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2/5]
第二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繼續傳召pw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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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證人
第一部分(接著前一天 詳情here

當時pw1接載警員y後,隨即回到迴旋處,看見一男一女,於是向警員y指出那兩名男女就是剛才拋擲物件的人,pw1承認自己和警員y表達時用了比較多的粗言穢語,辯方詢問pw1當時是否覺得好生氣,pw1不同意。辯方表示pw1在一開始的作供提及見到有人拋擲3條條狀物,但在行車記錄儀中,只聽到pw1向警員y表示有人拋擲2條條狀物,是否當時根本看不清楚路面狀況,pw1不同意。

警員y先下車後,pw1聽到警員y對被告說「警察,咪郁 」,聲量不大。隨後看見警員y伸出右手截停被告,被告加快速度衝上去警員y的右前方,隨即二人的上半身(肩膀位置)發生拉扯。

pw1隨即下車,繞過車尾再走向被告的位置,需時4-5秒。辯方詢問pw1在這幾秒時間內,其實沒有看見警員y做甚麼,pw1不同意。
pw1 去到被告的左後方,以一般聲量說「警察,咪郁 」,並用其雙手從後抱住被告的肩膀,嘗試拉開被告與警員y的糾纏。辯方詢問pw1是否用手臂箍住被告的頸部,pw1否認。

辯方引述一段pw1所錄的口供:「本人亦緊接y落車,並見vp1與警員y發生糾纏,本人立即上前並協助警員y,將其制服於地下,由我控制vp1於地上,並向vp1表明身分。」(vp1 即被告)辯方表示根據口供,pw1是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第一次表明自己的身分,pw1不同意,並解釋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第一次表明身份」,辯方質疑若之前有表露過身分,為何口供中沒有提及過,pw1解釋可能自己寫漏了。

辯方再指出pw1說見到被告加快速度衝向警員y,但口供卻沒有提及過這個部分,pw1同意。而對於警員y和被告的糾纏過程,pw1只是用了「發生糾纏 」表示,也沒有紀錄其他細節,當時pw1的記憶猶新,也知道發生了襲警的情況,理應仔細紀錄於口供上,pw1同意。辯方續說,但pw1沒有仔細紀錄以上內容,是否代表其實並無親眼目睹,pw1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其實警員y下車後從來沒有表露其身分 ,更沒有說過「警察咪郁」,pw1不同意。

pw1和警員y當時都是便裝,辯方質疑當時有足夠時間給二人展示委任證,但pw1卻沒有展示。pw1解釋沒有留意警員y有否展示委任證,但自己當時把委任證放在袋中,而袋在車的後座,所以未有時間拿出來。辯方指出,當時pw1在車上的角度應該望不到警員y的右邊,而警員y比被告高大,被告身體的左部分都被警員y遮擋,所以無法看見,pw1不同意。

關於行車紀錄儀燒錄的片段,辯方詢問pw1是否看見警員y用腳踢了被告一下,但沒有踢中,pw1解釋只見到警員y突然身體失平衡,向後傾斜。辯方詢問是否隨即用力把被告推跌,使被告的肩膀先落地,pw1不同意。pw1表示一開始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不斷掙扎和擺動所以雙雙跌落地上,隨即故意用身體的力量壓住被告,以免被告逃脫。辯方質疑如果被告只是擺動身體,為何面朝下?pw1解釋角度問題。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用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部,然後再用身體大力撞向被告,導致被告跌向地下所以他的面朝下,與此同時,pw1再用身體壓住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員y下車其實從來沒有表露過警察身分,而pw1在制服被告後,才第一次提及自己的身分 ,pw1不同意。關於委任證方面,被告在地下多次要求pw1展示委任證,但pw1拒絕,並說出「委你老母」。辯方指出被告亦曾多次問及pw1是否冒警,卻得不到回應,pw1表示自己有回答「我係警察,陣間警察黎,睇下我係唔係真嘅。」的說話。辯方再指出,pw1其實沒有回答過被告,是軍裝警員出現後,才說「差人黎啦,你就睇下我係唔係警察。」,pw1不同意。辯方續說,在制服被告後,pw1向途人說「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所以在這之前,從無提及過自己的身分,pw1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在上述說話之前,其實不論pw1還是警員y都無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警員y在現場所有時刻都無向被告表露過身分,也沒有和被告說出拘捕的說話,pw1不同意。後來軍裝來到,pw1將被告交給軍裝處理,帶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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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播放行車記錄儀~

在影片開初,車頭的片段左邊位置見到2個人影,左右分別是被告和警員y。其後,見到警員y踢被告,pw1不同意。
(由於播放途中,影片的音效出現問題,經過研究後應該是格式問題,因此控辯雙方決定用直接燒錄的新光碟呈堂作證物,即p3c。)

