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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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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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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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0945 控方就上次聆訊辯方盤問證人有關催淚煙的使用、對人體影響等有幾點爭議:
。戰術文件屬非公開,由前警員違反守則透露
。若冇相關性的話,相關議題應到此為止,因或會違反公眾利益豁免
。辯方聲稱引述PGO第13章並非有關催淚煙指引,該出處該為武器訓練守則
另外指辯方冇俾相關文件予控

0958 辯方指與控方事實上有偏差:
。當日聆訊完後控方沒有向問辯方拎文件,只係走嘅時候俾咗兩條新聞連結
。證人有講過風向濕度會影響催淚煙,與新聞引述文件內容相應

1013 控方可能對公眾利益豁免有誤解?

1015 再傳召PW3 吳智偉高級督察

1020 PW3以紅色標示在證物P53(地圖)劃上幾條橫街後巷

1023播出P41片段,以確認當時警員動向

1101~1129 辯方播放不同片段(當中有控方的unused item)顯示市民/ 路人動向及肢體動作,包括戴上眼罩/口罩/面罩、以手遮掩口鼻等

1112 控問辯「你個片段有冇交俾我地?」辯回應指「呢個係你地㗎喎」

1134 郭官同辯方講,與其去說服證人「說服我緊要啲」,「相信警方訓練冇包睇片...」

1135 小休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1天水圍 #新案件

盧 (21)
控罪: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11日不誠實地意圖欺騙,即使用狗隻的電話號碼於網上申請貸款

案情:被財務公司揭發後在12月23日在天水圍被捕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至8/7。
pw2 為事主

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pw2

押後至 8/7 09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0621警總

👤 王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案情:
一段於2019年6月21日拍攝的網上影片拍到被告用白色油漆在外牆寫上「condom」及「con」。事發後登門被捕搜獲案發時穿著的衣物及曾在附近使用的八達通。

裁判官宣判: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背景,不傾向判決阻嚇性和懲罰性的刑罰。將進一步檢視感化官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給予被告機會。希望被告以正面積極的態度面對,不希望他逃避。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索取社會服務令
⁃ 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

*證物五: 白色噴漆 作充公調查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0908中環

👤杜 (52)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9月8日在中環纜車里和花園道交界推跌警員X

控方要求30-45分鐘去討論是否繼續檢控。

1014 休庭
1106 控方指1145再訊
(直播員按: 一拖再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4旺角

D1 蔡 (19)
D2 廖 (30)
D3 * (14)
D4 霍 (31)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及D2]
2. 非法集結 [D1及D3]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案情: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控罪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太子道西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控罪5]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D1-5,000
D2-2,000
D3-3,000
D4-2,000
宵禁:23至06
報到:每週1次
禁足令:旺角警署附近的5條街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答辯



今日聽取答辯。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 建制派經民聯候選人 左滙雄的物品。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
於當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襲擊警員15108。
控罪五:普通襲擊
於當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一帶襲擊一男子。
控罪六:恐嚇某人意圖使人受驚
於當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一帶恐嚇某人意圖使人受驚。

被告承認控罪一,三,四。
被告大聲否認控罪二,五,六。

被告同意有關控罪一,三,四的案情。裁判官宣佈罪名成立。
被告為初犯。

控罪二,五,六的審訊定於本年七月二十九及三十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審訊。

控方會傳召五位證人。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相關判刑及求情會由該案的主審裁判官跟進。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1159 開庭

1217 辯方潘資深大律師盤問PW3完畢,交予辯方曾大律師繼續盤問證人

1221 辯方問PW3有冇記得有落場當值而事發冇發射過tg?PW3話佢個小隊冇用;辯方再問PW3多次於612-728期間的公眾活動指揮秩序,有否記得幾多次活動冇發射過tg?PW3答我係現場嘅唔記得;經郭官引導後PW3稱現場應該試過有發射tg,不過應該冇用會多啲。

1249 辯方再運用向警方借用的雷射筆指向畫面範圍,以便證人了解辯方提問的事發範圍

1300 辯方播放片段,大概係發射3枚催淚彈後煙霧瀰漫,影響範圍很廣

1316 午休至1445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0908中環

👤杜 (52)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9月8日在中環纜車里和花園道交界推跌警員X

裁判官判詞:
指被告為聽力障礙人士,是特殊情況。控方證人1(警員) 只用言語來勸阻被告,但被告聽不到。而被告只是作出一下的碰撞,是否值得要檢控?

