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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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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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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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佐敦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辯方給了副本,被告不適宜答辯,嚴官建議做一個正式評估,以協助被告,如果評估和2位醫生初步陳斷是一致,要繼續協助被告,不能隨便處理。
嚴官指一個報告稱被告可正常工作,但另一個報告指被告像甚麼都不理解,問非所答,令人難以理解被告真正情況。
嚴官指如果不適宜答辯,可能會發出治療令,監管令等。

更新:
要3個月時間做評估,包括智力方面的評估,要索取社會服務令署長的建議,於5月7日要向雙方披露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13機場

D1:賴🛑已還押逾16個月
D2:畢🛑因另案服刑中
D3:何🛑已還押逾16個月
D4:黃

控罪
1)非法集結 (D4) 🟢不成立
2)非法禁錮 (D4) 🟢不成立
3)非法禁錮 (D2) 🔴成立
4)暴動罪 (D1, D2, D3) 🔴成立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D3) 🔴成立
6)普通襲擊 (D1) 🔴成立
7)阻礙公職人員 (D1) 🔴成立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成立


速報

🌟D2因身體健康因素,所有項目扣減四分一

非法禁錮:(D2)
12個月 扣減後9個月

暴動罪:(D1-3)
D1:5年3個月
D2:5年9個月 扣減後4年3個月
D3:5年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D1-3)
D1:18個月
D2:12個月 扣減後9個月
D3:12個月

普通襲擊:(D1)
6個月 認罪後4個月

阻礙公職人員:(D1)
6個月 認罪後4個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18個月 認罪後12個月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D1 5年3個月🔴
🔴D2 4年3個月 當中3年和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D3 5年6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周(18)#20200510旺角 #答辯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
辯方收到律政司指示,但仍需作書面陳述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九龍城法院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被告身穿校服,辛苦你了💛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1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提訊過情:
控方已經去信各被告,只知到A3, A9 & A16可以答辯,意向係不認罪,其他有被告等侍法援,有被告等法律意見,今日未能答辯,申請押後至26/3。

案件管理:
法官根據案情撮要,留意到控方係對某幾位被告嘅行為作指控:A1, A5, A6, A9, A10, A14, A16, A17, A18, A23 & A26,估計他們較關注當日過程,至於其他被告,可能控方係要法庭基於某些事情,而作出推論,請控方早日向各被告說明推論基礎,辯方回應爭議點,基於這些資料作日後分拆考慮;控方亦建議早日商議承認事實。

法庭頒下指令:
(1) 控方在2月26日前提供控罪推論的基礎,和承認事實文件
(2) 辯方在3月19日前回覆控方
(3) 控方在下次上庭提出分拆建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時,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保釋相關事宜:
🟢 A10 補交新的BNO
🟢(獲批) A12申請短暫更改宵禁時間
🟢(獲批) A13 & A20 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A19 可以恢復原有報到
🟢(獲批) A25, A27 & A2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後補資料

楊 (17)

以前提堂:
6/322/74/916/101/1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今日提堂主題係「申請終止聆訊

陳詞前,主控官就上一次未能出席提訊,向法庭表示歉意,原因係因為DoJ有人員確症武漢肺炎,而主控係緊密接觸者,上庭前未有檢測結果,所以未能出席,裁判官讚賞為負責任嘅做法。

申請人(案件辯方)陳詞:
事情發展:22/7 提堂,溫官基於律政司對中大生持刀一案,建議辯方向律政司申請作另行處理,於是辯方去信律政司,1/9收到回覆接納簽保守行為,但在2/9收到fax話撒回,原因只係話mishandling of the case, 律師表示從來未見過這情況。

辯方不是爭議檢控嘅獨立性,爭議嘅係1/9 和2/9立場嘅轉變,在無任何證據之下,法庭有咩基礎去考慮DoJ轉立場,仲應唔應該審理。

裁判官指出決定告定唔告,和用另一方式去處理,係兩回事,用另一方式處理不等於唔告;再者,控方接受以另一方式處理,之後還有兩個步驟:被告要接受條款和要法庭同意;1/9 DoJ的信件只係商討中,未完。

辯方律師回應被告冇可能唔接受DoJ條件,現在根據公安條例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必須係判予監禁,法庭係冇酌情權去減刑,係呢個情況下,被告有咩可能唔接受條件?

控辯雙方係不對等,DoJ代表政府,說話係有份量,DoJ用咗一個半月去考慮,期間專員有搵被告嘅法律代表索取資料,其後由高級職員書面發表,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轉立場,係breach of official promise 。

律師引用四個案例。

答辯人(控方)陳詞:
這項申請的理據是基於「控方濫用司法程序」,控方不同意,認為繼續控告先係正確嘅決定,呈上多張相片,內容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有伸縮棍、頭盔、面罩、護膝、蒙面面紗和紗布,不是只有一支申縮棍,推斷被告係full gear,有攻擊能力,有保護物品,仲預備受傷。

這單案不是一般雷射筆,申縮棍係嚴重,唯一推斷係傷人用途,連辯方寫給DoJ嘅信件都承認嚴重性,法庭除咗考慮DoJ mishandling ,仲要考慮其他因素,DoJ覆核咗11宗案,上訴庭表示不單要考慮年青人更生,要有阻嚇力。

