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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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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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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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香港仔

👥D1:黃(22), D2:李(22)

修訂控罪:入屋犯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入侵在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破壞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

案件將移交到區域法院審理,作答辯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0,父親人事擔保$2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3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吳(14-56) #提堂#1103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上庭撮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4636

辯方是日要求押後至11/8。辯方透露仍需向控方取得有關控罪的文件。

裁判官特別提醒公眾人士較早前於粉嶺裁判法院頒佈,有關D1及D2的匿名令仍然有效。

案件押後至11/8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提堂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上周六(3日)的反修訂《逃犯條例》「旺角再遊行」於翌日凌晨再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於行動中共拘捕24男5女,其中3名示威者涉嫌在黃大仙區襲擊警員//
(摘自《明報》2020.8.5)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訊日程:2天

其間繼續擔保外出

押後至2020年8月13-1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非手足
#0803黨鐵站

🚹曾祥明🚹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認罪 ‼️

詳細:
被控於19年8月3日在葵芳港鐵站襲擊正在派發「三罷」宣傳物的兩名港大學生,警誡下承認同PW1爭執,認為他們想搶劫,表示PW2衝過來而用手截停

4次刑事定罪紀錄,3次紀錄與暴力性質有關

求情:
一時衝動,上次於2014年因家事而犯暴力案件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保釋候判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上午判刑:
上午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願意接受感化令*

下午判刑:
再次考慮各樣因素後,裁判官判處最終判被告以$1000 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其間不可再干犯有關管有違禁武器或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覆核聆訊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前覆核

曾(42)
控罪:
襲警 (督察李顯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位證人 (受襲警員、拘捕警員),兩段youtube現場片段共長約三小時及一份警誡供詞。辯方爭議供詞可呈堂性。
審訊可在一天完成。

押後至10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辯方申請人事擔保由兩位改為一位獲批,其他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6旺角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3次刑事定罪紀錄

物主沒有要求賠償

求情:
—自小父母離異,患有ADHD及對立反抗症
—定期捐血及做義工
—自犯事後由外展社工輔導,為人變得積極及正面
— 西貢區議會指被告有協助議員工作
— 一時衝動犯錯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反修例風波引發連串示威。網民去年10月發起18區商場「SUCK神獸罷鷲」行動,其間有示威者在將軍澳港鐵站PopCorn商場內破壞多間美心集團旗下食肆,爆發警民衝突。其間一名地盤工人涉嫌推開警員,以阻止警員拘捕年輕人。涉案工人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阻差辦公罪,案件排期至7月13日開審。控方會傳召六名警員作供。辯方則將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被告或會自辯。

被告被指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賢街9號PopCorn商場一樓的Starbucks外,故意阻撓警員23385正當執行職務。控方指被告在警誡下稱,事發時因「唔想警察捉後生仔」,遂推開案中警員。辯方表明會爭議有關招認的自願性,並會依賴一條長約數分鐘的現場片段。//

(摘自《蘋果日報》2020.5.5)

答辯意向:❗️❗️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4封求情信
1. 自己
2. 長女
3. 次女
4. 太太

2份醫療報告交代被捕過程的傷勢及其後診斷(手踭骨折),曾做大型手術

裁判官問控方為何拘捕期間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是否被告在被捕至送院期間發生了什麼事?

辯方案情:被捕過程可形容為相當暴力,
由一條片段看出,第4名控方警察證人好大力撻左被告落地下(撻生魚咁撻),並拉入防線,相信由此造成。

裁判官問控方對造成傷勢有否解釋?

因在目前的相片及報告顯示,裁判官表示是完全不能接受,亦不相信傷勢由被告自行造成
法庭不會接受造成如此嚴重傷勢的拘捕行為。控方需向法庭提供解釋

辯方陳詞:
無論是如何阻撓,案情亦顯示只有輕微掙扎,但換來如此嚴重的傷勢。成件事中,警方並無受傷,過程只有十至二十秒,被告人並非參與活動的人,只是路過,見到警察拘捕後生仔,而希望「差佬唔好拉啲後生仔」。

希望裁判官能索取報告,甚至以罰款形式作為刑罰。辯方呈上案例:經審訊後的判決,抗拒阻撓的行為亦與本案更為嚴重。原審法官索取報告後,最終亦並無判處報告的命令。後到高等法院原訟庭潘兆童法官,重新索取報告,才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雖然此罪為例外條例,但此案亦是例外案件,希望裁判官能以罰款判決,若不能以罰款判決,亦希望能索取報告再行考慮刑罰。

休庭至本日15:45作出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中環 #裁決


馬(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告於2019年6月11日信德中心地下近7-11便利店對開無合理辯解下管有3個噴罐,每個都包上火機。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7屯門
#續審

