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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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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3/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裁判官宣佈擱置被告原來守行為判刑,再次問被告是否接受18個月的感化令及遵守所有感化條件(6月30日首次判刑時被告曾拒絕相同的感化令). 若被告不接受感化,法庭將「迫不得已」判被告到更生中心,裁判官叮囑被告要小心考慮。

感化令條件如下
1.依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
2.每晚10點至早上8點需留在家中
3.需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
4.依照感化官指示交朋結友
5.參加有助更生的小組計劃及活動
6.接受精神及心理療程

裁判官問被告要唔要時間考慮,辯方律師表示「需要」,裁判官立即打斷辯方律師並指我而家係問緊被告!
退庭考慮後被告拒絕接受感化令。
辯方律師解釋不接受感化令是被告一家人的決定,重申七天還押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認為懲罰已經足夠。

本案案情為被告在去年11月11日上午0701分身穿便服在柴灣一天橋上被截停搜查時在被告背包搜出一把彈簧刀,被告在被捕時曾解釋該刀為生火之用,但由於被告沒有在庭上作供,因此裁判官沒給予比重。裁判官認為被告明知而管有該刀,亦知道該必可傷人,裁定被告管有違禁武器罪名成立。

6月30日判刑時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感化及教導所報告,認為判被告感化令為合適的判刑,惟被告不接受,最終判被告守行為。
裁判官又解釋當時判刑時受辯方律師不準確引述高院申請保釋時的判詞,令法庭錯誤理解判處監禁式判刑是不公平及不合比例,因此只可判處守行為或罰款甚至辯方提出過的無條件釋放。

裁判官表示雖然辯方引述的字眼確實有出現在高院判詞當中,但就散落在不同段落,又指高院只是質疑她為被告拿勞教報告的決定,因此認為早前判定過輕。

‼️裁判官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明白由非禁閉式刑罰改判為禁閉式刑罰情況罕見,但原因是今次法院受相當具經驗的大律師所誤導,實屬非不得已的決定。
裁判官强調今天的判刑根據相關案例作出,經審慎考慮,秉行公義。

辯方即時提出以早前高院的保釋條件(被告及擔保人各1萬,每星期報到2次)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拒絕。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在添華道近355號燈柱襲擊警長方樂文(同音)。

PW1完成作供

詳情將於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逐一補回。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2/5]
第二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繼續傳召pw1作供
——————————————————
⚫️辯方盤問證人
第一部分(接著前一天 詳情here

當時pw1接載警員y後,隨即回到迴旋處,看見一男一女,於是向警員y指出那兩名男女就是剛才拋擲物件的人,pw1承認自己和警員y表達時用了比較多的粗言穢語,辯方詢問pw1當時是否覺得好生氣,pw1不同意。辯方表示pw1在一開始的作供提及見到有人拋擲3條條狀物,但在行車記錄儀中,只聽到pw1向警員y表示有人拋擲2條條狀物,是否當時根本看不清楚路面狀況,pw1不同意。

警員y先下車後,pw1聽到警員y對被告說「警察,咪郁 」,聲量不大。隨後看見警員y伸出右手截停被告,被告加快速度衝上去警員y的右前方,隨即二人的上半身(肩膀位置)發生拉扯。

pw1隨即下車,繞過車尾再走向被告的位置,需時4-5秒。辯方詢問pw1在這幾秒時間內,其實沒有看見警員y做甚麼,pw1不同意。
pw1 去到被告的左後方,以一般聲量說「警察,咪郁 」,並用其雙手從後抱住被告的肩膀,嘗試拉開被告與警員y的糾纏。辯方詢問pw1是否用手臂箍住被告的頸部,pw1否認。

辯方引述一段pw1所錄的口供:「本人亦緊接y落車,並見vp1與警員y發生糾纏,本人立即上前並協助警員y,將其制服於地下,由我控制vp1於地上,並向vp1表明身分。」(vp1 即被告)辯方表示根據口供,pw1是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第一次表明自己的身分,pw1不同意,並解釋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第一次表明身份」,辯方質疑若之前有表露過身分,為何口供中沒有提及過,pw1解釋可能自己寫漏了。

