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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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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何(22), 鍾(23) - 非法集結 #0904寶琳 被指襲擊車長

d2指尚欠部分文件,亦引述警方指未收到新律師樓授權信。辯方d2申請今日無需答辯,並押後24/1。d1指早前收到新文件,需時處理。

法官表示上庭修訂控罪後未收到相關修訂控罪,控方今日補回。

押後至24/1 2:30 聽取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押後4星期至2月20日下午2時30分一庭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提堂
D1何
D2鍾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聯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方指昨天方獲法院檢控部門通知需要直接向政府大律師申請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於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落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0937開庭,全滿
0945休庭,雙方需時整理承認事實及案情,1015再開庭
1032開庭
1141休庭,1200再開庭,請庭外手足盡量避免討論案情,以免影響證人
1209開庭
1257休庭,1430再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參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近百名示威者2019年9月4日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人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罪。
(摘自白粉報)

案情:20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白粉報)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
辯方對承認事實有少少商討。另外,控方依賴3片段,每段10分鐘,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辯方對醫療報告同意。控方有6位證人(1名港鐵職員(事主)、1名警長、1名警司、2名處理證物警員、1名法證專家)

爭議點:
。案發及被告被捕前的身份連貫性
。被告衣物證物送至化驗的證物連貫性

辯方指爭議點將於結案陳詞才提出,指控方要澄清案情,需表明被告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是甚麼。
---------------------------------------------------
承認事實:
。20190904警員1198X拘捕D1
。20190904警員18948拘捕D2
。警員10734在觀塘警署搜查D1

。20190905警員18948於將軍澳警署檢閱證物
。20190905警員12569檢取證物p21-27
。警員16734把證物p1-27交給警員618XX
。20190904在寶林站交給觀塘警署偵緝警員
。20190905凌晨PW1到將軍澳醫院驗傷
。有醫療報告p31,中文譯本p31(A)
。20190915警員61850X製作證物相片冊P41(1-14)
。20190920偵緝警員把證物送到化驗所
。20200113警員到化驗所取回證物

控辯雙方證人答問詳程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4]#0904寶琳
20200804紀錄

開審承認事實方面

控方傳召PW1李健宏(港鐵公司值班站長)

PW1於案發當時任職調景嶺站值班站長,當天不用上班。太太職業是寶琳站站務主任。十一時左右,在家中接到太太電話得知她入了將軍澳醫院,所以到寶琳站乘車去坑口站,再步行至將軍澳醫院。
23:45-23:50左右,目睹寶林站外有一大群蒙面年輕黑衣人聚集,被告由地下出口走入車站,當時車站門口大堂已有人聚集,PW1駐足約15分鐘左右繼續前往乘車。PW1其後在閘內,指於入閘位置又目睹有約20-30人圍毆2-3部閘機(例如用工具、汽水倒落閘機)、用遮及其他物件掩擋破壞行為,PW1駐足大約10秒左右,他表示於入閘前後也目睹該情況。當時無地鐵職員阻擋以上破壞行為,現場亦有人繼續上車,PW1駐足一會也前往上車。

PW1到車尾位置上車,當時有極大量乘客,坐下時聽到離遠有不知名人士大叫「調景嶺站長!」
陸續約十幾人走進車廂,有年輕女聲問他「點解要叫警察?」PW1估計是因為他於同年8月31日及9月1日在調景嶺站當值,他稱當時沒有報警但有警察進入調景嶺站。

其後,約十多人包圍PW1,他坐下,他指不認識這群人、這群人說的不是事實,所以站起來走向車頭方向想離開。接着增至約三十至四十人跟着PW1,當中有手持攝影機疑似記者的人。然後,不停有人用和平/兇狠/粗暴的語氣問「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要警察?」PW1稱當時感到害怕,不知為何要跟住他,於是調頭走,但這群人攔着他禁止他離開。