控方接受辯方的抗辯,不再作檢控
要求1:
曾有暴力記錄,因此要求較長的簽保守行為,即多過12個月。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8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想提提大家真係真係真係要熄電話,因為有電話入真係會影響錄音㗎好冇... 郭官都特意提醒返電話訊號會影響到審訊錄音

最少都開飛航模式連Wi-Fi
touchwood有咩要appeal都係拎住條錄音拗㗎...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控罪:刑事損壞
//指他於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損壞民建聯侯選人的1幅標語。//
(摘自《香港01》2019.11.12)

被告同意案情,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1,000,守行為12個月,未來12個月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損壞他人財物的作為。控方撤銷控罪。

辯方願意賠償物主$250,將連同訟費一并在保釋金中扣除。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0921屯門
#定罪上訴 #判決

蕭(15)
(被搜出疑改裝長傘、行山杖及一枝鐳射筆,被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10]
#0728上環 #暴動

1447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1509 辯問PW3銷毀傳令員記錄,是否覺得內容都辯方有利?PW3否認

1530傳召證人PW4 趙督察
當日PW4 1815到西區警署對出德輔道西東行線位置。見到約500名人士聚集並設置防線,又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1549 辯方向PW4借閱其記事簿。

1656 控方申請PW6及其他4名證人使用特別通道出入,因為佢地屬特別戰術小隊(速龍),不希望承受不必要壓力。

1658 完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週五0945區域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廖(37)🛑還押逾4個月 #提堂#20200101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違禁武器、拒捕:摺刀、拳刺)

辯方申請押後6月10日下午2:30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押後6月1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尖沙咀
王(4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T0317舖外,襲擊警員X

背景: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時指在沒有律師陪同下落口供,口供稱是人與人之間相撞,不小心以左手撞到警員右手,並非故意襲警。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將軍澳 #新案件
郭(3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將軍澳景林邨景楠樓10樓與11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9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新案件
李(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指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宵禁:00至06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上午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707太子 #提堂
張(66)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A及高級督察B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C
(3)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的規定

背景:7月7日網民發起「7·7九龍區大遊行」,遊行結束後抗爭者佔領廣東道,約晚上10時抗爭者沿彌敦道馬路步行往旺角,近11時因警方「包抄」令場面混亂,多處發生警察懷疑推撞、襲擊、喝罵記者及途人、阻礙採訪、對抗爭者濫用武力等事件。
在對峙期間,一輛的士突駛至警方與抗爭者防線之間「死火」,警方要求該六旬司機駛走不果,疑遭其踢小腿兩下,致擦傷及腫脹

1月8日不認罪,原排期3月30日開審。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及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開庭

D1 歐陽(25)
D2 翟(28)
D3 湛(19)
D4 陳(18)
D5 陳(24)
D6 陳(21)
D7 陳(17)
D8 鄭(25)
D9 張(19)
D10 莊(28)
D11 周(19)
D12 周(19)
D13 朱(27)
D14 朱(25)
D15 杜(17)
D16 簡(24)
D17 高(18)
D18 郭(31)
D19 黎(22)
D20 林(18)


控罪:
暴動                                          
             
各被項一項暴動罪,指與去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案發於晚上九時至十時,有示威者在加士居道聚集及堵路。及後示威者與警方對峙逾一小時,期間有人掟磚及汽油彈,並後退至彌敦道。警方隨後以「包抄」形式將示威者拘捕。

D5 D7 D14 D18 今不到庭(因另涉控罪5月13日已分開提堂,謝公海朋友記得)

控方申請押後至7月15日等候法律意見


更改保釋條件:

D1 宵禁改11-6
D2 宵禁改12-6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3 宵禁改12-6
D4 更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6 宵禁改12-6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8 無改
D9 宵禁改12-7
D10 宵禁改12-6
D11 宵禁改12-7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12 無改
D13宵禁改1-7(等交公司信證明後書面處理)
D15 宵禁改12-7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16 宵禁改12-6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17 宵禁延遲12-7
D19 宵禁改12-6 改報到警署日期時間
D20 宵禁改12-06

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27) #提堂#1110觀塘 遊蕩:涉用手機拍攝出入警署車輛)
修訂控罪: 1640時於觀塘警署外單獨徘徊,令警長47532合理地擔心。

案情:當時47532駕駛無標記警車離開警署,見到被告企於警署閘口外,pw1 指被告手上持有手機,指因有公眾人士有計劃針對警員的行為令其擔心。1651時,被告被另外兩名警員截停,經搜查後於背囊發現 鐵筆、白色粉狀混凝土、氯化鈉粉末、打火機、口罩、手套。擷取CCTV後,警方指被告於 1541時已在現場流連,曾兩次拍攝離開警署的車輛。警戒下被告稱居於於北區,事發時正等待朋友於晚上6時APM見面,警戒下被告對其他事項維持緘默。

控方是日取得律政司意見,指控辯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遊蕩罪行。堂費1000元。

證物1-26 歸還被告,27-35 歸還警方
(直播員註:佢咁講我咁mark架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紐(19)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超過八十天,若今次不批准保釋,被告則需要等到下次審訊,即六月二十二日,才有機會獲釋。他續稱,本案的嚴重程度遠遠不及其他同類型的案件。

法官捉住這一點不斷追問,問辯方律師有沒有看過影片,以證明嚴重性不及其他案件。法官再詢問雙方律師有沒有影片在旁。兩位皆否認。

法官表示現時只有兩個處理方法。一是將案件押後,一是在沒有影片的前設下繼續申請保釋。

辯方律師希望將案件押後。

法官宣佈本申請押後至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2柴灣 #提堂

👤D1: 邵(27)
👤D2: 余(31)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D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案情:於2019年10月12日,在柴灣泰民街康翠臺3座附近,D1涉嫌襲擊警長51275,而D2則阻撓執行職務的警長5983

背景資料

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