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7屯門
#續審

李(16)
控罪:
襲警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被告手指曾經受傷,做過手術,難以用力。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手持木鎚快速逃跑,其後轉身跳起,由上至下揮鎚。以被告的手指傷勢,難以想像可以做出此一連串高難度動作。受襲警員是警隊精銳,相信體格比被告壯健很多,可在不受襲的情況下制服被告。
辯方說法是該木鎚是警員插贜,警員處理證物時亦有嚴重錯誤。
多名警員的供詞有矛盾地方,例如pw2記事冊記錄警車內人數和實際情況不符,其後承認因為有其他同事做記錄所以他無為意;pw1說被告只有一人在路上逃跑所以很容易留意到,pw2在同一馬路的前方卻說沒留意到;pw1作供在十字路口看到有巴士停在路中心,pw2亦沒留意到。
被告在被補後被多名警員毆打,多次要求到醫院驗傷不被理會,警員沒有對被告要求作任何書面記錄。被告送院後亦被警員威脅不可向醫生提出驗傷,所以醫生沒發現被告一些傷勢。
辯方最後陳詞警員證供不可依賴,合理疑點舉證責任在控方,希望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7月2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