辯方不爭議可以告,只係話DoJ出爾反爾,其實控方無promise, we prepare to..., no agreement, no unconditional offer. 控方不同意溫紹明裁判官嘅提示,中大生嗰把係生果刀,申縮棍唯一係攻擊用途。

法庭無所有文件,只有brief fact,不知案情。

控方提出案例。

香港嘅憲制情況,控方有權力改變立場,法庭不應干預檢控,亦不需要法庭去猜測檢控原因,法庭不應考慮終止審訊。

辯方補充:
辯方表示好奇怪,控方係根據辯方嘅admission 去考慮檢控。

控方提出要考慮上訴庭嘅判決,但判決在2020年9月22日,係在9月1日信件之後。

案件有漣漪效應,事情嘅公平性,會打撃施法制度,令控辯嘅信任無晒,唔通日後一收到回信要即刻回覆,要將副本抄送法庭,要即刻要求開庭?法庭要被迫參與,plea bargaining 程序全部無晒,如果控方可以改變,整個bind over制度無晒,要求法庭考慮對被告嘅影響,不是對DoJ嘅影響。

民無信不立,睇吓法庭想向公眾發出一個乜嘢訊息。


裁判官判詞:

參考Lee Ming Tee(李明治)案,終止聆訊只有在非常情況之下:
1. 不可能有公平的審訊
2. 濫用司法程序,令被告蒙上污點
相信辯方係根據第二項而提出申請

就算本案有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但不會因此擱置本案,要永久擱置需要極高的門檻。

控方出爾反爾,原先允許被告簽保守行為,但之後反口,故辯方認為應該中止本案的審訊。

經過本席的考慮,控方在第一封信,令被告對簽保守行為有希望,而之後的修訂感到失望,本席認為繼續審訊並不涉及不當程序,完全同意控方已經作出檢討,故拒絕中止本案聆訊。

控方原先要求是日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有關中止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反對在現階段處理訟費,考慮到審訊結果有可能影響訟費申請。經商議後,控方同意以15條e款,押後訟費申請至案件終結時處理。

控方就本案控罪修訂,於控罪寫返伸縮棍的材料、長度、重量。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如被告不認罪,希望控辯雙方作出陳詞。

+++++++++++++++
直播員備注:
1. 因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在引用案例時講得快,加上直播員法律知識貧乏,抱歉未能跟上,所以內容省卻。

2. 控辯雙方都十分重視這宗申請,辯方臨時邀請 #關百安大律師 作陳詞,而控方更出動 #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作主控。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13機場

D1:賴🛑已還押逾16個月
D2:畢🛑因另案服刑中
D3:何🛑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3)非法禁錮 (D2)
D2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付國豪,並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

4)暴動罪 (D1, D2, D3)
D1, D2, D3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D3)
D1, D2, D3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非法及惡意傷害付國豪。

6)普通襲擊 (D1)
D1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襲擊付國豪。

7)阻礙公職人員 (D1)
D1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阻礙救護員主管黃人龍執行公務。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元朗洪水橋藏有摺刀、彈弓、彈珠等物品。
————————————————————

D1求情理由

呈上5封求情信。

第一封是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他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意,知道自己只是一時衝動、愚蠢,希望接受紀律訓練及學習一技之長。

第二封是父親的求情信。父親在被告還押期間一直有探望被告,而被告還押後也開始關心家庭。父親知道被告偏執,他的行為也傷害到他人。

第三封是母親的求情信。他形容被告從眾、偏激,還押後一年多後有深刻反省。母親今天也在庭上。

第四封是立法會議員鄭松泰的求情信。他與被告認識近兩年,認為他正直、關心社會,希望法官給予他重生的機會。

第五封是社工的求情信。他與被告認識近五年,被告正直、坦率、關心社會,亦希望可在獄中自修中六文憑課程。

被告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律師形容本案只是一宗誤會引起,是有人對付国豪的身份有懷疑才引發一連串事件。他們並非想衝擊機場,有別於圍政總、立法會大樓等,本案發生地點只是偶發。當天機場早已有一大批人在在較早一段時間靜坐抗議,並非因G行段(本案發生地點)的事件導致機場癱瘓。案發時,周圍也有很多人行來行去,明顯是湊熱鬧而非參與其中。

D2求情理由

被告在發育上和智力上的問題,使她在交朋友和溝通能力上有困難。

2016年的暴動案中,練官因同樣理由為被告作出8個月的減刑。一般情況下,重犯本應加刑,但被告在短時間內犯上一單又一單控罪性質相似的案件,可見她是因智力問題而令她衝動、易被煽動。早前上訴庭李啟發一案中,本來刑期為8個月,申請人已服刑逾4個月,上訴庭法官李運騰考慮到申請人智力問題,判申請人即時釋放。就CAAR 3/2020 一案中,申請人患有抑鬱症和焦慮症,上訴庭認為若對這類SEN患者判處嚴苛的刑罰,阻嚇性對他們來說未必有效,太長的刑期也有機會令病情惡化,使他們有自殘傾向 。

D3 求情理由

被告本來與雙親少聯絡,還押後有重新聯絡,母親也經常探望他,今天也有6-7位親友到場。

當天的事情是突發的,也沒有人使用令人嚴重受傷的武器。被告只是一時衝動,而他的行為只是把郭家麒拉出來,並用燈照射,並無直接襲擊付国豪。被告只是語言激動,看不出有行動顯示他有意襲擊他人。