辯方再指出pw1說見到被告加快速度衝向警員y,但口供卻沒有提及過這個部分,pw1同意。而對於警員y和被告的糾纏過程,pw1只是用了「發生糾纏 」表示,也沒有紀錄其他細節,當時pw1的記憶猶新,也知道發生了襲警的情況,理應仔細紀錄於口供上,pw1同意。辯方續說,但pw1沒有仔細紀錄以上內容,是否代表其實並無親眼目睹,pw1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其實警員y下車後從來沒有表露其身分 ,更沒有說過「警察咪郁」,pw1不同意。

pw1和警員y當時都是便裝,辯方質疑當時有足夠時間給二人展示委任證,但pw1卻沒有展示。pw1解釋沒有留意警員y有否展示委任證,但自己當時把委任證放在袋中,而袋在車的後座,所以未有時間拿出來。辯方指出,當時pw1在車上的角度應該望不到警員y的右邊,而警員y比被告高大,被告身體的左部分都被警員y遮擋,所以無法看見,pw1不同意。

關於行車紀錄儀燒錄的片段,辯方詢問pw1是否看見警員y用腳踢了被告一下,但沒有踢中,pw1解釋只見到警員y突然身體失平衡,向後傾斜。辯方詢問是否隨即用力把被告推跌,使被告的肩膀先落地,pw1不同意。pw1表示一開始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不斷掙扎和擺動所以雙雙跌落地上,隨即故意用身體的力量壓住被告,以免被告逃脫。辯方質疑如果被告只是擺動身體,為何面朝下?pw1解釋角度問題。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用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部,然後再用身體大力撞向被告,導致被告跌向地下所以他的面朝下,與此同時,pw1再用身體壓住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員y下車其實從來沒有表露過警察身分,而pw1在制服被告後,才第一次提及自己的身分 ,pw1不同意。關於委任證方面,被告在地下多次要求pw1展示委任證,但pw1拒絕,並說出「委你老母」。辯方指出被告亦曾多次問及pw1是否冒警,卻得不到回應,pw1表示自己有回答「我係警察,陣間警察黎,睇下我係唔係真嘅。」的說話。辯方再指出,pw1其實沒有回答過被告,是軍裝警員出現後,才說「差人黎啦,你就睇下我係唔係警察。」,pw1不同意。辯方續說,在制服被告後,pw1向途人說「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所以在這之前,從無提及過自己的身分,pw1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在上述說話之前,其實不論pw1還是警員y都無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警員y在現場所有時刻都無向被告表露過身分,也沒有和被告說出拘捕的說話,pw1不同意。後來軍裝來到,pw1將被告交給軍裝處理,帶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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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播放行車記錄儀~

在影片開初,車頭的片段左邊位置見到2個人影,左右分別是被告和警員y。其後,見到警員y踢被告,pw1不同意。
(由於播放途中,影片的音效出現問題,經過研究後應該是格式問題,因此控辯雙方決定用直接燒錄的新光碟呈堂作證物,即p3c。)

在之後的片段,聽到pw1說「報警,報警啦」,也見到pw1 箍住被告的頸部並跌向地下,後來再壓住被告於地下,pw1不同意。片段中只聽到pw1說「報警報警」,但沒有「警察,咪郁」的說話。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和警員y都沒有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pw1下車後,是先用肢體捉住被告,而所謂的被告與警員y的拉扯,其實是出於自衛;在沒有表露身分下,pw1直接用身體壓住了被告。而被告其實從來都沒有在上述地點拋擲物件,pw1表示全部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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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1
第一部分:

