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承認事實
(1) 警員18104從D2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黑色口罩、2件黑色T恤、1部iPhone、2張八達通、1張SIM卡、1條長褲、1把紫色遮。
(2) 警員18104從D3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白色口罩、2個藍色口罩、1對黑色手套、1部iPhone6、1個黑色背囊、1把黑色縮骨遮。
(3) 警員為D2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15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1-4)及P3(1-14)(16)。又為D3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7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5-8)及P3(17-23)。
(4) 2020年1月29日1200至1300時,女偵緝警員12034於互聯網網頁「hkbusueb」上發現一段影片,網址為「 https://www.instagram.com/p/B4SLJ7blZdC/?igshid=5iztgzghwila 」。
警員將片段下載,完整燒錄至光碟內。
(5) D2及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1-8) 相簿
P2 浸大編委影片
P3(1-23) 相簿 *辯方反對第15張相片呈堂,故以紙覆蓋
P4 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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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1/3]

傳召控方證人PW1 督察21982譚俊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5(1-7) 影片截圖
P6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7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8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背景
PW1現任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案發時為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著防暴裝當值中更,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緊急情況。晚上8時48分,PW1的小隊巡邏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指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有50多人聚集設路障。小隊遂於52分連車隊出發,沿彌敦道北行。

PW1當時坐指揮車車頭乘客位,臨到登打士街時,望見馬路上、中線近行人路位置有30人聚集,正投擲雜物出馬路。PW1立刻透過通訊機,命令隊員上前追截。聚集人士分兩批沿彌敦道跑走,一批往北,另一批有約10個,往南。這批人中,有一男一女拖手而行,見警車到,便加速跑上行人路方向,一路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PW1落車展開追截,起初落在左後方,與兩名人士相隔15米,期間不停叫「警察,咪走」。PW1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追上他們,用手捉實男子背囊,一秒間遭他轉身、出拳,打中膊頭及頭部。PW1後退數步,用警棍打向男子右半身,並用手捉住他,男子不斷嘗試掙脫。

糾纏期間,二人到達咸美頓街(PW1於庭上兩次誤稱為威靈頓街)路牌下,同行女子忽用身體擋在二人中間,近距離、雙手高舉過肩並施力,大叫:「走呀!走呀!」男子得以向後跑開,但隨即回頭,將女子拉出PW1控制,因而再被捉住。

20到30秒後,警長54256聞聲而來、協助控制,他和PW1均有使用警棍。警員14528及警員88150亦到場。追截過程中,PW1曾命令這對男女「唔好再郁,如果唔郁嘅話就唔會再使用武力」,也有警員命令他們趴在地上、否則繼續使用武力。到此階段,兩名人士合作,慢慢坐下。PW1著他們靠牆接受搜查,搜查由警員18104及女警17517處理。此後PW1曾短暫離開現場,以作指揮工作。晚上8時54分左右,警員將這對男女(連同另外一名被捕人士)帶上警車。

📌認人
PW1憶述,當日男子穿黑口罩、藍T恤、黑長褲、背紅背囊;女子戴黑鴨舌帽、口罩、穿灰長袖T恤、黑下裝。

兩位被告於庭上被認出。

💁🏻‍♂️主控於PW1前播放影片,多次停下畫面著他認人。裁判官不滿,認為法庭熒幕模糊,導致畫面不清晰,疑惑控方為何不做截圖或安排更好的器材。)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1盤問問題稿

PW1肯定自己的記憶清楚無誤。他憶述,當晚有50人聚集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他們把橙色垃圾桶等雜物丟出馬路,在小隊到後逃跑。其中,本案兩位被告「拖住手喺馬路跑上行人路,唔係跑一小段路,而係全速向前奔跑」,人群更「好似摩西分紅海噉行開晒」,令他印象深刻,亦令這對組合易於辨認。

在追截過程中,他捉住D2兩次,但兩次對方都鬆脫。辯方確認,他除了「警察咪走」和「合作,如果唔係就打你」外,沒有給予被告任何口頭警告,在現場亦從未正式對被告警誡及告訴他們「懷疑」干犯何罪。

辯方遂用警察通例29章中的武力使用指引,挑戰PW1使用的武力不符合合理水平,因而其不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但辯方提供的文件模糊,被迫先處理另一部分問題。

辯方轉而詢問,PW1是否知道兩位被告曾多次要求看醫生,PW1不知。被問及為何甫下車便拿著警棍,PW1解釋,在「當時嘅社會環境,拎住一支警棍、等有機會隨時使用,係合理嘅」。他又闡述自己判斷需要用警棍的理由:D2剛襲警,又擺動身體,動作連續,有機會繼續反抗。

另外,當日另一名李姓被捕人士的行蹤、有無小隊曾在案發地點附近施放催淚彈,PW1一概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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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2/3]

本日完成PW1作供,並傳召PW2警員18104,為D2拘捕證人。

📌辯方指出己方案情:
彌敦道馬路於案發時無50人聚集;
兩位被告在被捕後屢屢要求看醫生,但直至翌日凌晨才獲送至廣華醫院;
📌並從控方交予的未使用物料中抽出一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片段顯示了案發當天,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北行車線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