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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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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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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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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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2020年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 吳曉䂀

🔸繼續由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律師播出JB3 中截圖的原本影片,法庭的視訊系統又出問題,陪審員的屏幕睇唔到,08:55~09:14 休庭維修。

影片是警員檢查“快樂的TT”的電話,輸入密碼開啟電話,開啟Telegram,顯示Telegram Chats 介面;余大律師問:可以在這個介面選擇一個群組,向左拉會刪除這群組,和進入群組後,逐一刪除全部對話;用Cellebrite 檢視有無分別?

證人解釋係可以分別到,在Excel表內有一個欄目“delete chat”,如果係整個群組刪除,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如果係逐一個對話刪除,有另一欄目“delete instant message”,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

余大律師展示JB10 中兩個不同excel 表,一個的資料係橫向,另一個係直向,證人解釋兩個都係由Cellebrite 匯出,只係檢查員個人不同選擇。

余大律師再展示由Cellebrite 匯出的多項資料,有各種證人未能解釋的情況,例如:
- 本應只有文字 “emulated sticker” 之處出現 emoji 公仔
- 傳送人和內容欄目出現空白
- 內容出現「亂碼」
- 內容只顯示為photo/ video/ voice
證人解釋因為Cellebrite能力有限,訊息已被删除,可能無法復原,他唔知空白/亂碼的實際內容是什麼。

余大律師問Cellebrite 可否顯示forward message ,證人唔知2020年版本的Cellebrite能否顯示,最新版可以。又另一段,Cellebrite 都未能顯示係「個別回覆」。證人無對LINE 嘅訊息做調查。

證人的報告對P880 的105張相片分為6類(庭上無讀出類別,唔知點分),律師指相片中無第4類,證人同意。

第一分類
余大律師將兩張內容相同的相片並排顯示,一張係jpeg檔,另一張係png檔,證人曾講一張係由iPhone 拍攝,後來收回,表示從畫面分別唔到兩張相。同意律師講某一個人可以把他人傳來的截圖,再在自己的手機再做截圖。

第二和第三分類
P880 係一部iPhone 8 plus,附件3中有4張相的metadata 顯示係由iPhone SE 拍攝,所以並非由P880 拍攝。

第五類
有7幅係thumb nail 相片,同意相片拍攝時間和creation time 係無關連。

第六類
證人同意報告中有描述錯誤,應把“從Telegram接收檔案”,修訂為“從Telegram接收和發送檔案”。

余大律師總結指出Cellebrite只能匯出其能力範圍可擷取的訊息內容,而有一些匯出的訊息變成了空白、不能解讀的符號或數字。證人同意。

[10:17] 🔸D4 #林芷瑩大律師 有補充問題,電話是否需要入密碼解鎖,Cellebrite 才能擷取資料?證人回答視乎手機型號。

[10:20~10:45] 小休

🔹控方無覆問

————
📍傳召Telegram 專家證人 衛志雯(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職 ICAC 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組,為本案做咗一份Telegram 的操作報告。
昨日應控方指示,將一個GPS 資料輸入Google Map,顯示出一個地點,截圖呈為證物P2018。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在Telegram對話,可以隨時刪除訊息,普通成員只可以刪除個人訊息,群組管理員可以刪除其他人訊息,在Telegram介面刪除咗嘅訊息係唔可以還原,Cellebrite 可以。唔知Cellebrite 可唔可以讀到幾時設定「自動刪除訊息」功能。

律師問群組之中某成員無參與一段對話,有無辦法證明該成員有閱讀該段對話,回答無。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律師問如果有群組成員退出,之後再律師文群組成員加入,加入時能否睇返退出後的對話?證人回答這是群組的設定,可以選擇隱藏(hidden)或不隱藏(visible)。

辦方顯示JB7,是警方擷取D4 的iPad 的資料,由第129~132頁,顯示GPS座標,辯方同樣把資料輸入Google Map,呈上4張截圖和一頁文件D4-5(1~5)。(庭上無講相關內容,唔知做乜!)

