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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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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裁判官拒絕接納三份筆錄供詞呈堂,判詞候補。

表證成立

休庭至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許景耀PC17434
PW1憶述案發日下午1215已在北角一帶執勤。2100在北角英皇道書局街糖水道一帶作高調巡邏,防止衝突發生。PW1表示當時有約300人 在附近聚集圍觀,PW1補充早在更前訓示時已得知當日北角英皇道富臨皇宮酒樓附近將有大量白衣人紅衣人聚集,大多為福建人士,佢哋嘅聚集或會引起其他政見嘅人出現,或會引發打鬥爭執。

2105 PW1和同隊的林督察以防暴裝束由新光戲院向商務書印局方向巡邏,孭住揚聲器的PW1呼籲市民盡快離開,因為佢哋嘅聚集會令行經嘅路人需要行出馬路構成危險。
PW1經過商務書印局外時已際覺被告2人將手機放在心口位置(不久後再問之下修正為手持) ,鏡頭向外對住PW1,再行前向橋冠大廈時轉身拆返走向被告,想勸D1D2停止拍攝及離開。原因為PW1認為前方有人用粗口及曱甴等指罵正在錄影的2位被告。

由於當時英皇道有大量人士聚集,所以PW1帶被告到冠華大廈出入口處,其間D1情緒激動及大叫「走開啦,關你咩事」,用右手推PW1心口,其後D2亦推了PW1心口一下及大聲話「唔好行埋嚟」,PW1因而失去重心及扭傷腰。PW1又指D1一直情緒激動,想再推PW1之際,PW1伸手把D1㩒喺地上,令被告不會有過多郁動傷及自已(D1) 或他人之後通知隊友場支援。
2110 警員 10446 及 2639 到場支援,PW1指在10446嚟到前已為D1扣上索帶,而D2就係一旁。

播放《巴士的報》下載落嚟嘅影片,由D1角度所拍攝(直播員:其實同另一段被告手機所拍嘅係完全一樣,唔知點解仲要呈埋上黎...)
影片中見到D1轉述警員有關人潮管制嘅呼籲,之後PW1及林督察轉身走近D1,影片最尾係影到PW1伸手向D1手上電話,之後畫面中斷。

PW1表示當時係伸手帶D1 D2 埋一邊。

播放《蘋果》直播片段,D1被壓在地上,其間多次呼叫好辛苦及需要叫白車,其後D1被鎖上索帶靠牆踎低,D1指警員早前壓至抖唔到氣。

控方問PW1係點制服D1,PW1回答用一隻手㩒對方背被告就落地,另一手捉住D1,其間無壓向被告後腦,上索帶後交由其他增援嘅警員作拘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1
Day 2 part 2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盤問PW2撮要:
小隊指揮官訓示警員在紅磡一帶巡邏,當天不是特別任務行動,和平日一樣,正常來說應該行孖必。PW2:部分同意。
看見到堵路行為大約5至10分鐘後,打電話給警長100 (PW3) 警長回應繼續監視。
辯:現在有200-300人,為何只留意三名被告?
PW2:其中一位被告著淺色衫,身邊有兩人,行動較活躍。
辯:其他人都是全身黑色衫而且有cap帽?
PW2:同意
辯:附近有市民圍觀有人用手機拍照
PW2:相信有但我看不到
辯:有記者及攝影師
PW2:少
(PW2在圖中圈出三名被告第一次堵路的位置。)
辯:你開始尾隨三名被告時知道警長在哪?
PW2:當時不知道,後來才聯絡上
辯:口供紙上說「當時警長100在我附近,我和他保持聯絡」這一刻是何時?
PW2:再之後
辯:即是在必素街堵路時打電話,德民街堵路未發生?
PW2:不肯定
辯:你告訴警長100有三名男子在必嘉街堵路
PW2:同意
辯:當時警長100在哪?
PW2:不知道,之後才見到他。
(PW2在圖中用紅色三角標示PW2見到警長的位置)
Pw2指出,等待警長100的指示作拘捕。尾隨三人時警長100在他身後約15米,用眼神指示他繼續跟。
(辯方要求播放賽馬會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影片顯示PW2和三名被告相差20秒出現,警長100在PW2經過13秒後才出現。PW2同意當時和三名被告相距約50米。之後三名被告向右轉,Pw2說他們在他視線只消失了一至兩秒。
辯:你一至兩秒跑到50米?

