2)死者的姓名:周梓樂
(3)性別:男性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不適用
(5)出生日期及地點:1997年8月13日,香港
(6)職業及通常地址:大學學生,地址將軍澳富康花園(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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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建議
致停車場,即威訊控股有限公司
建議① 更新停車場閉路電視
自動實時設定,以避免盲點

建議② 3樓矮牆加設欄杆之類
作警示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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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證物C22-28(梓樂遺物):歸還父母
C1模型:由警方保管
C1模型照片:法庭存檔
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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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感謝陪審團29天的協助,將括免再傳召為陪審員8年。

高官另指梓樂年青有為,對佢離開非常之難過。又指其實已經差不多接近真相,如果CCTV固定或轉動時間慢幾秒,可能就可以見到真相。

希望父母從時間減輕傷痛,並能互相支持。有唔開心記得同對方講、或者向朋友傾訴。祝二位身體健康。

特別多謝咁多位經死因庭及梓樂爸爸呼籲後作供嘅市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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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媽媽及義務急救員曾朗軒晤記者
周媽媽向傳媒朋友致謝後繼續由周爸爸回應傳媒提問。

周爸爸覺得真相仲爭少少同埋好多謝陪審員。想同阿仔講聲「我地盡哂力啦」,睇下將來有冇可能個真相再浮多啲;而死因存疑未是預計之中,會尊重返陪審團的決定。周爸爸希望可以好好休息一排先再諗。

曾朗軒不認同高官說講「好接近真相」,認為消失的8秒內可以發生好多事,甚至每一秒都可以發生好多事情。另外斥責警方事發後記者會講大話又多次更改說法,亦好質疑警方到底有冇盡力去調查事件真相。希望大家俾啲時間周家消化今日嘅裁決同埋俾佢地休息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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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想借本頻多謝當晚嘅義務急救員,好感激佢當時臨危不亂,相信梓樂會因為佢嘅急救而得到舒緩。縱使最後梓樂嘅天父爸爸帶左佢番天家,義務急救員所做嘅絕唔會冇意義。最後,希望周爸爸媽媽及眾親友保重💛
補回1月8日刑期覆核的詳細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
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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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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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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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警長D(下稱D)

D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0,其身在駱克道與菲林明道附近,在通訊機得知HSBC比人進行緊破壞,後前往現場,約2-3分鐘到達軒尼斯道及盧押道附近,見到有大量人群(在近軒尼斯道的東行線),並有人大叫「有鬼」「有黑警」,有人在起哄。D繼續向HSBC方向行,到達上址後,見到有人在推撞,其中一名身穿灰衫(有帽灰色外衣),黑長褲,並有口罩。其後,D嘗試制止其在現場與其他人推撞,並表露身份「警察咪郁」,以制止其行為。然,灰衫男沒有理會其指示,繼續反抗,繼續在現場手舞足蹈,與其他人推撞。D便嘗試制服,有其他警員到來幫手,最後成功制服。

本身到達現場是因為岩岩有破壞事件發生,要調查。

主控希望釐清「反抗」,D表示即並其手舞足蹈,抗拒被控制

D續稱在未有其他警員前,有其他人幫手,包括警員E,他有幫手停止其行為,控制其在地下,但現場太混亂,唔記得還有其他什麼人。

當時灰衫男被控制在地上時還有反抗,由於當時未有時間上手扣,其手腳仍能活動,在揈手揈腳,最終才被合力制服在地上。

及後,現場變得混亂,還要處理其他滋事人士,混亂是指有人掟嘢,水樽及石塊。D需要在現場做全方位戒備,只知道當時唔止制服一人,而被制服人士全帶到HSBC內,D把灰衫男交給警員E。D見不到E如何處理,其後在HSBC才見番灰衫男。當時他已被警員E及F控制在地上。D有與警員F講灰衫男之前做左啲咩。

D第一眼見到灰衫男距離5-7米,當時灰衫男身在HSBC門口。

(主控向D展示相片)