[11:08]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證人在2018年開始接觸Telegram,到目前運作無大改變,要用電話號碼登記,用短訊做驗證,display name 一定要有,唔使用真名,可以用符號,可以隨時改,可以有相同,username 喺唯一嘅,唔可以相同,可以唔設定。

在群組之內,如果某個人顯示電話,可以將佢加入個人通訊錄,為佢改名,之後在群組之內就會顯示被改的名字;如果某個人唔顯示電話,但係識佢(通訊錄有資料),就會顯示電話號碼。

Telegram係可以用多個裝置登入同一個帳戶,多個裝置同時發言,顯示嘅訊息係會同步,但如果用Secret Chat 就唔得。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中文大學修讀電腦系統工程,2018年曾經上過Cellebrite satisfied physical analyst 課程,證人同意,但唔同意係Cellebrite 專家身分。

同意Telegram 可以在 Mac, Windows, iOS & Android 系統使用,功能大同小異。同意可以有三個不同裝置共用一個戶口,如果有一個裝置向第三者用Secret chat,其他兩個裝置係唔會知道。如果第三者向該戶口發送訊息,而其中一個裝置睇咗訊息,其他兩個裝置是否有notification ?證人不能確定。

關於Telegram Channel 設定,假設有10個管理員帳戶,而每個帳戶有三個裝置,就變成有30個管理員。

[12:14] 🔹控方覆問
群組之中可以設定俾唔俾新成員睇紀錄,可以隨時改,但只回應影響新加入嘅成員,該設定默認係隱藏記錄。
主控展示JB3 黃振強的電話Telegram 訊息,有「快樂的TT remove happy healer」,「happy healer joined via invited link」,見返之前的對話,顯示設定係可以睇返紀錄。

[12:30] 案件押後至明(5/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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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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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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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D4 律師要求再傳召警員7401,控方撰寫承認事實,但律師不滿意,控方揾7401上庭。

期間控方呈上文件,證明在油站揾到嗰架車,登記車主係D4。

7401 再出庭,D4 律師問用Cellebrite 擷取P880 資料時,是否要有電話密碼?證人回答:另一警員有畀密碼開鎖。

最後主控正式宣布控方結案。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7)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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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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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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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D1 不會作供,只傳召一名醫生證人。

📌D1傳召時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 陳予其(音)醫生作供
確認D1 於2019年12月8日往求診,因結焦估計五六天前受傷,不用住院。法律代表曾指出D1受傷在12月7日晚向黃振強表示不會去12月8日行動,黃否認。

D2、D3 、D5、D6及D7確認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D4代表希望休庭作索取最後指示,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後D4確認選擇作供,沒有證人傳召。