針對控罪(8),沒有證據顯示該些物件用在任何用途,更不能證明用於社會事件上。要強調的是,案發當天被告沒有用過除了鐳射筆以外的其他(於8月25日被搜出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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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回應

同意事件為突然發生,但指出整件事件「似打仗」,有4、50人包圍,期間偶有偷襲行為,而核心範圍有20人,「前線暴力分子」有5-10人。由23:35開始包圍至00:23的人道求援歷時50分鐘。李官形容當天「周圍都是戰場」,一直有暴力事件發生,如稍早前有人堵塞機場入口,並「用特製工具使玻璃一敲便碎」。李官稱「明白不能將該些事件歸咎於各被告,本席只陳述背景資料。」

回應律師稱沒有警方介入、沒有人事先警告,李官指期間曾有女長官介入,被群眾用鐳射筆照射,女長官苦口婆心道:「唔好射我,我救人㗎咋」,因此認為不能說沒有警告,而是當時情況像「戰場」,警方根本無法介入。

回應律師指沒有造成公眾財物損失,李官指不能忽視事件中付国豪的財物損失,包括六張銀行卡、二千元人民幣、兩部手機、相機等。

雖然暴動發生在機場,是遠離市區和民居,但香港國際機場作為香港通往世界的窗口,事件發生在香港重要的地標,事件令事主受傷,也令香港人蒙羞,令世界質疑暴動發生在重要地標,香港是否仍然安全。

回應D2身體健康狀況,D2有先天腦部發育問題,李官同意阻嚇性對智障人士未必有用也不當,或令精神健康造成嚴重風險,因此每項控罪刑期將扣減四分一。

回應D3的行為,李官稱D3對著郭家麒、張超雄等人時情緒激動,暴力行為幾乎波及他們。李官指郭等人把付国豪帶近牆壁是想構成保護網,但D3卻把郭拉走、試圖破壞保護網,令付国豪再度受襲。

李官形容被搜出控罪(8)中物件的車輛是「小型軍火庫」。他認為D3在案中是積極參與者,有機會再會參與同類社會事件,累積效應下不能低估被告於社會事件上使用這些物件的風險。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聚焦點並非在「有否使用」,而是「是否ready to be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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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李官經典語錄:

「事件造成公眾滋擾,睇番蘋果日報啲留言,見到啲人話『哇呢啲香港年青人嚟㗎 ?』,對社群造成嘅傷害就係事件傷透香港人嘅心,破壞香港和平示威之都嘅稱號」

「上訴庭話唔好咁仁慈,判得輕係害咗個被告,如果案件要俾番上訴庭審,只會判得更重,咁咪又係原審法官嘅錯?再話原審法官錯到無可再錯?」

「馬道立退休嗰陣話我哋(香港眾法官☺️)全部都係優秀㗎,我有責任提出觀點與角度嘅問題,請各位律師容忍同包容,如果要上到上訴庭都要幫我哋討回公道」

(針對D3 控罪8)「我怕佢係核心暴力分子咋喎,又刀又彈射器又彈珠又伸縮棒又鐳射筆又戰術背心,成個海豹突擊隊咁」

(針對D3 控罪8)「我緊係知佢無用過啦,如果佢用埋就以十年做基準㗎啦」
(註: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為7年)

「以往案件都會對警隊有不當指控,然而本案中無人對警隊作出指控,佢哋應該將呢啲正能量帶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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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1於2019年有一項襲警罪成,為部分控罪加刑因素
🌟D2於2016暴動案罪成,本為加刑因素,但由於身體健康狀況,所有項目扣減四分一
🌟針對控罪(8),截查被告當日並非為案發當天,因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非法禁錮:(D2)
監禁12個月扣減後為監禁9個月

暴動罪:(D1-3)
D1監禁:5年3個月
D2:監禁5年9個月扣減後4年3個月
D3:監禁5年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D1-3)
D1:監禁18個月
D2:監禁12個月扣減後監禁9個月
D3:監禁12個月

普通襲擊:(D1)
監禁6個月認罪後4個月

阻礙公職人員:(D1)
監禁6個月認罪後4個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監禁18個月認罪後監禁12個月

🌟除控罪(8),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

🔴D1:監禁5年3個月🔴
🔴D2:監禁4年3個月,當中3年和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D3:監禁5年6個月🔴

(註:D2因2016年暴動案判46個月,本案再加上3年刑期,即目前為止總刑期為6年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四名控方證人,此部分為PW3作供的部分。

PW1作供按此👈🏿
PW2作供按此👈🏿

--------------------------

PW3 偵緝警員13345劉致豪(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3於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1日是為旺角警區重案組第2隊的成員,後被委派為負責處理相關的證物。能認出被告陶為當日的AP7 。

📌辨認證物
於2019年11月11日1320時,有警員將本案的證物交給他。

控方請PW3憶述檢取證物的大小、材質與特徵等,並讓PW3辨認證物P4-P6(此時為PP4-PP16)。
PW3同樣費力地憶述證物特徵,包括14件證物加2份文件(羈留通知書及會面記錄),PW3最後確認所有證物皆為當天檢取的,相信這些證物不曾被調包、干擾過。