在睇相後,指出灰衫男相中位置,而由於D站在行人路位置,相中影唔到,但差唔多影到,在相中「星火」字外的行人路。當時灰衫男面向盧押道,D當時看不到其正面,只睇到側面,灰衫男不是靜止不動,有「郁黎郁去」,但大體都是面向盧押道。

當D嗌「警察咪郁」時,D已行到其右邊身旁,一個能接觸的範圍。確實為衫衫男的右後方。

D認出灰衫男即庭中D3。

D並沒有與D3回警署。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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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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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並無對D盤問
D3辯方律師開始盤問

辯:加入警隊超過20年
D:係

辯:只有1份警誡供詞
D:我地個部門冇記事冊

辯:警誡供詞係唯一書面紀錄,已書寫所有發生的人及事,內容準確真實
D:係

辯:2020年1月1日至今,有處理其他刑事案件及其他嫌疑人?
D:有

辯:2020年1月1日是便裝?
D:(禁制令內容,描述當時其衣著)

辯:有冇裝備?
D:有配備警棍

辯:有冇委任證
D:有,但因為喬裝,所以冇戴住

辯:你嘅打扮是為了一般人不能得悉你係警員
D:係

時段:遊行進行中

辯:HSBC對出時車行的行車路,企滿人,聲浪嘈吵
D:係

辯:玻璃門已經爛左
D:冇留意

辯:通訊機話有人破壞緊銀行
D:係

辯:冇提及係黑衣人
D:只知係有啲人

辯:見唔到破壞事情
D:見唔到

辯:作供時講「我地」,有其他同事?
D:大型行動有好多同事參與

辯:有幾多人一齊
D:自己一個,因為唔想咁突出

辯:其他警員都係咁喬裝,如何辨認警員
D:認得樣,本身認識嘅

辯:當時行車路上企滿人,唔止係黑衣人,仲有各類人
D:係,但大多數係黑衣

辯:行人路,馬路上都有人
D:兩邊都有大批人聚集

辯:「有鬼」「有黑警」唔係遊行嘅口號
D:唔係

辯:有人嗌「走阿」
D:係

辯: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距離5-7米
D:係

辯:第一眼望到被告喺左邊
D:唔係,右邊

辯:被告面向HSBC
D:少少,因為佢係側身

辯:被告面向馬路方向
D:大致上係

辯:盧押道喺後面
D:係

辯:咁你應該係喺左邊
D:因為佢有郁黎郁去

辯:當時佢面上有冇傷
D:應該冇

辯:如何糾纏
D:同人攬埋一舊

辯:同咩人
D:有啲係同事

辯:被告身邊嘅可能係遊行人士,或者破壞HSBC嘅人
D:有可能

辯:糾纏其間,被告唔係正面面向你
D:唔係

辯:被告唔係走向你方向
D:唔係

辯:供詞中有寫「被告狀似推開其他人離開」,其中並沒有提及「其他人」可能是警員或者遊行人士
D:係

辯:佢係想離開
D:離開唔貼切,係推開其他人

辯:「狀似推開」唔係「糾纏」,「推撞」
D:當時狀況介乎推開與擊打

辯:「狀似推開」,「糾纏」,「推撞」,「擊打」呢4種動作好大分別
D:立場上都係差唔多

辯:書面供詞中冇提及「擊打」,「逃走」。
D:沒有

辯方向D指出被告當時並沒有糾纏,推撞,或擊打
D:唔同意

辯:步近被告,即係移動中,但目光有鎖定左佢
D:係

辯:你前進緊,被告都有
D:同意我有前進,被告亦有郁動,有向前移動少許

辯:喺嗌「警察咪郁」果陣,同被告嘅距離?
D:邊行邊講,正接近佢

辯:D喺被告嘅右後方,佢有擰頭