關於錄音,Pw1表示當時說的「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是抬起頭,面向四周說的;而「警察,咪郁」則是面向被告說的。(即控方意思所以錄不到)
關於倒後鏡,pw1補充解釋車上的倒後鏡有放大的功能,所以能夠清楚望到當時的情況。
關於在迴旋處,調頭下車,pw1刻意繞過車尾的位置走向被告身邊,pw1解釋這是他的習慣,擔心從車頭走過去,會導致對面線有危險,因為他打開了車門,位置不足夠,而車尾的位置就剛剛好,相對比較安全。(注:不懂駕駛,如說法有錯,望見諒)

第一證人審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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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同意簽署的文件(聽不清甚麼文件,抱歉),呈上副本文件。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證物p1(42張相片,38張被告的物件和4張
案發地點)
證物p3 (Pw1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攝錄在光碟內)
證物p3a 1-5 (在影片擷取了的5幅截圖)
證物p3c (p3的錄音片段 )
p5(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的馬路圖片)
p2 (警員y受傷位置的圖片)
p4(pw1標記被告、防撞欄掉落的位置)
p8(pw1在草圖標示被告的位置)
臨時證物p7(2條防撞欄)
p9 (警員y的醫生報告)
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被告同意以上事實。

控方在這階段已經呈交所有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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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y,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第一部分:
基於保密令,警員y的編號,姓名,階級,駐守單位都寫在紙上,即證物p10。

pw2於2019年11月11日,當值時間由早上7點去到當日行動完結。當日,pw1駕駛私家車接載pw2去巡查。上車後,pw1告訴他,剛剛見到有人堵路。當駕駛至大埔公路迴旋處時,pw2表示就是右前方的人士,即2名身穿黑色長袖長褲的人士,當時pw2並未能分辨二人性別。

之後pw1停車,pw2下車走向較前方的黑色裝束人士,看到是男子,之後說「警察,咪郁」,再伸出右手,作出截停的動作。隨即該名男子(被告)用右手,向他由上而下打過去,並嘗試加速跑走。

pw2表示不肯定當時被告是手握拳頭還是張開手 ,被告揮向其胸腹位置才停下動作,襲擊了自己的左邊頸部,當時即刻感到疼痛。由於太突然,所以閃避不切。pw2隨即用雙手捉住被告的左右手上臂,繼而發生糾纏。大概糾纏4秒後,pw1下車協助制服被告。當時見到pw1,從後雙手抱住被告,糾纏了數秒後,pw1將被告摔向地下,而pw2就去制服另一名女被告(*不詳述女被告事宜)。

當pw1制服被告後,開始有途人圍觀,所以pw2用其私人電話致電999報警。當軍裝警員來到現場後,因為當時被告反應仍然很激動,不斷大叫,同事嘗試用手銬鎖住他,pw2看見男子反抗,最後成功鎖上手銬,並帶上警車。
Pw2表示糾纏時被告還有帶口罩,當pw1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留意到被告的口罩脫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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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pw2乘坐pw1的私家車,一起回到大埔警署,在報案室內向值日官講解拘捕的情況。其後,再向pw1表示剛才左邊頸部受到被告的襲擊,並展示其傷痕,夜晚730才去廣華醫院急診室看醫生。pw2解釋因為當日好多區,包括大埔都發生好多違法情況,而知道好多警員和不同示威者也有受傷,需要去不同醫院協調,而自己亦要繼續處理拘捕的工序,所以要等安排,因此沒有去即時去鄰近醫院求診。

呈上證物p2 (2張圖片,受傷的位置)
圖片展示pw2的頸部出現紅色的痕跡,pw2表示就是截停被告後,被告襲擊所造成的傷痕。

控方要求pw2辨認被告的身分,
*陳官和控方律師商討,希望能簡化過程,因為控辯雙方包括被告都同意第二階段後的身份認同問題
Pw2辨認身分過程完畢~

控方主問結束~
第二證人未完成審訊,第三日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
第二日審訊完畢,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裁判官
#20200323上水 #縱火 #提堂

1009 開庭。

新增控罪2、3,辯方不反對。
控罪1:2020年3月23日有意圖縱火,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損毀2私家車。
控罪2: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鋤頭。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1011 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