值得一提的是,PW3在庭上曾指出證物中有一支「細細樽,樽身有啲黃色嘅」萬能膠,惟控辯雙方從沒透露過有這樣的一項證物,因而最後亦無法供給PW3辨認。


📌有關處理證物的過程
PW3指出,案發當日同時間有20名被捕人士的證物被交給他一併處理。

同日1700,PW3在旺角警署9樓中俗稱「大房」的房間內用重案組的相機為證物拍照。PW3先把屬於重案組的記憶卡插入相機,然後在一張A4白紙上寫上被捕人士的姓名,影這張紙後便為證物逐件拍照。PW3需將一把間尺放在證物旁以顯示證物長度,然後拍照。PW3期後把拍攝內容燒製成2隻全新的光碟,包括一隻主碟及一隻工作碟。PW3表示自己有檢查拍下的照片,期間所有器材包括記憶卡、相機、電腦均運作正常。

PW3強調沒有為被告本人拍照,法庭把PW3為證物拍下的14張照片列為證物P17。

PW3補充,處理證物的程序包括把每一件證物獨立放到證物袋、填寫證物標籤及在標籤上簽名、以釘書機把證物標籤釘在證物袋及釘封證物袋等步驟。

於2019年11月23日1133時,PW3將證物交到旺角警署的證物室;同月27日1855時,PW3將2份文件證物交到旺角警署的證物室。

✏️辯方盤問

展示辯方證物D8,是為寫有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姓名及編號的紙張(因匿名令而要PW3寫在紙上,但從昨日審訊已知該警員編號為14079)

📌PW3有否為被告拍照
辯方指出PW3的書面證供中曾提及其有為被告拍照,但在庭上卻說沒有。PW3澄清他在書面證供中是寫自己曾協助把被告的照片燒錄成光碟,並不是為被告拍照。

📌收取證物的方式
PW3澄清收取證物的過程為: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PW2)與PW3逐樣證物交收,PW3有一個大證物袋,他逐一接收後把證物放入證物袋,在紙條上寫上被捕人士姓名,把紙條放入證身袋中,用釘書機釘封證物袋(臨時直播員按:即係PW2有一大證物袋,逐件證物抽出交比PW3,PW3把證物放到另一大證物袋,PW2自己個大嘅證物袋無交比PW3)。期間有20名警員把20名被告(包括被告)的證物交給PW3,PW3以此方法逐一接受最後20袋證物。由於PW3相信一名警員處理一名被告的證物,因此PW3相信該支萬能膠是屬於被告的。

📌處理證物的方式
PW3同意他沒有在書面證供及記事冊內詳細描述他處理證物的步驟,包括:

1.自2019年11月11日1700時起為證物拍照的過程
2.翌日0600收工時,把20袋證物鎖入旺角警署重案組辦公室的兩個鐵櫃內並上鎖的過程
3.同日1100-1200再次上班時,從鐵櫃取出證物作處理,並於同月23日將20袋證物分批交到旺角警署證物室的過程

PW3同意上述過程歷時頗長,但由於保管證物是他的工作,該鐵櫃在處理證物期間亦是歸他管理,因此他不需把從鐵櫃存取證物的過程仔細記錄,除非之後需要把證物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否則都不需要做出相關記錄。

PW3同意不能確定於其休班時有沒有其他人干擾證物,亦不知道存放證物的鐵櫃是否只有一條鎖匙。

PW3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在討論後決定不傳召PW4上庭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啊~(燦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PW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據悉控方沒有相關陳詞,此部分為辯方的結案陳詞。

PW1作供按此👈🏿
PW2作供按此👈🏿
PW3作供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辯方結案陳詞

📌就著拒捕的控罪
辯方指法庭在考慮PW1拘捕被告的情節時應加倍小心考證,辯方認為PW1並不可靠。
理由是PW1多次在庭上說出在書面證供及記事本均沒提及的新口供,包括警方到達現場時有人說「走啊!有狗!」(書面證供僅為「走啊!」)辯方質疑PW1是為了合理化自己思疑現場有非法集結的說法才添加「有狗」的整個環節。

PW1在證物D3播放後被問及花槽會否遮擋其視線時,才第一次提及被告有跳上花槽,亦不能證明視線為何沒被阻隔。

對於被告的特徵及傷勢,PW1不知被告有否戴手套、眼鏡等,對被告傷勢亦沒有留意。惟PW2已證明被告的傷勢明顯,PW1理應不需仔細留意便可發現。

✏️裁判官的回應
就著「PW1思疑現場有非法集結是否合理」的議題上,裁判官指出警隊條例第54(1)條,賦權警方對任何可疑人士進行截查及合理時間的拘留調查,表示法庭不明白被告拒絕合作一舉如何證明他沒有意圖拒捕。辯方則引用案例FACC19/2004(見文末),說明終審法院裁定警員在判斷有沒有基礎以非法集結展開拘捕時,除了有合理懷疑外亦需看被截查者當時有否合理辯解。
最後,辯方同意警員有權截停被告,惟被告在聽到「警察!咪郁!」後,有可能未及反應警員是在叫喚自己時已被扑跌,並非有意圖拒捕。

