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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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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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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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0:03 開庭
控方已呈上合共204頁紙的結案陳詞,希望可以鉅細無遺地用文字表述截圖和證據上分析,庭上不打算播片。

控罪第二、三項的交替控罪為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將會承認交替控罪。

10:22控方完成簡短結案陳詞

辯方準備結案陳詞,需要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需要小休

10:49 開庭
辯方陳詞完畢
11:32 審訊完畢

繼續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將於2021年2月24日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8葵涌

D1:冼(17)
D2:湯(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
2019年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以及沒有政府的牌照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爭議點
控辯雙方不爭議兩名被告無案底,身份及被捕時間地點,惟爭議兩名被告是否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裁判官指出,若爭議是否管有該些物品,將不需爭議該些物品是甚麼和其用途,「因為唔係我嘅物品,係咩同用嚟做乜,都唔關我事」

控方證人
經修訂後,控辯雙方利用65B,同意移除6名機電工程署專家證人及政府化驗師證人,控方只會傳召4個男警及1個女警,共5個控方證人。

辯方證人
D2將傳召1名街坊目擊證人。

預計審期
雙方預計需三天審期

案件押後於2021年3月22至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庭審訊
期間兩名被告續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1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申請播放證人(警員17111)對D2作出盤問的警署錄影,以令證人refresh memory。控方主問完成。控方希望D2證物(黑色背囊)作呈堂證物。辯方一致認為案程序,此時不應處理證物。

D1代表律師盤問。D1被警員14464要求提供手機密碼,律師問證人是否在場?有沒有其他人在埸?知不知14464如何拿密碼?證人不知道,只是14464告訴他在07:45拿了D1手機密碼,證人便記錄低。D1代表律師問證人是否現場記錄都用作保錄參考?證人回答係,但律師指他在警員記事冊沒有填搜查令的read number,證人稱自己寫漏咗。

D2代表律師盤問。律師問證人收到指示前往鯉魚門廣場,逗留約20分鐘,當時的環境如何?證人指自己當時係協助看守,並因為現時離案件發生已一年多,不記得環境怎樣。裁判官叫律師直接一點。律師根㯫D2的案情,問證人有否看見警員壓住D2背脊,捏住佢條頸,並將D2雙腳向外踢。有沒有看見領犬員將警犬拖近D2,並對D2說:「你係咪要試吓比狗咬?我隻狗末食吃早餐。」警員並要求D2解鎖手機。證人對案情回答唔知道、唔同意、唔記得。律師問證人可否形容訓示室環境。證人形容了房的大小,但話自己無入過訓示室,不知道被告坐哪裏。根據D2案情,證人進入了訓示室,在拍證物照片。當羈留搜身時D2被證人和令一位警員帶去令一間房要求全裸搜身。證人不同意,稱自己協助看守。

早上審訊完成,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16上水

👤李(21)🛑服刑中(18個月監禁,已服刑約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注意:被告只就控罪1上訴)

案情: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當時被告被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

當時裁決理由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

上訴人(主要重複審訊時的內容)證據上訴: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證供指,2枝棒球棍於淘寶購買,是練習用,材質和外形都較適合練習用,由於不是正式比賽用,所以與平日前闊後窄的不一樣。

2枝球棍方面
上訴人指是在車尾箱找到,不是在街上隨意使用,主問七月尾至八月頭,被捕前約兩至三星期,上訴人想與朋友打球,該球棍1枝只是在家揮了一兩下,另1枝甚至沒動過。
李運騰問為何要2枝不買1枝,上訴人指2枝較便宜,也可作後備,被問到為何沒拿出來用,上訴人指沒時間,上訴人買回來至被捕的時間很短。被問到為何買棒不買球,上訴人指朋友有。
(李運騰:牛肉刀都唔止係斬肉啦)
上訴人指如果真的想用作襲擊人,為何要大費周張於淘寶買2枝,包着後放在車尾箱,為何不直接在地盤拿更方便,被警察盤問時亦有合理辯解。
(李運騰:買2枝咁約唔到朋友咪無用?同埋無波即係打空氣啦有咩用)
上訴人指的確約不到朋友,球及手套因為朋友有所以沒有買。辯方解釋一系列用途,但李運騰仍然不明為何買2枝。
(李運騰:我知被告貪便宜,但無論如何2枝總貴過1枝啦)上訴人解釋是``抵買``的問題。

鐵通(約20厘米)方面
在車尾箱找到,當時有很多其他雜物,例如黃頭盔,電筒,螺絲批,膠管,鐵通用黑膠布包住,上訴人用作敲打地面嚇走野狗,亦與上訴人工作有關。
(李運騰:用布由頭包到尾,打人無咁痛)

辣椒油方面
用來驅蛇蟲鼠蟻,會在車附近,車底,家中用。由於家人要用所以要放在車尾箱。被問到為何不用辣椒水,上訴人指主要針對老鼠,李運騰指兩者沒分別,上訴人解釋油比水更持久。被問到

環境方面
當日沒示威活動,上訴人是回家途中,當時剛與友人吃飯。
上訴人的車輛是屬私家地方。

=====================
案例:
鄭智華(同音)一案,6個月起點扣至4個月減至緩刑
周健中(同音)一案,8個月起點扣至6個月
陳素清(同音)一案,聽唔到
黃妙龍(同音)一案,是用公安條例,與本案相似,都是在車尾箱找到,但案情比本案嚴重,向司機指``如果你唔攞車我就打你``,判監9個月