在之後的片段,聽到pw1說「報警,報警啦」,也見到pw1 箍住被告的頸部並跌向地下,後來再壓住被告於地下,pw1不同意。片段中只聽到pw1說「報警報警」,但沒有「警察,咪郁」的說話。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和警員y都沒有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pw1下車後,是先用肢體捉住被告,而所謂的被告與警員y的拉扯,其實是出於自衛;在沒有表露身分下,pw1直接用身體壓住了被告。而被告其實從來都沒有在上述地點拋擲物件,pw1表示全部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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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1
第一部分:

關於錄音,Pw1表示當時說的「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是抬起頭,面向四周說的;而「警察,咪郁」則是面向被告說的。(即控方意思所以錄不到)
關於倒後鏡,pw1補充解釋車上的倒後鏡有放大的功能,所以能夠清楚望到當時的情況。
關於在迴旋處,調頭下車,pw1刻意繞過車尾的位置走向被告身邊,pw1解釋這是他的習慣,擔心從車頭走過去,會導致對面線有危險,因為他打開了車門,位置不足夠,而車尾的位置就剛剛好,相對比較安全。(注:不懂駕駛,如說法有錯,望見諒)

第一證人審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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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同意簽署的文件(聽不清甚麼文件,抱歉),呈上副本文件。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證物p1(42張相片,38張被告的物件和4張
案發地點)
證物p3 (Pw1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攝錄在光碟內)
證物p3a 1-5 (在影片擷取了的5幅截圖)
證物p3c (p3的錄音片段 )
p5(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的馬路圖片)
p2 (警員y受傷位置的圖片)
p4(pw1標記被告、防撞欄掉落的位置)
p8(pw1在草圖標示被告的位置)
臨時證物p7(2條防撞欄)
p9 (警員y的醫生報告)
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被告同意以上事實。

控方在這階段已經呈交所有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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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y,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第一部分:
基於保密令,警員y的編號,姓名,階級,駐守單位都寫在紙上,即證物p10。

pw2於2019年11月11日,當值時間由早上7點去到當日行動完結。當日,pw1駕駛私家車接載pw2去巡查。上車後,pw1告訴他,剛剛見到有人堵路。當駕駛至大埔公路迴旋處時,pw2表示就是右前方的人士,即2名身穿黑色長袖長褲的人士,當時pw2並未能分辨二人性別。

之後pw1停車,pw2下車走向較前方的黑色裝束人士,看到是男子,之後說「警察,咪郁」,再伸出右手,作出截停的動作。隨即該名男子(被告)用右手,向他由上而下打過去,並嘗試加速跑走。

pw2表示不肯定當時被告是手握拳頭還是張開手 ,被告揮向其胸腹位置才停下動作,襲擊了自己的左邊頸部,當時即刻感到疼痛。由於太突然,所以閃避不切。pw2隨即用雙手捉住被告的左右手上臂,繼而發生糾纏。大概糾纏4秒後,pw1下車協助制服被告。當時見到pw1,從後雙手抱住被告,糾纏了數秒後,pw1將被告摔向地下,而pw2就去制服另一名女被告(*不詳述女被告事宜)。

當pw1制服被告後,開始有途人圍觀,所以pw2用其私人電話致電999報警。當軍裝警員來到現場後,因為當時被告反應仍然很激動,不斷大叫,同事嘗試用手銬鎖住他,pw2看見男子反抗,最後成功鎖上手銬,並帶上警車。
Pw2表示糾纏時被告還有帶口罩,當pw1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留意到被告的口罩脫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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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pw2乘坐pw1的私家車,一起回到大埔警署,在報案室內向值日官講解拘捕的情況。其後,再向pw1表示剛才左邊頸部受到被告的襲擊,並展示其傷痕,夜晚730才去廣華醫院急診室看醫生。pw2解釋因為當日好多區,包括大埔都發生好多違法情況,而知道好多警員和不同示威者也有受傷,需要去不同醫院協調,而自己亦要繼續處理拘捕的工序,所以要等安排,因此沒有去即時去鄰近醫院求診。

呈上證物p2 (2張圖片,受傷的位置)
圖片展示pw2的頸部出現紅色的痕跡,pw2表示就是截停被告後,被告襲擊所造成的傷痕。

控方要求pw2辨認被告的身分,
*陳官和控方律師商討,希望能簡化過程,因為控辯雙方包括被告都同意第二階段後的身份認同問題
Pw2辨認身分過程完畢~

控方主問結束~
第二證人未完成審訊,第三日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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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審訊完畢,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