D:佢冇

辯:幾時有眼神接觸
D:可以講係冇

辯:被告可能係聽唔到?
D:講過幾次

辯:供詞寫「我馬上向前嘗試制止被告,並開口大叫警察咪郁」,睇唔到有講幾次
D:係,但正常要制服佢,所以會有講幾次

辯:接近被告嘅目的係懷疑佢同破壞有關?
D:係

辯:唔知被告曾做過啲乜
D:唔知

辯:正常調查係搜身,搜袋
D:當時情況唔容許,被告有反抗,而且現場環境混亂

辯方向D指出當時被告已行到馬路
D:唔同意

辯:制服被告嘅過程
D:徒手控制其在地上

辯:被告有冇武器
D:冇

辯:有冇按佢個頭喺地度
D:冇按頭,正常係按膊頭

辯:面有冇掂地
D:應該有

辯:後來E有過黎幫手
D:係

辯:係咪你同E一齊去HSBC
D:唔係,交左比E就處理其他事

辯:隔左幾耐先去HSBC
D:唔記得

辯:入到去果陣已經上左手扣
D:係

辯:你有冇同E,F講嘢
D:有同F講嘢

辯:講左啲咩
D:交代被告有份喺出面反抗

辯:F唔知被告為何被捕
D:唔知F知唔知

辯:點解同F講
D:因為佢控制緊

辯:目的係讓F宣告拘捕?
D:果陣應該已經開始左調查

辯:你同F果陣講左幾耐嘢
D:10-15秒

辯:你冇向被告作出查問,冇展示委任證,冇宣向拘捕,冇搜身或者袋,咁F有冇
D:冇留意F有冇做

辯:當刻被告是否受到控制
D:唔知,因為佢仲郁緊

辯:HSBC外有警員守在出面,目的係唔比人任意闖入?
D:係

辯:入得去嘅人就只會係警員或者接受調查嘅人
D:正常係

辯:有冇第三種
D:冇留意

辯:HSBC內比外面安全
D:係

辯:咁果陣點解唔向D3調查
D:有其他嘢做緊

辯:唔知被告有冇與破壞有關
D:唔知

辯:係由F宣告拘捕
D:事後知,差唔完左行動

(辯方播放cctv,由於有屏障,旁聽席未能睇到相關情況)

辯:在16:43:20有3個人進入螢幕,其中灰衫面向天,之後被反轉面向地

D能確認灰衫係被告,但唔確認另外2人係唔係E及F

辯:見到有個上完手扣後走左
D:踎左喺度

辯:16:43:29 左邊果個單膝跪喺被告近頸位置
D:果個唔係我

辯:右邊果個幫被告上緊手扣
D:相信係

辯:16:43:54 單膝跪果個繼續跪緊
D:係

辯:右邊果個離開左
D:相信係

辯:你向F交代事件距離眼前一幕不遠
D:大致係,印象中係緊接

辯:被告之後被移至近ATM,你地嘅交代係喺而家個位置定移左去ATM果陣
D:而家

辯:16:44:55 被告雙腳有微微提起過
D:係

辯:冇其他郁動
D:冇

❗️❗️警暴情節注意❗️❗️

辯:16:45:11有人揮動棍狀物2下,果個人係你黎
D:係

辯:係咪用棍打緊被告
D:唔記得,果陣係叫佢做雙腳提起交叉的動作

辯:你係睇唔到定唔記得
D:應該係有使用警棍,只係想佢做。番個動作,因為喺人體結構上,當佢交叉雙腳後會較難反抗

辯:咁同用警棍擊打佢有咩關係
D:唔同意係擊打,只係叫佢做番岩岩講嘅動作

辯:你同意過有揮動警棍,咁揮向邊?
D:揮向佢嘅方向

辯:有冇接觸到被告
D:冇印象

辯:點解揮動
D:使其服從指令

辯:即係要掂到被告
D:唔一定

辯:但被告面向地,唔會睇到你揮動棍
D:唔肯定

辯:被告睇唔到你揮動,如果唔接觸到,又點使其服從
D:有聲

辯:FaFa聲?
D:擊中其他物品嘅聲,揮動警棍嘅效果係話如果唔服從指令會使用武力

辯:被告有乜郁動
D:呢個係律師嘅睇法,我唔同意

辯:有冇踩佢
D:冇

辯:16:45:18 你同F交談約2秒
D:大約

辯:2秒講到啲咩
D:呢個人有份喺出面反抗

辯:之後走左,冇時間講下一句
D:係

辯:冇同F講被告與HSBC案有關
D:果陣冇

辯:相信同事之後會調查
D:係

辯:從來冇向被告查問
D:係

(辯方讓其觀看另一個鏡頭的cctv)

