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Part1

劉(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樓梯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者
3) 當晚22:45警員20287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
4) 在被告身上檢取一把摺刀、3萬用刀、銀色鐵盒、1對手套,1條面巾、金屬針、黑色口罩、5件銀色工具、索帶,刀片
5) 警方所拍攝的現場相片(相冊) 不爭議
6) 警員有就「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作出警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20987 盧禮民(音)
PW1憶述案發當日他原本工作時間應為1000-1845
但PW1 22:38仍然在波斯富街62-62號位置和隊員一同站崗,PW1見被告從大廈內伸頭望咗一眼,見到警員後轉身返回大廈內,PW1和隊員即時上前找回被告,喝令被告「舉高手,行過嚟」。
PW1指被告雖然無舉手但態度合作行向他,PW1想上前搜身時見被告提起右手及發現被告右後褲袋有刀,因此PW1用右手將被告㩒住,左手伸手把刻刀拿走,再叫被告踎低。被告當時合作踎低,隊友此時上進協助。
PW1搜查被告背包,搜出銀色金屬盒、3把萬用刀、金屬針、尖形銀器、5樣銀色物體、面罩、口罩、面巾、手套、索帶、電筒及其他雜身,另外被告在身上搜出電話。
22:40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