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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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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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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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關(27) #1214屯門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 (立場新聞 24.DEC.2019)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本案將於2020年11月2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0930 開庭
1016 散庭

第一證人何姵誼女士未有出席今日聆訊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博士
現任職政府化驗所 法證事務部 藥物、毒理及文件科 法證毒理B組,是香港大學化學系理學士,後成哲學博士(PhD)。

康博士就曾化驗毒品及常用藥物,於20年9月3日應較早前死因庭要求再撰寫一份兩頁毒理報告,著手補充毒理測試牽涉到的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該報告將呈堂為C35。

而首份毒理報告於19年10月21日撰寫,較早前呈堂為C26,可供陪審團作比對。

C35第二段列出曾以彥霖的胸腔液(3846-3848)、膀胱沖洗液(3837)、肝臟(3838),作毒理測試而化驗結果呈陰性。從彥霖身上檢測哥羅芳則以胸腔樣本作對照。一般檢驗哥羅芳殘餘,可驗血液、肺部 或腦部樣本。以本案最接近血液而適合作檢測的體液是胸腔液,若膀胱使用過沖洗液比較難驗到。康博士強調實驗室檢測無發現哥羅芳,並不代表哥羅芳未在彥霖身上使用過。因為哥羅芳屬於氣體藥物比較容易流失,或在屍體腐化階段流失也不出奇。

康博士提到除了哥羅芳,亦有檢驗其他常見氣體藥物,如俗稱「十字架」的氟硝西泮 及俗稱「K仔」的氯胺酮。而吸入多少氣體藥物致暈,是視乎個人體質。而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包括安非他命、冰毒、揈頭丸(搖頭丸)、K 仔(氯胺酮)、芬太尼(一種含嗎啡的強力鎮痛藥物)、海洛英、可卡因;經檢測化驗後並無發現彥霖體內有上述的殘餘物質。

譬如大麻,主要成份為精神活性物質:四氫大麻酚,而四氫大麻酚酸(THCA)經身體新陳代謝吸收後,平均半衰期為3天,就會排出體外,所以如果死前5日服食或能檢測到。

又譬如苯二氮䓬類藥物,如氯拉西泮可殘留體內1-2天,若死前服食應能驗到,唯化驗結果並無發現。(苯二氮䓬類藥物:可作鎮靜神經或緩解失眠的處方藥物)

其他常見藥劑用藥如治療傷風感冒、精神科藥、抗抑鬱藥、抗癲癇藥類等,康博士指世界上的藥物毒品種類非常多,不能逐一羅列出來。亦表示不只上述藥物;像心臟科藥物,如麻醉藥,也有驗到。

所有證人作供及舉證完畢。

由於留意到第一證人何女士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上星期已邀請其到庭仍沒出席,故假定她不必作結案陳詞。法庭於星期五會就過往庭上的供詞作出總結並給予法律上的指引,如裁決時須考慮的方向、協助指出證供上的關係、及陪審團考慮時間沒有限制等。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荃灣

D1:葉(20)
D2:陳(22)
D3:陳(20)

控罪:
(1)D1-3參與⾮法集結
(2)D1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D2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4)D3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於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3)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審訊明早09:30繼續,將傳召PW1 拘捕警員(高級警員52778)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正門約有15名記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突發提堂🔴

🔴今 午🔴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詳情未知)
🕝14:30
👤賴(3C維修工作室老闆) #新案件

註**今午東區法院案件眾多,請先讓親友內進

詳情請看[是日聲援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PW1PW2作供盤問完畢,控方案情完成。

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摘自白粉)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一位控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預計用一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930一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林,賴,吳,何,雷(17-33) #提堂 (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5項蒙面)

是日控方要求毋須答辯,辯方共同申請押後五星期至 15/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控方就針對D2的控罪5已索取律政司意見,指毋須更改詳情,律政司認為控方毋須要指出被告佢損壞目標亦可滿足控罪元素。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所有被告申請 報到時間由每星期報到一次 更改為 每兩星期報到一次 被拒
D2 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 15/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答辯,期間擔保條件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4)

控罪:危險駕駛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危駕一輛私家車。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

保釋事宜: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轉介文件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

張申請更改居住地址及報到時間獲批

👤鍾(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鄭國泉受嚴重傷害,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辯解而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以原條件擔保

以上兩宗案件合併後,在 9月22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14:30 審訊
辯方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但需於今日或審訊前10天提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8個月
彭(33)🛑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3-D5 被撤銷擔保,保釋金被充公。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新案件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擔保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即9月15日1430於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作供盤問完畢,結案陳詞完成。

明天1430同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答辯

👤温(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今年1月19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近夏慤花園保管一樽黑色噴漆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期間不與得干犯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有關罪行,另外需繳付堂費$500 ,於保釋金中扣除。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3/2]
#0922大水坑

