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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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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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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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2 秦
D3 王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控罪三:襲警(D3)
控罪四: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D3)

控罪二案情: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於觀塘道近油站的行人隧道內,於牆前揮動手臂,懷疑於牆上油膠水,PW3 (一警員)見狀追截被告,至近燈柱K9468外將他拘捕。被告背囊中被搜出電筒、膠帶、單車鎖等物品,警戒下被告保持緘默。

控方同意D2 以簽保守行為處理,d3 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裁判官命令D2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控罪。撤回控罪2,需繳付堂費1000元。

控方要求證物5-10 充公,辯方爭議證物5:即背包。裁判官經考慮後宣判證物6-10 充公。

D3代表律師指未有收到控方的未被使用資料的,即醫療報告及其他CCTV。裁判官指據案情所指該證人沒有求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預備該表格,惟控方是日未備有完整文件夾。辯方指「若果警方有回覆,今日毋須押後」。裁判官命令控方主動跟進警方回覆。

裁判官希望雙方善用押後時間,下庭需聽取答辯。

D3 案件押後至 11/8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諸(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2) 管有仿製火器 (氣槍)
(12月10日於好運中心3樓190號舖外管有以上物品)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但有記事冊內記錄的招認。辯方有2名證人,將爭議記事冊內的招認及對管有氣槍作合理辯解,並不是用作非法行為。

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
取消宵禁
其他條件不變。裁判官告誡被告以上條件只為方便各方,並不是鼓勵被告外出。

押後至9月14-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提堂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鍾(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10月6日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辯解而使用一個灰色口罩。

以上兩宗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東區第一庭14:30轉介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3吳,D5丘(32)🛑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3,D5)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D3及D5承認於去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
D5另承認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名被告於6月29日認罪,還押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D3 現時留院未能出庭,案件將押後至7月21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D5 則押後至7月16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其間二人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
D2李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2 控辯雙方律師已與律政司達成協議用其他方法處理控罪

🚧案押後至8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新案件

D1 :張
D2 :張
D3 :何

控罪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戚(18)(舊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僅有資料:11月10日於天水圍嘉湖銀座外,有50名示威者進行破壞,警方到場拘捕兩案的被告。

控方申請合併,唯辯方有所保留。

保釋條件
第一案三名被告:
五百元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第二案被告:
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八星期至九月七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會處理合併事宜,答辯甚或是審前覆核,辯方須於八月十日前通知答辯意向。

裁判官同時指出,控方經常需要十分長的時間才能將有關文件給辯方,她要求警方及控方加快處理送文件事宜,並指出「咁樣可以令所有人加快處理事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031旺角

黃 (38)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下午小結:PW1高級警員34924吳建筑完成作供。明天將會完成檢視所有證據(P1-5)。

案件於明天7月14日1000續審。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第三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直播台未有記錄請見諒🙇‍♂️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不是手足

🚹李丹石(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生果刀)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因案情輕微,沒人受傷,被告亦是初犯。

裁判官指被告有拿出刀並指向人群,覺得案情比多宗持有鐳射筆的案件嚴重,那些案件是否亦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她只是根據律政司指示處理。

辯方解釋案情指被告因看見有人叫口號破壞莊嚴的畢業典禮,才以揮刀打拍子形式唱國歌抒發情緒,過程約40秒。當旁人及記者質問他是否想用刀指嚇人群,被告立刻把刀放在地上用腳踩住,顯示他沒有意圖傷人。辯方呈上陳詞及案例等文件供裁判官參考。

裁判官最後同意控方以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為條件撤控,被告需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D1)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

第一日審訊

九名被告
控方有逾廿名證人
預計審期23日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審訊期間不用去警署報到

審訊明早繼續

加油

[第二日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珠。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控方會傳召六名控方證人。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
控方口頭爭議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若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會作供(作辯方證人一),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並無任何警誡下招認,警方捏造記錄。因此沒有案中案或交替程序。

控方將提供少於5分鐘的片段,辯方申請休庭試機。
===========================
技術問題,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高級督察 韋鑑洸,駐守中區警署,隸屬活動管理組。

