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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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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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D1)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

第一日審訊

九名被告
控方有逾廿名證人
預計審期23日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審訊期間不用去警署報到

審訊明早繼續

加油

[第二日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珠。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控方會傳召六名控方證人。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
控方口頭爭議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若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會作供(作辯方證人一),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並無任何警誡下招認,警方捏造記錄。因此沒有案中案或交替程序。

控方將提供少於5分鐘的片段,辯方申請休庭試機。
===========================
技術問題,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高級督察 韋鑑洸,駐守中區警署,隸屬活動管理組。

控方盤問
早上9:00起當值,到20:00組織巡邏小隊作高調巡邏,防止有刑事毀壞,堵路等行為,及負責清理主要幹道(德輔道中、干諾道中)。當時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發生,非法集結活動有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塗鴉。非法集結由黃昏17:00打後,PW1從直播片段見到有百幾人集結,但他不是在現場。

PW1與同車隊的另外3名警員於20:00巡邏。從車上可見有不同路障於主要幹道,又有不少店舖被破壞、塗鴉及縱火。塗鴉的包括圖案和文字,都是在有中資背景,或俗稱藍店的舖,如美心、吉野家。

當時PW1坐在司機位旁的位置,警車在德輔道中東行,經過恒生總部,在域多利皇后街交界看到被告及另一可疑人士。另一人約5尺7寸就,身穿短袖淺色T恤,深色長褲,戴cap帽,深色背囊。二人向北面行人路面向警車行走,當見到警車後,就立即石轉入域多利皇后街。當時時間為22:11,PW1與被告距離2-3個車位,並愈行愈近。

被告身穿肉色T恤,戴眼鏡,深色長褲,背Gregory印花背囊(P2),深藍長遮(P5)。

PW1認為當時二人形跡可疑,因此駛向干諾道中想截住二人。車上所有警員穿著防暴服裝,戰術背心印有警察二字顯示身分。二人看到警車後立即擰轉面急速奔跑,及後響警號,指示司機跟隨追截到德輔道中東行。警車左轉後到德輔道中砵甸乍街交界,PW1立即開門下車追截,向砵甸乍街南方跑。

PW1一落車就嗌:「警察咪走」,被告無理會,繼續走。另一可疑人向德輔電車路走,而被告距離與PW1最近,所以選擇追截他。跑到砵甸乍街18號,被告突然向左轉身,右手用遮打向我頭部左邊(左耳對上4寸近髮線),PW1聽到頭盔有硬物撞擊聲音,被頭盔側邊un到有少少痹痛。PW1有嘗試伸左手擋,卸力。

之後被告想轉身往山上方向走,PW1撲上去將被告壓在地下,被告嘗試撐起身爬走離開,隨即被我壓在地上,之後其他警員(12777,警長4357,傳令員17179)趕到,糾纏約半分鐘後,警員12777成功把被告鎖上手扣。

PW1留意到警員12777,在被告背囊搜出2罐噴漆(P3, P4),之後向被告作出警誡,沒有宣讀拘捕罪名,純粹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之後查詢噴漆是否屬於被告本人,再詢問噴漆用途。被告回答:噴漆係銅鑼灣示威時,有一不知名人士交俾我,我知道攞住呢d野唔啱。PW1再追問為何攜帶噴漆在中環出現,被告沒有回答。

PW1沒有即時在現場要求到到醫院,返回警署後覺得頭暈,要求值日官安排救護車去瑪麗醫院驗傷。照X光後醫生診斷不需留院,並無大礙,開止痛藥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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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所屬小隊的警車由09:00至22:13沒有作其他拘捕。身上的裝備有槍、胡椒噴霧、手扣、警棍、頭盔、防毒面具。警車上有催淚彈,盾牌。當晚人不算多,路上沒有巴士及車輛行駛,每個街口大約有十人。被告一見到警車,就嘗試走去其他方向,一開始不是跑,只是沿著行人路向北行。

由響警號後,隔了10-20秒就落車,落車時警號繼續響,然後PW1嗌:警察咪走。PW1當時只追捕被告一人,被告一路跑一直手持長傘,逃跑時有kick一kick,但沒有跌倒就繼續跑。當時其他同事抄低在場閉路電視位置。

