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13機場

D1:賴🛑已還押逾16個月
D2:畢🛑因另案服刑中
D3:何🛑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3)非法禁錮 (D2)
D2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付國豪,並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

4)暴動罪 (D1, D2, D3)
D1, D2, D3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D3)
D1, D2, D3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非法及惡意傷害付國豪。

6)普通襲擊 (D1)
D1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襲擊付國豪。

7)阻礙公職人員 (D1)
D1被控於2019年8月13至14日,在機場客運大樓一號離境大堂阻礙救護員主管黃人龍執行公務。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元朗洪水橋藏有摺刀、彈弓、彈珠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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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理由

呈上5封求情信。

第一封是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他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意,知道自己只是一時衝動、愚蠢,希望接受紀律訓練及學習一技之長。

第二封是父親的求情信。父親在被告還押期間一直有探望被告,而被告還押後也開始關心家庭。父親知道被告偏執,他的行為也傷害到他人。

第三封是母親的求情信。他形容被告從眾、偏激,還押後一年多後有深刻反省。母親今天也在庭上。

第四封是立法會議員鄭松泰的求情信。他與被告認識近兩年,認為他正直、關心社會,希望法官給予他重生的機會。

第五封是社工的求情信。他與被告認識近五年,被告正直、坦率、關心社會,亦希望可在獄中自修中六文憑課程。

被告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律師形容本案只是一宗誤會引起,是有人對付国豪的身份有懷疑才引發一連串事件。他們並非想衝擊機場,有別於圍政總、立法會大樓等,本案發生地點只是偶發。當天機場早已有一大批人在在較早一段時間靜坐抗議,並非因G行段(本案發生地點)的事件導致機場癱瘓。案發時,周圍也有很多人行來行去,明顯是湊熱鬧而非參與其中。

D2求情理由

被告在發育上和智力上的問題,使她在交朋友和溝通能力上有困難。

2016年的暴動案中,練官因同樣理由為被告作出8個月的減刑。一般情況下,重犯本應加刑,但被告在短時間內犯上一單又一單控罪性質相似的案件,可見她是因智力問題而令她衝動、易被煽動。早前上訴庭李啟發一案中,本來刑期為8個月,申請人已服刑逾4個月,上訴庭法官李運騰考慮到申請人智力問題,判申請人即時釋放。就CAAR 3/2020 一案中,申請人患有抑鬱症和焦慮症,上訴庭認為若對這類SEN患者判處嚴苛的刑罰,阻嚇性對他們來說未必有效,太長的刑期也有機會令病情惡化,使他們有自殘傾向 。

D3 求情理由

被告本來與雙親少聯絡,還押後有重新聯絡,母親也經常探望他,今天也有6-7位親友到場。

當天的事情是突發的,也沒有人使用令人嚴重受傷的武器。被告只是一時衝動,而他的行為只是把郭家麒拉出來,並用燈照射,並無直接襲擊付国豪。被告只是語言激動,看不出有行動顯示他有意襲擊他人。

針對控罪(8),沒有證據顯示該些物件用在任何用途,更不能證明用於社會事件上。要強調的是,案發當天被告沒有用過除了鐳射筆以外的其他(於8月25日被搜出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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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回應

同意事件為突然發生,但指出整件事件「似打仗」,有4、50人包圍,期間偶有偷襲行為,而核心範圍有20人,「前線暴力分子」有5-10人。由23:35開始包圍至00:23的人道求援歷時50分鐘。李官形容當天「周圍都是戰場」,一直有暴力事件發生,如稍早前有人堵塞機場入口,並「用特製工具使玻璃一敲便碎」。李官稱「明白不能將該些事件歸咎於各被告,本席只陳述背景資料。」

回應律師稱沒有警方介入、沒有人事先警告,李官指期間曾有女長官介入,被群眾用鐳射筆照射,女長官苦口婆心道:「唔好射我,我救人㗎咋」,因此認為不能說沒有警告,而是當時情況像「戰場」,警方根本無法介入。

回應律師指沒有造成公眾財物損失,李官指不能忽視事件中付国豪的財物損失,包括六張銀行卡、二千元人民幣、兩部手機、相機等。

雖然暴動發生在機場,是遠離市區和民居,但香港國際機場作為香港通往世界的窗口,事件發生在香港重要的地標,事件令事主受傷,也令香港人蒙羞,令世界質疑暴動發生在重要地標,香港是否仍然安全。

回應D2身體健康狀況,D2有先天腦部發育問題,李官同意阻嚇性對智障人士未必有用也不當,或令精神健康造成嚴重風險,因此每項控罪刑期將扣減四分一。

回應D3的行為,李官稱D3對著郭家麒、張超雄等人時情緒激動,暴力行為幾乎波及他們。李官指郭等人把付国豪帶近牆壁是想構成保護網,但D3卻把郭拉走、試圖破壞保護網,令付国豪再度受襲。

李官形容被搜出控罪(8)中物件的車輛是「小型軍火庫」。他認為D3在案中是積極參與者,有機會再會參與同類社會事件,累積效應下不能低估被告於社會事件上使用這些物件的風險。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聚焦點並非在「有否使用」,而是「是否ready to be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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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李官經典語錄:

「事件造成公眾滋擾,睇番蘋果日報啲留言,見到啲人話『哇呢啲香港年青人嚟㗎 ?』,對社群造成嘅傷害就係事件傷透香港人嘅心,破壞香港和平示威之都嘅稱號」

「上訴庭話唔好咁仁慈,判得輕係害咗個被告,如果案件要俾番上訴庭審,只會判得更重,咁咪又係原審法官嘅錯?再話原審法官錯到無可再錯?」

「馬道立退休嗰陣話我哋(香港眾法官☺️)全部都係優秀㗎,我有責任提出觀點與角度嘅問題,請各位律師容忍同包容,如果要上到上訴庭都要幫我哋討回公道」

(針對D3 控罪8)「我怕佢係核心暴力分子咋喎,又刀又彈射器又彈珠又伸縮棒又鐳射筆又戰術背心,成個海豹突擊隊咁」

(針對D3 控罪8)「我緊係知佢無用過啦,如果佢用埋就以十年做基準㗎啦」
(註: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為7年)

「以往案件都會對警隊有不當指控,然而本案中無人對警隊作出指控,佢哋應該將呢啲正能量帶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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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1於2019年有一項襲警罪成,為部分控罪加刑因素
🌟D2於2016暴動案罪成,本為加刑因素,但由於身體健康狀況,所有項目扣減四分一
🌟針對控罪(8),截查被告當日並非為案發當天,因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非法禁錮:(D2)
監禁12個月扣減後為監禁9個月

暴動罪:(D1-3)
D1監禁:5年3個月
D2:監禁5年9個月扣減後4年3個月
D3:監禁5年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D1-3)
D1:監禁18個月
D2:監禁12個月扣減後監禁9個月
D3:監禁12個月

普通襲擊:(D1)
監禁6個月認罪後4個月

阻礙公職人員:(D1)
監禁6個月認罪後4個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監禁18個月認罪後監禁12個月

🌟除控罪(8),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

🔴D1:監禁5年3個月🔴
🔴D2:監禁4年3個月,當中3年和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D3:監禁5年6個月🔴

(註:D2因2016年暴動案判46個月,本案再加上3年刑期,即目前為止總刑期為6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