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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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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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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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4觀塘 迷你倉
#保釋覆核

鄺(18)

控罪:
1) 管有爆炸藥物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摘要:
//18歲副學士男生疑在觀塘工廈迷你倉存放多款化學品,警方在聖誕前夕上門搜查,檢獲疑似煙霧餅、31款化學品,初步懷疑可製作爆炸品,拘捕持匙卡男生......辯方透露,被告愛好表演街頭魔術,部分化學品可作魔術道具產生點火效果。// (明報,2019年12月27日)

開庭,先處理其他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4觀塘 迷你倉
#保釋覆核

鄺(18)

控罪:
1) 管有爆炸藥物(管有15克硝化纖維,俗稱「火綿」)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10個煙霧餅)

(曾交付高等法院陳慶偉法官申請保釋被拒)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母親,社工)分別$170,000,$10,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2100-0900
每周3天報到
不多於2個地方加裝cctv,以供警方24小時監視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1天水圍 #新案件

謝(16)、黎(17)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案情: 於202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有人於濕地公園路輕鐵路軌投擲3個黃色塑膠欄杆,輕鐵列車路經時見到3個黃色膠馬放於路軌上,司機停車清理路障。警察其後於1公里外天恒輕鐵站近天澤商場見到兩名被告形跡可疑,截停後被告招認因貪玩將膠馬放於路軌上,其後帶回現場後確認有投擲膠馬。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3次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6月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化驗報告及進一步調查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杜麗冰法官 #1209旺角

陳(18)

控罪:
1.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被指於12月 9 日在旺角彌敦道 612 號至 618 號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疊刀及一張卡片刀;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及五指關節保護手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原訂於1月31日及2月3日進行兩天審訊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30葵芳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9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沙田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更改保釋條件

曾(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1109開庭,先處理曾姓手足案件。

🎊撤回控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控方指當日有遊行,期間於灣仔及中環有違反公眾安全情況,被告不是當區街坊,加上當日裝束有眼罩、豬嘴、1個玻璃樽、1包砂糖、2個打火機,雖然未能舉證指出被告有犯任何罪行,但被告管有可疑物品,不可能為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詢問被告當日於2點鐘被捕,被拘捕時遊行是否合法及有混亂,控方指當時遊行合法亦未有任何衝突。

辯方陳詞當時被告並未有使用,物品用途純粹為警方估計,唯一疑點為被告見到警察轉身,但並沒有跑開、亦沒有不合作,警員落口供時亦指拘捕是認為玻璃樽是用於投擲至橋下警車方向,與現時控方陳詞所指有差異。辯方亦指被告盤問時 保 持 緘 默,無任何可控告被告的證據。

裁判官質疑辯方呈交金額,指部分金額不合理。辯方呈交額外文件證明。

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批准⭕️,控方須交$18800予辯方,此外控方申請將證物全數交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銅鑼灣 #更改保釋條件

林(2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鉗及扳手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撤回控罪🎊

證物1至5及保釋金交還被告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新案件

温(16)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4月22日1430 東區法院,反對擔保。控方透露有另一人士未被捕,2月14日已追查到被告身份,警方並於當日開始於居所附近等候,至22日被告回家始被捕。

辯方陳詞指將爭議錄影會面招認口供,指警方使用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面見等手段。裁判官質問可否解釋為何8日不回家,辯方沒有陳詞。

‼️保釋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3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 13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因案件性質嚴重,保釋覆核被拒
案件押後至04MAY西九龍裁判法院
#高等法院第四庭 #申請保釋
#游德康暫委法官
#0921元朗

陳(25)‼️已還押152天
(自行入紙)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4.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 被指於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於一樓A159號店舖利華超級三文治,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毀壞及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八組閉路電視鏡頭。(控罪1&3)
- 於同日在元朗輕鐵近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2)
- 於元朗輕鐵康樂路站及青山公路-元朗段163至165號附近,與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4)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暫訂於3月1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移交區域法院的準備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李運騰法官

👤任(19)🛑已還押56天(#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違禁武器:鐵蓮花及鐵蒺藜)

⭕️批准保釋⭕️

現金2萬元
2名人事擔保 媽媽、教授各2萬元
每日警署報到2次
宵禁9pm-7am
不得離港交旅遊證件
在指定地址居住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梁(18)🛑已還押9天(#20200217天水圍

涉管有攻擊性武器
(攜紙袋內有丫叉,鋼珠)

不准保釋‼️還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魏19
🛑已還押9天(#20200217天水圍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洗甲水,大力膠一支;魏另涉踢保)

批准保釋!

現金1萬蚊
人事擔保 父2萬 校長1萬,區議員1萬
每日警署報到2次
宵禁10pm-630am
不得離港交旅遊證件
居屋企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在1月1日於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控方片段錄得被控人曾向水炮車扔磚,膠樽內物品仍有待化驗

更改報到次數至每週3次獲批

押後至4月9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補漏(剛剛接住陳手足的案件)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obstructing a public officer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s.23 of the SOO)

案情:
被指於8月31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2641及警員14079。
(Source: 立場新聞)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押後至4月22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提堂 #0901大圍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被指於9月1日在大圍站分別襲擊警員A及B,當警員A制伏D1後,D2向前襲擊警員B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0
宵禁 23至06
每星期報到2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頒令以A及B代表兩名警員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保釋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7馬鞍山

D1黎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向張善恩老師透露管有黑衣人給予的TATP,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控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豌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裁判官准予D1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150,000
擔保人現金: 1名副校 4名老師各 20,000 [合共100,000]
宵禁: 23至07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安裝以互聯網通訊但不具錄影功能的CCTV拍攝客廳,用以連接警署作監控
不得參加任何公眾集會 (除學校舉辦)
不得進入實驗室及接觸其內的化學品
不得查詢、發佈或討論與爆炸品及其製作過程的相關資料 (除了與法律代表商討案情),亦不得嘗試製作爆炸品或其材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申請保釋

劉(24)‼️已還押7天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劉並無律師代表,控方已完成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向法庭提交修訂控罪、修訂案情及工具相片。案件暫時押後,待手足尋求當值律師意見再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李天洛(35) 已還押6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上次提訊判處須還押小欖精神病院,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
李在庭上詢問裁判官要求怎麼保釋條件,裁判官表示無可能回答這問題。

控罪:
(1)普通襲擊
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女子X
(2)普通襲擊
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一間房間襲擊女子Y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女子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住所外遊蕩,令X合理地擔心其安全
(4)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案情: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兩年前和女友X分手後,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她的住所和辦公室等方式滋擾對方,並襲襲前女友X和在水警南分區基地內襲擊女友人Y

保釋覆核被拒,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3月6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修訂控罪

劉(24)‼️已還押7天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銅鑼灣波斯富街62號至68號快樂大廈外管有1把銀色摺刀、1把黑色萬用刀連黑色、1把銀色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索取控方文件

由於被告無擔保申請,故‼️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