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3/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裁判官宣佈擱置被告原來守行為判刑,再次問被告是否接受18個月的感化令及遵守所有感化條件(6月30日首次判刑時被告曾拒絕相同的感化令). 若被告不接受感化,法庭將「迫不得已」判被告到更生中心,裁判官叮囑被告要小心考慮。

感化令條件如下
1.依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
2.每晚10點至早上8點需留在家中
3.需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
4.依照感化官指示交朋結友
5.參加有助更生的小組計劃及活動
6.接受精神及心理療程

裁判官問被告要唔要時間考慮,辯方律師表示「需要」,裁判官立即打斷辯方律師並指我而家係問緊被告!
退庭考慮後被告拒絕接受感化令。
辯方律師解釋不接受感化令是被告一家人的決定,重申七天還押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認為懲罰已經足夠。

本案案情為被告在去年11月11日上午0701分身穿便服在柴灣一天橋上被截停搜查時在被告背包搜出一把彈簧刀,被告在被捕時曾解釋該刀為生火之用,但由於被告沒有在庭上作供,因此裁判官沒給予比重。裁判官認為被告明知而管有該刀,亦知道該必可傷人,裁定被告管有違禁武器罪名成立。

6月30日判刑時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感化及教導所報告,認為判被告感化令為合適的判刑,惟被告不接受,最終判被告守行為。
裁判官又解釋當時判刑時受辯方律師不準確引述高院申請保釋時的判詞,令法庭錯誤理解判處監禁式判刑是不公平及不合比例,因此只可判處守行為或罰款甚至辯方提出過的無條件釋放。

裁判官表示雖然辯方引述的字眼確實有出現在高院判詞當中,但就散落在不同段落,又指高院只是質疑她為被告拿勞教報告的決定,因此認為早前判定過輕。

‼️裁判官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明白由非禁閉式刑罰改判為禁閉式刑罰情況罕見,但原因是今次法院受相當具經驗的大律師所誤導,實屬非不得已的決定。
裁判官强調今天的判刑根據相關案例作出,經審慎考慮,秉行公義。

辯方即時提出以早前高院的保釋條件(被告及擔保人各1萬,每星期報到2次)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拒絕。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