辯方指警號響比PW1的警告聲量大,PW1同意自聲量比警號細,但當時無戴防毒面具,所以覺得被告聽到我嗌,當時被告一路跑緊。

辯方指PW1當時身上裝備約重40磅,壓在5尺7寸的被告身上,根本不能掙扎。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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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問題未解決,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三 PW3 — 偵緝警員20093林明X,現駐守中區警署第9隊,當時駐守中區警署第8隊。負責檢測證物3,4 兩支噴漆。

控方盤問
在早上11:30分檢測,兩支噴漆皆操作正常。按下紅色蓋的按制噴出紅漆,按下黑色蓋的按制噴出黑漆,沒有測試防水性能。油墨放在室溫下等待30分鐘後,不能用紙巾抹走或擦去痕跡。

辯方盤問
測試噴漆前,PW3沒有用過。

休庭到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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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2
(PART 1 here)

下午開庭,傳召回PW1。

辯方盤問
PW1否認被告沒有擰轉頭及沒有用長傘打自己,完全否認追捕時撲向被告並將其左右手食指向後拗,導致手指受傷。又不同意壓住被告使其受傷,頭部及肋骨受傷,假如有傷都是因自己掙扎所致。又不認同壓在有裝備的警員下的被告不能掙扎。PW1同意被告有在警署內向值日官表示要送往醫院治理。但PW1不知道被告是否於2日後出院。

播放片段:砵甸乍街18號閉路電視片段
22:04:19 - 22:07:

PW1指中環街口與街口間約有十多人,但砵甸乍街為橫街,並非如德輔道中等大街多人,因此片段不能看到有人群。

PW1沒有爭議在片段中自己左手持警棍追捕被告,而片段中22:04:32顯示PW1追捕被告。PW1否認被告在被追捕時,在石壆kick親後跌倒。他認同後面的另一位人士是警員,22:04:37可見。

PW1同意並無見到被告持有噴漆,噴漆是在搜查期間在被告背囊搜出的。

於22:05:06,有一名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PW1相信她是記者,因她全程拍攝制服過程。及後亦有查問其身分,聲稱香港女記者,並相信自己在當日的記事薄有記錄。

於22:07:00,畫面左下方有人伸了一隻手,PW1不認得是誰,但絕非PW1本人。而其後有一名身穿淺色衫人士,PW1確認不是自己,而有可能是警員4357,因他是警車的司機,未有配戴頭盔。而且警員4357是左手戴錶,自己卻用右手。

雙方沒有爭議影片真確性。影片呈堂,列為臨時證物一。

控方覆問
PW1確認,印象中當日並無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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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成立,傳召辯方證人一(DW1)即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DW1打算出席於11月2日,在維園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集會,支持當區參選的區議員。但到場時已經有好多人,所以沒有參與集會。而且到達維園後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同一個識咗好耐的中學同學(友人)一齊,聽從警方指示立即離開。

DW1估計現場有幾萬人,於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他用拿出背囊的保護裝備保護自己,但由於人數太多,之後同一大班人一齊逼,往天后方向離開(估計約1萬人)。之後跟著人群返回銅鑼灣,在禮頓道休息,之後走回去記利佐治街,想過對面車站乘坐巴士離開。但突然間覺得隻眼好澀,呼吸不順,有路人告訴我放了催淚彈,便給DW1一支水和生理鹽水洗面同洗眼。

考慮到放完催淚彈,DW1和友人覺得不會有巴士行駛,就立即Google map一條路線往中環,路線包括灣仔金鐘,想看看下碌沒有962X城巴巴士可以直達家樓下。所以馬上離開銅鑼灣,因不想卷入任何示威現場。一路行便覺得口渴,就拿出路人給予的水飲,發覺膠袋內還有紙巾、濕紙巾、幾塊餅乾,和2支噴漆。