📌傳召D4作供
📎背景
出生至被捕均住在同一地址,同父母關係密切,母親為菲律賓籍,父母先後在2017及2022離世。自幼隨母受洗及去教會,中學畢業後因有興趣拍攝工作在大學修讀攝影及燈光高級文憑課程,理論上畢業但沒有證書因沒交足學費。呈上文件證明上述事項,另有一些相片是2019年6月在金鐘海富中心拍攝社會事件。
📎開始關注社會事件
他表示自6月9日在立法會「煲底」目睹示威者被拘捕,便開始非常關心社運,在日後示威中都不時帶同器材長時間留守現場拍攝製作紀錄片,確認自己並沒有在示威中使用武力或壯大聲勢。
📎認識屠龍/加入屠龍、滅龍群組
2019年8月15日荃灣傳出有人用刀斬人,自己前去見到有人在場保護示威者,因此認識D1、D2、D3及黃振強並獲黃加入「荃灣示威群組」,後來不知何時群組改名轉為「屠龍小隊」。自己冇退出有2原因:1)當時冇工作收入及貪小便宜留在羣組,黃振強經常請食飯、資助生活費或娛樂。2)屠龍小隊當時好出名,自己想知道多些背後故事提供創作靈感,曾考慮過訪問他們並草擬問題大綱(呈堂ipad 文件見到2019年11月4日草擬訪問內容)。有人邀請加入滅龍群組便加入,但在11月18日退出。確認從來沒有被加入行山群組。
📎參與活動
確認黃振強在19年10月邀請免費去澳門,提供交通食宿並給2千元去賭場玩,感到好開心因為有免費娛樂。因黃平時也不時請食飯同資助生活包括俾錢買衫褲,自己對黃言聽計從,除陪去澳門也應黃要求剪了一段屠龍精華片段P1684放在YouTube。黃亦曾現求去示威現場,自己如想探討發掘故事便去,但估計遇上有危險示威會議藉口推搪,舉例如尖沙咀遊行。
D4同意應黃要求2019年11月陪去西貢行夜山,但冇收通知是去試槍及爆炸品。但真正行山時D2告知黃不會去由他代替。自己穿T恤長褲、跑鞋在11月16日晚上十時許去相約在彩虹地鐵站附近會合,一起坐巴士入西貢,再同三四個陌生人一起坐的士去行山起點。路途中D2兩次同其他人停低,吩咐自己行遠啲,一陣再叫自己回大隊,證人不清楚他們做什麼。全程沒有人比過手槍自己,行完山同D2及另一人坐的土走,自己返新蒲崗工作室瞓覺。
📎11月17日進入理大
11月17日早上在工作室休息後上午11時許去理大,到達見滿地磚陣,印象中平靜冇衝突。去那裡因知道是示威者聚集陣地,可以取得示威者背後故事,沒有打算參與示威只是想發掘背後故事。擧例進入在校內在一地下漆黑課室有女示威者驚慌地問邊個,另外在射箭房遇到示威者試用箭但姿勢全錯,解釋自己中學時參與校內射箭,知道正確方法,有一位上年紀男士勸阻示威者不要射箭。11月17日晚上證人重新聞知道警察宣佈晚上八時前不從離開便會以暴動罪拘捕,自己打算去那處離開理工大學。代表律師庭上播放有線新聞片段約3分鐘多,拍到有裝甲車及水炮車出動進攻理工大學,並指警方呼籲示威者可在Y座離開,但畫面中示威者向裝甲車扔汽油彈。證人同意當時睇到新聞內容大致相同。因知道雙方衝突認為走不到,所以便放棄去那個出口留在校園內。D4同意當時同其他示威人士一樣驚恐,迷失,11月18日凌晨忘記如何及從那處成功逃離理大,只肯定不是爬繩,在凌晨三時多走到石硤尾。最後確認因自己入了理大不可能如黃振強作供指11月17日晚出席荃灣大鴻輝之聚會。

[1348 ]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08:45 續審。

▪️案件管理
目前進度預算星期三四完成D4作供,之後雙方準備結案陳詞,7月16及17日有律師需處理其他案件不會開庭,法庭最樂觀是18日開始結案,如果不可以因檔期便要延至7月22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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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D4 李 作供

🔸繼續由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李稱無在2019年11月17日去大鴻輝晚飯,無在11月25日去荃灣三陂坊潮興開會,無去泰國。

12月5日無去何文田開會,因為黃振強在較早前講咗去何文田山,當日17:30 黃出咗一張何文田的相片,發覺去錯,因D4 由新蒲崗行去何文田山,行咗好耐好攰,再行去要15分鐘,就無去。

由加入屠龍到12月8日退出,從來無收過炸彈地圖。

12月7日黃振強叫D4去灣仔克街過夜,D4無諗住去,去咗太子酒吧飲酒,唔夠錢埋單,在屠龍群組問人借錢$400,黃振強用PayMe 畀咗$500,03:54 D4 推搪黃振強,叫佢擺條鎖匙在門口,04:23 黃振強再催促D4,D4 無去,返咗新蒲崗工作室瞓覺。

12月8日中午瞓醒,開手機發現有新聞,在灣仔克街拉咗屠龍小隊,在荃灣柴灣角街拉咗D1,心情驚訝,因為係被上門拉,唔係在示威現場。

律師呈上D4 補領身份證的證明文件,證明在2019/12/8 至 2020/6/11 期間,D4 身處香港,持有有效身份證和護照,但無諗過作什麼用途(走路?)。

律師叫D4 解釋在屠龍群組發出某些訊息的意義
在11月14日16:33 「我聲援你哋」
因為早前有人講荃灣葵芳有人死咗警方要去仁濟醫院搶屍,快樂的TT話要殺去仁濟,D4 唔想去,就回覆「我聲援你哋」;張官唔明點解唔想去,又回覆「聲援」,D4解釋係推搪藉口。

