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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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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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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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1天水圍 #新案件

謝(16)、黎(17)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案情: 於202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有人於濕地公園路輕鐵路軌投擲3個黃色塑膠欄杆,輕鐵列車路經時見到3個黃色膠馬放於路軌上,司機停車清理路障。警察其後於1公里外天恒輕鐵站近天澤商場見到兩名被告形跡可疑,截停後被告招認因貪玩將膠馬放於路軌上,其後帶回現場後確認有投擲膠馬。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3次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6月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化驗報告及進一步調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1天水圍

D1 謝(16)
D2 黎(17)
控罪: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案情: 於202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有人於濕地公園路輕鐵路軌投擲3個黃色塑膠欄杆,輕鐵列車路經時,司機停車清理。警察其後於1公里外天恒輕鐵站近天澤商場見到兩名被告形跡可疑,截停後被告招認因貪玩將膠馬放於路軌上,帶回現場後確認有投擲膠馬。

控方:查閱閉路電視後沒發現。正化驗被告身上物品,兩星期後會有化驗報告。申請將案件押後6星期,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辯方沒有申請。

押後至7月2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天水圍

D1:謝(16)
D2:黎(17)

控罪: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由原來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2(1)修訂至第212章32(3)控告。最高刑罰原可判處監禁14年,經修訂控罪最高可判處2年)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鐵路上,意圖危害乘客或車輛的安全,而將3個黃色塑膠柵欄非法及惡法放在或橫擲於該鐵路上面

答辯相關事宜:
申請押後至9月22日答辯
4星期或之前通知控方答辯取向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