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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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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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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新案件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紅磡蕪湖街馬頭圍道交界,將竹枝放在上址阻車輛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保釋金與警署保釋相同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周報到1次

押後至6月5日下午2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次馬路上,擺放一堆竹枝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期間被告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辯方表示上星期才收到控方的剩餘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辯方表示上星期才收到控方的剩餘文件,需時處理,故此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劉(25) #提堂#20200524馬鞍山 刑事損壞)

曾於2014年9月27日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今年反修例運動仲有 #1111紅磡 襲警、刑毀、公阻 既案件在身🥺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5740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5月25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損毀一個屬於港鐵的閉路電視。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七星期至2020年8月7日14:30沙田第一庭以便辯方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被告三罪皆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0-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馬路上有人堵路,黑衣人擺放一堆竹枝在機利士南路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路過的士乘客影到被告并報警。警誡下保持緘默

簽保2000元守行為24個月處理
300元訟費
控方撤回控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Mr LAI)開審前向法庭申請修訂控罪1為非法集結,辯方反對修訂—
8月19日方得悉控方依賴新閉路電視片段,之前亦從來沒有披露,警方於1月31日已經在理大檢取閉路電視片段,本案在5月8日第一次提堂,一直都沒有提及,未被使用文件也沒有列出現在依賴的片段,直至8月17日也仍然以舊控罪作基礎向辯方傳送文件到當值律師,而8月11日的證人口供顯示已經有有關的片段,辯方質疑控方一直隱瞞相關片段,是否證人觀看片段後知道控罪1沒有可能入罪,所以修訂為非法集結,但有充足時間也沒有向辯方透露,辯方不能接受有關做法,猶如強迫法庭接受控方強硬的手法,迫使辯方押後審期,法庭不應接受

控方(Mr LAI):指新呈交的光碟共3集,每隻約1小時長度,控方只依賴每張光碟10分鐘的內容。雖然警方於1月31日檢取到片段,一直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處理,本案調查隊於上周才獲知有關片段,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找控方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確認被告出現在片段當中,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果法庭覺得修訂控罪會造成不公,可以將審訊押後,讓控辯雙方可以公平審訊

裁判官問為何本案調查隊上周才收到相關片段,亦為何不及早通知法庭,控方解釋涉及警員要再確認,再向律政司索取意見,並非收到片段即刻落下決定,強調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決定並送交文件

辯方批評本案調查隊既然知道有關片段在O記手上,但從來不會主動向O記了解相關片段,控方明知要向辯方披露,如果真的為了利便辯方,在8月11日收到相關片段,為何8月17日才安排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然後今天要全世界遷就,被告要承受進一步的壓力

裁判官問押後審訊是否能彌補不公,辯方指押後會對被告有更多的壓力及不滿控方的做法

休庭至11: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修訂控罪判決: (爭議)
法庭認為修訂控罪的性質、基礎以及證據截然不同,而在8月19日才向辯方透露,辯方難以於短時間內處理,明顯對被告人不公,但同時考慮對控方的利益,押後聆訊可以彌補對被告的不公,裁判官批准修訂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A出庭作供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非法集結 (已承認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被告不作供,辯方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