轉右後是通往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
PW2說他到達樓梯口時已見到三名被告在樓梯頂,轉右走。
辯:但為什麼你上到樓梯頂時向左行?
PW2:因上到去見到和被告很接近,為免被發現先向左行。
辯:之後他們在天橋逗留,你亦行入天橋,不怕被發現?
PW2:當時冇預計他們會停下,唯有繼續行,行過了他們。不久之後掉頭時見到警長100,他用手勢示意我繼續跟蹤。
辯:什麼當時不兩個人一起跟蹤?又不作拘捕?有沒有問警長100?
PW2:沒有,當時只跟隨警長指示。

跟蹤到必嘉街明安街路口,三名被告逗留。PW2在M記門口,即距離十米外監視,亦見到警長100的位置,但不知道其他同事的位置。逗留了五分鐘,等待警長的指示。
辯: 這五分鐘冇同任何人聯絡或溝通?
PW2:冇
辯:警長見到你在什麼位置?
PW2:不知道
辯:沒有想過以任何方式與警長溝通?
PW2:冇,唔記得有冇溝通
辯:如果有,你應該有寫落記事冊,因為這是拘捕前的關鍵事件。「你冇寫落記事冊即係冇(溝通)啦」PW2看了一會記事冊,只能同意。

辯方質疑,D1D3行開逗留位置兩步,PW2就決定拘捕,之前跟蹤了20分鐘卻沒有考慮拘捕。在準備拘捕時又沒有先聯絡警長100。
PW2:這是我當時的判斷

辯方盤問PW2未完結,下午待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問PW1

PW1確認事發當晚19年8月12日 0010 寫記事冊,0300再喺北角警署用電腦打印書面口供。其間PW1有權作出修正,但無作更改,同時知道自已要準確記錄當中的過程。

在多番播片盤問下PW1承認從片段中所見
- 無人需要行出馬路
甚至影到沿途行人路邊仍有欄杆/警方橙帶/花槽

- 無300人聚集
起初PW1堅稱現場有300人只係影唔晒,其後又話啲人係流動嘅,但被D1律師指出PW1一直係用緊「聚集」一詞,更指出PW1喺19年8月12日 3am嘅口供紙係寫住「我於英皇道新光戲院望到前方50米有100多名市民聚集...」,最終PW1承認同主問所講有偏差

- 無影到人向被告講粗口或「曱甴」等指罵,亦影唔到其他人爭執。
PW1解釋指粗口人士同被告有相當距離,又話前方有人議論紛紛,醞釀緊爭執,因此決定返轉頭勸被告停止拍攝及離開。

PW1否認有如片中睇到咁向林督察講「喺度偷影我哋」,佢話認為林督察同自已一樣早知際覺被告影緊佢哋,但只係佢相信,其實從未同林督察確認過。

全日回答時轉灣抹角的PW1被何官問到點解當時同林督察轉身向被告講「偷拍」時,PW1面帶笑臉被何官喝斥「好好笑咩」、「有咩咁好笑」、「而家就係比機會你澄清返,有咩咁好笑?」
PW1 dead air十秒
何官:出聲啦,我問緊你。
PW1 又dead air十多秒後表示自已剛才只係表情,無真係笑.... 我出發點係...最終又係無正面回答何官最初問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7)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22/9 1430,辯方透露確認於6/8收妥文件,今日收妥CCTV片段。辯方透露或會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

裁判官希望下庭可處理答辯或其他處理方式。

案件押後至 22/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李(25)

控罪一: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九月十五日1430於同一庭進行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蕭(26) #0922旺角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相片及錄影片段及法律意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罪 [D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已獲得化驗報告並已交予辯方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以索取有關控罪(2)之法證意見,及檢驗13部電話中尚未檢驗的4部,並就控罪(1)向車主陳司橋錄取口供
期間亦會就有關控罪是否合適索取法律意見

各人申請減少報到由每週2次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林(20) #1014旺角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資料、過往刑事記錄(如有)、求情信件及案例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王(37) #提堂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辯方就控罪4案情曾爭議,已解決。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醫療報告。
辯方保留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 15/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控罪四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郭 (7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銅鑼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570。