甘 (35)

控罪: 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大水坑港鐵站B出口外對出一道連儂牆,襲擊女子龍群

辯方上次特別事項陳詞:
關於警誡證詞呈堂性
甘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母親出庭作證指甘必定在銀包內帶有殘疾人士登記證及殘疾人士八達通,但負責拘捕及警誡的警員25599李嘉俊及協助拘捕的警長50929黃鋭成均稱未有搜出證件,亦未有按守則安排由合適成人陪同下錄口供。甘母在醫院隔着布簾嘗試提醒甘不要簽署文件,但遭警方喝止。
另外甘當時右眼受傷,已接受包紮,視力並非在正常狀態,但警員仍要求甘閱讀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
基於以上兩因素,辯方請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所有口供。

——————

由於辯方提出有關舉證問題之特別事項,控方臨時證物PP4同PP5可呈堂性隨即受到質疑。法庭裁定未能確定警員在甘作供期間,有否向甘詳細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即未知是讀出粗體字還是全部字),令人懷疑被告在作供期間是否完全得悉自己的權利。因此不接納PP4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PP5警誡供詞作控方證物。

剔除控方臨時證物PP4、PP5後,表證仍然成立。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須呈上3份文件:
① 載有7宗案例的光碟{有關特別事頂和相關案例}
控方對相關案例的引述並無爭議
② 書面結案陳詞{預計約17頁}
③ 所呈堂過的錄影片段截圖{以驗證第一證人證供}

裁判官認為截圖上面有文字,可能會對控方不公平,例如在有關解釋相關截圖人物的動作。控方表示不同意截圖應該有陳詞作為標題。而且,裁判官提出辯方應在盤問時將相關圖片停格並顯示,以便控方證人解釋相關過程,否則對控方不公平。

辯方認為這一輯圖片就算未被控方證人檢視過,亦因為控方證人曾多次看過整段片段;而且相應的指控,其實控方證人亦理解,因而無不公平。

裁判官認為縱使口供與截圖定格有很大的事實落差,但證人可以有合理及不合理的解釋,讓裁判官判斷證人口供的可信性。例如縱使片段第56秒第一證人被撥開,(而第一證人指他的眼鏡被整跌),但第57秒其實第一證人仍帶眼鏡,但第一證人應仍有機會作合理或不合理的答辯 ,例如大意忘記了相關過程。

控方反對呈堂,因截圖較在庭上播出的片段仔細,也從未向PW1展示,裁判官同意,PW1未能作出回應。

法庭指令控辯雙方須於9月23日或之前,就處理結案陳詞中的可用或不可用部份的過程達成共識。如是否需要召回PW1再作供,及向法庭呈交經修訂的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天水圍 襲警
戚 (1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5144

#1110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張,張,何 (18-22)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88

兩單案件同時審訊,似乎想合併,有待證實

~~~~~~~~
戚被加控第二項罪名,兩項修訂控罪如下:
一、襲擊
二、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

不認罪

~~~~~~~~

控方就三名被告一案要求修改控罪字眼,罪名都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其中發生小插曲令裁判官動氣...
控方表示於7月13日已經向法庭遞交文件,但辯方兩位律師只確認收到控方於7月3日呈交的文件,裁判官詢問辯方收不到7月13日的文件之緣由,再問7月13日的文件內容刪除了控罪一及三之緣由,主控啞口無言,裁判官要求休庭了解。

開庭後主控解釋,控辯雙方所持的是同一份文件,其於7月3日寫成,但於7月13日才送到法庭。文件在第一段和第三段劃上刪除線,是因為箇中內容將不作修改。

法庭書記讀出各被告的修訂控罪,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指出辯方不打算作審前覆核,辯方表示「唔係唔做,只係今日未做到」,裁判官大興問罪之師。辯方解釋因為早前與律政司有書信來往,要求延後審前覆核之日期,剛於上星期收到回覆拒絕,需要時間準備。

裁判官指法庭已經安排今日做審前覆核,斥責辯方「唔係話你哋想點就點,既然律政司拒絕申請,點解唔做兩手準備,你哋唔做,咁上庭嚟做乜嘢!」

裁判官堅持是日要做審前覆核,問辯方如何處理控方的八名證人,辯方律師回答「未能同意住」,又中地雷...裁判官斥責辯方律師毫無準備。

裁判官表示「既然唔認罪,根據上次法庭記錄,控辯雙方要呈上承認事實文件」,主控表示「可能聽漏咗」,辯方兩名律師亦表示對有關安排不知情。今次官老爺大怒,不單指責控辯雙方,連辯方的事務律師也受牽連。主控提出明日可以呈上承認事實,但辯方其中一名大律師表示,明日不能出庭。官老爺拋下一句「咁即係點」。