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答辯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控罪指楊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一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兩個空玻璃瓶和一包毛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仔、一包索帶和一罐噴漆。(取自獨媒)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以同樣保釋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芳 #新案件

*, 周, 楊, 陳, 馬, 周 (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
——————————————
所有被告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D2: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 2000-0630
4.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D3-D6: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法律指示和意見。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1 的身份。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13/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十二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

涉及第十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7機場特警速龍已經是連續第三天作供,庭上與書面口供諸多不符

PW18 cid 女警
PW19 tango 速龍女警
就檢取證物,拍照,被告送醫
作供完畢
PW20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押後到8月17日9:30 繼續
所有被告擔保以原條件繼續
控方案情將用多一天完結,解決相片爭議,重召某證人盤問等
陳詞儘量書面方式,減少法庭面對面時間。

陳詞方面辯方律師希望控方先給出陳詞,以便辯方準備。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第十四日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鄭(19)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該案在沒有預告之下於今日上晝巳處理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判刑

1432 開庭。

已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亦是愛惜家庭的丈夫;其犯案無預謀、案情不嚴重,事後也表示悔意。望法庭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表達悔意、無定罪記錄,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良好背景,辛勤工作,故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接納辯方所提議以社會服務令判罰,但會提高時數。

📌被告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未來12個月至少每星期8小時義務工作)。

1439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14:30
👤韓(19) #新案件 ( #20200205將軍澳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修訂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一: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橙色膠帶,阻礙唐明街三條行車線。
控罪二: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處理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1000現金(原有)
不得離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0000-0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14:30觀塘法院一庭提訊,下次要選擇認罪或不認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拒絕;申請豁免是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溫(16)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獲批;申請豁免是日報到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李
D2陳
D3郭
D4劉
D5鄭
D6林
D7廖
D8孟
D9謝
D10盧
D11盧
D12梁
D13張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押後至9月25日12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

D2 延長報到時間
D10 D11 取消宵禁令
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1屯門
#新案件

張(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控方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取得同意檢控書。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向控方索取文件。裁判官指示案件押後8星期後答辯,指出在控方提供的檢驗報告沒提及該鐳射筆在多少米內使用可傷及眼睛,控方回應下次會提供。

新增保釋條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2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辯方需於8月28日或之前提供答辯意向,如被告不認罪,答辯當天需提交控辯同意案情,同日進行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審前覆核

D1:王 D3:羅 D4:馮 D6:郭 (19-2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4及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另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
————————————
D1 D3 D4 D6今早在東區法院第十庭作審前覆核,因原定預留的四天審期不足夠處理案件,現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另外將於8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提交同意案情。

D1 D2 D5早前承認的控罪判刑將由原定的8月18日,押後至10月27日處理。
法庭將以書面通知D2和D5,8月18日無需到庭聽取判刑及提示二人需到東區法院服務室處理續保。

D1 D3 D4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盧建民(32)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是否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出訂明行為及其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兩項不同的元素;所以共同目的不可以是作出訂明行為,而必須是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共同目的,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佔據主要交通幹道等。

上訴庭認為在普通法下,集結的人作出危害公眾安寧行為之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的目的、或是不合法的目的,甚至純粹是要破壞公眾安寧,而不需要有其他目的,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上訴庭指劉大律師只是不斷重覆被本庭駁回的論點,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刑罰上訴
上訴庭認為暴動罪的罪責應依據群眾而非個人的暴力程度,而利用其他案件的量刑作比較亦非務實做法,裁定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屬於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故此駁回刑罰上訴許可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英文判案書按此](轉載自司法機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45 控方已完成陳詞,辯方還有另一部分未完成,現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8月7日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已完成陳詞。
(詳情後補)

*因審訊過程需時長和證物過多,陳官需要多點時間考慮,押後至8月26日上午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注:關於第三至第五日審訊內容會盡快補回,望見諒,感謝等候。直播員表示辛苦各位旁聽師和鄭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