「黑警死全家」
因為當日政府公布委任懲教署人員做特遣警察,覺得警察想拖其他紀律部隊落水,做法唔好,就用咗示威時嘅口號回覆,但唔係想警察死。

「啪隻老解」
當日呂大布問“我哋有人在Poly?”,D4 回應“me,呢度氣氛有啲緊張”;Ken“點解?”,D4“唔知”,黃“泊隻狗先”,Ken“迫出老解”。D4 唔想攻擊警方,就轉話題「啪隻老解」,因為無可能攻擊到解放軍,所以係推搪,黃“啪老解做乜”?D4接唔到話題,又轉另一話題講,返屋企瞓覺。

「輸出革命」
11月12日,呂大布傳出火燒天水圍警署嘅影片,D4 回覆有「輸出革命」嘅感覺。

「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呢」
見到黃振強出台灣軍訓內容,有教學計劃檔案,好快咁睇咗內容,見唔到有任何槍械訓練,所以問「我最期待的眼鏡訓練呢」? 百鬼夜行“唔係有咩”?D4 再睇一次內容,確認係有嘅,再問“係咪得一日”?黃回答“眼鏡係基於體能,使用眼鏡要訓練好體能”,D4“我唔想變John Wick喎”,其實係唔想去軍訓。
律師問點解唔直接拒絕?D4 解釋因為黃振強提供資助、支援生活和經濟,唔想失去資助,所以用婉轉方式參與。

[10:21~10:48] 小休
2020年6月11日在家中被拘捕,D4正在電腦房內坐在電腦凳上睡覺,突然房門澎一聲打開,有人進入房間,審訊期間認出當中部分警員身分;5820將D4雙手扣在背後,然後將他連人帶凳推到廁所。

進入廁所後,馮保羅冚臉,問枝槍喺邊,D4答:「咩槍啊?」然後馮保羅再打面,馮:「仲扮嘢,你係檸檬吖嘛,黃振強已經篤咗你出嚟啦」,5820用拳頭打D4的氣門,一路打一路問:「有無呀?」馮保羅話想揾返枝槍,而家唔對數。6314和5820一齊打,6314用着軍靴的腳踢李的左腰,5820用拳打肚,話:「仲扮嘢。」打咗約30~45分鐘。

唔知咩原因,警察離開廁所,剩返一名戴Rolex手錶的警察看守,佢無畀口供,唔知係邊個。一段時間後,警員返嚟,馮保羅向D4講:「而家畀機會你,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告你枝槍,如果唔係你就大鑊」。D4答:「無」。

D4表示,Rolex警察用毛巾揞住他的臉、扯起他的頭髮令面向上,用花灑沖毛巾,D4唞唔到氣,吸嘅都係啲水,覺得好似遇溺緊,吸唔到氣,每一啖都係水,好辛苦,覺得好似窒息咁。D4形容為水刑。

停咗,馮保羅問有無,回答無,警察再施行水刑,期間有人打肚,想D4更加辛苦,吸更多嘅水;第二次水刑後,馮問肯唔肯講,回答想食枝煙,D4表示當時好混亂,想佢哋停,馮答應,攣頭髮警察畀D4食煙,除咗Rolex警察,其他人離開咗。

D4食咗幾支煙後,Rolex警察拍D4膊頭話繼續,馮話:「我哋想搵返枝槍啫,黃振強講晒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嘅嘢出嚟,同鴻仔行吖嘛,知㗎啦,依家唔對數啫,而家畀緊機會你」。6314就再向他施行水刑,D4大嗌:「唔好呀」。D4稱想叫佢哋停,因為已經同佢哋講咗我無,但係佢哋都係繼續做。