案情:
被告見當時現場有警員向不知名人士揮動警棍,期間涉嫌上前出手捉住警棍。

背景:
2019年9月29日有市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被告被指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捉住一名警員的警棍,妨礙警方工作。事隔9個月,案件於2020年6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押後至今日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依賴1條6分鐘的開源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不爭議有關片段,故可只傳召PW1及PW2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呈交同意案情及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譚(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士巴拿)


答辯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認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認罪❗️❗️

案情
網上有文宣呼籲示威者作黎明行動,以堵路方式進行三罷。有一名警員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到近燈處位見到有約三十多位不知名人士正進行堵路,他們把磚塊、鐵欄、雪糕筒等物品掉到馬路上。警員見到後尋求支援。當警員下車時,那三十名人士立即四散,有五名人士往沙田公園方向逃去,警員截停其中一人(被告),及後於其背包上找到有一支士巴拿、護目鏡、手套及防毒面具等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

求情
被告被捕時16歲,現已為17歲。縱使被告成績不好,但他熱心參與不少活動亦拿到相關獎項。不論在運動、數學和服務方面,學校皆曾頒獎給他。

辯方指,被告沒有定罪記錄及即時認罪,經過事件後,他明白到事情的嚴重性。他感到悔疚,明白訴求不應該用不合法途徑處理。辯方又指案情與被告性格不相乎。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好讓被告能繼績在校內完成學業。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案件押後今天提訊處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修訂案情,加上第8及第9段以證明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的意圖

辯方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13充公
申請向警方賠償9900元水炮車維修費

陳行為為一時衝動,事後有悔意,主動承認控罪並願意賠償
當時車內警員並未發現車身有損壞,損毁輕微未有影響車輛操作,亦未有傷害到任何人
而控罪(2)內易燃物品並非自己製造,而是有人給予陳,顯示非有部署犯案
陳年紀尚輕,剛完成DSE並獲HKU SPACE取錄
辯方呈上家人求情信,指陳即使面對控罪亦努力考公開考試
校方求情信指陳心地善良,年輕人容易受影響,或用錯誤方式表達訴求
另外呈上區議員求情信及代表學校參賽的體育獎項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10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一系列報告
‼️期間還押‼️

🛑地下出車位有一藍一白請大家小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裁決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控方今天沒堅持就匿名爭論,因此控罪書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吳(14-56)

控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襲警、普通襲擊

D1辯方指,D1在7月尾才轉大律師,希望押後兩星期以作更多準備

D2辯方指他們在昨天下午五時才收到警員的補錄供詞,希望能有更多時間寫信到控方以討論如何處理案件

控方指出若D4承認案情,將撤回D4有關控罪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3答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求情
D3明年升中六,將會考dse。在2019年11月3日,有一個網上號召的活動,名字為「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這活動與社會氣氛有關係,而當時社會氣氛動盪。被告本性沉靜,不善於表達自己情感,經歷721、831事件後他感到很憤怒,但不知如何發洩情緒,因此便嚮應號召參與行動。被告被捕時是在沙田百步梯,當時還沒做任何事。事件發生當時民怨沸騰,之後亦發生中大、理大事件,可見社會的持續動盪氣氛。經過這次事件,被告反省自己行為並不正確,沒想過後果便有損壞地鐵站設施的意圖。事後被告與其家人亦作更多溝通,被告明白自己應該如何做得更好,自己已經知錯,認為若要為社會出一份力,就應該以自己崗位出發。

被告母親在求情信亦指,被告非常關心社會,對香港很有感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感化令作判刑

D4案情

網上有人呼籲於2019年11月3日的下午1時在七區聚集,其中一個地方為沙田新城市廣場外的樓梯。於下午1時45分,有五名人士被看到在大會堂的角落換裝。當有便衣警員接近時,他們就向不同地方逃去。其中,有三位人士被捕,警員於其身上搜出四級鐳射筆、護目鏡、鎚等物品。

有一警員追捕5米後截停另一位人士,在他身上發現四級鐳射筆、護目鏡等物品。

當時D3被搜出管有一個鎚、兩支士巴拿、黑色口罩及鐵刀;而當一位警員與同一位女警作解釋時D4用一把雨傘敲打警員的頭,隨即被捕。被告警誡之下說不知他們(聚集人士)是甚麼人,在進一步警誡時更保持沉默。

