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珠。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控方會傳召六名控方證人。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