❗️❗️警暴情節再次出現❗️❗️

辯:喺16:45:02-16:45:13影到較清楚嘅畫面係你向被告揮動警棍
D:係

辯:有擊到被告
D:唔記得

辯:咁你睇唔睇到
D:睇唔到

辯:你仲有用腳踩多兩下
D:只係使其服從指示

辯:即係冇其他方法令佢服從?
D:教堂話「痛楚使其服從」

辯:透過腳底觸碰被告使其感到痛楚使其服從?
D:總之要令佢做個動作

D唔認同係踩,只係腳底施壓落被告腿部

辯方向D指出在HSBC內被告沒有反抗
D:唔同意

辯:上左手扣後,除左小腿微微提起,冇大幅道郁動
D:係

辯:呢個階段被告冇反抗
D:唔係

辯:冇需要用警棍或踩使其服從
D:唔同意

辯:冇打算向被告作出任何查問
D:唔適合

辯:從來冇打算
D:如果有空間,我會做

辯方指出儘管到HSBC,有空間,都冇查問
D:唔同意,出面有好多嘢做

辯:有同F講被告反抗你
D:係

辯:冇講與HSBC破壞有關,而要作出調查
D:冇講

辯方指出D冇嗌過「警察咪郁」
D:唔同意

辯方指出D係從被告右後方直接推其落地下
D:唔同意

辯方指出被告喺被制服過程中冇激烈反抗
D:唔同意

辯方指出D第一眼見到被告,係離開緊現場,冇同其他人糾纏
D:唔同意

辯方指出今日所講嘅「糾纏」「推撞」「擊打」係今日喺庭上臨時作出黎
D:唔同意

(辯方給D睇控方unused material截圖)

辯:相中灰衫人係被告,佢從HSBC出黎時,面上有傷,右邊面頰有痕,有瘀傷,係喺你制服過程所造成嘅
D:唔同意

辯方指出下列辯方案情:
1. 當時事發喺馬路上
2. 被告冇反抗
3. 冇要求被告提起腳
4. 有用粗言穢語鬧被告
5. 用力踩被告屁股

上述D皆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棍有打到被告
D:同意

辯:當時你話冇印象
D:睇到片所以勾起記憶

辯:被告是否與HSBC被破壞有關,從來冇向任何警員講要調查
D:係,因為正常警察都會做

辯:除左F,冇其他人知點解要制服被告
D:E會知,因為係一齊制服

辯:有冇口述予其他警員
D:冇印象

辯:交代左10-15秒?
D:係

辯:睇完片,得2秒
D:好短,總之同我頭先講嘅說法一致
(直播員表示黑人問號中,佢到底講緊乜,乜都總之)

辯:即係記錯?
D:差唔多時間

辯:你唔同意傷痕係喺HSBC內造成?
D:唔清楚

辯:被告嘅傷會唔會係喺HSBC內造成
D:唔知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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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呢場盤問係警暴同警謊嘅記錄,真係聽到一頭霧水,同o撚左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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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警長E(下稱E)

E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3,E到達HSBC門口,看到D與一名男子糾纏,D不斷大聲咁講「警察,警察」,然後就幫手控制該名男子。E用右手「鏈」住其頸後方,用左手捉住其左手,試圖將其控制在地上。

現場環境混亂,有市民與隊員發生衝突,有啲水樽及硬物,從人群方向丟過去,所以決定將男子搬到HSBC。

該男子身穿灰色外套,黑色長褲。

當主控問到如何糾纏,E回應「D叫佢咪郁,佢不斷掙扎,可以用手舞足蹈去形容」,最終成功將其控制在地上,其間隻腳不斷向後踢,隻手依然對抗中,嘗試擺脫其控制(故E須維持力度去控制),當時控制途中,就見到F,便一齊控制,並上膠手扣。其後E把該男子交予F。上手扣期間有與F講出該男子的情況,才出去幫手。E在庭上指認出該男子為D3(下稱D3)。

