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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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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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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裁決

D1鄧
D2伍
D3鄧

速報...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罪名成立🛑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所有證人證供可靠誠實
*本案不涉及法律觀點是否知道警察身分,就辯方觀點稱第二證人襲擊D1-D3,沒有表明身份令他們以為是藍絲打人而自衛。法庭認為辯方說法矛盾。不認為D1-D3是一個控制的行為

裁定三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後至10月16日兩點半九龍城第四庭C4判刑🛑

為D1D2拿勞教、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兒童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為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期間三人需要還押🛑

//辯方求情

三人無案底,D1 D2 如今19歲,D3 21歲。

就第二罪名,堵路時間30分鐘,引起不便一個小時多些,並非很嚴重罪行;

就第一罪名,雖然就藍絲打人的說法法庭做了裁決,片段拍到PW3制服D2的情況,不論動作,或者所說的話,PW2都說不想動用武力,我給你走。明顯武力制服PW2後被告們很快收手,D1 D3於PW2糾纏時沒有進一步武力,有機會控制PW2都沒有進一步施以襲擊

考慮報告希望考慮更生、勞教丶背景報告,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

求情信:
D1與D2中學校長求情信,校內好學生, 有紀律,第一被告做過足球隊隊長,D2做過資訊科技風紀。
D1專上教育學院的2名講師,正面評價,
D1 D3兩兄弟父母聯名信,乖仔,家庭學校都覺得他們乖。

此前都有法官講過,基於任何政治意念,對社會不滿不能構成對犯法的求情因素,我無意圖這樣做。但明顯看到他們因為社會情況,作出與他們本身性格違背的事情,如非因為社會氣氛,很多年輕人不會夜晚出來做一些平常家庭不允許他們做的事。

希望考慮行使武力時間短,雖然證人受傷不輕微,但因為其戴眼鏡,並不直接反映武力的嚴重性。無意說證人輕傷,只是戴眼鏡可能加重受傷程度

希望閣下拿背景報告之餘拿社會服務令報告,D1D2希望拿勞教、更生中心報告;D3年紀勞教中心依然可收,不如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郭(28) / D2 張(20)
D3 何(25) / D4 温(17)
D5 麥(22) / D6 譚(21)
D7 鄧(16) / D8 方(18)
D9 楊(19) / D10 卓(18)
D11 郭(17) / D12 鄧(21)
D13 戴(19) / D14 王(21)
D15 伍(22) / D16 劉(24)
D17 黃(23)

控罪:
(1) 暴動(D1-D17)
(2) 抗拒警務人員(D1-D5)
(3) 管有攻擊性武器(D8, D14)
控罪數目與今日提訊有出入,未能確定

上次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471

詳情:
1455開庭,17名被告作出第一次答辯,全部不認罪,代表D2/8/9律師指需要時間考慮,提議押後,控方同意。

法官指出現時未必有法院提供空間,可以一次過容納17名被告一同審訊,因此提出拆案審訊建議。高官提問控方律師,有沒有證據或證人,對個別被告作指控,主控回覆只是概括指控,高官則建議跟據案情撮要內容,分為「在向北和向東方向被捕」、「在向西方向被捕」兩種分類分拆,東北5名被告為一組,西面12名被告為一組。

1515 控方提出需要20分鐘攞指示,休庭。

1557 開庭,控方提出希望依舊17名被告一同審訊,因為擔心分拆後兩件案件嘅裁決不一致,高官先後說出三次「唔可能」,因為有更多人嘅案件需要大法庭,而這單案件主要係審議17名被告有沒有參與暴動,主要證據係錄影片段,估計影響不大,建議控方律師考慮「如何分拆案件」而非「應否分拆」,並且強調控方需要今天決定,控方維持不分拆,高官詢問辯方律師意見,在沒有反對下法庭最終班下命令決定分拆。

分拆組合如下:
D1-D5 涉及第1~6項控罪(原來編號)
D6-D17 涉及第1、7、8項控罪(安排新編號),
控方要在七日內向法庭提交修訂後的控罪書和案情撮要。