PW1稱「請你地全部離開!」,當時他與其他人沒有身體接觸,只是身體緊貼,像「逼巴士」一樣。其後有人曾經離開過車廂。
接下來剩餘記者圍着PW1,然後有約4-5男人走回PW1身處車廂,有拉扯動作,有估計1-2人在背面拉PW1的背囊。PW1跌低(第一次)但圍着他的人沒有跌,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其中,有一不明的蒙面戴黑cap帽眼鏡男試圖搶去PW1的雨傘(當晚有雨)但失敗。(可是真正搶傘的不是眼鏡男,詳見下文)

當時約4-5男人仍然圍着PW1阻擋他離開,他離開車廂走到近月台近車頭第二三卡位置,該4-5男人仍跟着,其中有人無戴帽。PW1再次返回車廂,4-5男人繼續拉扯他背囊及手,沒有說話。

PW1又跌低(第二次)這次有2-3人一起跌,其中1人壓着他不過很快站起離開,PW1指看不清壓着他的人,因為在 第二次跌低 前被弄跌眼鏡,他亦有400-500度近視。上一段提到的蒙面戴帽眼鏡男亦是其中一人。

PW1未站起,曾扯脫其中一個無眼鏡、身型壯碩、身高約1.7米、深色短T-shirt的面巾男的面巾。其後有一大群人走過來說「唔好扯!放手!」PW1憶述搶傘男不知是否還在附近,但記得被扯脫面巾壯碩男仍在場,用手遮蓋臉部。

PW1仍未站起,約2-3呎距離外,有其他人叫「唔好扯!」同時有人在扯PW1背囊。一會兒後,PW1感覺到拉扯者已對他放手,所以他都放開手(當時手持壯碩男被扯脫的深色面巾)重新站起。PW1憶述他當時感到害怕,怕這群人作出行為會影響到我,但不清楚是甚麼破壞行為。當時有身體接觸亦很害怕,怕傷害他。他覺得這群人無理取鬧,作出破壞行為,阻人搭車。

這群人陸續離開,約8-10分鐘後,有幾名警察過來。PW1去了醫院看醫生,右頸有被抓傷痕跡,右腰亦有被壓傷痕跡。

------遲少少補充辯方律師盤問PW1,以免剩餘證人夾口供-----

(小插曲:庭上有人電話連續響兩次,原來係控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PW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作供完畢
1208 開庭,傳召PW6 警員19984
1225 休庭,PW6 作供完畢
1237 開庭,警員18948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304 休庭,現完成PW7(?) 主問。
1430再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休庭15分鐘,PW7作供完畢
1515 再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526 休庭,PW8作供完畢
1537 開庭 傳召PW9警員484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620 兩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答辯。
兩被告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雙方將以書面方式處理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觀塘法院第八庭 處理結案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1150再續
1154 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10/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辯方是日完成對證供的結案陳詞,但希望押後案件等待 2/9 有關高等法院的判決再交代本案法理方面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保留彈性,可能以書面通知再押後排期。

兩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擔保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第一日審訊 6/8 0930

早前審前覆核時辯方曾經提出憲法爭議,並已在開庭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確認有9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一名辯方證人的時間。

處理同意案情事項,辯方對影片傳部分爭議,需播放片段。控方有3段片段,每段約10分鐘。辯方沒有影片呈堂,不爭議醫療報告,部份處理控方證物證人不爭議,毋須傳召。雙方開案前同意只需傳召6名控方證人,包括一名地鐵職員 (即事主PW1)、一名警員、一名警司、兩名證物警員、一名D2爭議的法證專家證人。

兩名被告沒有不在場證據,不爭議拘捕過程,但將爭議拘捕前身份、衣物、法證專家報告。

憲法爭議方面,控方及裁判官皆認為該爭議較適合於結案陳詞處理,尤其有關非法集結控罪元素的討論應留待結案處理。辯方指希望就根據梁天琦案上訴庭判詞方面,控方應於控罪詳情中清楚交代被告如何達致非法集結中「共同目的」。