📌就著PW之間證供的矛盾
辯方指出PW1與PW2證供亦有多處矛盾,包括搜查被告的位置、PW2到場時被告還有否掙扎的情節描述,均不一致。

而PW2證供亦有不合理之處,包括藍色斜揹袋有否離開過被告,被告在雙手反鎖下如何能把斜揹袋橫掛在頸上之口供均證物D7所顯示的不符。PW2又突然提及關鍵證物,即從被告袋中搜出的八達通和學生證,但又沒有將其列作證物。而PW3說證物有萬能膠,PW2又不曾提及。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不接納PW2為可靠證人。

📌就著其餘兩項控罪
辯方引用案例HCMA293/2000(見文末),指出非法用途需局限在梁有勝案的三個範疇:包括束縛他人,侵害他人身體及侵入處所。現場環境證供薄弱,控方不能證明被告有破壞行為或意圖作出破壞行為,案發地點亦沒有可見的損毀、塗鴉,證明被告如何非法使用相關物件。警員僅依靠傳聞證供(電台資訊)判斷案發情節,舉證薄弱,懇請法庭判其餘兩罪不成立。

延伸閱讀:

1. FACC19/2004的判案書按此。見第59段
2. HCMA293/200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2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承認事實
(1) 警員18104從D2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黑色口罩、2件黑色T恤、1部iPhone、2張八達通、1張SIM卡、1條長褲、1把紫色遮。
(2) 警員18104從D3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白色口罩、2個藍色口罩、1對黑色手套、1部iPhone6、1個黑色背囊、1把黑色縮骨遮。
(3) 警員為D2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15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1-4)及P3(1-14)(16)。又為D3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7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5-8)及P3(17-23)。
(4) 2020年1月29日1200至1300時,女偵緝警員12034於互聯網網頁「hkbusueb」上發現一段影片,網址為「 https://www.instagram.com/p/B4SLJ7blZdC/?igshid=5iztgzghwila 」。
警員將片段下載,完整燒錄至光碟內。
(5) D2及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1-8) 相簿
P2 浸大編委影片
P3(1-23) 相簿 *辯方反對第15張相片呈堂,故以紙覆蓋
P4 承認事實

==============

審訊[1/3]

傳召控方證人PW1 督察21982譚俊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5(1-7) 影片截圖
P6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7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8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背景
PW1現任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案發時為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著防暴裝當值中更,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緊急情況。晚上8時48分,PW1的小隊巡邏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指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有50多人聚集設路障。小隊遂於52分連車隊出發,沿彌敦道北行。

PW1當時坐指揮車車頭乘客位,臨到登打士街時,望見馬路上、中線近行人路位置有30人聚集,正投擲雜物出馬路。PW1立刻透過通訊機,命令隊員上前追截。聚集人士分兩批沿彌敦道跑走,一批往北,另一批有約10個,往南。這批人中,有一男一女拖手而行,見警車到,便加速跑上行人路方向,一路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PW1落車展開追截,起初落在左後方,與兩名人士相隔15米,期間不停叫「警察,咪走」。PW1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追上他們,用手捉實男子背囊,一秒間遭他轉身、出拳,打中膊頭及頭部。PW1後退數步,用警棍打向男子右半身,並用手捉住他,男子不斷嘗試掙脫。

糾纏期間,二人到達咸美頓街(PW1於庭上兩次誤稱為威靈頓街)路牌下,同行女子忽用身體擋在二人中間,近距離、雙手高舉過肩並施力,大叫:「走呀!走呀!」男子得以向後跑開,但隨即回頭,將女子拉出PW1控制,因而再被捉住。

20到30秒後,警長54256聞聲而來、協助控制,他和PW1均有使用警棍。警員14528及警員88150亦到場。追截過程中,PW1曾命令這對男女「唔好再郁,如果唔郁嘅話就唔會再使用武力」,也有警員命令他們趴在地上、否則繼續使用武力。到此階段,兩名人士合作,慢慢坐下。PW1著他們靠牆接受搜查,搜查由警員18104及女警17517處理。此後PW1曾短暫離開現場,以作指揮工作。晚上8時54分左右,警員將這對男女(連同另外一名被捕人士)帶上警車。

📌認人
PW1憶述,當日男子穿黑口罩、藍T恤、黑長褲、背紅背囊;女子戴黑鴨舌帽、口罩、穿灰長袖T恤、黑下裝。

兩位被告於庭上被認出。

💁🏻‍♂️主控於PW1前播放影片,多次停下畫面著他認人。裁判官不滿,認為法庭熒幕模糊,導致畫面不清晰,疑惑控方為何不做截圖或安排更好的器材。)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1盤問問題稿

PW1肯定自己的記憶清楚無誤。他憶述,當晚有50人聚集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他們把橙色垃圾桶等雜物丟出馬路,在小隊到後逃跑。其中,本案兩位被告「拖住手喺馬路跑上行人路,唔係跑一小段路,而係全速向前奔跑」,人群更「好似摩西分紅海噉行開晒」,令他印象深刻,亦令這對組合易於辨認。

在追截過程中,他捉住D2兩次,但兩次對方都鬆脫。辯方確認,他除了「警察咪走」和「合作,如果唔係就打你」外,沒有給予被告任何口頭警告,在現場亦從未正式對被告警誡及告訴他們「懷疑」干犯何罪。