DW1從事廣告業,噴漆可以作完成草圖原稿後的上色。然後他搖一搖,確認罐內有一半顏料,因此就保存下來。及後,DW1將其餘物資拿走,因背囊容積不大,沒有位置。

二人走到21:00,得悉砵甸乍街有962X車站,亦見到有路人等車,所以與朋友打算食完飯先走。二人沿中環一帶查看營業的餐廳,走到祖庇利街,找到五龍粥麵餐廳。約21:20入內用饍,見到餐廳的電視,新聞報導當日有好多人被捕。二人用饍後沒有取回單據,因只是一個普通晚飯,只想食完趕快回家。

約22:00完饍,DW1和友人沒有即刻回家,走到對面的行人路,祖庇利街行人路,行近恆生銀行總行時,左轉入德輔道中行人路,準備過域多利皇后街馬路返回車站。在馬路見到有架警車在後行駛,沿德道中向前駛緊,位於域多利皇后街交界。

主問下和盤托出所有證物用途,指出黑衫是為了在集會時顯示凝聚力,而離開維園後已換上粉紅色短袖衫,身上有多件衣服是因為當天天氣炎熱,方便在出汗後替換。背囊內的口罩、冰袖、眼罩、泳鏡及手套則是為了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後,可以保護自己。太陽眼鏡能阻檔陽光。防毒面具比口罩更能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據悉辯方律師並無準備傳召撰寫報告的醫生,而且事前沒有與控方溝通,因此控方會爭議被告醫療報告的真確性。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可參考📍Part 1📍Part 2📍Part 3)

Part 4 如下:

1515開庭

辯方陳詞指出控方指起底屬”一般性” / "在廣乏基礎上"為理由。
辯方指出,在高院批出臨時禁制令前,19年11月,有207宗起底情況;
在高院批出臨時制令後,19年12月數字回落至104宗;
2020年,每月數字更回落 至雙位數字。
所以指控方所提出的理由並不成立。

陳官質問辯方起底行為是否不應存在

辯方指高院的禁制令己經達到阻嚇起底行為的效果

陳官指辯方未能回應其提問,第二次重申提問相同問題。
辯方指法庭亦需平衡公義,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陳官第三次向辯方提問相同問題: 法庭應考慮令起底事件絕跡,還是有改善己經足夠?

辯方同意應該絕跡,但亦需平衡是否需要用匿名令去達到效果。
辯方指出警員被起底的資料如下:
地址,電話,兄長,父親姓氏/姓名
(辯方指出與同類型起底事件比較下,警員Y 被起底的情況並非十分嚴重,但有一定的嚴重程度)

辯方認為匿名應根據社會情況而定需要與否,不需要永久的匿命令。而高院會根據當時社會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

控方回應
匿名並不影響公開審訊 (open hearing, open justice)

陳官表示有保留。 指出姓名屬證據的一部份,所以會影響公開性 (openness),只是程度的多少。

陳官兩次暫停控方發言,指控方只能就辯方的法律觀點上作出回應。不能二次陳詞。

註**警員Y臨時匿名令會繼續生效至2020年7月27日晚上12時

案件押後於7月27-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昨天4名控方證人已接受控辯雙方盤問完成作供

PW1: PC12289 莊予俊(音)
首批到場截停劉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搜查及拘捕劉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PW5: 政府化驗師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政府化驗師原為專家證人,辯方對其專家身份有爭議,控方終傳召其作事實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0945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8青松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判刑:
於7月2日被判4星期監禁

被控人指將就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被控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擔保金:10,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違反保釋條件法院門外再度被捕

石(17)🛑還押中

手足撤回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月30日承認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
用水樽擲向警長X
裁判官當時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裁判官指雖然有被告的幾份報告,但仍欠一份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未完成,他需要這份報告也完成再作判刑。

辯方申請為被告保釋等候判刑但不獲批。

證物處理
電話及衣物可以歸還被告

‼️被告需再次還押‼️,案件將於7月22日0930再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縱火

索取進一步感化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3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2太子

D1: 陳 (20)
D2: 李 (32)
D3: * (15)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 D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7)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保釋條件如下:
。D1-2 $5000,D3 $2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有效/無效)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宵禁令21-06
。禁足令(包括港鐵太子站、旺角警署一帶;詳情跟地圖)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2/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D1)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控方證人二(西九龍kw第二梯隊女督察)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三