控方盤問
早上9:00起當值,到20:00組織巡邏小隊作高調巡邏,防止有刑事毀壞,堵路等行為,及負責清理主要幹道(德輔道中、干諾道中)。當時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發生,非法集結活動有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塗鴉。非法集結由黃昏17:00打後,PW1從直播片段見到有百幾人集結,但他不是在現場。

PW1與同車隊的另外3名警員於20:00巡邏。從車上可見有不同路障於主要幹道,又有不少店舖被破壞、塗鴉及縱火。塗鴉的包括圖案和文字,都是在有中資背景,或俗稱藍店的舖,如美心、吉野家。

當時PW1坐在司機位旁的位置,警車在德輔道中東行,經過恒生總部,在域多利皇后街交界看到被告及另一可疑人士。另一人約5尺7寸就,身穿短袖淺色T恤,深色長褲,戴cap帽,深色背囊。二人向北面行人路面向警車行走,當見到警車後,就立即石轉入域多利皇后街。當時時間為22:11,PW1與被告距離2-3個車位,並愈行愈近。

被告身穿肉色T恤,戴眼鏡,深色長褲,背Gregory印花背囊(P2),深藍長遮(P5)。

PW1認為當時二人形跡可疑,因此駛向干諾道中想截住二人。車上所有警員穿著防暴服裝,戰術背心印有警察二字顯示身分。二人看到警車後立即擰轉面急速奔跑,及後響警號,指示司機跟隨追截到德輔道中東行。警車左轉後到德輔道中砵甸乍街交界,PW1立即開門下車追截,向砵甸乍街南方跑。

PW1一落車就嗌:「警察咪走」,被告無理會,繼續走。另一可疑人向德輔電車路走,而被告距離與PW1最近,所以選擇追截他。跑到砵甸乍街18號,被告突然向左轉身,右手用遮打向我頭部左邊(左耳對上4寸近髮線),PW1聽到頭盔有硬物撞擊聲音,被頭盔側邊un到有少少痹痛。PW1有嘗試伸左手擋,卸力。

之後被告想轉身往山上方向走,PW1撲上去將被告壓在地下,被告嘗試撐起身爬走離開,隨即被我壓在地上,之後其他警員(12777,警長4357,傳令員17179)趕到,糾纏約半分鐘後,警員12777成功把被告鎖上手扣。

PW1留意到警員12777,在被告背囊搜出2罐噴漆(P3, P4),之後向被告作出警誡,沒有宣讀拘捕罪名,純粹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之後查詢噴漆是否屬於被告本人,再詢問噴漆用途。被告回答:噴漆係銅鑼灣示威時,有一不知名人士交俾我,我知道攞住呢d野唔啱。PW1再追問為何攜帶噴漆在中環出現,被告沒有回答。

PW1沒有即時在現場要求到到醫院,返回警署後覺得頭暈,要求值日官安排救護車去瑪麗醫院驗傷。照X光後醫生診斷不需留院,並無大礙,開止痛藥後離開。

==========================
辯方盤問
PW1所屬小隊的警車由09:00至22:13沒有作其他拘捕。身上的裝備有槍、胡椒噴霧、手扣、警棍、頭盔、防毒面具。警車上有催淚彈,盾牌。當晚人不算多,路上沒有巴士及車輛行駛,每個街口大約有十人。被告一見到警車,就嘗試走去其他方向,一開始不是跑,只是沿著行人路向北行。

由響警號後,隔了10-20秒就落車,落車時警號繼續響,然後PW1嗌:警察咪走。PW1當時只追捕被告一人,被告一路跑一直手持長傘,逃跑時有kick一kick,但沒有跌倒就繼續跑。當時其他同事抄低在場閉路電視位置。

辯方指警號響比PW1的警告聲量大,PW1同意自聲量比警號細,但當時無戴防毒面具,所以覺得被告聽到我嗌,當時被告一路跑緊。

辯方指PW1當時身上裝備約重40磅,壓在5尺7寸的被告身上,根本不能掙扎。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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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問題未解決,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三 PW3 — 偵緝警員20093林明X,現駐守中區警署第9隊,當時駐守中區警署第8隊。負責檢測證物3,4 兩支噴漆。