李(16)
控罪:
襲警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被告手指曾經受傷,做過手術,難以用力。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手持木鎚快速逃跑,其後轉身跳起,由上至下揮鎚。以被告的手指傷勢,難以想像可以做出此一連串高難度動作。受襲警員是警隊精銳,相信體格比被告壯健很多,可在不受襲的情況下制服被告。
辯方說法是該木鎚是警員插贜,警員處理證物時亦有嚴重錯誤。
多名警員的供詞有矛盾地方,例如pw2記事冊記錄警車內人數和實際情況不符,其後承認因為有其他同事做記錄所以他無為意;pw1說被告只有一人在路上逃跑所以很容易留意到,pw2在同一馬路的前方卻說沒留意到;pw1作供在十字路口看到有巴士停在路中心,pw2亦沒留意到。
被告在被補後被多名警員毆打,多次要求到醫院驗傷不被理會,警員沒有對被告要求作任何書面記錄。被告送院後亦被警員威脅不可向醫生提出驗傷,所以醫生沒發現被告一些傷勢。
辯方最後陳詞警員證供不可依賴,合理疑點舉證責任在控方,希望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7月2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宵禁令
#1225旺角

D1: * (1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25日於旺角彌敦道607號外地下在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喧嘩或擾亂性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的言詞,以其行上述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回保釋條件如下:
。$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18
。禁足令

辯方就D1違反宵禁令一事解釋,羅官表示不追究。

案件8月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5大角咀
🛑已還押逾8個月

D1董 (23)
D2丁 (17)

修訂控罪1: 串謀製造爆炸品

交替控罪2:管有爆炸品

新增控罪:
3. 管有爆炸品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5. 管有爆炸品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案情:
修訂控罪1:在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交替控罪2: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控罪3: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控罪4: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控罪5:於10月15日,D1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控罪6:於10月15日,D1在紅磡單位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沒有保釋申請
D2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有關詳情

裁判官詢問控方被告被捕前並沒有如此嚴重之傷勢。控方以證人證供作出辯解。然而,裁判官指出控方提交案情予法庭考慮時並無辯解之內容,此對已認罪並同意案情的被告不公平,基於控方對說法有爭議,裁判官認為有需要釐清。

裁判官指出辯方應呈上影片給法庭參考

裁判官認為情況應予以全面考慮,若如辯方所言,被告被襲擊是緊接被制服後。

故此,需在另一堂再行處理。

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判

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515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辯方需準備短片,並於上午11點或之前把短片交給控方及法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申請

D12 黃

控罪:暴動

案情:
//去年 11 月 18 日,有示威者發起「營救理大」行動,警方於油麻地拘捕多人。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在內的 15 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裁判官批准各被告繼續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5.7)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撤銷宵禁令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警署,並更改宵禁令時間為0000-0500(7月11-13除外,裁判官批准此三天被告不需守宵禁令)

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判刑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結果正面,D1獲僱主稱讚盡責,自小乖巧,感化官留意到被告人事後感到後悔,建議被告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質疑為何她不能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根據案情有理由相信若非港鐵職員及時廣播,被告人已經破壞整個月台的設施

辯方指被告已經明白這些方法不旦不能達到目的,反而對公眾造成不便,亦同意裁判官的觀察,指被告人僥倖地避免造成更大破壞,希望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受到網上留言煽動,不經思索而去破壞,留意到感化官詢問被告港鐵有什麼過錯,但被告未能回答,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港鐵有無理指控,被告所作的破壞對公眾造成不便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計劃行事,帶備衣服在犯事後更換,帶備鐵筆犯案,三個人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被告人心存僥倖,在定罪後才感受後悔,來得太遲。若非職員及時廣播,有理由相信被告的破壞更嚴重,量刑起點會更高

判刑:
考慮到上述理由,法庭拒絕採納感化官建議,以5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已向港鐵作出賠償,獲扣減1星期

總刑期為4星期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9金鐘 #提堂

許(50) (襲警)

控罪: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A

控方要求答辯
不認罪

控方會有四名證人,全部均為警員。控方亦會呈上兩條影片,共長約五分鐘。沒有會面紀錄。

辯方可能就某些很新的法律議題有爭議,亦會爭議匿名令。

除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准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4旺角 #提堂

蔡,廖,*,霍(14-31) (D1-4非法集結 D1-2,4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有共同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13日9:30am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10荔景 #提堂

女村長(24)🛑服刑中

控罪1:普通襲擊
不認罪

控罪2:阻撓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六名證人。辯方會傳召私人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證人。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案件押後至9月14-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審訊日期有待確認)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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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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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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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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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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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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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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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提堂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控罪二)

*D2 D3 因仍在醫院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裁判官准予D1保釋

D1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0
報到:1星期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