(本案預將傳召30+證人,為避免串供,審訊細節直播台暫不作披露。)

YNWA

[第三日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4屯門 #裁決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19年11月14日,當日網上有網民發起「三罷」,的士司機陳先生正在清理路障,被告正駕駛車輛到安定一帶後遇上雜物路障,被告停車後欲上前阻止,期間與陳先生發生衝突,被告揮拳,陳先生用右手擋格,及後陳先生手腳出現骨折。

由於本案是被告與陳先生(PW1)的衝突,PW1的證供尤其重要,辯方的抗辯無一成立

1.PW1的傷勢有違案情
PW1指當天遇襲後出右手手腕向外擋格,理應尺骨有傷,但醫療報告顯示PW1的尺骨沒有受傷,但橈骨有傷。裁判官認為橈骨及尺骨皆外露,均有機會受傷

2. 陳先生有攻擊性

3. PW1庭上指的受襲時間與醫療報告不符
裁判官認為醫生不需理會襲擊的詳情,醫生只需要診斷PW1的傷勢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2次涉及襲擊他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理由:
雖然本案被告沒有使用武器犯案,但事主沒有挑釁被告。根據事主的供詞,被告使用的力度相當大,被襲擊後感到麻痺。

辯方指事主因舊患而出現有關傷勢,裁判官並不接納。事主證供並無提及受襲前有痛楚,距今7個月多仍需覆診及接受物理治療,顯示被告造成的傷勢對事主造成很大影響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對家人造成困擾並非合理的求情因素,因此判處12個月監禁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以等候上訴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1屯門

D1梁
D2張
D3*
D4*
D5*
D6*

控罪:
1. 串謀縱火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交替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

案情:
被指19年12月1日,與其他不明人士串謀而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控罪1)

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控罪2)

D1被指沒有當局授權下管有無線對講機 (控罪3)

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轉介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孟加拉手足(17)

判刑:
滿意報告結果,判以18個月居家感化令,住報稱地址,每半年向感化官報告一次

嚴官:Don't disappointed me

直播員按:超級細聲,同英文差,對唔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0714沙田
#提堂

賴(27)

控罪:
暴動 (新城市廣場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押後至8月4日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2沙田 #提堂

D1 陳(24)
D2周(23)
D3 黃(43)

控罪: 1.暴動(D1-D3)
2.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阻差辦公(D2)

案情: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D2被指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另被指於高級督察林佩武把D1制服時嘗試拉走D1。(控罪二及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文件表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陳(18)
D2 陳(26)
D3 江(25)
D4 陳(17)
D5 黃(20)
D6 梁(22)
D7 曾(23)
D8 鄧(22)
D9 詹(25)

控罪: 1.暴動(D1-D9)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6)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9)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D6被指於同日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控罪二)
D9被指於同日管有1支六角匙及1支士巴拿(控罪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部分被告之代表律師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材料、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1,D7,D9則準備好透露答辯意向,三名被告皆表示不認罪

D3申請更改保釋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5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判刑🔥

👤馬(20)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明白及了解勞教報告,惟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的選項亦因被告剛滿21歲不適合。


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發時被搜出3種不同噴罐,均包上打火機。
該3噴罐被政府化驗師黃博士化驗後證實可以噴出0.5米至1.5米(按:不確定係咪仲有支再遠d) 火燄,案發時被告管有該物品自用或供人使用都是危險行為。


由於被告在4月時年滿21歲,不合適判處更生中心,而勞教中心則因被告健康狀況不適合,因此只剩監禁一個選擇。

參考多個案例後,認為被告所管的噴罐更具殺傷力,而且時花了一定時間改裝或從他人取得,是有組織的行為,裁判官最終以12個月為起點判處被告監禁,考慮初犯扣減2個月,‼️判處10個月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新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彈弓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輛電單車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

保釋申請被拒‼️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押後至9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控方聲稱已完成化驗報告,但至今仍未收到)

‼️請送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