控方索取意見後指出共同目的為兩人與其他人士包圍PW1,阻礙PW1離開期間作出具威嚇性及侮辱性的行為。

正式答辯,兩名被告被控以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8(3)條,涉嫌於2019年9月4日於將軍澳寶琳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與其他人士在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兩被告不認罪

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雙方作出以下同意案情:
1. 兩被告於本案前沒有刑事案底
2. 當晚0001時警員19984拘捕D1
3. 警員18948拘捕D2
4. 10734 於拘捕後搜查被告隨身物品。
5. 5/9 18948 返回現場拍攝照片
6. 同時 警員12569 檢取證物P24 - P27
7. 警員16734將證物交予6180
8. 5/9 0108時 PW1到達將軍澳醫院治療,索取的醫療報告列為P31,中文譯本為P31A
9. 15/9 下午檢取證物片段,分別為有線電視片段、立場新聞片段、
10. 5/9 警員9850為證物拍攝相片並製成圖集P41
11. 20/9 警員4848將被告衣物由證物房提取,帶至政府化驗所
12. 13/1 警員將證物提取返回警署

控方不爭議醫療報告紀錄。

1044 正式開審,傳召PW1 李健鴻
案發時PW1 為地鐵調景嶺站的值班站長,當日其休班,2300時左右收到任職寶琳站站務主任的太太電話指不適被送至醫院,因而起程前往將軍澳醫院。當時他打算由寶琳站前往坑口站,再行去將軍澳醫院。他2340時到達寶琳站,見到人群聚集在寶琳站外。該群人大致為20-30名年青人,聚集於寶林站地下入口前。PW1停留約十數秒後進入寶琳站,見到部份人群於2-3部閘機前開遮,「遮住自己嘅破壞行為」,當時未有職員阻止。PW1繼續入內,當時他行向車尾方向,月台上有一架停靠中列車。他上車後預備坐下時,有人聲大叫「調景嶺站長」,他認為是破壞物品的人士。人群其後衝入車廂,開始問他「你做咩要叫警察」。

控方詢問PW1知否為何有人問該問題,他開始時稱「佢哋只係自己講嘢」,後來同意19年8月31日晚調景嶺站有警員進入站內範圍,但他堅稱未有報警下警察就進入站內。

案發時該群大約10人包圍PW1,阻擋他前進,他認為人群「唔係講真話」,所以希望離開而行向車頭方向。人群跟隨他,此時更多人加入,約30人左右,部分人手持攝錄器材,他聲稱「唔知佢哋咩人」,但承認部分手指攝錄器材的人著有具字眼的反光衣。部分人士高叫「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你要叫警察」,包括男女。他感到懼怕而繼續前進,但人群開始阻擋他,他轉身試圖離開但被部分人粗魯地阻擋他。被問及有否特别時,他指「佢哋大部分有戴口罩,著深色衫褲」。他繼續試圖離開,但記者跟隨他,走向他前方拍攝。他當時已走到車尾位置,他稱在沒有接觸任何人下叫「請你哋全部離開」,但人群繼續「好似迫巴士咁」緊貼一段時間後離開。他走回車頭是只有記者跟隨「圍住我」。

其後約4-5 名相信為剛才人士再度返回,從後拉住他背囊。他倒下再起身問「點解你哋咁粗魯」,手持的遮亦於此時被他們搶去。他記憶中其中一人為男性、戴口罩、戴帽及眼鏡。4人繼續阻礙他,他走至第2 - 3 卡時繼續跟隨,他轉頭時人群拉扯他背囊,令他與其中兩三人同時倒下,令PW1眼鏡破裂。他其後快速起身打算離去,但其中一人面罩被他扯下,該人戴面巾、體型健碩、約1米7高,穿著短袖T恤。此時約30人人群圍住他們,有人大叫「唔好扯,鬆手」,被扯甩面罩的人用手遮掩面部。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鬆手後起身離去,人群亦開始散去,但同時警員到場。整個過程約8-10分鐘。