控方盤問
在早上11:30分檢測,兩支噴漆皆操作正常。按下紅色蓋的按制噴出紅漆,按下黑色蓋的按制噴出黑漆,沒有測試防水性能。油墨放在室溫下等待30分鐘後,不能用紙巾抹走或擦去痕跡。

辯方盤問
測試噴漆前,PW3沒有用過。

休庭到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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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2
(PART 1 here)

下午開庭,傳召回PW1。

辯方盤問
PW1否認被告沒有擰轉頭及沒有用長傘打自己,完全否認追捕時撲向被告並將其左右手食指向後拗,導致手指受傷。又不同意壓住被告使其受傷,頭部及肋骨受傷,假如有傷都是因自己掙扎所致。又不認同壓在有裝備的警員下的被告不能掙扎。PW1同意被告有在警署內向值日官表示要送往醫院治理。但PW1不知道被告是否於2日後出院。

播放片段:砵甸乍街18號閉路電視片段
22:04:19 - 22:07:

PW1指中環街口與街口間約有十多人,但砵甸乍街為橫街,並非如德輔道中等大街多人,因此片段不能看到有人群。

PW1沒有爭議在片段中自己左手持警棍追捕被告,而片段中22:04:32顯示PW1追捕被告。PW1否認被告在被追捕時,在石壆kick親後跌倒。他認同後面的另一位人士是警員,22:04:37可見。

PW1同意並無見到被告持有噴漆,噴漆是在搜查期間在被告背囊搜出的。

於22:05:06,有一名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PW1相信她是記者,因她全程拍攝制服過程。及後亦有查問其身分,聲稱香港女記者,並相信自己在當日的記事薄有記錄。

於22:07:00,畫面左下方有人伸了一隻手,PW1不認得是誰,但絕非PW1本人。而其後有一名身穿淺色衫人士,PW1確認不是自己,而有可能是警員4357,因他是警車的司機,未有配戴頭盔。而且警員4357是左手戴錶,自己卻用右手。

雙方沒有爭議影片真確性。影片呈堂,列為臨時證物一。

控方覆問
PW1確認,印象中當日並無下雨。
===========================
表面證供成立,傳召辯方證人一(DW1)即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DW1打算出席於11月2日,在維園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集會,支持當區參選的區議員。但到場時已經有好多人,所以沒有參與集會。而且到達維園後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同一個識咗好耐的中學同學(友人)一齊,聽從警方指示立即離開。

DW1估計現場有幾萬人,於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他用拿出背囊的保護裝備保護自己,但由於人數太多,之後同一大班人一齊逼,往天后方向離開(估計約1萬人)。之後跟著人群返回銅鑼灣,在禮頓道休息,之後走回去記利佐治街,想過對面車站乘坐巴士離開。但突然間覺得隻眼好澀,呼吸不順,有路人告訴我放了催淚彈,便給DW1一支水和生理鹽水洗面同洗眼。

考慮到放完催淚彈,DW1和友人覺得不會有巴士行駛,就立即Google map一條路線往中環,路線包括灣仔金鐘,想看看下碌沒有962X城巴巴士可以直達家樓下。所以馬上離開銅鑼灣,因不想卷入任何示威現場。一路行便覺得口渴,就拿出路人給予的水飲,發覺膠袋內還有紙巾、濕紙巾、幾塊餅乾,和2支噴漆。

DW1從事廣告業,噴漆可以作完成草圖原稿後的上色。然後他搖一搖,確認罐內有一半顏料,因此就保存下來。及後,DW1將其餘物資拿走,因背囊容積不大,沒有位置。

二人走到21:00,得悉砵甸乍街有962X車站,亦見到有路人等車,所以與朋友打算食完飯先走。二人沿中環一帶查看營業的餐廳,走到祖庇利街,找到五龍粥麵餐廳。約21:20入內用饍,見到餐廳的電視,新聞報導當日有好多人被捕。二人用饍後沒有取回單據,因只是一個普通晚飯,只想食完趕快回家。

