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非法集結的時段為2019年7月13日17:15至17:55期間,警員受襲後並引發的一連串行為,以至其他警員受傷。

控方呈上4名警員的醫療報告,而報告只針對控罪一,控罪二並沒有相關傷勢。各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出他們身上有紅腫、發熱的瘀傷,也有一些傷口但沒有造成長久的傷勢

PW1 為方偉峰(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2019年7月13日時註守上水分區,為助理指揮官。遊行隊伍於原定起點和時間起步,當時粗略估計有大約1000人。遊行隊伍曾兩次偏離原定路線,警方均有作出口頭警告。約於下午4時50分,遊行隊伍龍頭抵達上水花園1號,遊行發起人梁金城宣布遊行完結。PW1指據他觀察約十分鐘,遊行完結後,群眾並沒有即時散去,但也沒有明確目標。PW1指遊行隊伍算為緊貼、不是以小組形式行走,路面被遊行人士佔據。

PW2為警署警長陳國深,現駐守屯門重案組第一隊,當日駐守屯門反黑組第一隊。PW2當天13:15到上水火車站行動時為便裝警員。約17:15,聽到上水廣場巴士總站附近有人群聚集,大聲叫囂。約17:20,PW2收到指示hard order,即機動部隊戰術代號,代表要全副武裝,把防暴裝備、防毒面具、槍械、器材等著上身。由於其頭盔和防毒面具在上水中心停車場附近,PW2需自行駕駛到該處換裝。泊好車後,PW2取得了裝備,並看見另外三名同事(15643、19139 、17191) PW2即換裝。及後PW2與其他警員向兩名年輕人搜身,期間不斷有人潮經過,不久後開始有人群聚集過來,並大叫「放人」、「委任證」。警員截查年輕人後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向其抄身分證後,示意他們離開。其後越來越多人「圍埋嚟」,PW2表示當時只想與其他警員向新運路方向走,𣿬合火車站的同事。他特別留意到有人「望左望右、示意其他人行過黎」。人潮愈來愈多,他們大喊「委任證」、「冒警」,中間夾雜粗口。他也留意到有名老人家手持攝錄機,令PW2感到侵略性。當時人群四方八面從上水中心湧過來,群眾情緒高漲,PW2為人群想挑戰警員。其後有一男一女便裝警員前來支援,持盾走在最前,PW2與另外三名警員,2人一組地向新運路方向前進。PW2認為「若當時沒有撤退,能夠想像情況會惡化,相信會被襲擊。」
撤退期間PW2感覺到有人從後大力拍向他的頭盔,他忘記了是左後方還是右後方。他轉身向後望,看到有名男子向後縮,手隨身體拉近(由於他有縮手的動作,所以對他有深刻印象)。該男子戴深色口罩、身穿黑t-shirt、戴眼鏡、約6尺高。PW2用警棍指向人群,該男子後退時kick到水馬,PW2目到他身穿綠色長褲。人群中有人開傘,該男子後退時被人群擋住,消失於人群之中。事件令現場氣氛升温,群眾情緒高漲,四方八面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頭盔、長傘、棍條、水樽。PW2只當時情況混亂,一心只想和同事匯合,不肯定有沒有被擊中。期間警員17191的頭盔俾人拍打落地,他立刻撿回並戴上。他們退到至昌路新運路交界,當時有一二百名市民圍住,仍然有人在投擲雜物。當他們走到新運路近火車站D2出口的花槽時,PW2其他警員被人群從不同方位襲擊,包括用長傘和棍條篤、開遮推、徒手打、投擲不同物件,亦有一名戴黑口罩、戴眼鏡的人向警員淋可樂,可樂沾到PW2的頭盔和衫褲,令他跣手丟失警棍,隨手拿起長遮防衛。17:55時,有大批防暴到場支援。PW2提及警員17191被鐵枝拮中胸膛,他大叫了一聲,人群繼續襲擊。後期各名警員到醫院驗傷,均有傷勢。

辯方指出從片段中PW2並沒有因為被拍打頭盔而向前仆,顯示出力度並不大。PW2否認因環境問題誇大,確定有人拍打並觸碰到他的頭盔。PW2承認在受襲前曾向人群揮動警棍,辯方指現場的暴力行為是出於警方揮棍的動作。

PW3為警員17191鄭文泰(音),現駐守大埔警區,當時亦駐守於同區。其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

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以65b作呈堂證供。

PW4為警員15643王立健(音)。PW4對於現場情形描述與PW2的證供大致相同,另外提及4名警員身處新運路的花槽時,警員17191的背部曾被硬物擊中,而整個受襲的過程約維持了10至20分鐘。混亂期間,PW4遺失胡椒噴霧和配槍彈匣,後來被另一名警員拾回,沒有子彈遺失。約於17:55,示威者向上水鐵路話方向逃路,因有機會部隊同事支援,由新運路向上四火車站推進。混亂間有一名黑衫男子被制服,及後有一男一女自稱義務急救員前來,想為該男子提供治療。治療期間,有消失指前方有示威者聚集,警方決定先行撤退,4名警員到醫院檢查傷勢。

PW5為警員19139李永勝(音),其證供描述現場情況與上述大致相同。

PW6為專家證人陶志行(音),現於政府化驗所做化驗師。警方向PW6提供案發時的片段,並向其指出懷疑人物(下稱qp1)(警方有向PW6指出qp2,但PW6的證供主要圍繞qp1,因為下文省略qp2),以及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疑犯照片,以及4段懷疑拍攝到被告的新聞片段(有些非案發當日之片段)(下稱c1-4)。PW6認為視頻清晰度和光暗度適合作相片比對。警方也把一副聲稱為被告的眼鏡送入化驗所檢驗。
比對眼鏡實物與片段中qp1所戴的眼鏡,當中有4個易見的共同特徵:眼鏡柄(包住耳仔位置)有深色膠片、近眼鏡「骹位」有特出形狀、眼鏡柄左右兩邊有一對圓點、鏡框深黑色和鼻托位置透明。
比對片段截圖與疑犯相片,兩者均戴眼鏡,而右耳近耳珠有黑點。該黑點在其他截圖都能看見,因為排除了是影片其他因素導致(eg鏡頭污點)。
比對片段截圖與c1-4,qp1戴眼鏡、深色tshirt、深綠色長褲、有個shoulder bag,(上面有個淺色的四邊型圖案,兩旁的帶上有扣,也有調教長度的部件)、深色鞋(有牌子、鞋面有虛線、鞋底淺色),當中qp1和c1-4的人物衣裝有出入,c1-4的人物身穿紅衫、杏色褲。

辯方質疑,有關耳上的特徵,PW6未能提供角度、深淺色等完全相同的相片比對,亦未能從醫學角度指出該黑點是否痣、癦或皮膚問題引發出來的色素,也不能肯定該黑點是平面還是立體。根據以往法庭經驗,指模、耳印(耳的立體形狀)、紋身等都能作有效對照,有實質證據基礎,是人的身體特徵;而耳朵上的黑點只是一個有特徵性的項目,而非人體有獨特性的特徵。而有關眼鏡和shoulder bag,也只是一些相類似的特徵,而且也是一些較普遍的特徵(如眼鏡柄上的兩點),並不是破損的特徵。相片質素也無法比較兩者為相同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