辯方遂用警察通例29章中的武力使用指引,挑戰PW1使用的武力不符合合理水平,因而其不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但辯方提供的文件模糊,被迫先處理另一部分問題。

辯方轉而詢問,PW1是否知道兩位被告曾多次要求看醫生,PW1不知。被問及為何甫下車便拿著警棍,PW1解釋,在「當時嘅社會環境,拎住一支警棍、等有機會隨時使用,係合理嘅」。他又闡述自己判斷需要用警棍的理由:D2剛襲警,又擺動身體,動作連續,有機會繼續反抗。

另外,當日另一名李姓被捕人士的行蹤、有無小隊曾在案發地點附近施放催淚彈,PW1一概不知。

==============

審訊[2/3]

本日完成PW1作供,並傳召PW2警員18104,為D2拘捕證人。

📌辯方指出己方案情:
彌敦道馬路於案發時無50人聚集;
兩位被告在被捕後屢屢要求看醫生,但直至翌日凌晨才獲送至廣華醫院;
📌並從控方交予的未使用物料中抽出一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片段顯示了案發當天,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北行車線的狀況。
審訊[3/3]

傳召控方證人PW3 女警17517史穎珊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3現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案發時於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著防暴裝當值。案發時,她與隊員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掃蕩,聽見咸美頓街有人呼叫支援。她轉入該處,望見譚督察與抱著D3的D2,偕警員18104上前支援。

📌拘捕過程
調查時,PW3負責同性的D3。譚督察敘述案情,其中提到他目睹有人聚集、D2用手打自己、D3用身體障礙拘捕。PW3就此事向D3發問,對方無回應。晚上8時54分,PW3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阻差辦公,向D3宣佈拘捕並作口頭警誡。

在現場,D3背囊中被搜出雨傘、面具、口罩和手套。在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後,PW3再作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D3遭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簽名後被帶往拍照、打指模,凌晨40分被交給值日官。

PW3指,D3全程沒提出要求(如需看醫生)。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3-4盤問問題稿
(*直播員註:女警17517史穎珊作供真實性成疑,早有前科。詳見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9302 。)

PW3供稱,自己下車時見50人聚集於登打士街路口,但同時有人在Neway外,自己便先走到該處,叫人離開。辯方質疑:「點解喺馬路啲人你唔掃蕩,你去掃蕩行人路嘅人嘅?」她以自己較近Neway解釋。

PW3的口供中記錄,譚督察(即PW1)曾指路口有30人聚集;辯方詢問,譚督察有否說過,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的人數為「100」?PW3先說不記得,後說沒有,並重申自己觀察到約50人。

辯方亮出閉路電視片段,著PW3留意人群。畫面顯示,在登打士街口聚集的人似無50個;有人過馬路後,更是遠低於十名。第一架警車到達時,馬路上只有兩、三人。PW3坐的警車到時,整條行車線上簡直已無人。辯方指出,當日根本沒發生「PW3落車後,有50人由彌敦道登打士街跑向南面」之事,PW3世紀沉默20多秒,答曰沒印象。

她又認為,被捕人士有否要求看醫生是「重要的」,但「沒需要記錄」;稱當天被告沒有要求看醫生。辯方最後提出一條關於油麻地警署的問題,裁判官協助釐清,發現辯方案情中提及兩位被告稍後被帶到油麻地警署。辯方隨後強調己方案情,即:被告在現場同警署最少三次要求看醫生,並提議PW3沒有指出真相、警員在現場無作拘捕、在作會面記錄時才說出拘捕罪名。


控方覆問

PW3澄清自己沒帶過兩位被告到油麻地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長54256韓國基(音) 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為第二名到現場、曾用警棍打D2的警員。辯方詢問其使用武力的基礎,PW4表示,見到D2伸出雙手打譚督察,而「同事俾人襲擊,用武力,啱」。因認為同事已在受襲,他從未考慮口頭勸止D2。

PW4的口供中稱,自己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時,望到「上址有100人聚集」。辯方以閉路電視片段,反駁這一說法;但PW4反覆質疑片段來源、真實性,終被裁判官制止:「唔使講咁多,你有記憶㗎嘛,你都唔使靠條片啦。」辯方進而指出,PW4不承認片段,是因要找藉口,使當天警員拘捕被告、使用警棍的行為變得適當。

辯方播放浸大編委影片,標出PW4以警棍打被告的每一記。PW4否認其中一下,聲稱是「平衡動作」。辯方又問及PW4與D3的身體接觸,最後指出正是因為PW4過分對待D3,才令D2與自己有肢體碰撞。
(*這部分的詳細內容請看問題稿。)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D3並非如PW4所說的,「用雙手推譚督察心口位置」,乃是用雙手圈向譚督察揮棍的手,阻止其揮棍打人。至於D3的「走呀」、「走開呀」之類句子,是在督察捉住她、她被PW4揮棍打中後,才叫出。「其實個情況就係,D3俾你同譚Sir打到、佢腳軟,坐咗落地下,然後D2就攬返住佢。」


控方覆問

PW4澄清,自己對事發過程的記憶,曾靠翌日回看短片加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襲警 #阻差辦公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3]及[2/3]
審訊[3/3]
📄PW1盤問問題稿
📄PW3-4盤問問題稿
==============