約22:00完饍,DW1和友人沒有即刻回家,走到對面的行人路,祖庇利街行人路,行近恆生銀行總行時,左轉入德輔道中行人路,準備過域多利皇后街馬路返回車站。在馬路見到有架警車在後行駛,沿德道中向前駛緊,位於域多利皇后街交界。

主問下和盤托出所有證物用途,指出黑衫是為了在集會時顯示凝聚力,而離開維園後已換上粉紅色短袖衫,身上有多件衣服是因為當天天氣炎熱,方便在出汗後替換。背囊內的口罩、冰袖、眼罩、泳鏡及手套則是為了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後,可以保護自己。太陽眼鏡能阻檔陽光。防毒面具比口罩更能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據悉辯方律師並無準備傳召撰寫報告的醫生,而且事前沒有與控方溝通,因此控方會爭議被告醫療報告的真確性。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可參考📍Part 1📍Part 2📍Part 3)

Part 4 如下:

1515開庭

辯方陳詞指出控方指起底屬”一般性” / "在廣乏基礎上"為理由。
辯方指出,在高院批出臨時禁制令前,19年11月,有207宗起底情況;
在高院批出臨時制令後,19年12月數字回落至104宗;
2020年,每月數字更回落 至雙位數字。
所以指控方所提出的理由並不成立。

陳官質問辯方起底行為是否不應存在

辯方指高院的禁制令己經達到阻嚇起底行為的效果

陳官指辯方未能回應其提問,第二次重申提問相同問題。
辯方指法庭亦需平衡公義,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陳官第三次向辯方提問相同問題: 法庭應考慮令起底事件絕跡,還是有改善己經足夠?

辯方同意應該絕跡,但亦需平衡是否需要用匿名令去達到效果。
辯方指出警員被起底的資料如下:
地址,電話,兄長,父親姓氏/姓名
(辯方指出與同類型起底事件比較下,警員Y 被起底的情況並非十分嚴重,但有一定的嚴重程度)

辯方認為匿名應根據社會情況而定需要與否,不需要永久的匿命令。而高院會根據當時社會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

控方回應
匿名並不影響公開審訊 (open hearing, open justice)

陳官表示有保留。 指出姓名屬證據的一部份,所以會影響公開性 (openness),只是程度的多少。

陳官兩次暫停控方發言,指控方只能就辯方的法律觀點上作出回應。不能二次陳詞。

註**警員Y臨時匿名令會繼續生效至2020年7月27日晚上12時

案件押後於7月27-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昨天4名控方證人已接受控辯雙方盤問完成作供

PW1: PC12289 莊予俊(音)
首批到場截停劉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搜查及拘捕劉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PW5: 政府化驗師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政府化驗師原為專家證人,辯方對其專家身份有爭議,控方終傳召其作事實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0945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8青松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判刑:
於7月2日被判4星期監禁

被控人指將就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被控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擔保金:10,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1102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違反保釋條件法院門外再度被捕

石(17)🛑還押中

手足撤回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月30日承認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
用水樽擲向警長X
裁判官當時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裁判官指雖然有被告的幾份報告,但仍欠一份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未完成,他需要這份報告也完成再作判刑。

辯方申請為被告保釋等候判刑但不獲批。

證物處理
電話及衣物可以歸還被告

‼️被告需再次還押‼️,案件將於7月22日0930再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縱火

索取進一步感化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3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2太子

D1: 陳 (20)
D2: 李 (32)
D3: * (15)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 D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7)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保釋條件如下:
。D1-2 $5000,D3 $2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有效/無效)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宵禁令21-06
。禁足令(包括港鐵太子站、旺角警署一帶;詳情跟地圖)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2/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D1)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控方證人二(西九龍kw第二梯隊女督察)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三

(本案預將傳召30+證人,為避免串供,審訊細節直播台暫不作披露。)

YNWA

[第三日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