被問及感受時,PW1稱「班人無理取鬧、做破壞、阻人搭車」,又指「唔知佢哋會做啲咩」,害怕會被攻擊或「破壞」。及後求醫時右腰感到痛楚但毋須留醫。

翌日(5/9) 下午4時警方聯絡他,索取他案發時的背囊。案發時的衣服其後亦被檢取。

控方播放P32 (有線電視直播片段),期間PW1 認出自己,亦同意部分圍住他、穿著黃色背心的為記者。PW1認出其中一名戴帽、戴眼鏡的人用膊頭與身體阻礙他離開,他於主問下稱「佢當時阻住我,我想睇清楚佢係咩人,所以我掹低佢面巾」。新聞片段播放至數人同時倒下時,PW1認出該人為用手遮面的人,但亦認同「見唔到有眼鏡」、「冇戴cap帽」,他稱該男子為健碩男子。

播放P33 香港01直播片段,PW1同意他在車上來回走動時,有人於附近叫「點解站長唔同市民對話?」、「有議員喺度㗎」。但他未能記起有否議員在場。

食飯後為辯方盤問階段。
控方呈上
截圖一:PW1背向鏡頭,前面是壯碩男,質問PW1關於831事件。
截圖二:左方是PW1,中間是無帽無眼鏡男,即壯碩男,質問問題及碰撞,語氣帶有威脅。
三:圖中間是pw1,右方是眼鏡男,質問問題及阻擋。亦有壯碩男出現在圖,語氣帶有威脅。
四:中間是pw1,左方是眼鏡男,正質問831事件。
五:中間是pw1,右方是眼鏡男,亦有壯碩男出現。
六:車卡內,pw1背向左方眼鏡男及壯碩男,期間沒有對話。
七:車卡中間是pw1,後方是眼鏡男。
八:車卡有群人拉扯,剛跌出車卡,最前面的人接近「瞓低」,當時先拉眼鏡男面罩,再拉脫壯碩男面罩。眼鏡男及壯碩男纏繞約5-10分鐘,pw1感到無助徬徨。
---------------------------------------------------
D1代表律師盤問PW1:

PW1於案發時已在寶琳居住20年,曾在港鐡公司工作30年,在調景嶺當站長6年。831晚上1150左右將軍澳綫停駛,有市民在調景嶺站內表達不滿。當時港鐵無其他交通安排。831當晚以站長身份與市民對話。

PW1表示不知道有市民要求解釋停駛決定,質詢將軍澳綫停駛原因。不知道當晚其他將軍澳站亦有市民要求交代,亦不知道有人要求港鐵公司需於9月4日派人去寶琳站交代。

PW1於2340左右到寶琳,當時列車停站後非即時開車,初時沒有人限制他的行動。經過他的評估,認為列車仍會很快開出,但表示如果列車不開,他會直接離開。

PW1表示最初時可以離開車廂及寶琳站,直至其後有人限制行動,不同意限制其行動後可以去站長室尋求協助。他表示忘記是否有人要求他交代831封綫決定。他提及到被包圍後,有人主動邀請他離開車廂,但忘記邀請者有否開路讓他離開,只知當時無拉扯動作。其後全部人離開車廂,亦無人阻他離開車廂,只剩記者在場。

辯方問到PW1為何見人散了還不離開,PW1表示想知記者為何跟着他,但表示聽不到記者問他的問題。辯方指PW1跟着記者的動作表現出激動,亦想向記者發洩,他反對。PW1不同意當時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不同意自己感憤怒,否認怒氣一直累積,否認向現場人士有武力性質行為。

播放片段後,PW1表示認錯搶他雨傘的人,應是無眼鏡男人搶遮,但他認錯為眼鏡男,但承認當時眼鏡男在旁。辯方問到眼鏡男是否在現場,分隔開PW1扯搶傘男的面罩,PW1不同意。