裁判官要求主控在30分鐘之內手寫好一份承認事實,辯方要在15分鐘之內回應,之後再開庭。

1615再開庭,裁判官在閱讀承認事實後,又再教主控如何寫文件。

商議後減去兩名控方證人,只有六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各被告的會面記錄不會呈堂,控方案情預計需時一日半完成;辯方將傳召一至兩名證人,辯方案情預計需時兩日完成。

案件押後至12月4, 9,-1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控方需要在開庭前兩日呈交正式修訂後的承認事實文件,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
開庭後控方確定將會有6名證人作供,包括有5名警員及1名醫生;而辯方則指出則會有1名辯方證人作供、1條片段(若技術上不可行或其他因素則改由拍片者作供)以及會有不同照片作證據。

控方早前為申請2位受襲警警員匿名令,在辯方沒有反對下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申請2位警員分別以A和B的代號作供。
———————————————
PW1警員A作供:

在當日2153時,PW1接報指大圍站有機會有破壞行動,因此他與隊員到大圍站巡邏並截查在場市民。在他們巡邏一會兒後收隊並到A出口附近預備上車離開時,PW1看到有約10人用粗口指罵他們及罵他們是「黑警」,因此PW1在憤怒下打算向A出口追截其中一名市民但並不成功。但當他一回頭時看見有同袍已制服2-3人。他指出在以上混亂過程中並不知道自己與D1有身體碰撞,以及D1用縮骨遮襲擊他的右上臂。他是在經同事提及下才知道自己被受襲。

他回到田心警署後,即使自己右上臂有紅印,但因覺得到醫院檢查浪費時間,因此選擇留在警署繼續指揮。此外亦因為有市民在警署外眾集,他未有拍攝傷勢,而是繼續指揮行動。

他身處大圍站時,對D2曾表示他只是保護女朋友的言詞無印象。
———————————————
PW2警員7982 龍霆熙 作供:

控方主問:

他在案發日21:20時,與指揮官(PW1)在大圍站巡邏。在22:00時,他看到有約30人在A出口附近叫囂及集結。在22:08時,他由A出口望向B出口時看見D1追著A警員並手持藍色縮骨遮從左至右打向PW1右上臂後方一下,因此他馬上大叫「襲警」並把D1制服在右方牆邊。

他指出在過程中他與PW1相距2米,他視線望向PW1的背部,以及當時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清楚無阻。

在22:09時,他警誡D1,同時亦等侯女警支援並對D1進行搜查。在搜查過程中,他在後面戒備並目擊過程,結果只搜出幾包口罩。在他所屬部隊撤退後,他把D1帶往田心警署見值日官。

他表示他不為意PW1及PW3在大圍站的行動;他制服D1過程的時間亦因他沒有錶而沒有印象。

D1代表律師盤問PW2:

PW2同意當時D1是單獨一人,身旁沒有人稱是她的朋友或家人,手正拿環保袋及背囊,在觀看由辯方呈上環保袋內的照片後亦同意當時環保袋內有菜。

PW2同意他在21:20時在田心一帶巡邏,直到接到指示指有人可能會在大圍站進行破壞後才進入站內巡邏。其後發現沒有動靜後開始沿A出口離開到其他地方巡邏。

PW2指出他不清楚D1被搜查時的真實狀況,因為過程是由女警負責。但他有對D1指她涉嫌襲警。

PW2指出因為當時環境有人在大叫,當中混雜粗口和口號,故會四周張望。

PW2指出他看到D1用縮骨遮打PW1後馬上把她制服並即時向PW1匯報。在同日22:30時,他在田心警署向值日官匯報案情並對D1進行警誡。在翌日01:00時把D1交予報案室同事處理。

PW2指出他不清楚PW1曾提及其右臂有傷及拍攝傷勢,他亦沒有向PW1確認他拘捕D1是否合理。

PW2不同意PW1的受傷位置是二頭肌後方,而非前方時,並表示清晰看見PW1的右後臂受襲。

D1律師呈上事發影片,並詢問PW2是否有可能是PW1在奔跑追截一名市民過程當中撞起D1左手令雨傘打到PW1。PW2不同意。

D1律師以照片及片段作據,指PW2「護主心切」,把D1被動的動作視為普通襲擊。PW2不同意。

D1律師利用照片作據,指出實情是當時D1是在PW1左邊,而不是PW2在口供內指出的右邊。PW2不同意,認為是角度差異造成的假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片段已清楚反映當時狀況,對PW2左右方的證供不一致感到疑惑。