E在把D3交給F後,便沒有再接觸D3。其後才發現左手流血,然,在交D3予F之前並沒有。在看醫生後,醫生話係由玻璃造成的裂傷,傷口約10mm,有縫針。講不出如何整到,只知處理完D3便傷了。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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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沒有盤問。
D3盤問開始

D3:冇記事簿?
E:沒有

D3:書面口供係唯一書面紀錄
E:係

D3:加入警隊3年幾,處理過不少嫌疑人,能確定記得幾多都寫在口供上,並且真實,準確?
E:確認

D3:收到電台通知,HSBC被破壞
E:係

D3:第一眼見到D3已經與D有拉扯?
E:係

D3:有冇聽到「有鬼」,「快啲走」
E:聽到「死黑警」,因為呢句好深刻,但聽唔到上述句子

D3:D3當時灰色上衣黑色長褲,有冇戴黑口罩
E:冇留意(後改口:有)

D3:供詞中寫D3灰色外套,黑色長褲,黑口罩,手拎著雨遮
E:係

D3:如何拎住雨遮與D糾纏?如何控制?
E:嘗試用手捉住D3的身體,但成不斷左右搖擺,使其不能捉住。見到D嘗試控制,但控制唔到,先去幫手,唔算心急

D3:知唔知佢地糾纏左幾耐?
E:唔知

D3:點解冇在供詞提有嗌「警察警察」
E:寫漏左

D3:重唔重要?
E:重要

D3:但寫漏左
E:係

D3:D講當時係徒手,但你見到佢拎遮,會唔會有幾個人的動作,從而混淆?
E:係見到D3

D3:有冇搵番把遮
E:冇

D3:有冇同其他隊員講,出去搵番把遮
E:冇

D3:會唔會真係有混淆
E:唔會

D3:你唔知與D糾纏前,D3做左乜
E:唔知

D3:你唔知D為乜截停D3
E:唔知

D3:D冇講過點解截停被告
E:冇

D3:幫忙控制D3落地下,係咪按其頭落地下,塊面係掂地下
E:唔明問咩,唔清楚佢塊面

D3:咁頸呢
E:唔清楚

D3律師向E指出:你同其他警員用力按D3個頭落地下
E不同意

D3:D去左邊
E:唔知

D3:入HSBC時,D3面向天,入到去將佢反轉,然後上手扣
E:唔係

D3:拖佢入去?
E:唔係

D3:抬?
E:D3起身,由我押解入銀行

D3:點樣?
E:佢不願意之下,冇用力唔行路,要用力推佢入去,用左手捉住手,用右手按住其頸後方

D3:有左F嘅協助,都係咁押解?
E:喺入去嘅moment,地下好多玻璃碎,D3激烈反抗,一度鬆手

D3:D3扒喺度上手扣,面朝地
E:係

D3:其後離開左,相信D3已受控制?
E:係

D3:離開時,D3已停止掙扎?
E:係

D3律師向E指出:
1. D,E在制服期間都冇講過「警察」
2. D並無與D3糾纏
3. D從D3後方將其推倒
4. 有警員將D3面部壓在地上
5. D3在地上沒有大幅道掙扎

E一律不同意

D3展示相片予E,顯示D3有瘀傷,並指出是被制服時所做成。
E不同意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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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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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警長F(下稱F)

F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645,當時在HSBC中協助E控制灰色衫深色長褲的男子,即D3。將其控制入中心,並使他趴在地上,期間D3不停反抗。D有入過黎向佢表示喺出面D3有做過阻差扮工的行為。

約1655,向D3宣佈拘捕,罪名為阻差扮工

約1705,與其他警員一同押解被捕者離開HSBC,上警車

約1724,抵達警總,把D3交予刑偵警員

約1800,仁德睇醫生,因為在拘捕D3後發現有傷,而在去HSBC前沒有

(主控讓F睇相)

相片顯示右手傷勢:手掌心近手腕位置割開左約1cm

F唔清楚如何造成,只知道是在拘捕D3後發現,有縫針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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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沒有盤問
D3盤問開始

