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在1月1日於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控方片段錄得被控人曾向水炮車扔磚,膠樽內物品仍有待化驗

更改報到次數至每週3次獲批

押後至4月9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