水刑之後,馮:「你知唔知你依啲係恐怖份子,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無問題,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仲得。」6314拉D4的頭髮起身,話:「你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Rolex警察取出手槍,從中取出子彈並放在D4的手心摩擦,話子彈有D4的指模,可以話在D4屋企找揾到:「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㗎,仲會連阿媽都拉埋。」馮又取出手槍,放在D4手心,再用搶指頭:「依家支槍有你指模,可以話你想搶槍,我喺度啪咗你都得,同樣嘅情況可以發生喺你阿媽身上」。

李好驚,發現無見過媽媽,唔知佢係處於一個咩情況,好驚佢會受到好似自己咁嘅對待,佢係一個唔熟悉香港文化嘅一個人,唔知佢識唔識啲情況要點處理,驚佢受到好似自己咁嘅對待,會頂唔住,唔想佢有事,唔想佢被人拉,受呢啲苦,於是求其答支槍在鴻仔度。

馮保羅用電話咗張相,問係唔係呢個?(係),呢個長毛係吳xx,你識㗎啦,第二張相,個大舊衰你識㗎啦,係你哋隊長黃振強,馮、5820和6314分別用電話,開不同人的相畀佢睇,包括身分證、閉路電視截圖,問識唔識佢哋,講佢哋花名,叫D4記住,5820開一張相,話呢個乸乸哋係賴xx,叫Bobby,有去行山試槍,一定要認住佢;之後要求李解鎖他的iPhone,提供Telegram、iPad、電腦的密碼,再教D4一些槍械的術語,如上膛和扳機。隔咗一陣,警察畀飯盒,D4在廁所食飯。

李確認其父親已逝世,他與當時50多60歲的母親居住;回答在鴻仔度係假嘅,係因為佢哋有提過鴻仔比槍,作個答案係想保護媽媽,唔想媽媽受到任何對待。

李指在吃飯後,便一直留在廁所,閂埋門唔知咩事,無見證過搜查,唔知重點搜查隊和警犬隊搜屋的過程,無見過搜查令。

律師展示6314的記事冊,指警員稱係逐個問題提問,包括裝置的密碼等,李逐一簽名確認內容,D4解釋他是一次過簽署記事冊,為了不影響到媽媽,才順從警察的指示簽名,又指其後在上水警署,係一次過簽署三份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同樣是因為擔心媽媽、擔心被打、或再遭受水刑。

離家後被帶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叫D4寄宿要答嘅問題,在錄影會面中,一定要講到黃振強係屠龍隊長,吳xx畀槍給李,李和小熊維尼行山試槍及炸彈、李叫檸檬,是屠龍成員。D4當時認為一定要記住,唔想媽媽受苦,又怕自己再被打。

李其後被帶到上水警署一間房,其他警察在場,叫他記熟在落馬洲嘅嘢,如記不到或不知道一些案情,可以作出嚟,李表示同意,就做錄影會面。

李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被打,擔心招來暴力對待。在做VRI嘅心態,係要記住馮保羅講嘅嘢,滿足佢哋要求,就可獲保釋;但最終不獲保釋,「雖然唔開心都無辦法,擔心萬一有投訴,阿媽有咩狀況。」

律師展示錄影會面的謄本,D4指出當中內容有真有假,亦有根據警員提供的資料作答。例如:黃振強在Telegram羣組問有無人去行山試槍,D4和D2張xx主動發訊話想去;行山前幾天,屠龍曾在TG內討論試槍。根據警方檢取的TG紀錄,黃無問、無討論。另一例子:試完槍之後拎咗支槍,袋住咗幾日,鴻仔在TG搵我,在雙喜街交收…都係作嘅。

李根據警方提供的資訊作出以下情節:試槍狀況、過程為「輪流一枝一枝咁試」、上咗膛;槍係屬於吳xx;小熊維尼打電話俾鴻仔;警方強調D4必須提及試炸彈;本來唔知黃振強的名字,警察有提過,但當時又唔記得,所以講happy healer 嘅中文名有一個強字;在VRI虛構了128計劃內容,其實D4唔知內容,虛構唔會參與,即時諗原因話開槍危險。

李在錄影會面中指黃振強為隊長,但實際屠龍沒有隊長,黃振強只是其中一名隊員。

李指在VRI中的問題,基本上畀咗個預設答案,所以就話「係」。

主問未完。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0/7)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