關於搶傘男,PW1指同唔同意伸手可以「碰」到搶傘男面罩,即口部位置,但不會是「抓」到。PW表示不同意因為感到憤怒而動手,而是因為想看清楚蒙面人樣貌,認為蒙面人怕被扯脫面罩,只要扯脫面罩,蒙面人就會離開。

辯方問到PW1是否憎恨年輕人,PW1表示「唔認同佢地做法」。辯方又問到PW1與一群人跌出車廂是因為早前扯面罩而糾纏一事,PW1同意,亦聽到現場有人叫「要和平!理性!」。

辯方指出當時案發現場多人,但PW1能夠特別回憶壯碩男和眼鏡男,是因為警方於供口供時,集中提問關於此兩人的問題,PW1同意,表示若無集中提問,將不能認出他們。但問到是否因為此原因,誤以為搶傘男是眼鏡男,PW1不同意。

D2代表律師盤問PW1

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有市民要求交待封站,PW1稱看完庭上播放片段後看到,但當時有沒有看到就不記得。

但PW1又指聽到有市民要求封站,有聽到要求交代封站決的決定,知道這是民眾其中一個訴求。

PW1選擇不理會,不與民眾溝通,因為群情兇湧。辯方問到為何不說幾句試着溝通,PW1解釋指不想有其他誤會,但「唔清楚唔知道」有甚麼誤會會出現。PW1稱不想理會市民,不想有任何接觸。

在車廂內,有自稱區議員的人曾經邀請過PW1對話,他指沒想過可以改善事件。

在車廂內,PW1否認早前有用背壓落在場人士,雖然記者有接觸,但並非故意。辯方問到PW1是否曾經追記者?PW1否認並解釋想知為何記者拍攝他,不嘗試用其他方法解決,例如:溝通,是因為不想,亦沒打算溝通。

雖然現場只剩下記者,但PW1指他趁段時間離開沒有用,因為外面太多人。辯方問到為何要動手撞現場人士,他解釋指要保持安全距離。

PW1同意有扯脫別人面巾,但手指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第二日審訊 5/8 0930

PW2 48911(?) 林鎮雄 (宣誓時以天主/基督教形式宣誓)

PW2現時為警署警長,現職毒品搜查科,案發時為鐵路特遣隊成員,當日2351時與另一女警署署長一同以便裝行動,見到記者衝入地鐵站內因而跟隨進入寶琳站月台位置,當時月台上有約30人,其中十多人身穿黑衣、年約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十多人「着記者衫」,其餘為普通市民衣著。黑衣人包圍一名身穿藍白間條T恤男子(PW1),部分大叫「站長」、「交代」夾雜粗口,人群位於第十卡附近。其中4-5人貼近PW1,距離不足一呎。

PW1想離開但被阻,當中部分黑衣人戴眼鏡,其中一人沒有戴帽、無眼鏡、身穿黑色T恤、短褲、灰色圍巾及灰色腰包、中等身形、約5呎8寸高,另一人戴Cap帽、黑衣短褲、黑色圍巾、穿著冰袖、孭背囊。PW1持續希望離開,但人群跟隨阻止他離開。PW2站於記者後觀察現場約2-3分鐘後有人大叫「有狗」,在場人士都立即跑向C出口方向,於是他出於「要好似其他人一樣」步向C出口。約4-5分鐘後PW2返回月台,見到PW1於第七卡外被「相信係同一班人士」及6-7名記者包圍,此時人群用身體阻擋PW1,令PW1倒下,PW1隨即站立打算離開,PW2此時相距人群10-15呎。一名灰色口罩男子從後推PW1並壓住他糾纏短時間。有人再叫「有狗」,眾人逃跑。PW2於2358時與到場警長 47594制伏該名男子,該名男子雙方不爭議為本案D2。

