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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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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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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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4青衣


控罪:
1. 損壞財產 — 修訂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撤回控罪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2019年12月4日在青衣青松樓外將膠袋及圍欄擺放於公路上,對車輛造成不便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4青衣
#審訊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A條)

— 認罪🙋‍♂

案情:於19年12月4日將0500時分,被告人在青衣長青邨青榕樓外將塑膠圍欄及道路指示閃燈放在馬路上

求情:
—當時被告人準備返回元朗的鋪頭,發現地上有已被他人拆除的物件。因受社會運動氛圍的影響,加上被告對政制的不滿,被告人才犯案,被告人並非為一己私利
—當時青衣非大型示威熱點,參與人數非常少,較其他社會事件案件輕微
—當時沒有車輛行駛,對阻礙道路使用的影響有限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主動承擔責任
—被告人願意作出賠償

基於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案件中沒人受傷或財物受到損毀,裁判官為被告人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候判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4青衣
#判刑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A條)

案情:於19年12月4日將0500時分,被告人在青衣長青邨青榕樓外將塑膠圍欄及道路指示閃燈放在馬路上

被告已認罪,是次為判刑。

上次聆訊已提取求情。

被告同意感化官報告內容。
他於事件後深感後悔,雖然於重要政治議題上未有大動搖,然而明白法例的重要性。
父母為一些年青時間已過世,他要負責照顧他的弟弟。報告建議低時數的社會報務令。

裁判官下令陪償令,即五十元,給予作維修費用,由保釋金扣減。

裁判官認為雖然案發發生於凌晨,然而被告作為仍對公眾有影響,考慮到被告無前科,事未有人命傷亡,使用物品亦無攻擊性。感化官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悔意。裁判官接納感化官服告建議,用社服令代替監禁,裁判官希望被告能透過社服改過自新。她重申社服令是一種代表監禁的方式,而非軟性判刑。

裁判官認為120小時適合被告,因而判處120小時社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