兩單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30 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定為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郭(18) 🛑未能到庭應訊
D4:劉(23)
D5:鄭(30)
D6:林(19)
D7:廖(21)
D8:馬(24)
D9:謝(22)
D10:容(23)
D11:勞(22)
D12:梁(18)
D13:張(28)

控罪:
(1)D1-13 暴動 (修訂:地點)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訂:物品)
(3)?
(4)?
(5)-(9)撤銷控罪
以下為新增控罪:
(10)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3)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4)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5)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6)D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7)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8)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9)D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D9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
(10)D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1)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鐳射筆
(1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13)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14)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15)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六角匙
(1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
(17)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一包索帶和鉗
(18)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金屬棒
(20)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

🛑D3郭(18)缺席聆訊,現於深圳鹽田拘留。辯方律師指因收不到當事人指示,請求解除職務。充公擔保金。

案件轉介至10月7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924粉嶺
#新案件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無牌進口戰略物品 (違反進出口條例 第6A(2)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2把大約30cm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

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1/3]

D4潘
D6范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
2019年11月11至14日,香港有大三罷,以延續反送中運動。11月12日至11月13日早上期間,白石角一帶受阻,包括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線等地方。於11月12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回家時受阻,他留意到有人將垃圾桶放出馬路,並觀察到有五名人士在維持馬路被阻礙。有市民證人見到車輛被堵塞於路障前,且情況持續。

到翌日清晨六時,控方第一證人見他們(各被告)移去障礙物給予救護車通過後,再次阻塞交通。有警員到科學園東路,見兩車,截查後的兩車裏,則為本案中的八名被告。第四被告被搜出士巴拿。
(其餘六名被告已分別結案,詳情請查閱以前的直播)

同意事實只有拘捕位置、時間和警員,恕省略。

批准PW3 PW4匿名及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休庭。

1031再開庭。

PW1是一名當時 (11月13日早上) 在場的途人,呈上書面供詞,沒有在庭上讀出。
PW2 姓李的士司機作供。
11月12日下午六點開工。到了約夜晚九點半,在馬料水碼頭附近塞車,聽聞有人從二號橋掟汽油彈、雜物打玻璃在路上。等到11月13日清晨約六點,可以調頭去科學園路往大埔方向,但到了中文大學入口附近又有堵塞而停下。看見前方約四個車位有雜物組成的路障,有巴士站牌、垃圾桶、雪糕筒、燃燒過的紙皮和欄杆等。過了雜物路障的前方有最少三架車。PW2曾經數次離開的士車廂去洗手間,路上有不少人行來看行去,有傾下計。曾經有救護車駛過,有人將雜物搬走讓救護車通過,之後再將雜物放回路障。到了早上十一點,原先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後面的車輛亦可通過駛上行人路離開。這時候有警察到場,PW2目睹最少一人被捕。警察到場前的時間平靜,沒有人騷擾。

D4辯方律師盤問PW2撮要。
PW2看不到有人掟汽油彈、看不到設置路障的過程。被捕的人是在行人路上。PW2同意。

D6辯方律師盤問PW2撮要。
主要針對「原先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前後發生的事情和PW2的觀察。
律師指出:過了雜物路障的前方的三架車,銀色私家車泊在行人路、白色私家車和藍色貨van泊在慢線。
PW2見解:白色私家車泊在行人路,快線上最少有三架車但不記得顏色。
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時,後面只有幾架車順利離開,因為警察隨即截停再後面的車輛,繼續塞住郁唔到。快線上的三架車亦冇走。
律師指出,藍色貨van先向前駛再掉頭、白色車u turn、銀色車向前駛。PW2表示看不到。
PW2作供完畢。

‼️注意今天只有上午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有一名證人,已索取所有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需於三天前準備好並向法庭提交同意案情。

除獲准更改報到時間外,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3西營盤
#進度報告

尹(21)