PW2案發時身穿藍色格仔上衣、灰色短褲、涼鞋,觀看P32後PW2同意他於將D2制服後企起身,逗留10秒後離開寶琳站。PW2亦同意PW1被包圍時目無表情,黑衣人大聲及使用粗口。PW2同意其他不在包圍人士有大叫,但不清楚數量。

盤問下,PW2同意他於5/9 0050時正式上警車返回將軍澳警署。辯方質疑事發至今約一年時間,PW2為何可以道出詳盡案情,PW2則同意有參考當日供詞。辯方認為供詞不是由當晚寫出的,他不同意。PW2指於0125-0230時於觀塘警署寫供詞。被問及為何不即場作出拘捕,他指「我唔想俾人發現」,又指會特別記得D2是由於人群中只有他穿著短褲,遭辯方質疑他有參考任何新聞片段,他不同意。辯方指出人群遭記者圍住,他不可能清楚留意各人衣著,即使可以,現場環境亦不可能令他視線不中斷地觀察。質疑下,PW2指自己有移動「去個好啲嘅角度觀察」辯方播放立場新聞片段,PW2同意自己可能受人群阻擋,但堅持「咁立場記者都可以『涉』入人群」。辯方指出PW2因為於警署內見到兩被告身穿衣物所以才可以詳細道出,現場環境令PW2不可能詳細留意兩人衣著,他不同意。

PW2其後被問及當日部署時,指他當日與女士沙15523及警員53351行動,但由於太子站有事故發生,兩人被指派至太子站。

D2律師播放P35 TVB片段,但將旁述及字幕刪去,片段中見到D2被制服的場景,當PW2及一防暴制服D2時,身旁有一個綠色外科口罩及長遮,與PW2當日較早前的物品相似,但他表示不太肯定物品是否自己的。他承認觀察期間視線有因列車無窗而斷開,但因於地鐵環境工作關係留意到D2眼睛形狀「好似卡通人物」,辯方疑惑而追問,PW2表示D2「眼大大,好似IQ博士入面嗰個宇宙大王」。辯方質疑PW2明明於案發時留意到D2有戴口罩,但於庭上毋須D2取下口罩亦能認出D2,亦質疑為何要保持距離觀察人群,PW2解釋指「當時我需要喬裝一般人」


PW3 警司53159 張智偉

PW3為港島區機動部隊大隊長,他指事發當晚「『又』有唔同地方有唔同人聚集」,大部份為着黑衫。當晚接報抵達寶琳站B出口,見到兩名黑衫人士由月台跑出,有警員從後追截。當時他前進至閘機外時其中一人於他前方跑過,PW3認為男子與案有關,因而拉住男子並將他按在地上,亦D1。將D1交予其他警員後他亦同時留意到距3-4米外有另一男子被制服。PW3案發時身穿白衫制服,其後他詢問一名藍色格仔衫的警署警長發生事件,警長表示「頭先佢哋兩個有份打站長」。

辯方盤問時,PW3表示他當日為防範暴動,作為大隊指揮官由2100開始駐守將軍澳區,以「直播」作為情報來源,因見到寶琳站發生、PW1被黑衣人包圍的事件而前往寶琳站,「視乎情況如果佢哋有犯法嘅」會拘捕。大隊約100名防暴於2356時到達現場。

辯方質疑PW3於11月9日的口供沒有提到有人跑過,他回應指為順勢將面前人士制服。辯方詢問如果有其他人希望離開,可以如何離開寶琳站月台,加上PW3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制服他人,PW3回應指其他人士可從閘機離開,認為因「好似之前犯案嗰啲人」而制服D1,但同時同意自己對寶琳站環境不熟悉。辯方播放P34,PW3同意多於兩人同時由月台跑出,亦同意站內環境為「倔頭路」,只有閘機一個出口。辯方續指出PW3有份如早前其他社會活動般指派便衣混入示威者「通風報信」,他指自己不清楚,亦不同意辯方指警方「派遣便衣探員美其名監視,實質引發騷亂」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