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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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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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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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傳票案件

黃(3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彈藥,即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

案情:
黃為記者,在2019年11月18日0125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停泊車輛,被搜查時在車上發現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黃指在理大範圍發現煙霧彈,打算檢驗該煙霧彈有否有毒物質。經政府化驗師及警方武器專家檢驗後,因該煙霧彈為不可重用,彈內已沒有彈藥,亦沒有威脅。

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須付300元訟費
所有證物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旺角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X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X

(詳情待補)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上午小結:盤問PW2...
由於PW2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1 PC14121鄧東宏(音)作供後,播放機場cctv及第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控辯雙方同意拍不到被告及案發經過。裁判官指片段可依賴的事實是現場有人向警車扔雜物。

第二段now新聞直播片段,控方指出被告的位置。PW1指出片段的時點是證供的哪一部份。

裁判官宣佈休庭10分鐘。

1205再開庭

播放最後一段網上片段,拍到被告被制服。
PW1作供完畢。辯方建議押後至下午,因需時整理PW1供詞。

下午1415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新案件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元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以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七條控罪,得悉律政司需時考慮。如商討不成功,被告準備好於下一次提訊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控方有6位證人,但會以證人一及證人二為主,沒有影片及警誡供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女警員X

背景: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及愛丁堡廣場的集氣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入夜後,在旺角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大量催淚彈驅趕市民。
事隔多月,張在4月29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提堂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型號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路政署的圍欄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控方證人口供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提堂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以與控方討論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答辯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10月31日在太子站外,大批市民聚集要求追究831警方太子站襲擊市民事件,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人群,並在旺角一帶截查市民。事隔多月,張在4月16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庭上辯方投訴張被警員打傷眼睛,拒絕張就醫,又威脅將汽油彈置於其背包內。

不認罪

辯方已收到修訂案情

共6名控方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3名控方證人
控方亦依賴被捕前未警誡下對答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辯方依賴控方未被使用材料中的錄影片段

預計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屯門 #提堂

李(19)

控罪: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控方文件

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兩週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堂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D2 林(16)
D3陳(49)
D4趙(25)🛑已還押逾8個月
D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D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D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D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處理控方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D2,5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兩星期一次獲批
‼️D4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5沙田

司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5日於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裁判官批准更改警署報到次數
其餘按原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31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3觀塘 #審訊[1/2]

休庭,今日完成承認事實、控辯盤問控方證人一、二。
明天 7月24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再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第二日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完成,控方無覆問,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選擇不作供。
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10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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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此,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
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現場可能有90人了...

【公眾席籌安排】
將於09:15時派發
籌號1-17:17張38庭正庭
籌號18-48:31張39庭延伸視像庭
籌號49-98:50張11/F大堂候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0937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Part1

劉(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樓梯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者
3) 當晚22:45警員20287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
4) 在被告身上檢取一把摺刀、3萬用刀、銀色鐵盒、1對手套,1條面巾、金屬針、黑色口罩、5件銀色工具、索帶,刀片
5) 警方所拍攝的現場相片(相冊) 不爭議
6) 警員有就「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作出警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20987 盧禮民(音)
PW1憶述案發當日他原本工作時間應為1000-1845
但PW1 22:38仍然在波斯富街62-62號位置和隊員一同站崗,PW1見被告從大廈內伸頭望咗一眼,見到警員後轉身返回大廈內,PW1和隊員即時上前找回被告,喝令被告「舉高手,行過嚟」。
PW1指被告雖然無舉手但態度合作行向他,PW1想上前搜身時見被告提起右手及發現被告右後褲袋有刀,因此PW1用右手將被告㩒住,左手伸手把刻刀拿走,再叫被告踎低。被告當時合作踎低,隊友此時上進協助。
PW1搜查被告背包,搜出銀色金屬盒、3把萬用刀、金屬針、尖形銀器、5樣銀色物體、面罩、口罩、面巾、手套、索帶、電筒及其他雜身,另外被告在身上搜出電話。
22:40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