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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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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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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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控方你是否同意案件本案踩線?我接受此修訂只基於一個原因,就是被告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我不會接受。希望控方下次要用有利於被告的可能,有基礎檢控較為嚴重的控罪,才後加上去。資料不清楚,出現兩個可能性,如不是辯方問過被告肯承認罔顧,我不會同意你修改控罪。

批准修訂控罪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250 再開庭
辯方稍作提問後,因時間不足,再次休庭,休庭至1445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傳召PW6 專家證人陶志恆(音)
1153 休庭,押後至1430繼續
1430 開庭。法官決定剔除PW6之證供。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11:30,雙方作口述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2:30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7尖沙咀 #審前覆核

陳(43)

案情:
//去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遭人拍下行蹤,照片更被放上互聯網。懷疑拍下照片的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
(摘自《香港01》2020.5.22)

被告不認罪。
上次答辯

審期: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共4天,如4天不足夠,第5天將會為12月16日。

控方再為總督察申請匿名令,與先前三位警員共稱為警員A、B、C、D,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宣讀兩份承認事實(修正),內容大致如下 (已將兩份事實合拼、整合):
1. 21:50 SGT46523 (PW1)在馬莎樓梯位截停D1,之後交由PC26210看管
2. 22:08 張警長(PW2)拘捕D1-D4
3. 21:50 D2 D3在聚寶坊入口有蓋範圍下被搜查,WPC25223(PW4)在D2身上檢取深灰色口罩
4. WPC16770看管D2,身上有銀色哨子,穿黑短T恤,帶有深藍色cap帽。WPC14944看管D3,檢取深灰色口罩和cap帽。PC20658看管D4,於紅磡警署檢取他的背包
5. 控辯雙方提供的影片、CCTV片段和相片冊,真確性和可呈堂性不爭議
6. WPC26210負責D1警誡口供和會面記錄,D1保持緘默,PC11612檢取她背囊內的物品P16-23,證物鏈不爭議
7. 對D1的醫療報告 (關於D1的舊傷) 沒有爭議
8. WPC16770負責D2 D3警誡口供,D2說「我冇戴口罩,只係同屋企人食完飯路過」,D3說「我喺度跑步,戴口罩係習慣」
9. PC20658負責D4警誡口供,D4保持緘默,期間有父親陪同

四位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05。

D1選擇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2-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1510 D1開始作供。

🌟D1作供主問
D1是理工大學設計系學生,住在宿舍。案發當日番完part-time,回去宿舍攞一啲工具,打算去黃埔食完飯之後返studio做功課。

當時打算去聚寶坊食KFC,行到賽馬會時見到黃埔站A出口十字路口有多人聚集,於是行上天橋睇熱鬧,一路行一路睇。落天橋行到馬莎位置都停低咗30秒至一分鐘八卦周圍望,順便上網睇下KFC幾點閂門。橫過德安街時見到警察舉旗和嗌咪,但我有散光睇唔到支旗寫乜,因為現場好嘈都聽唔到佢嗌乜。當時已經背向黃埔A出口。然後身邊市民突然跑,大叫狗呀、走呀,我冇轉頭,下意識地跟住跑,亦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由H&M照去黃埔A出口。

之後很快就被人按住我的左手和頭,又用索帶索住我兩手,索到好緊。過咗一陣有人帶我上警車,有人剪開我手的索帶,問「邊個索到咁緊呀,索到入肉。」回到警署被搜身時我要求去醫院,有警員答我「要等好耐㗎喎」之後就冇理,之後我再要求過兩次,但到我保釋前都冇去醫院。

解釋物品用途:月尾有一件功課要交,要用鎚仔將一些裝飾物 (窩釘) 打上成品。手袖是用來於揼釘時保護曾做過手術的手臂的傷口。Cap帽純粹是因為冇執袋而一直在袋中。頭巾是用來做嘢時箍起頭髮。

路過現場期間冇做叫囂、舉中指、用雷射筆等行為,不認識D2-D4,亦沒有一起行動。

D1作供主問完結,明天接受盤問。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D1劉(45)(月餅罐手足)

被告為本案D1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660

控罪:1.暴動(D1-D2)
2.襲警(D1)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控罪二)

不認罪

審訊及覆核詳情與同案其他被告一樣

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A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現還押逾1年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內參與暴動
(2) 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打算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0930區域法院答辯

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510 下午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A2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340日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控方的文件,材料,相片,影片未齊,辯方未出信給控方,辯方申請押後