D3:F及E人進入HSBC後,E負責上手扣
F:係

D3:上手扣時,D3趴在地上,面向地
F:係

D3:之後E離開,沒有跟進D3
F:係

D3:之後由F負責
F:係

D3:上完手扣後,D3冇反抗行為
F:有

D3:D3沒有試圖離開,或左右移動
F:有,如果放手,佢就會起到身

D3:當時F單膝跪,用一邊膝跪頭壓住
F:唔清楚,訓練是用小腿壓住背部

D3:當時D3仍揹住背囊
F:冇留意

D3:壓住近頸位置
F:肩胛骨位置,即膊頭背部附近

D3:當時D3郁係因為佢抖唔到氣,亦有向F表示抖唔到氣
F:不是

D3:係D告訴F,D3有阻差扮工,並由F宣告拘捕
F:係

D3:隨即宣告?
F:接近,唔夠1分鐘的時間

D3:離開HSBC前,D3有企起身,並與F一同離開HSBC
F:係

D3:D同F講係唔係咪D3企起身嘅階段
F:唔係

D3:D係點講
F:實際用字唔記得,但有表示佢有阻差扮工

D3:大致講左幾耐
F:好短時間,短到用秒計

D3:D有冇講點解截查D3
F:沒有

D3律指出D有與F言語交流,交代阻差扮工事宜,呢個係唔係唯一在HSBC中的言語交流
F:不是,有講其他嘢,但唔關D3事

D3:宣告拘捕時,D在場?
F:冇留意

D3:就住D3與HSBC被破壞一事有咩關係,到今日都唔知
F:唔知,只知當日到場是因為HSBC被破壞。

(D3讓F睇相)

D3:指出D3並問「見到有傷?」
F:當時冇留意

D3:會唔會有機會喺HSBC入面造成
F:冇留意

D3:在HSBC內,D3唔係你全程負責?
F:係,我淨係禁住左佢,仲要留意好多嘢

D3:冇留意自己個AP有冇受傷?
F:冇留意

D3:會唔會幫E將D3帶入HSBC前就有傷
F:冇留意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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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非即時
補回D3相關部分

D3:梁(16)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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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D3面對一項控罪,控罪4
將向法庭提交7個典據
基於假設所有證人均可靠可信
控方須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包括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若法庭接納下述任何一種陳述,則須裁定表證不成立

1. D沒有合理懷疑D3與HSBC破壞有關
2. D使用武力超過行駛扣留權限

假設D有向D3作出調查,該指定罪行應為刑事毀壞,從而作出截停調查,其時警員行駛的是扣留權(即警隊條例第54條),而非拘捕權(即警隊條例第50條)

一、沒有合理懷疑

D並非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來作出截查,而是從通訊機得知有刑毀事件發生,所以認為D3已經或意圖或即將干犯罪行。因此,向D3調查的應是與HSBC刑毀有關。

據案例 HCMA26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森 案中,張慧玲暫委法官(時任)指出該警員主觀地認為有可疑是可以,但要有合理懷疑其干犯某案件。而在該案中,警員需合理懷疑被告身上藏有毒品。而該案上訴得直的原因是時任暫委法官認為只有形跡可疑並不夠理由去構成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需要客觀,非主觀,並與罪行有關連。而在本案則需要有理由相信D3干犯刑毀,才是有合理懷疑。

D不知道之前的事,不知道破壞情況,不知道為何D3與其他人糾纏,亦沒有問及。D同意D3附近什麼人都有,這是其可能清白的原因,並沒有證據顯示什麼原因發生糾纏。

在主問時,D曾表示就刑毀截查D3。在盤問時,問及在情況許可下,是否會向D3調查,D表示會。調查包括問話,搜身,搜袋(正常來說),但礙於當時情況混亂,所以D沒有做到。但目的依然是針對破壞事件做調查。