PW2不肯定D1的縮骨遮骨是否在PW2制服她過程中弄出。

D1律師問PW2為何不把遮骨露出一事紀錄在口供及記事簿中。PW2指出當時認為其並不重要,故沒有記下。D1律師指出這些資料十分重要,尤其係在打鬥等案中,PW2亦同意,唯強調不是「護主心切」而故意寫漏。此外他同意當時在電光火石之間有可能會有看錯,但不同意誤會D1襲擊PW1。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2:

PW2對D2有向他指出D2不解為何有男警按D1的言語表示沒有印象,但相信現場有人叫囂。

PW2估計用了2分鐘左右制服D1。

控方在辯方完成打算盤問借觀看片段指出PW2可能記錯的原因,但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認為即使重看片段亦無助DW2找回真相,故拒絕控方觀看片段。
———————————————
PW3警員6943 李建昌 作供:

控方主問:

PW3指出他在案發當天21:20時與PW1及隊員巡邏。在22:08時,他看到大圍站A出口附近有30-40人叫囂,所以他當時跟隨小隊進行調查,當時他與PW1相距1米,在PW2大叫襲警後,他回頭看到D1持縮骨遮向PW1揮打,於是用左手截停其傘,而PW2則將她制服。

D1律師盤問:

PW3同意當時初步紀錄不詳盡,因為沒有紀錄D1縮骨遮由下而上揮動的細節以及D1由打PW1至PW3截停D1縮骨遮的過程。

PW3在觀看片段前表示PW1在他前方0.5米至1米,但在觀看片段後同意當時有5至6人在他前面,可能有阻擋他視線。PW3回應證供差距時表示現時記憶有模糊。

PW3對D1的縮骨遮何時掉下和D1曾表示自己只是拿菜並非襲警已經沒有印象。

PW3不同意他已忘記實情,以及D1沒有由下而上揮動縮骨遮。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3:

PW3指出他因現場混亂,沒有留意現場叫喊及D2曾說為何由男警按下低D1的言論,因為他當時已馬上找女警協助。

在D2律師呈上照片後,PW3表示他沒有留意D2在自己身邊,亦沒有印象自己曾用電筒近距離照射D2(當時PW3手持電筒)。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向PW3指出當時環境已經有充足光線,若果再開電筒反會令環境不清楚,以及近距離照射雙眼會損害市民眼睛,希望PW3以後能小心使用電筒。
———————————————
PW4警員B作供:

控方主問:

PW4指出在案發當日22:08時,當他巡邏至大圍站D出口時收到通訊機訊息,要到A出口支援同事。他到達後看到PW2制服D1,現場則有30至40人正在叫囂。

PW4指當時有一對男女,即D2及其女友走得很近和叫囂。因此他為保障同事安全,上前將他們隔開並叫他們「走」,但他們並沒有理會,除說一些不喜歡警察的言論,還用右前臂打他心口正中央。及後PW5把D2拘捕。

他在事後回到田心警署,在翌日01:32時有探員為他的傷勢影5張照片。他在03:11時前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檢查,當時醫生為他處方止痛藥及發出醫療報告。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4:

D2律師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PW4的上胸骨有足痛,以及胸口有紅斑。PW4同意在檢查時紅斑比以往已有所消散,他亦指出當時D2是用前臂外側橫向打向他心口正中間 (大約是制服第2粒紐扣上面高少許)。

D2律師指出照片顯示PW4身上的紅斑是直向。PW4不同意,只是同意有紅斑。

PW4指出在翌日02:00時錄製的供詞中提到D2向他衝撞,並説「濫捕」。而當時他是分隔人羣,並站着叫D2及女友2人「走」及「離開」。

D2律師指出PW4一來到就大力推開D2及女友2人,以及站着叫他們離開。PW4不同意,指出當時他張開雙手及用口叫他們離開,但同意彼此在近距離下會有身體接觸。他沒有印象D2說過「做乜搞我女朋友」,只記得有人説「警察濫捕」。

PW4在觀看片段後,仍不同意他是衝過D2的身邊,但同意當時情況混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與證人的口供有頗大出入,因為片段指出PW4與D2有互相推撞,情緒亦看似激動。PW4強調他只是分隔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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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警員張俊傑(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他和PW4是同事,他在當日22:10時到達大圍站A出口巡邏,並2212時拘捕D2,因為他在進行人羣控制時見到D2襲擊PW4。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5

PW5指出他當時進行人群控制時,他和PW4一同叫D2及女友退後,但他們沒有退後,還十分激動,甚至打PW4心口一下。

D2律師指出PW4根本不是如PW5所說,他與PW5一同「請」D2及女友離開。PW5部分同意,他同意他倆有請D2及他女友離開。

PW5同意他只看到PW4被D2打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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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會在明天09:30繼續,2位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獲准取消報到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