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4旺角

D1 蔡 (19)
D2 廖 (30)
D3 * (14)
D4 霍 (31)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及D2]
2. 非法集結 [D1及D3]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案情: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控罪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太子道西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5]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D1-5,000
D2-2,000
D3-3,000
D4-2,000
宵禁:23至06
報到:每週1次
禁足令:旺角警署附近的5條街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4旺角 #提堂

蔡,廖,*,霍(14-31) (D1-4非法集結 D1-2,4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有共同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13日9:30am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蔡,廖,*,* (14-31)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非法集結 [D1, D3]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5)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太子道西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
D1 申請毋須答辯,因為與控方就以另類方式處理案件有商討。

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 9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蔡,廖,* (14-3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 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 D1, D3 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不認罪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控辯雙方須草擬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三天前交上法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19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