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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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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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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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李天洛 督察 (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蘋果日報2020.02.23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判即時入獄8星期。

🚹不是聲援🚹

——
另分享勵志文章一則
李天洛:接受挫折,再接再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DW1作供完畢
1235 休庭 5分鐘,清潔證人台
1241 重新開庭,DW2: 公司老闆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翟(16) #答辯#1013大埔 管有
非法用途工具:4袋膠索帶)

案情:被告於10月13日大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申請撤銷檢控決定,要求被告守行為一年及自簽$1000。

🎉🎉 撤銷檢控決定🎉🎉

(admin按 : 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6旺角 #新案件

D1葉
D2*

控罪:
1. 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企圖縱火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D1&2)
2至3.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戴口罩 (D1&2)
4.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的路面上扔汽油彈,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D2)
5. 被指於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及砵蘭街交界管有一個扳手,意圖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D2)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D1 2,000
D2 2,500

擔保人現金
D2: 2,500 (媽媽)

宵禁:22至06
報到:每週1次
禁足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移交文件及文件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1300 放飯,休庭至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據悉被告撤回保釋覆核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保釋覆核
許(28)🛑已還押5天

1423 公眾人士及家屬進庭 (內庭接近9成滿)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孫(17) #提堂#0925沙田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背景:
當日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控方指不會隱藏警員個人資料,不需申請匿名令,並傳召最多3位控方證人

審期預一天半,以中文審訊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22:00-06:00改為23:00-06:00
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轉介文件


蔡(20)

控罪:1.暴動(後期加控)
2.參與非法集結(後期加控)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8月2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同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同日再於深水埗警署附近,與另一案10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8月25荃灣葵青大遊行, 示威者於晚上轉至黃大仙和深水埗集結。事隔多月,今年二月,先是蔡被控於深水埗警署附近持有2支雷射筆,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四月,蔡被加控一項暴動(荃灣)以及與另外10人被控非法集結(深水埗)。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保釋覆核

許(28)🛑已還押5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 於2019年11月2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於2019年11月1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保釋覆核被拒 放棄8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1509 休庭,DW2完成作供
DW3:被告公司老闆 開始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轉介文件


D1:葉(17)
D2:林(36)
D3:林(28)
D4:林(25)
D5:韓(23)
D6:吳(20)
D7:黃(21)
D9:唐(23)
D8:龔(23)
D10:盧(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2.參與非法集結(D1-10)

案情:D1於2019年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D1-10於同日與別案另一被告在深水埗警署附近長沙灣道交界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投訴:
D1:於被捕時、在警車及警署內被打。
D3:於被捕時被拳頭、警棍打至左手骨折;在警車及警署內再被打。
D4:於被捕時被打頭及腳部至流血。他在晚上11時要求送院,惟終於翌日凌晨4時會見律師後經律師介入下獲安排送院;早上約6至7時才送抵醫院,須縫7至8針。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黃大仙 #提堂


李(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一天。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情:本年4月9日在北角街頭被警方截查,並被搜出藏有5把刀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梁(17) 

新增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索帶)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剪鉗)

案情:
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筲箕灣道管有索帶、士巴拿、火槍、打火機及剪鉗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鴨脷洲 #提堂

袁(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去年11月11日早上在鴨脷洲橋道近鴨脷洲徑交界和三名不知名人士留下垃圾、垃圾桶、塑膠圍欄及交通圓筒等,佔地面積約6米乘3米,對該處車輛及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法庭將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6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次馬路上,擺放一堆竹枝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期間被告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辯方表示上星期才收到控方的剩餘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辯方表示上星期才收到控方的剩餘文件,需時處理,故此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葉(22) #更改保釋條件#0812沙田 #0811沙田 非法集結、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29開庭,內庭餘兩成位
15:37休庭,鄧官指需要閱讀相關文件
15:48開庭,內庭餘一成位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08銅鑼灣

👤林(3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被告不認罪

(審訊細節後補 請耐心等候)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2星期 至 2020年6月24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