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可參考📍Part 1📍Part 2📍Part 3)

Part 4 如下:

1515開庭

辯方陳詞指出控方指起底屬”一般性” / "在廣乏基礎上"為理由。
辯方指出,在高院批出臨時禁制令前,19年11月,有207宗起底情況;
在高院批出臨時制令後,19年12月數字回落至104宗;
2020年,每月數字更回落 至雙位數字。
所以指控方所提出的理由並不成立。

陳官質問辯方起底行為是否不應存在

辯方指高院的禁制令己經達到阻嚇起底行為的效果

陳官指辯方未能回應其提問,第二次重申提問相同問題。
辯方指法庭亦需平衡公義,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陳官第三次向辯方提問相同問題: 法庭應考慮令起底事件絕跡,還是有改善己經足夠?

辯方同意應該絕跡,但亦需平衡是否需要用匿名令去達到效果。
辯方指出警員被起底的資料如下:
地址,電話,兄長,父親姓氏/姓名
(辯方指出與同類型起底事件比較下,警員Y 被起底的情況並非十分嚴重,但有一定的嚴重程度)

辯方認為匿名應根據社會情況而定需要與否,不需要永久的匿命令。而高院會根據當時社會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

控方回應
匿名並不影響公開審訊 (open hearing, open justice)

陳官表示有保留。 指出姓名屬證據的一部份,所以會影響公開性 (openness),只是程度的多少。

陳官兩次暫停控方發言,指控方只能就辯方的法律觀點上作出回應。不能二次陳詞。

註**警員Y臨時匿名令會繼續生效至2020年7月27日晚上12時

案件押後於7月27-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