上訴人希望把刑期改為8個月量刑起點,李運騰指自己今日內不能交出判決,亦指不想給假希望上訴人。
上訴人就家庭背景作少少求情,已有3個月大的寶寶😢👶

=======================
答辯人(重複上訴人陳詞):

重複上訴人的陳詞Zzz

(李運騰戲謔指:搵到安全帽,眼罩,豬咀都係合理嘅😂

李運騰指如果此案都判18個月,那再出現更嚴重情況的話就沒有空間,戲謔``如果有10把牛肉刀應該點判``

翁手足案例 #0727元朗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4843
陳手足案例(2017年光復元朗反水貨)5枝辣椒噴霧,判九個月

蘇文隆說棒球棍是上訴人用來分享給別人,一起襲擊他人,辯方指他``諗太多``

上訴方希望保釋,以等候判決,答辯人不反對

😭😭😭保釋申請獲批😭😭😭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2次

李運騰澄清這次保釋沒任何表示,有可能要重返監獄

(按:手足望落好累吖🥺呢段日子辛苦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新案件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元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不服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姚 (2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企圖縱火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於2020年6月24日胡雅文宣佈總刑期4年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30作出決定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
#高等法院第二十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民事藐視法庭


控罪: 於2019年11月11日在Telegram群組「Suck公海」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住址和其太太的電話號碼,違反法庭11月8日延續的禁制令。

📌控方陳詞
被告在Telegram訊息中警告讀者不要轉載訊息,而起底者普遍認為用反語(state the opposite)可逃避法律責任。(按:法官馬上指出這做法不能逃避法律責任。)被告在11月26日的警方錄影會面承認因憎恨和憤怒發佈以上訊息。控方指出案中開槍警員已搬離原來的住所,其太太已停用該電話號碼,家人情緒受影響。
該群組有逾51,000人,雖被告只轉載資料,但在被告發佈訊息後馬上有人轉載到其他社交網絡,包括Facebook、連登和其他Telegram群組。

📌 辯方求情
被告年輕,對犯案深感懊悔,只是一時衝動,是單一事件。被告在調查期間與警員充分合作,解鎖手機和讓警方看群組裏的訊息。被告沒在訊息裏宣揚使用暴力,亦不是公眾人物,影響力不大。被告亦有被起底,深深感受到起底對人造成的影響。此案件在陳藹柔案件(首宗反修例相關違反法庭禁制令的案例)裁決前發生。
被告與母親同住,生活簡樸但快樂。被告將展開人生新一頁,她任職兼職售貨員,今年準備考DSE,期望將來可成為護士。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由被告僱主、教會小組組長、治療她哮喘病的醫生和夜校英文老師撰寫,內容大致表示被告有禮和負責任。其英文老師讚揚她是優秀的學生(a wonderful student),上課專心,認真學習。

📌判刑
高浩文法官表示,藐視法庭是嚴重案件,一般以月計的刑期為量刑起點,唯刑期不會太長,亦可考慮案情及求情理由後判處緩刑。考慮被告無案底和求情理由後,判處被告入獄21日,緩刑12個月。

📌訟費處理
控方表示,一般情況下,定罪後被告須支付訟費,由於被告有申請法援,要求被告支付法援生效前的費用$129,699,而法援生效後的費用$103,633則由法援署支付。
辯方表示被告沒經濟能力支付費用,亦不建議費用由一個政府部門轉到另一個,因此建議法庭向被告徵收$1000作象徵式費用,獲法官接納。

📌法官寄情
最後法官寄語,希望被告日後盡量不要太衝動,堅毅地向目標努力,日後能貢獻社會,成為一位護士。

(按: 祝你DSE成功,日後成為溫柔的白衣天使。🥰)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呈上初步調查進度報告,並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警方作最後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申請減少每星期報到次數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轉介文件

方仲賢/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提訊

蔡 (20)

控罪: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另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兩支雷射筆。

‼️被告承認控罪一,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控罪二、三‼️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提訊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非法集結(A1)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則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A6表示會認罪 ,其餘被告將否認控罪‼️

就著九名被告的審訊,控方將傳召十三名警員,不依賴招認口供。將依賴十五段長約十九小時的影片,控方表示關鍵的影片只長約五分鐘。審訊將以中文進行,審期預計需時十五日。

A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九名被告的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1月5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1年12月6日起0930區域法院審訊,皆時將一同處理A6的認罪答辯相關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陳(23)🛑已還押逾10個月
A2 陳(26)🛑已還押逾10個月
A3 林(19)
A4劉(16)
A5 莫(16)

控罪:
1.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有被告)
3.縱火(A4、5)

案情: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馬路;另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A5申請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聽取法律意見,A1,2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9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3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

📌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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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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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陳(39)

控罪:
1.暴動
2縱火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1年2月11日1430
審訊:2021年3月8日0930(預留15日審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5:黃(20)
A6:梁(22)

控罪:
(1)A5,6 暴動
(2)A6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9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1年5月17日0930
審期:2021年6月21日0930(預留20日審訊)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鑑於涉案的警員受匿名令保護,控方需時以考慮相關文件要否公開,相關決定將於審前覆核時告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