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直播員按:天冷,手足緊記添衣;歲寒知松柏,共勉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0745 現場逾10人排隊
0805 逾20人
0820 開始放人上8樓排隊
0859 開始派飛,
0900 公眾14張正庭飛派發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0938 開庭
高官提醒表格*內死亡時間可以填寫約數,及其他表格內細節可根據陪審團取決的證供填寫「不詳」
另提醒1245時會有午飯提供,陪審團可繼續商議至有共識為之

0942 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 - - -
*表格**,即香港法例附例第504C章《死因裁判官(表格)規則》表格12:《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法庭作出廣播:
陪審團現在開始放午飯
公眾人士及傳媒亦可先午膳,1430再返嚟等候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502 保安宣布大家可以預備進庭
1510 開庭,陪審團提出2項疑問

問① 有冇任何市民嘅證供提及過知道或唔知3樓矮牆外係中空?
問② 鄭博士提及到梓樂墮地位置與牆相隔1.3米,陪審團想再了解從邊度度到邊度得出1.3米?

答① 第30名證人崔先生(即白色cap帽市民)提及過佢住咗喺嗰頭好耐,所以佢知道
答② 鄭博士指佢透過證物C44及C45照片推算出梓樂墮地位置

跟進問① 咁係量度梓樂嘅頭?腰?定其他位置?
答:建議睇返C44 C45相,最接近石牆位置可能係頭、腳、或者膝頭

高偉雄得悉陪審團有意再睇片,約長30分鐘。並詢問陪審團今日內能否達成裁決?
陪審團透露「依家係專家證人證供同結論徘徊」

高官提醒陪審團三點:
① 陪審團只需要就表格的5個項目達成裁決
② 陪審團接納或唔接納啲咩證供*完全*唔需要話俾死因裁判官及任何人聽
③ 5個項目就算未能達致一致裁決,達成大多數裁決亦可。而只有第4項(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需要彙報裁決比數。

高官會於1600時再問陪審團有否結論。另外提到唔希望俾壓力陪審團,但根據法例禮拜日死因庭唔會辦公,會安排陪審團乘車到高院休息待禮拜一再續。

1523 陪審團退庭商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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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625 保安叫大家預備進庭
1629 更正:非公開聆訊
1639 非公開聆訊結束
1659 可以進庭
1701 開庭,高官補充剛才問①關於市民證人證供,梓樂爸爸曾作供指主要行2樓面向富康花園的行人路,甚至唔知2樓有高層低層之分。

陪審團現正商討裁決,法庭會於1800時再召大家返嚟彙報進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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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29/21+8]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805 預備進庭
1807 開庭
陪審團表示討論已到尾聲,高官指示1930時會召大家彙報進度
181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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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1939 預備進庭
1954 本死因研訊完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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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經陪審團商議,裁定梓樂死因為:
【存疑裁決】

- - - - -
表格12:《研訊的裁斷》
1.死者姓名(如已知):周梓樂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頭部受傷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時間:2019年11月4日約凌晨1時
地點: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A
情況:從高處墮下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陪審團裁決不一致,以4:1達成存疑裁決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2019年11月8日於伊利沙伯醫院
(2)死者的姓名:周梓樂
(3)性別:男性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不適用
(5)出生日期及地點:1997年8月13日,香港
(6)職業及通常地址:大學學生,地址將軍澳富康花園(下略)

- - - - -
陪審員建議
致停車場,即威訊控股有限公司
建議① 更新停車場閉路電視
自動實時設定,以避免盲點

建議② 3樓矮牆加設欄杆之類
作警示和指示

- - - - -
證物處理
證物C22-28(梓樂遺物):歸還父母
C1模型:由警方保管
C1模型照片:法庭存檔
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保管

- - - - -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感謝陪審團29天的協助,將括免再傳召為陪審員8年。

高官另指梓樂年青有為,對佢離開非常之難過。又指其實已經差不多接近真相,如果CCTV固定或轉動時間慢幾秒,可能就可以見到真相。

希望父母從時間減輕傷痛,並能互相支持。有唔開心記得同對方講、或者向朋友傾訴。祝二位身體健康。

特別多謝咁多位經死因庭及梓樂爸爸呼籲後作供嘅市民證人。

- - - - -
爸爸媽媽及義務急救員曾朗軒晤記者
周媽媽向傳媒朋友致謝後繼續由周爸爸回應傳媒提問。

周爸爸覺得真相仲爭少少同埋好多謝陪審員。想同阿仔講聲「我地盡哂力啦」,睇下將來有冇可能個真相再浮多啲;而死因存疑未是預計之中,會尊重返陪審團的決定。周爸爸希望可以好好休息一排先再諗。

曾朗軒不認同高官說講「好接近真相」,認為消失的8秒內可以發生好多事,甚至每一秒都可以發生好多事情。另外斥責警方事發後記者會講大話又多次更改說法,亦好質疑警方到底有冇盡力去調查事件真相。希望大家俾啲時間周家消化今日嘅裁決同埋俾佢地休息下先。

- - - - -
直播員想借本頻多謝當晚嘅義務急救員,好感激佢當時臨危不亂,相信梓樂會因為佢嘅急救而得到舒緩。縱使最後梓樂嘅天父爸爸帶左佢番天家,義務急救員所做嘅絕唔會冇意義。最後,希望周爸爸媽媽及眾親友保重💛
補回1月8日刑期覆核的詳細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7月24日被葉啟亮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答辯人需還押看管。在14天後,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並在2021年1月9日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887
—————————
申請人由余國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方(律政司)的論點:

論點1: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此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其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被告人是初犯及具良好品格,不等於可偏離一般判刑原則,而襲警罪一般是判處即時監禁,而本案答辯人並沒有證據指他具良好品格。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根據答辯人的裝束、所帶保護裝備及木槌,他是有備而來的。申請方不認同答辯方所指,答辯人只是跑向有堵路情況的十字路口,沒有參與堵路。申請方認為在案發後有黑衣人被警方制服,案發當日亦有其他人參與該活動,答辯人亦承認有參與活動當中,他在更生中心報告亦承認上述情況,不過不同意他拿槌襲警,他稱當時只是回家中,只是突發參與活動。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集中在涉案十字路口,而忽略了控方其中2名證人指出的現場環境是有大量黑衣人向四周跑。因此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只因答辯人跑向涉案十字路口而認為他沒有參與整個路段的活動。

申請方認為本案所涉的32cm木槌的殺傷力高,法庭不應忽略其潛在後果。尤其是答辯人是使用了2次,沒有對X警員造成傷害是僥倖。而且X警員指在第一眼看見答辯人手執木槌逃跑,可見答辯人有意圖用槌用作破壞及襲擊。X警員亦指曾看見有黑衣人堵路和截查車輛,情況混亂,答辯人襲擊X警員的行為會鼓動他人動武,產生漣漪效應,潛在風險高。

申請方引用CAAR8/2020案,具阻嚇式的判刑可套用本案中。

論點2:原審裁判官判處被告感化令是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

申請方指出上訴庭已指出感化令是著重更生的非拘留式刑罰,而拘留式的刑罰是兼具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年輕且已還押14天故判處感化令是錯誤給予更生在判刑的比重,尤其在這類案件應給予具阻嚇性的刑罰。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在會見感化官時亦表示自己是無辜,本案的行為只是突發狀況,從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悔意。此外答辯人亦承認在案發前曾參與數次社會運動,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忽視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曾要求感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當時的更生中心報告認為對被告合適。故申請方認為對被告最有利的判刑是更生中心,而感化令是過輕的刑罰。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人由陳雅琪大律師代表。

論點1:本案的案情嚴重性不是最嚴重

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嚴重,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答辯人的目標並不是襲擊X警員,只是因被捉到而在一瞬間揮槌。第一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不中他,而第二次因X警員捉不到答辯人令槌打中他。

潘敏琦法官不同意此説,指出答辯人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揮槌,而且X警員是全副武裝,答辯人理應知道X警員的身份。

答辯方同意。

潘敏琦法官再指答辯人曾更改答辯,初時他母親作供是指答辯人在回家途中臨時起意犯案,但後來答辯人對感化官表示自己有參與示威但沒有使用木槌,是否能顯示出答辯人的悔意。

答辯方同意。

論點2: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與案所有因素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充分考慮案情及答辯人個人因素後才選擇判刑。雖然答辯人沒有展示出悔意,但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答辯人有健康問題,考慮到所有求情信後才作出判刑,在判刑後亦有勸告這是對答辯人的「最後機會」。答辯方同意判刑仁慈和輕,但這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才運用酌情權。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本身已被取消學歷,但現在得到在原校重讀中三的機會,老師讚揚他比以往有改善,他的功課和出席率皆有改善。現時的感化令已執行5個月,當中答辯人需要遵守晚6朝7的宵禁令。答辯人沒有暴力傾向,在求情信中可見答辯人有參與義工工作,多朋友,與社會有和諧的接觸。答辯方指現時答辯人已開始新生活,新的判刑會對答辯人新生活有衝擊。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當下級法院犯錯時對答辯人沒有好處,上訴法庭有必要作出糾正,而本案需要考慮的是感化令是否能平衡懲罰及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着重更生大於阻嚇,但希望法庭能顧及到答辯人年輕,留下案底及經歷審訊已對答辯人是懲罰,能給予更生因素多一點比重。

潘敏琦法官指出成功的感化令有賴答辯人和家人間的合作,在宵禁令中,法官認為以答辯人的年紀本身會有更多時間留在家中。此外感化報告指出答辯人母親指出答辯人一般在2100時後少出外,但答辯人在案發當日2100時後仍在街上,可見答辯人的家人未能制止答辯人的行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人堅持自己清白,是否沒有悔意的表現?故法庭應在判刑時強調阻嚇性,不單單是本案,其他案件亦應在判刑時向公眾傳達法庭不會容忍暴力的信息。

潘敏琦法官再指出指出成功的感化令要求答辯人與家人合作及答辯人需要有洞察力,但感化報告中可見答辯人沒有接受母親的勸告,他本人也承認曾因政見與家人爭執,而且答辯人亦未有就本案行為認錯。

答辯方指出答辯人在接受感化令期間希望與母親傾談,主動修補關係,如今有所改善,答辯人現在與駐校社工及教師的關係良好,駐校社工及教師亦有給予答辯人協助。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不是與社工同住,而是母親同住,而且2人會每天相處10多小時。

答辯方指出在社工的協助下,答辯人與家庭的關係有改善,重申不希望法庭打斷已執行5個月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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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判刑,期間答辯人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