控罪:
(1)刑事損壞(損壞民建聯張嘉恩的區選宣傳物)
(4)管有危險藥物

案件控罪於2020年6月17號判決感化令。今日首次聽取進度報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過去四個月被告表現好,建議感化令繼續,而且不需要撰寫進度報告交法庭,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04旺角 #提堂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修訂控罪1-3, 新增控罪 4-5)
(1) D1-D2 非法集結
(2)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4) D3 暴動
(5) 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2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應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是日修訂傳票內容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雙方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預備的同意案情呈堂。
控方
1. 2019年9月2日0150時高級警員PC18146 即本案PW1 於該處近燈柱編號BE0129拘捕被告,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 9月21日警方由Google Map下載案發地點地圖。
3. 9月13日 刑事偵緝警員PC5135,即本案PW2,到調景嶺地鐵站拍攝照片(1-23),同日傍晚於觀塘警署內PW2拍攝聲稱為被告被捕時衣著的照片(24-35),照片集列為P2(1-35)。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上控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3。

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如下:
1. 2020年1月7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助理安全主任應觀塘裁判法院指令交出CCTV片段,抄錄至CD內。
2. CCTV片段為2019年9月2日0030-0130時片段,沒有經任何剪輯或干擾,當日系統與關鍵時間下運作正常。
以上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4。

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但將爭議專家報告內的有關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傳召PW1 PC18146 石家浩
PW1 駐守 東九龍機動部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內容將於於審訊後補回。


1140 休庭,控方完成盤問PW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審訊

蕭(4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00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PW1作供完畢,PW2開始作供

11:42 休庭

12:3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1123 休庭15分鐘
1145 再開庭,開始辯方陳詞
1250 午休,休庭至下午 2: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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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提出於 2021年2月10-11日,2月16-19日進行共六天的審訊。

將於11月11日公佈處理新增控罪事宜、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PII)、證人屏風、證人匿名令及特別通道之安排

案件押後至 明天 9月29日 11: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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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繼續盤問PW22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偵緝警員PC17534陳超勁
負責翻看片段

1105休庭

1134開庭

PW22作供完畢,處理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區域法院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28 開庭。
裁判官認為需要安排時間續審,雙方最早時間為8/12。

1441 再開庭,修訂承認事實(2) 內的錯字。

繼續盤問PW1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羅,劉,劉(16-20) #提堂 (#1111上水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1屯門

張(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2名當日現場警員+1名專家),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6樓第7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3控方證人,4段影片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前覆核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辯方申請押後三星期再作審前覆核,因在本月22日才收齊控方文件,包括12段閉路電視片段。
裁判官詢問預計審期及證人事宣,因相信審訊已是明年的事,有任何爭議還有三個月可處理,不如直接排審,就算再作審前覆核亦不能節省時間。

共11名控方證人,有警誡供詞,辯方暫沒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6-1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 (15)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致造成傷害(修訂控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法律意見,並須於四星期前通知控方前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第1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兩把士巴拿)

案情:
(因法庭過吵,聽不到案情,抱歉。)

被告認罪。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證物沒收。

求情:
被告今年21歲,中文大學四年級生,與父母居住。
辯方表示被告認罪,可見其誠懇。被告年輕,品格優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是一個虔誠基督教,中學時期經常獲獎。
求情信中,中學老師形容被告認真,熱愛社會,孝順父母;朋友表示被告樂於助人,熱愛社會;即使父母在疫情下失業,被告仍然認真讀書,成績也十分優秀;僱主在信中表示被告與人相處融洽,工作認真。被告是家中的經濟希望,知道定罪後會影響工程師的工作,被捕後一直感到壓力,也深深反思。同時,家庭也給予了很多力量支持被告;女朋友亦提及了被告本性善良。
辯方表示在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一個高品格的人,相信被告當時只是受到社會氣氛影響,衝動下犯錯,已經深深反思。本次案情與被告平時的良好品格不符合,而且被告身邊一直有家人和朋友的支持,相信重犯機會不高。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以非監禁懲罰。

法庭押後3個星期,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勞教和青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