D4同意案情

控方決定撤回控罪,被告簽$2000守行為18個月🎉🎉D4須支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D1-D3以原條件保釋

D1,D2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3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2/4]

Day 2 part 1
Day 3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繼續盤問PW2
辯:口供紙描述,你想前捉住D1D3時,知道有警員在附近,大叫「幫手」但你在庭上作供時是「警察!幫手 」你知道口供可以作增補?
PW2:當時冇寫,冇察覺
辯:你大叫「幫手」十分響亮,相信在場人士都聽到
PW2:同意

PW2描述從後捉住兩人膊頭後,D1用左拳打了他左眼,身體被人打了一下,但不知道是誰打,背脊和臀部被踢,相信是D2,PW2見到D2被警長100拉開。D1D3繼續行,到了影片內顯示他們有肢體衝突的地方相距約15米。PW2說這段距離內有糾纏拉扯,「畀人打住咁過去 」。

影片內,D3有以下說話:多次重複「藍絲打人」、「我唔想用武力 」,PW2同意。
辯:為什麼當時你不說你是警察?
PW2:當時已耗盡體力,說不出
辯:但你之後又說感到生命受威脅,拿出胡椒噴霧又把D1壓在牆上,又會有體力?
PW2:當時表明警察身份可能會被打得更勁

辯方指出:影片內D1捉住PW2的手,D3說「我唔想用武力 」,片段中沒有人大叫自己是警務人員 (PW2:同意),反映被告以為他是藍絲,已準備放他走。
3名被告沒有堵路,出現現場只是湊熱鬧,你跟隨他們是因為裝束,想截停他們但同事久久未到所以先跟蹤。你在明安街搭住他們,但沒有表露警察身份,你大叫幫手但沒有說是警察,D1D3以為你是藍絲想私了他們,所以想控制你的動作,但沒有襲擊你。(PW2:不同意,當時覺得生命受威脅)

(控方覆問沒有重點,省略)

PW2作供完成,傳召PW3 SGT100 喬文龍(音)

PW3供詞
2155在德民街看見三名被告
D1黑衫黑褲黑鞋
D2灰衫黑短褲黑波鞋斜孭袋
D3黑衫黑牛仔褲黑鞋黑背囊
三人亦帶住cap帽、口罩及手套,所以在行人路上跟蹤他們。

到了必嘉街看見他們把行人路邊的磚頭掟出馬路,繼續跟隨他們到德民街,三人從黃埔站A出口拿竹支及磚頭掟出德民街,與現場二三百人叫囂及嗌口號。收到PW2電話,說他在附近亦見到此情況,監視此三人。我亦用電話聯絡主管龍督察報告此情況,她叫我繼續監視。2205人群四散,我和PW2有眼神接觸,示意他立即跟住三人。

行至黃埔花園一期平台的樓梯底. 看見三人上到樓梯頂後右轉,PW2亦跟著右轉, 上到平台後看見三名被告迎面而來,已除下口罩和手套。為免揭露身份,我越過了三人,亦看見PW2,和他有眼神接觸,行了一段距離才掉頭。此時亦用電話聯絡了PW2和龍督察,報告被告位置及要求增援。

三人行到必嘉街明安街交界停下逗留,PW2在對面行人路監視,我在三人後約15米,當時光線充足視野清晰。

到了2218,D1D3轉入明安街並離開了我視線。見到PW2急步過馬路並越過了D2追入明安街,相信他要截停及作拘捕,D2亦跑明安街。我聽到PW2說了一句「警察」,追入明安街看見三名被告不停揮拳毆打PW2,我上前大叫「警察!唔好打」用左手捉住D3右手捉住D2,期間和D2發生糾纏,為了制服D2所以放開了D3。

龍督察上前支援,因未能完全控制D2,於是用右手掌擊打D2右肩兩下,成功將他右手抽上來並用膠手銬鎖住。2235以襲擊及非法集結拘捕3人。

PW2送院,由其他警員處理3名被告,2323到達警署向值日官報告,D1額頭左膝擦損,D2右手腕右肩扭傷,右臂流血,D3額頭右膝擦損,但三人向值日官表示不用看醫生。傷勢相信是拘捕過程造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