A2申請押後,與控方有商討
A3,5保留答辯(傾向不認罪)
A4有另外的申請

保釋事宜:
。A2由2200-0700改為撤銷24-26/10的宵禁
。A2其餘日子宵禁時間由2200-0700改為0000-0700

🛑🛑🛑🛑🛑A4認罪🛑🛑🛑🛑🛑
無保釋申請

A4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0930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及求情陳詞,控方需在3天前準備過往刑事紀錄等資料‼️

其餘被告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區域法院聆訊,如有被告認罪,則在12月28日與A4一同答辯(不清楚12月15日A4是否需要出庭)

除A4以外,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趙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押後索取文件,證據
(由於聊天人士太大聲,聽唔清)
‼️‼️‼️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一般,有揮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控辯雙方早前已交書結案陳詞,今日裁判官再就控罪(2)提出多個問題以便裁決。
雙方需就法律爭議再作書面陳詞。

案後至押後至11月24日1500裁決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判刑

D1 李(16)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黃姓男子與各人為中學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曲棍球,家人得悉報警。

D1早前庭上認罪,並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12個月感化,另需支付500堂費。
2021年1月18日0930需到東區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陳(2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站F1出口,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

背景:9月8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隊伍遊行至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敦請美國政府儘早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至旁晚,民眾仍在中環一帶聚集,大批防暴在銅鑼灣站內衝出,向民眾施放催淚彈。

案件排期至11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楊(35)(金屬柱手足)

原來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今日控方新增控罪(2至4)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由於罪行嚴重,案件將會𨍭介區域法院處理。本案押後至11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作供未完畢,星期四再作供。

1636休庭。
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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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下午開庭
完成盤問證人一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641 完成盤問證人二 沙展927 林俊傑(音)
(直播員按:你信天主教,但天主係唔會原諒你)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提出分拆案件要求押後。稱希望10月27見醫生拿詳細精神科報告,看被告是否有行為能力,是否適合應訊。

控方反對分拆案件,本案證人(付國豪)不住在香港,已經到庭準備作證。

法官裁定暫不便分拆,D2保留另案權利。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控方進行開案陳詞
播出系列機場片段

休庭,明早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同在6月29日認罪,分別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及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就控罪(1) 已認罪及被判刑。

控方透露有13位証人,35段約共6小時錄像及沒警誡供詞,預計15天審訊。

由於控辯雙方仍需時處理承認案情及文件,法庭押後於11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D7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餘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法庭亦同時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他們身上有紅腫、發熱的瘀傷,也有一些傷口但沒有造成長久的傷勢

PW1 為方偉峰(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2019年7月13日時註守上水分區,為助理指揮官。遊行隊伍於原定起點和時間起步,當時粗略估計有大約1000人。遊行隊伍曾兩次偏離原定路線,警方均有作出口頭警告。約於下午4時50分,遊行隊伍龍頭抵達上水花園1號,遊行發起人梁金城宣布遊行完結。PW1指據他觀察約十分鐘,遊行完結後,群眾並沒有即時散去,但也沒有明確目標。PW1指遊行隊伍算為緊貼、不是以小組形式行走,路面被遊行人士佔據。

PW2為警署警長陳國深,現駐守屯門重案組第一隊,當日駐守屯門反黑組第一隊。PW2當天13:15到上水火車站行動時為便裝警員。約17:15,聽到上水廣場巴士總站附近有人群聚集,大聲叫囂。約17:20,PW2收到指示hard order,即機動部隊戰術代號,代表要全副武裝,把防暴裝備、防毒面具、槍械、器材等著上身。由於其頭盔和防毒面具在上水中心停車場附近,PW2需自行駕駛到該處換裝。泊好車後,PW2取得了裝備,並看見另外三名同事(15643、19139 、17191) PW2即換裝。及後PW2與其他警員向兩名年輕人搜身,期間不斷有人潮經過,不久後開始有人群聚集過來,並大叫「放人」、「委任證」。警員截查年輕人後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向其抄身分證後,示意他們離開。其後越來越多人「圍埋嚟」,PW2表示當時只想與其他警員向新運路方向走,𣿬合火車站的同事。他特別留意到有人「望左望右、示意其他人行過黎」。人潮愈來愈多,他們大喊「委任證」、「冒警」,中間夾雜粗口。他也留意到有名老人家手持攝錄機,令PW2感到侵略性。當時人群四方八面從上水中心湧過來,群眾情緒高漲,PW2為人群想挑戰警員。其後有一男一女便裝警員前來支援,持盾走在最前,PW2與另外三名警員,2人一組地向新運路方向前進。PW2認為「若當時沒有撤退,能夠想像情況會惡化,相信會被襲擊。」
撤退期間PW2感覺到有人從後大力拍向他的頭盔,他忘記了是左後方還是右後方。他轉身向後望,看到有名男子向後縮,手隨身體拉近(由於他有縮手的動作,所以對他有深刻印象)。該男子戴深色口罩、身穿黑t-shirt、戴眼鏡、約6尺高。PW2用警棍指向人群,該男子後退時kick到水馬,PW2目到他身穿綠色長褲。人群中有人開傘,該男子後退時被人群擋住,消失於人群之中。事件令現場氣氛升温,群眾情緒高漲,四方八面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頭盔、長傘、棍條、水樽。PW2只當時情況混亂,一心只想和同事匯合,不肯定有沒有被擊中。期間警員17191的頭盔俾人拍打落地,他立刻撿回並戴上。他們退到至昌路新運路交界,當時有一二百名市民圍住,仍然有人在投擲雜物。當他們走到新運路近火車站D2出口的花槽時,PW2其他警員被人群從不同方位襲擊,包括用長傘和棍條篤、開遮推、徒手打、投擲不同物件,亦有一名戴黑口罩、戴眼鏡的人向警員淋可樂,可樂沾到PW2的頭盔和衫褲,令他跣手丟失警棍,隨手拿起長遮防衛。17:55時,有大批防暴到場支援。PW2提及警員17191被鐵枝拮中胸膛,他大叫了一聲,人群繼續襲擊。後期各名警員到醫院驗傷,均有傷勢。