然而,以當時D3裝束,並不能構成合理懷疑:非黑色衫,沒有可疑物品,帶口罩亦非不正常。D並沒有向其他警員或被告拎證供,也沒有與其他人透露其想法。

D承認有用棍打D3,有用腳踩D3,其實他是有機會調查。而D亦唔知D3與破壞事件有什麼關係,沒有合理懷疑。

二、扣留權與拘捕權可容許的武力程度

扣留權是沒有可容許的武力程度,而拘捕權也只容許合理武力。

根據案例,就算遇到不合作,要用武力,就要宣告拘捕。

值得強調的是,是拘留作出問話,還是拘捕作出問話。如果只是拘留,即使只是捉手臂,已經係過份武力。

控方有責任排除自衛的可能性。

警員必須打算或作出拘捕才可以使用更多武力。

在案例列表中,另一單案例亦強調宣告拘捕的重要性,因為牽涉兩個不同的權力。案例當事人唔想答及離開,警員捉其手臂,法庭都不認為是合適武力,職務並非正當執行。

再有一案例指,在身後輕輕拍膊頭才是合適,是扣留權範圍內。

要用更多武力,就需要動用有合理懷疑的拘捕權,在有合理懷疑外,警員應盡快拘捕。

然而,D並非拘捕D3,F才是宣告拘捕的警員,是D向F說其有阻差扮工。其實D是有主導權,但他仍沒有宣告拘捕。D強行將D3帶入HSBC是比合適武力嚴重得多,過左適當武力的範圍。

D沒有委任證,被告沒有聽到「警察咪郁」。即使警員正在當值,也不代表是正當執行職務。有沒有展示身份,並非重點,正如休班警都可以拘捕疑犯,但重點是在使用什麼權。即使D3意識到D是警員,D也不能證明其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因為到進入HSBC,D都沒有向D3進行調查。其實只要D宣告拘捕就可以使用武力,但他沒有。

在E及F的證供中,D也沒有表示或解釋D3與刑毀的關係。問D有沒有向其他警員溝通,也表示沒有,只說正常都會調查。而到進入HSBC,D也是沒有調查。

可見,D是非法扣留D3,是非法禁錮。

D3中段陳詞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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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

D是從通訊機得知HSBC被破壞,而行去附近,見到很多人行緊,聽到有人大叫「有黑警」,見到有人推撞,其中一個是D3,警員是希望上前制止此行為(可能犯了刑事案)

D3想脫離,有反抗情況,E才合力制服。

D有用警棍揮向D3,以指示D3雙腿交叉。

D執行職務是因為果堆人推撞,犯了刑事案,在行駛權力時,有嗌「警察咪郁」,有用合適武力來制止D3逃離,因較後時間方能上膠手扣

D,E,F在未上膠手扣前均表示D3有掙扎。D3的傷可能是掙扎時整傷,而警員受傷都是在制服之時。警員要制止D3離開,才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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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控方的回應

上述提出的案例雖然久遠,但近年並無review,所以仍然適用。

D見到D3與他人有推撞,覺得其已犯刑事案,並沒有抵觸中段陳詞的說法。D上前扣留問話,將手放在D3膊頭上,是正當。D3有掙扎的轉捩點是如果警員有宣告拘捕,這是正當;有懷疑,但沒有宣告拘捕,便用更多武力,就是過火。

拘捕罪名為阻差扮工, 是指D3與D之間有掙扎,而非刑毀,但其沒有合理懷疑,未能肯定D是正當執行職務。

D在沒有宣告拘捕便用更大武力制服D3,已是非法,以案例的字眼來說,已經是「assault 」。

就算E,F供詞指D3有反抗,都無改該扣留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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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D3所引用的7個典據:

1.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
2. Archbold Hong Kong Criminal Law Pleading Evidence & Practice(2020ed)第15-16段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健森(HCMA263/2005)
4. Kenlin v Gardiner [1967] 2 QB 510
5. Ludlow and Others v Burgess(1972)75 Cr App R 227
6. Collins v Wilcock [1984] 1 WLR 1172
7. Donnelly v Jackman [1970] 1 WLR 56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拒捕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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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錄]

D1案情part1
D1案情part2
D1中段陳詞

D2案情
D2中段陳詞

D3案情part1
D3案情part2❗️內有警暴內容❗️
D3案情part3
D3案情part4
D3中段陳詞

結案陳詞
D3對結案陳詞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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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14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All the b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