辯方指出從片段中PW2並沒有因為被拍打頭盔而向前仆,顯示出力度並不大。PW2否認因環境問題誇大,確定有人拍打並觸碰到他的頭盔。PW2承認在受襲前曾向人群揮動警棍,辯方指現場的暴力行為是出於警方揮棍的動作。

PW3為警員17191鄭文泰(音),現駐守大埔警區,當時亦駐守於同區。其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

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以65b作呈堂證供。

PW4為警員15643王立健(音)。PW4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另外提及4名警員身處新運路的花槽時,警員17191的背部曾被硬物擊中,而整個受襲的過程約維持了10至20分鐘。混亂期間,PW4遺失胡椒噴霧和配槍彈匣,後來被另一名警員拾回,沒有子彈遺失。約於17:55,示威者向上水鐵路話方向逃路,因有機會部隊同事支援,由新運路向上四火車站推進。混亂間有一名黑衫男子被制服,及後有一男一女自稱義務急救員前來,想為該男子提供治療。治療期間,有消失指前方有示威者聚集,警方決定先行撤退,4名警員到醫院檢查傷勢。

PW5為警員19139李永勝(音),其證供描述現場情況與上述大致相同。

PW6為專家證人陶志行(音),現於政府化驗所做化驗師。警方向PW6提供案發時的片段,並向其指出懷疑人物(下稱qp1)(警方有向PW6指出qp2,但PW6的證供主要圍繞qp1,因為下文省略qp2),以及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疑犯照片,以及4段懷疑拍攝到被告的新聞片段(有些非案發當日之片段)(下稱c1-4)。PW6認為視頻清晰度和光暗度適合作相片比對。警方也把一副聲稱為被告的眼鏡送入化驗所檢驗。
比對眼鏡實物與片段中qp1所戴的眼鏡,當中有4個易見的共同特徵:眼鏡柄(包住耳仔位置)有深色膠片、近眼鏡「骹位」有特出形狀、眼鏡柄左右兩邊有一對圓點、鏡框深黑色和鼻托位置透明。
比對片段截圖與疑犯相片,兩者均戴眼鏡,而右耳近耳珠有黑點。該黑點在其他截圖都能看見,因為排除了是影片其他因素導致(eg鏡頭污點)。
比對片段截圖與c1-4,qp1戴眼鏡、深色tshirt、深綠色長褲、有個shoulder bag,(上面有個淺色的四邊型圖案,兩旁的帶上有扣,也有調教長度的部件)、深色鞋(有牌子、鞋面有虛線、鞋底淺色),當中qp1和c1-4的人物衣裝有出入,c1-4的人物身穿紅衫、杏色褲。

辯方質疑,有關耳上的特徵,PW6未能提供角度、深淺色等完全相同的相片比對,亦未能從醫學角度指出該黑點是否痣、癦或皮膚問題引發出來的色素,也不能肯定該黑點是平面還是立體。根據以往法庭經驗,指模、耳印(耳的立體形狀)、紋身等都能作有效對照,有實質證據基礎,是人的身體特徵;而耳朵上的黑點只是一個有特徵性的項目,而非人體有獨特性的特徵。而有關眼鏡和shoulder bag,也只是一些相類似的特徵,而且也是一些較普遍的特徵(如眼鏡柄上的兩點),並不是破損的特徵。相片質素也無法比較兩者為相同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